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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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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听证制度

  篇一:

信访听证会程序

  信访听证会程序

  第一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核对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事由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并询问信访人及相关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听证主持人向听证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宣布听证权利义务及听证会纪律;

  (四)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

  (五)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使用政策法规的依据及处理建议;

  (六)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答辩;

  (八)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九)原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十)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暂时退场。

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使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意见,经评议、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

  (十一)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入场。

由听证员代表按照合议后形成的结论发表意见,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并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条(听证主持人告知)信访人有如下听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即信访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上述人员进行回避:

  1、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信访事项的当事人或信访事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2、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事项的有关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信访听证会公正进行的;

  信访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听证会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听证结论作出前提出。

回避由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做出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有关听证会的工作;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四十八小时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做出决定;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依据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并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提问;

  (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听证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听证区;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退出听证会,信访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任何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五)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听证会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

  (六)当事人发言时,应当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七)不准吸烟,嚼槟榔、口香糖,保持室内卫生;

  (八)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九)违反上述纪律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对被责令退场的信访人视为撤销听证资格。

  第四条听证结论为本级处理终结意见,并由举行听证部门或单位将听证结论在15日内送达信访人。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出中止听证的决定: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信访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的。

  第六条听证完毕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有信访人及委托代理人、原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人签名。

拒绝签名的,笔录中应予以载明。

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照片、录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

  第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负责提交听证报告,交单位负责人审定,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员简要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单位、住址等):

  (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

  (四)听证的简要经过:

  (五)事实和处理意见建议:

  (六)听证的结论: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信访人对听证结论不服,又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而再次信访申述的,本机和上级机关及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篇二:

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20xx

  关于印发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

20xx年12月02日来源:

省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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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xx〕4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11月18日

  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信访听证工作,客观公正地处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前,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信访当事人陈述和质证辩论,通过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明确依据,提出处理结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听证机关,是指负责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听证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和复查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听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承担。

  听证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听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受理信访人对不予听证、听证程序的申诉;

  (三)责成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举行听证;

  (四)负责听证员的组织、选用、培训和管理工作,组建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员库。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需要听证的,由该行政机关自行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受理的信访事项需要听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承办。

  第六条听证会参加人包括信访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村(居)民代表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指定,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听证会方案;

  

(二)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

  (三)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终结;

  (四)主持听证会的举证、质询、辩论、评议、合议;

  (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六)决定有关人员的回避。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地组织听证活动,保证信访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九条信访当事人应当参加听证。

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听证主持人批准,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或与其代理人同时参加听证。

委托代理人参加的,要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对表达多人意愿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的,应选派代表参加听证,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条信访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辩论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信访当事人在听证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和听证员的询问;

  (三)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二条除采用简易程序举行的听证外,一般应设7名及以上单数的听证员。

听证员应由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有关专家学者担任。

  听证员由听证机关从听证员库中,根据案情需要及听证员业务专长选择。

  第十三条听证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二)就听证事项的事实、证据和依据等向信访当事人进行询问;

  (三)就听证事项的事实、依据和处理意见进行评议;

  (四)合议形成听证结论;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四条听证会设记录员。

记录员由听证机关指定,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制作听证笔录。

  第十五条听证会可以设旁听席。

旁听人员由听证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

  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

听证机关可以邀请部分群众代表旁听听证会。

  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听证会可以设记者席。

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听证机关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

  经有关机关批准,听证机关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也可以通过电视、广播作现场直播。

  第三章听证受理

  第十七条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并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可能作出对信访人请求不予支持的处理意见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听证权利。

  第十八条信访人应当自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听证请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信访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不适用听证: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三)其他不宜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

决定不予听证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理由。

  第二十一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不举行听证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听证委员会提出申诉。

  对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本级人民政府听证委员会应当责成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不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人书面申请20日内举行听证;听证会举行5个工作日前,行政机关应当向信访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告知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其他听证会参加人名单。

  举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办理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20日。

  第二十三条信访人应自收到《听证会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需要回避的人员和理由。

  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听证会举行前,听证机关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听证会方案;

  (三)听证会纪  

律。

  第二十五条听证会纪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时参加听证会,信访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并记录在案,因不可抗力未能参加的情况除外;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参加听证人不得随意发言或提问;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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