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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安质部

(一)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资格的培训、考试,负责指导、监督各单位(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负责制定公司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各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培训;

(三)负责组织新参加工作人员及调动到新工作岗位人员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监督公司有关部门、外委单位的部门级、班组级安全培训工作;

(五)负责按规定落实安全培训费用,满足安全培训需要;

(六)负责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情况;

(七)负责安全培训的评价、考核、统计、分析及上报。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

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根据职责分工,对所辖外委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组织开展安全专题培训,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八条人资部)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国家电投集团公司安全培训工作要求,执行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二)负责将安全培训计划纳入公司总体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进行管理,组织协调安全培训计划、教学资源和培训费用的落实。

第九条所属各外委单位

(一)负责贯彻落实公司安全培训工作要求,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部门级、班组级安全培训工作,组织参加公司有关安全职业资格的培训、考试。

第三章内容、要求与程序

第十条接受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

公司主要行政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指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按照国家特种作业规定执行);

(四)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行政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十一条主要行政负责人安全培训

(一)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资质。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国家电投集团公司、内蒙古公司等有关规章制度及HSE体系;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安全生产新技术、新知识;

6.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7.典型事故案例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8.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主要行政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三)主要行政负责人应按规定参加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四)新上任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及时参加安全培训,并在一年内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或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资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国家电投集团公司、内蒙古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四)新上任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及时参加安全培训,并在一年内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或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包括资格教育培训和复审教育培训;

资格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与本工种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具体执行国家规定的本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复审教育培训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第十四条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公司安质部和所在单位负责。

(一)岗前安全培训

其他从业人员新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培训。

三级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1.公司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1)国家电投集团公司及内蒙古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及规程;

(2)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5)有关事故案例;

(6)事故应急救援、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2.部门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消防器材使用、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安全工作规程;

(10)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健康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二)在岗安全培训

1.在岗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2.在岗其他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三)转岗(复岗)安全培训

1.其他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属于工人岗位应当重新接受部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属于管理岗位应当重新接受部门级的安全培训,安全培训内容及时间按照岗前安全培训有关要求执行;

2.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安全工作规程等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四)特许人员安全培训

公司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并下发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发放授权帽贴、办理出入证/门禁卡。

(五)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公司主要行政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每2年参加一次内蒙古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考试;

(二)公司每年对各部门及外委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考试;

(三)各类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考试合格标准为“满分”,各参考人员应考试合格上岗。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管理

(一)公司安质部和人资部)共同组织公司安全培训计划的实施,要合理安排内部与外部安全培训工作,外部取证必须在规定时限获得;

(二)公司培训管理机构应对培训内容、方式方法、培训课件、培训效果进行分析,查找不足,持续改进;

(三)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四)公司应对安全培训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详细、准确记录培训情况,安全培训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培训计划;

2.岗前三级安全培训登记表;

3.转岗(复岗)安全培训登记表;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登记表;

5.安全培训记录;

6.安全培训考试成绩登记表;

7.岗位证书登记表;

8.安全培训教案、考试试卷等其它资料。

(五)公司对所属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绩效考评体系中进行考核;

(六)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责对各部门、各外委单位安全培训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2.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4.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5.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七)各部门、各外委单位每年12月10日前应对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总结,总结包括培训方式方法创新、安全培训计划及计划完成情况、培训达到的效果、员工持证上岗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下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等,总结报告由安质部报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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