第十章相邻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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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相邻关系,教学目的本章教学,是对所有权制度的进一步深化,要求学生掌握相邻关系的一般理论,重点认识相邻关系的种类和处理原则。

基本要求本章教学要求同学们掌握相邻权的概念、种类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探讨相邻权的性质。

教学要点1、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相邻关系的种类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重点、难点1、相邻关系的种类及处理方法2、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第一节相邻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概念与性质相邻关系,为罗马法以来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民法为权利法,学说由此又称相邻关系为“相邻权”。

但鉴于相邻关系制度的机能在于谋求实现不动产相邻各方“冲突之际的利害关系的衡平调整,”所以舍弃相邻权的称谓而径称“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塌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制度的功能在于扩张一方的所有权或利用权,限制他方的排除请求权,课以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并设补偿制度,以实现当事人双方利益关系的平衡。

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例讨论

(1):

甲、乙两家宅基地相邻。

甲在两地边界建造房屋,不慎越过边界,侵入乙的宅基地。

房屋建成后,乙知道甲建房越界的事实,遂要求甲将越界房屋拆除,甲拒绝。

问题:

甲、乙之间的争议如何解决?

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例讨论

(2):

开发商A公司在某地块建造高层住宅。

建造行为具有完整的审批手续。

房屋建成后,造成临近小区居民采光严重不足,日照时间低于法定水平。

该小区居民主张A公司的侵权行为,A公司以建房行为合法为由予以抗辩。

问题:

两造争议如何调处?

相邻关系特征,1、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规定产生2、相邻关系的主题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3、相邻关系是有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

4、相邻权的内容十分复杂。

5、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相邻关系乃依法律规定对所有权或使用权为限制或扩张相邻关系并非独立的物权,仅对所有权或使用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相邻关系之成立及对抗第三人,无需登记相邻关系与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存,不得为单独之取得或丧失,二、相邻关系的性质,1、相邻关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2、相邻关系从内容上说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限制,都是所有权本身的问题。

3、由于相邻关系是法律对所有权的强制性限制。

与地役权的区别,地役权(邻地利用权),指以他人的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的权利。

1、相邻关系制度的规范内容与地役权制度的目的,并无差异,均以不动产利用的调节为其目的。

2、从制度构成上看,它们皆以不动产权利的扩张或限制为其基本内容。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二者的差异如下:

1、相邻关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地役权是基于合同关系对所有权的扩张或者限制。

2、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而地役权是物权的一种。

3、相邻关系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与扩张程度较小;而地役权则较大。

4、地役权的取得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相邻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失,则通常是无偿的。

5、相邻关系的成立及对抗第三人,不需要登记便当然发生,而地役权的成立,由物权的性质所决定,则以登记为必要。

第二节土地相邻关系一、邻地地基的动摇或其他危险的防免的相邻关系指土地所有人或利用权人挖掘土地或修建建筑物时,不得使邻地地基动摇或使之发生危险,抑或使邻地上的工作物受到损害的相邻权利义务关系。

地基动摇之防免,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挖掘土地或营造建筑物时,不得使邻地地基动摇或发生其他危险,也不得使邻地地上工作物受损。

典型案例:

轨道交通4号线施工事故案,工作物危险之防免,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因倒塌或其他事由,而致邻地危险者,则邻地权利人有权予以排除。

危险之发生,系出于人为或自然原因在所不问。

如经请求,对方未采取防免措施,或无法向对方为此种请求,则邻人有权径直为维修等防免行为。

工作物指建筑物及建筑物上之搁置物或悬挂物。

二、水的相邻关系

(一)相邻水流关系水源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垄断对水的使用权,应允许相邻各方使用,并不得因自己利用水流而致邻人用水利益受到妨害。

(二)相邻排水关系包括相邻自然排水关系与相邻人工排水关系两种。

高地所有人有向低地排水的权利,低地所有人负有承受高地排水的义务,但因排放的水之不同,低地所有人承受排放水的义务也往往有所不同。

相邻用水关系,相邻各方均有权依照水的自然流向使用各自土地内的水流当地对水流使用有习惯者,依其习惯水自高地自然流向低地,而为低地所必需者,高地所有人纵因土地之必要,亦不得完全堵截土地所有人因利用土地之必要,非以过巨之费用及劳力不能取水者,得支付对价,请求邻地所有人给付多余之水,相邻排水关系,自然排水:

对于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人有承水义务,高地所有人有“排水权”。

人工排水:

土地所有人对于人工排水,原则上没有使用邻地之权利,即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置屋檐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于邻地之不动产。

但,高地权利人如为了排放淤积之水,或将生产生活用水排放至江河或公共水渠之中,仍可选择对低地损害最小之方法通过低地,此时高地权利人有“过水权”。

三、邻地使用的相邻关系

(一)相邻管线安设问题即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非通过他人土地,不能安设电线、水管、煤气管、下水道、电缆,或虽能安设而需要的费用较多时,可以通过他人土地的上下安设之。

(二)相邻必要通行关系(必要通行权)民通意见第100条规定:

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与适当补偿。

相邻管线安设关系,土地所有人非通过他人土地不能安设必要之管线者,或虽能安设,但花费过巨者,得通过他人土地之上下而安设。

权利人为安设时,应选择对邻地损害最小之方式为之,并支付赔偿金。

相邻通行关系,土地与公共道路缺乏适宜的联络,以致土地无法正常使用,土地所有人有权通行于周围土地,以到达公路。

邻人应负容忍义务,道路,河流,河流,河流,A,B,(三)营缮的邻地使用关系指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在疆界或近旁营造或修缮建筑物而有使用林地的必要时,邻地所有人负有容忍其使用自己土地的义务。

营缮的邻地使用关系,土地所有人,如因邻地权利人在其土地边界或附近,营造或修缮建筑物而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时,应负相当的容忍义务。

反之,邻人亦有请求使用土地之权。

土地所有人因邻人之使用而受有损害时,邻人应支付补偿金。

四、越界的相邻关系

(一)越界建筑

(二)竹木根枝的越界(三)果实越界-果实自落于邻地,案例讨论,甲地与乙地相邻,甲在乙外出期间在甲地上兴建房屋。

房屋阳台侵入乙地2米,地下室侵入乙地3米,围墙一半建在乙地上。

问题:

a乙回来后,是否立即提出异议,后果是否不同?

b甲建筑越界出于故意或过失,或无此主观状态,有何不同?

c乙发现之时,房屋已建成或未建成,后果如何?

d甲如为土地无权占有人时,则后果如何?

越界建筑问题,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越过边界的,邻地所有人如果知道越界情形,而没有马上提出异议的,不得请求除去或变更建筑物。

此时,越界人对被越界人有土地使用权,被越界人则负有容忍义务。

被越界人还享有被占土地购买请求权。

竹木越界问题,邻地之竹木根枝逾越边界,除非对土地之利用不构成妨害,则土地所有人得请求邻人于限期内剪除,如邻人不剪除,土地所有人得自行剪除。

果实越界问题,果实出于自然原因落于邻地时,归邻地权利人所有。

自然原因,如成熟脱落、风吹雨打等。

若出于人力脱落则无本条之适用。

如为邻人所为,则构成侵权。

案例讨论,案例讨论,案情:

甲地上种植果树一棵,结有果实,坠落于相邻乙地之内。

问题:

a果实坠落于乙地如系因风吹所致,则果实归属何人?

b果实坠落如因第三人驾车撞到果树,则果实归属何人?

c果实因成熟坠落于公园时,该果实归属何人?

d如果树种植于甲乙两地之交界处,果实坠落归属于何人?

如树木倒地时,则果实归属何人?

第三节建筑物相邻关系一、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1、相邻的使用关系2、不得违反全体区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第一,对建筑物的不当毁损行为第二,未依建筑物的本来用途或使用目的使用专有部分。

案例讨论

(1):

甲驾驶汽车去某住宅小区看望朋友。

甲驶入小区后发现露天停车位均已停满车辆,而将车停到地下停车场甲又觉得麻烦,于是甲将车随意停在一幢居民楼下。

1小时后,甲下楼开车时发现该搂外墙表皮脱落,将汽车的挡风玻璃砸碎。

事后经查,外墙脱落系小区物业公司疏于维修所致,而脱落的墙皮又恰好位于乙家的窗户之下。

问题:

甲车辆损失有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甲,乙,物业公司,全体业主,所有权,区分所有,致害,赔偿,管理合同,管理,三、不可量物侵害不可量物侵害,是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指噪音、煤烟、震动、臭气、尘埃、放射性等不可量物质侵入邻地造成的干扰性妨害或损害。

四、日照妨害日照妨害,系由日本立法、判例所创造,英美法系国家与我国称为“采光权侵害”。

其救济方式主要有事前救济与事后救济两种。

事前救济,通过国家行政机关,加强建筑物的高度限制与容积率限制;事后救济,以民事诉讼的方法请求排除妨害与请求禁止侵害。

五、营业之损害防免,案例讨论:

邻居将房屋租借他人开设色情场所,其他邻居认为有伤风化,污染社区环境,则可否主张防免请求权?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营业活动,应注意防免邻地之损害。

相反,邻地权利人有请求为此项防免之请求权。

符合法定条件和经营习惯的营业活动,亦不免除此项防免义务,第四节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二、团结互相、兼顾各方的利益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四、公平合理,原告向北海海事法院起诉称:

原被告的虾塘彼此相邻,1994年以来原告一直通过与被告共建的塘堤通行。

2001年1月,被告韩启耀、韩宇智借清塘之机,将污泥堆放在塘堤上,4月被告庞晃又趁机在塘堤上建房,将其通往虾塘的唯一道路堵塞,致使其无法对放养的冬虾进行护理、捕捞而错过销售旺季且致冬虾死亡,春虾放苗亦受影响。

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判令被告韩启耀、韩宇智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被告韩启耀、韩宇智答辩称:

其虾塘的塘堤并非通往原告虾塘的唯一道路,海边有一海堤亦可通往原告的虾塘。

自己用清淤的塘泥加高塘堤,是行使合法管理权,不存在侵权或妨碍行为。

原告要求赔偿8万元的损失,无事实依据,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虾塘属韩宇智所有,与韩启耀无关,原告状告韩启耀是错误的,请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庞晃未作答辩。

北海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的虾塘相邻,且原告虾塘的北面与被告韩启耀、韩宇智虾塘南面的一部分接壤。

原告进出虾塘最便捷的道路即是通过被告韩启耀、韩宇智虾塘的塘堤,该塘堤宽约3米,可通行车辆,原告购买虾塘后一直是通过该塘堤进出其虾塘。

原告虽可绕道海堤通行,但一是路程将增加两倍以上,二是不够安全。

2001年1月,韩家父子清理虾塘,将清塘淤泥堆放在塘堤上,致该塘堤无法正常通行,更无法通行车辆。

4月,被告庞晃在塘堤上修建房屋,其厨房部分占据了原告需要通行的塘堤的三分之二左右宽度。

审判北海海事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

本案系虾塘相邻权纠纷,原告张远宾与被告韩启耀、韩宇智的虾塘基于地理位置上的毗邻而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

原告进出其虾塘经过韩家父子的塘堤最为方便,绕道海堤虽也可到达其虾塘,但过于迂回的路线既增加了不必要的路程和进出虾塘的诸多不便,也无为地提高了生产所需的成本,且海堤也不够安全,故而原告途经被告韩启耀、韩宇智的塘堤通行最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另外,原告从来就是通过该塘堤通行,即经该塘堤通行是历史上的习惯做法,对此法律应予以尊重。

被告韩启耀、韩宇智对其塘堤享有使用权,但该使用权的行使因为相邻关系而应依法予以必要的限制,即被告应尊重历史上形成的通行关系,至少不应妨碍其通行。

韩某借清淤之机,不正当地堵塞塘堤,且长时间不予修复,造成原告无法正常进出其虾塘,对此该二被告负有全部过错责任,应依法排除妨碍,恢复该塘堤原来的通行状况,被告庞晃在塘城上修建临时性房屋,其厨房部分占据了塘堤约三分之二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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