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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由一国一定时期内从国外进口的商品总额加上该国同一时期向国外出口的商品总额构成。

(3)对外贸易量:

这是为剔除价格变动的影响,并能准确反映一国对外贸易的实际数量变化而制定的指标,它能确切地反映一国对外贸易的实际规模。

计算公式:

贸易量=进出口额/进出口价格指数

价格指数=(报告期价格/基期价格)×

100

(4)对外贸易依存度:

这是衡量一国国民经济对进出口贸易的依赖程度的

指标。

它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进出口贸易值与该国同时期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的对

比关系。

(5)贸易条件:

这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出口商品价格与进口商品价格之间的对比关系,反映该国的对外贸易状况,一般以贸易条件系数表示。

当年贸易条件系数=(出口价格指数/进口价格指数)×

(6)对外贸易商品结构:

是指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各种类别的进出口商品占整个进出口贸易额的份额。

一个国家对外贸易商品结构,主要是由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自然资源状况和贸易政策决定的。

(7)国际贸易商品结构:

是指各种类别的商品在整个国际贸易额中所占的比重,通常以它们在世界出口总额或进口总额中的比重来表示。

(8)对外贸易地理方向:

也称对外贸易的地理分布。

是指一定时期内世界上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在某一个国家对外贸易中所占有的地位,一般以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在该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来表示。

意义:

对外贸易地理方向既标明了一国出口商品的去向,也标明了该国进口商品的来源,从而反映该国进出口贸易的国别分布与地区分布,表明它同世界各国或地区经济贸易联系的程度。

(9)国际贸易地理方向:

也称国际贸易地理分布。

是指一定时期内世界各洲、各国或各个国家经济集团的对外商品贸易在整个国际贸易中所占比重。

第二节交易磋商

1、交易磋商的形式

口头Verbal

书面Non-verbal

面对面(Facetofacenegotiations)、电话(Phonecalls)、走出去,请进来

信函(Letters)、电报(Cables)、电传(Telex)、传真(Faxes)、电子邮件(E-mails)、电子数据交换(EDI)

现代通讯方式:

msn,QQ,skype等

二、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询盘→发盘→还盘→再还盘→接受

第二章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节国际贸易术语含义及其国际惯例

一、贸易术语(TradeTerms),又称为价格术语,是用一个简明的语言或外文字母或国际代码来说明卖方的交货地点,商品价格的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手续、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的划分的特定用语。

二、贸易术语的作用

1.简化交易手续,加速合同的订立。

2.规范执行合同,有利于解决交易纠纷。

三、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在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由于各国法律制度,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不同,因此,国际上对各贸易术语的解释与运用互有差异,从而容易引起贸易纠纷,为了避免各国在对贸易术语解释上出现分歧和引起争议,有些国际组织和商业团体便分别就某些贸易术语作出统一的解释与规定。

其中主要包括:

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等,在国际贸易中运用范围较广,从而形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

第二节《2000通则》中常见贸易术语

《2000通则》中共有13种贸易术语,其中最主要的价格术语是FOB、CFR、CIF和FCA、CPT、CIP六种。

前三种术语属于装运港交货类,交货地点均为货物装运的港口,适合水上运输方式;

后三种货交承运人类,均是由卖方向承运人交货,适合任何运输方式。

随着现代运输业的发展,新的运输工具和运输形式不断变化,FCA、CPT、CIP三种术语的使用也日渐增多。

一、装运港交货类的三种贸易术语

1.FOB+指定装运港(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朝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该术语只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

2.CFR+指定目的港(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

CFR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3.CIF+指定目的港(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CIF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并负责办埋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实物

辨析

FOB、CFR、CIF的异同点

相同点

1.交货方式相同:

都是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2.运输方式相同:

都适用于水上运输

3.交货地点相同:

都在出口国装运港口

4.风险转移点相同:

都以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为界

5.出口清关手续义务相同:

都是卖方义务

不同点

运输责任/费用

办理保险/费用

装船后卖方是否及时通知买方

F0B

买方

CFR

FOB

及时通知

CIF

卖方

双方协商

2、货交承运人类的三种贸易术语

1.FCA+指定地点(FreeCarrie+namedplace),即货交承运人

FCA是指卖方在指定地点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

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实务

FCA、FOB的异同点

都是出口国交货的术语。

都是象征性交货的术语。

在相对应的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基本一致。

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具体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同。

运输单据不同。

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2.CPT+指定目的地(Carriag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

CPT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并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买方承担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CPT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3.CIP+指定目的地(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即运费和保险费付至

CIP是指卖方负责订立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办理保险,即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CIP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采用CIP术语成交,卖方除负有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应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其他方面如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线等方面均与CPT相同。

实务辨析

FOB、CFR、CIF与FCA、CPT、CIP的区别

比较项目

FOB,CFR,CIF

FCA,CPT,CIP

运输方式

海运和内河运输

各种运输方式

承运人

船运公司

船运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或多式联运承运人

交货地点

装运港船上

视不同运输方式而定

风险转移界限

装运港船舷

货交承运人监管后

运输单据

已装船清洁提单

提单、海运单、内河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

后注地名

FOB后加注装运港名称,CFR、CIF后加注目的港名称

FCA后加注装运地名称,CPT、CIP后加注目的地名称

三、《2000通则》中其他的贸易术语

除了上一节介绍的6种主要贸易术语外,在《2000年通则》中还有其他7种术语,这些术语虽不常用,但在某些情况下,还是可以满足买方或卖方的特定要求的。

1.EXW+指定地点(ExWorks+namedplace),即工厂交货

2.FAS+指定装运港(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即船边交货

3.DAF+指定地点(DeliveredatFrontier+namedplace),即边境交货

4.DES+指定目的港(DeliveredExShip+namedportofdestination),即船上交货

5.DEQ+指定目的港(DeliveredExQuay+namedportofdestination),即码头交货

6.DDU+指定目的地(DeliveredDutyUn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即未完税交货

7.DDP+指定目的地(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

《2000通则》13种贸易术语一览表

贸易

术语

风险转移

出口清关手续

进口清关手续

运费

EXW

商品产地

买方处置货物后

任何方式

FCA

出口国内地、港口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

FAS

装运港

货交船边后

水上运输

货物越过船舷后

CPT

CIP

DAF

两国边境地点

DES

目的地港口

买方在船上收货后

DEQ

买方在码头收货后

DDU

进口国内

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

DDP

【案例1】

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2004年以FOB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

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

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

【案例解析】

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是产生发霉的原因,即包装不良原因则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失。

按照有关FOB的风险转移规定,买方有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拒绝是没有道理的。

【案例2】

2003年1月份我国某一进口商与东南亚某国以CIF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般风平浪静,于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港口,适逢国内香米价格下跌,我国进口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

请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我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尽管我方的动机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是由于是CIF贸易方式,要求卖方凭借合格完全的单证完成交货义务。

本案中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提交的单据少了保险单,即使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其完成了交货义务。

【案例3】

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

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4】

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

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

抵触有二;

一是合同在CI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货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悖,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

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要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

二是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贷款。

而该合同竞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

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

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

【案例5】

我某公司按CFR术语与英国A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

我方于9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

因9月1、2日是周末,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3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

货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

试分析此案例。

【案例分析】

有1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离港4小时后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

为什么?

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因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

【案例6】

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

我方应如何处理?

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

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第三章合同条款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中商品的品名

商品品名(NameofCommodity),又可以叫做商品名称,它是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名称,通俗地说就是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是概念。

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一般在合同或确认书正文的开头部分首先列明成交商品的名称,在表现形式上可以是在“商品名称”的标题下列出,也可以不加标题,直接写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商品的文句。

确定商品品名时应注意的问题:

1.品名的内容必须明确并实事求是。

商品的品名的文字表述要能够确切地反映商品的特点,不能过于笼统和空泛;

另一方面,其内容必须反映商品的实际情况,避免名不副实。

如“×

×

一贴灵”,在用到商品名称上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认识不同商品的习惯叫法,注意知识产品保护的问题。

有些商品在不同的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叫法或名称如菠萝又可以叫做凤梨,而不同的名称可能带来其保护的措施甚至费用的支付的不同,由此需要选择较为有利的名称。

但是无论如何,所以商品名称的选择和规定一定要注意是否侵害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问题。

3.在选择商品名称时尽量选用国际通用的名称。

有些商品的中文也许不存在问题,可是英文翻译就可能闹出笑话,为此需要选用国际名称;

有的商品存在学名、俗名等名称的问题,如涤纶在国际上的学名叫做聚酯,在对外贸易合同中就应该正确使用其学名。

第二节合同中商品的品质

一、商品的品质

商品品质(QualityofGoods),又可以叫做商品质量,它是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表3-1:

商品品质的具体表现

内在品质

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特征等

外观形态

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

二、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主要有实物表示法和凭说明两类。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包括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两种方法。

(二)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凭规格买卖(SalebySpecification)

2.凭等级买卖(SalebyGrade)

3.凭标准买卖(SalebyStandard)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byDescriptionsandIllustration)

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SalebyBrandorTradeMark)

6.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bytheNameofOrigin)

三、品质公差和品质机动幅度

在国际贸易买卖中,卖方交付的货物品质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但在实践中,由于商品特性、生产加工特点、气候等因素的影响,卖方往往很难达到严格相符。

为了避免缴获品质与买卖合同不符,在出口业务中,可以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作一些变通规定。

其常见做法是规定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

(一)品质公差(QualityTolerance)

品质公差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如手表走时的误差,棉纱支书的确定等。

这种误差即使合同没有规定,只要卖方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也不能视为违约。

(二)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Latitude)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商品的一些特定指标在一定的幅度范围内机动。

1.规定一定的范围。

例如:

染色条纹布:

幅宽35/36英寸。

2.规定一定的极限。

中国芝麻:

含油量最低50%。

3.规定上下差异。

果汁:

果肉含量15%,允许上下浮动1%。

四、规定品质条款的注意事项

一般在合同中,往往将商品的名称和具体品质写在品质条款中,即将品名和品质写在“商品名称(NameofCommodity)”标题项下。

规定品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应该根据不同的商品特点,确定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2.要注意条款内容和文字科学性及灵活性。

3.凡是能采用品质公差和品质机动幅度的商品,应明确规定机动幅度的允许值或范围。

4.要从产销实际出发,防止产品品质条件订得偏高或偏低。

第三节合同中商品的数量

商品的数量,是指用一定度量衡示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体积和容积的一种表示。

由于买卖双方约定的数量是交接货物的依据,因此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和订立好合同的数量条款,对于国际贸易业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数量条款是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它是评定卖方交货数量和处理数量争议的主要依据。

一、商品的计量单位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造成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不一。

多年来,在国际贸易中较为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TheMetircSystem)、英制(TheBritishSystem)和美制(TheU.S.System)。

二、商品重量的计量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

根据一般商业惯例,通常计算重量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毛重(GrossWeight)指货物本身的重量加上包装的重量。

这种计量方法通常适用于低价值的商品。

2.净重(NetWeight)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商品除去包装物后的实际重量。

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方法。

3.公量(ConditionalWeight)即公定重量,是指先用科学方法抽掉商品中所含的实际水分,然后加入标准水分而求得的重量。

这种方法主要用于价值较高而水分不稳定的商品。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Weight)指对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就可以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重量。

5.法定重量(LegalWeight)、实物净重(NetnetWeight)指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的重量。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量的依据,卖方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

但有些商品由于计量不易精确,或受包装和运输条件的限制,实际交货数量往往不易符合合同规定的某一具体数量。

为了避免发生交货数量与合同规定数量不符的争议,买卖双方一般在合同中订立数量的机动幅度。

所谓数量机动幅度,就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数量条款中规定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可多于或少于合同规定数量的一定的幅度。

常见的表示数量机动幅度的方法主要有:

约量法、溢短装条款、合同中数量未明确规定

第四节合同中商品的包装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之一。

它是造成买方拒收货物的原因之一,同时又是商品流通的重要条件,良好的包装不仅可以吸引顾客、扩大销路,而且可以起到宣传、美化和提高商品档次,增加售价的作用。

一、商品包装的种类

根据商品包装在流通领域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可以分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种。

二、运输包装的标志

运输包装标志是指在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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