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合同版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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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X
X联系电话:
买受人:
【本人】姓名:
国籍:
-1-
【身份证号码】(按实际情况网上可选择证件类型)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地址:
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
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至。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暂定名】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网上可选【现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2-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
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经佛山市高明区规划部门批准,
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为本合
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座】
【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
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封闭式的个,非封闭式的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
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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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
1、该商品房属预售,按【套】出售,按【套内】建筑面积
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
总金额(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该商品房属预售,按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
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
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该商品房属现房,按【】出售,总价款为
(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
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本条款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
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产权登记
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含误差,下同),双方同意按
以下原则处理:
1.差异值为士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
补偿;
2.差异值为士0.6%以上(不含本数)至士3%以内(含本
数)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差异值超过士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
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
选择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
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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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买受人应按以上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
该商品房项目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
,专用账户为。
凭银行出具的存款
凭证,向出卖人换领交款收据。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5-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
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
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
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
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
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
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
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
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
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6-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
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
受人的;
3、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
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
处理: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
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
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
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达到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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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
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
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该比率应不
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
设计。
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
不同意变更
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
出卖人应在受买人提出终止合同
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
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
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
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
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
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
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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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
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
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
(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
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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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
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
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到达使用条件:
1、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
理: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
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
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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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
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
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
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
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
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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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
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
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
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
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
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
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
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
份,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12-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
由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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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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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按测绘部门核定的分摊面积构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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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16-
附件四:
合同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