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田税征课中若干问题的考察2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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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家"
据记载,当时国家把"
假给"
和"
者,不是少见,而是常见,其所占比重,不是较少,而是较多。
(汉书。
食货志)曰:
赵过行代田法时,"
令命家田三辅公田。
韦昭注目:
命谓爵命者。
命家,谓受爵命,一爵为公士以上,令得田公田,优之也。
汉书.食货志)又曰:
武帝时,通西南夷,"
悉巴、蜀租赋,不足以更之,乃募豪民田南夷,入粟县官而受钱于都内。
(史记.滑稽列传)褚先生补:
武帝"
乳母上书日,某所有公田,愿得假请之。
盐铁论.园池)篇曰:
今县官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障假之名,而利归权家。
三辅迫近于山河,地狭人众,四方并臻.粟米薪菜,不能相赡。
公田转假,桑榆菜果不植,地力不尽,愚以为非,……"
这些所谓的"
们,从国家那里"
假"
得了土地以后,其经营方式,主要是进行"
公田转假"
,转手租借给农民耕种。
而他们自己则成为"
二地主"
大概是按低租率包进来。
再按"
见税什五"
的高租率租出去,从中牟利。
汉政权除了把"
假给那些权贵地主进行经营外,同时,又把各地一些公田直接假给"
耕种。
史传在这方面的记载亦多:
据汉书)本纪载:
西汉宣帝地节元年(公元前69年),元帝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统治者均曾经下过"
假贫民公田"
的诏令。
又后汉书)本纪载:
和帝永元五年(公元93年)、九年(公元97年)、十一年(公元99年)、十五年(公元103年);
安帝永初元年、三年(公元107年、公元109年)等,统治者亦曾下过有关"
假贫民田’’或"
假流民田"
这些"
与"
,从国家那里假借了土地后,直接和封建国家形成租佃关系,成为国家佃农。
他们忍受封建政权的直接剥削。
在这种情况下,正如马克思所说:
这时和农民直接对立的,"
不是土地私有主,而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主资格同时又以君主资格出面的国家。
……那么,地租与地税就相符合,或者更正确些说,那时便没有什么与这种地租形态不同的地税。
①
①{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5页。
地租与地税合一的假税是怎样征收的?
的征收办法,是一致抑或既同又不同?
对此,我们以往研究得很不够,因而一度颇滋疑窦。
关于汉代田租的征课方法,我们曾经说过,在当时,虽然具体执行中仍有"
田不出税,税非在田"
,有田未必有税,有税未必有田的情况。
但依照田税政策,通常是按田亩与产量来计征的。
至少在西汉时期是如此。
但"
假税’’是否也如"
一样征课?
大概总的原则近似,基本精神相仿。
然而,它又确有不尽一致之处,且看如下史实:
汉书.沟洫志):
农,天下之本也,泉流灌浸所以育五谷也。
左右内史地名山川原甚众,细民未知其利,故为通沟渎畜陂泽,所以备旱也。
今内史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
师古曰:
租挈,收田租之约令也,郡谓四方诸郡也。
册府元龟.邦计部):
农夫皆受田于公田,肥硗有五等,收入不同也。
史记.河渠书):
河东渠田废,予越人,令少府以为稍入。
裴驷集解)引如淳曰:
时越人有徙者,以田与之,其租税入少府。
司马贞(索隐)也曰:
其田既薄,越人徙居者,习水利,故与之,而稍少其税,入之于少府。
上述事例表明,假税与田租的性质不同,征收方法也不尽一样。
其不同之处,可以概括为三点:
(1)假田农民与国家立有"
租约"
契约"
关系。
租约内容,不外乎是注明田亩、租额和交租期限等。
每当国家征收假税时,大概需按租约的"
约令"
行事。
这和拥有土地的地主、自耕农交纳田租的形式是有区别的,二者不可混同。
(2)假税征收,注意到了"
的土地质量。
所谓"
肥硗有五等"
,即可为证。
看来,这种假税计征,又有似地租。
因为封建皇朝本身是地主。
同时,它往往以土地的好坏、肥瘠或差品为根据进行课税的。
(3)主管假税的单位不一,一般不像田租那样,只归掌管国库的大司农征收,而有的归大司农,有的归职掌皇室财政的水衡或少府。
同时,为了保证假税的征收,还设有专门的田官。
如史记。
平准书)说:
水衡、少府、大农、太仆,各置农官。
此外,也有所谓"
任田官"
北假田官"
稻田使者"
等。
何谓"
?
(汉书.元帝纪)注引李裴日:
主假赁见官田与民,收其假税也,故置田农之官。
什么是"
(汉书.昭帝纪)如淳注曰:
特为诸稻田置使者,假与民。
收其税也。
我们要看到。
假税与田租在征课形式上的这些区别,正反映了两种税源的本质不同,假税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封建剥削关系的新变化,反映了国家租佃关系的发展。
汉代公田假税的税率问题,现有材料,记载殊异,史家论之,说法不一。
曾经有一种意见认为:
假税率"
可能比田租额稍高,比私租额(见税什五)较低"
持这种意见的学者没有具体阐明理由,也未见其立论的史料依据,估计只是推测之言。
根据现有材料的考察,我们认为:
在探讨"
的假税率时,需作具体分析,不容统而言之,不好一刀切。
事实上,汉代"
上的"
是比较复杂的。
它往往因时、因地之不同,税率高低不一。
征之史实,大致上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是假税率甚高,征课量达到百分之五十。
在文献材料中,这方面的记载主要有如下几处:
延光元年,(黄香)迁魏郡太守。
郡旧有内外园田,常与人分种,收谷岁数千斛。
农.天下之本也……今内史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
其议减。
令吏民勉农,尽地利,平徭引水,勿失时。
②
①(后汉书)卷八十上(黄香传)。
②(汉书)卷二十九(沟洫志)。
这种情况的出现,大概与地区或公田的土地质量有关。
魏郡,因为地处中原,又是"
园田"
熟地,故"
常与人分种"
内史辖地之所以租重,"
不与郡同"
,而超过三十税一,则由于它是"
稻田"
,又有"
泉流灌寝"
,可以"
备旱,育五谷也"
此外,三辅地区也有因水利灌溉条件较好,又是"
沃土"
,故"
与田户中分"
者。
这种假税征课量达百分之五十,当然是很重的了,它已和私家地租无异。
另一种情况,假税率虽然没有前面那么高,但征课量也不轻。
税率达到了34%一40%。
这方面,出土的居延汉简给我们提供了史料依据:
右第二长官二处田六十五亩,租廿六石。
右家五.田六十五亩,租大石,廿一石八斗。
③
根据这两片简文,可以说明两点:
第一,这里的土地是官田,而不是私田。
耕作这种"
的是有家属的个体农户,而不是集体屯垦的戍卒。
第二,这边郡地区按照通常的说法,平均亩产一石(大石)计算,则前一简的税率为40%,后一简的税率为34%。
当然,如果亩产量平均高于一大石,则税率要低一些。
在西北边郡,公田的土地质量一般不会太好,为什么征收这么高的税?
大概是在这些地方假种"
的民户,国家在生产手段上如耕牛、农具、粮种等,给予了一定的资助。
魏晋时期,持官牛田者,官六民四,私牛而官’田者,与宫中分。
说明使用官牛要加租一成,汉代可能即已如此。
故在西北地区,纳租较高估计与此有关。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戍卒屯田"
仍有不同。
对假田民与屯田卒这二者,不可等量齐观。
戍卒屯田,且耕且守,是国家组织的集体耕垦活动,是戍卒在向国家提供繁重的兵徭,它具有更为强烈的强制性、无偿性特点。
田卒在生产手段上。
乃至物质待遇上也不同于假田民。
如据(居延汉简)载:
出麦五百八十石八斗八升,以食田卒剧作六十六人.五月尽八月。
————————————————————
①居延汉简甲乙篇)三0三。
七(甲一五八五)。
②(居延汉简甲乙篇)三0三.二五(甲一六一0)。
③居延汉简甲乙篇)三0三.二四(甲一六一0)。
□□十石六斗,以食卒六月食。
更钱五千,具*从农田具。
田卒昌邑国邡成里公士□叨之年廿四,袍一领,枲履一两,单衣一领,绔一两,卩。
田卒淮阳郡长平业阳里公士儿尊年二七,袭一领,犬*[糹+末]一两,绔一两,私*[糹+末]一两。
贯赞取。
④
临桐卒王傅出毕,钱千,五月丙寅自取卩下,九月己巳阁。
⑤
出八月奉钱六百,神爵二年十月丙申□。
⑥
——————————————————————
①(居延汉简甲乙编)三0三.五一(乙贰贰叁)。
②居延汉简甲乙编)一三五。
三六(乙玖玖)。
③居延汉简甲乙编)三0三.二七(甲一六0五)。
④(居延汉简甲乙编)一九.四。
(甲一六二)。
⑤居延汉简甲乙编)三二六.二一(甲一七0--)。
⑥(居延汉简甲乙编)四二.一二(乙叁玖)。
这说明田卒的口粮、农具、衣着等,一般是由国家供给的。
所以,屯田卒必须将收获物全部上交公仓,归大司农。
但假田民包括戍卒家属假借官田则不然,国家偶尔对他们虽有所谓"
贷种、食"
的情况,可不是白给的,是要收其"
责(债)"
的。
假税虽然有灾欠性减免,然而这也是有期限的,所谓"
勿收假税二岁"
,便是反证。
过了两年,假税同样照收。
田卒不是国家佃农,它和国家的关系,不是租佃关系。
所以,有人将假田民与屯田戍卒划上等号,确与历史实际不相符合。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汉代是否还有第三种假税率类型,即有没有低税率的假税?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先得参看下列史实:
其田(指河东渠田)既薄,越人徙居者,习水利,故与之,而稍其税,入之于少府。
先帝之开苑囿池筑,可赋归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
假税殊名,其实一也。
前一材料,未说明具体税率,只言"
而稍其税"
后一材料则很清楚,讲到了"
假税殊名,其实一也"
然而,这两条材料,都是谈及将公田"
与之"
、或"
赋归之于民"
前提不同了,因为"
赋"
是有区别的。
前面已经说过,"
,是"
租赁"
、租借。
则是"
给与"
这和(河渠书)说的"
为同一个意思。
可赋归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
是说可将公田给与农民,将所有权归农民所有,政府只向他们依照常制征收"
三十税一"
的地税(田租)就是了。
这样,征收假税和征收田租尽管名称不同,其税率是一致的,都是"
值得注意的是:
缴纳这种税项的农民,当然不是国家佃农,而是通过"
赋归"
土地成为自耕农了,二者性质迥异。
但其中讲到的"
,即假税率和田租率一致,确也道出了假税率也有三十税一的问题。
的假税率,在部分地方或某个时期之内,是否存在"
的情况?
目前未发现更多的直接材料可兹证明。
但从一些史实考察,实行低税率的假税,当时似乎并非没有可能。
先让我们看看有关"
的诏令:
宣帝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
(诏)池筑未御幸者,假与贫民。
郡国宫馆,勿复修治。
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
③元帝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
关东今年谷不登,民
————————————————
①史记)卷二十九(河渠书)注引(索隐)。
②盐铁论.园池)。
③(汉书)卷八(宣帝纪)。
多困乏。
其令郡国被灾害甚者,毋出租赋。
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赋"
①元帝初元二年(公元前47年),"
诏罢……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做飞外池,严籞池田,假与贫民"
②安帝永初元年(公元107年),"
以广成游猎地及被灾郡国公田,假与贫民"
安帝永初三年(公元109年),"
京师大饥,民相食。
……诏以鸿池假与贫民"
③从这些诏令中,我们可以看出如下几个问题:
——————————————
①汉书)卷九{元帝纪}。
②同上。
③(后汉书)卷五(安帝纪)。
首先,政府"
假与"
贫民的"
,并不是什么膏腴肥沃的上等土地,而主要是"
苑囿池籞"
被灾郡国公田"
,有的甚至是未经垦辟的草田。
这些公田的土地质量,开初一般较差,相当时期之内产量不会很高。
据前引史记。
河渠书、册府元龟)等有关材料看,土地饶瘠的"
差品"
不同,税率应当有别。
既然这些被假出的土地是"
、未辟"
、特别是灾区"
,那么,一直征收百分之五十的假税似乎不可能,至少在开始的短时期内,征收"
较合现实。
其次,“假”借这些"
的人,多数是"
,而且还有几次与自然灾害有关。
国家假给贫民公田的主要目的,在于"
安辑流亡"
,"
驱民地着"
振业贫民"
,给他们以生活出路,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统治秩序。
给破产农民以最低限度的生产条件,这是汉代政权巩固统治的一种手段。
事实上,国家征收"
三十税一,’的假税,这对破产农民来说,已经达到了最大限度的剥削量,负担并不算轻。
因为假田贫民,往往是父子夫妇,不能相保。
两手空空,一无所有。
当他们假借了公田之后,不仅要交纳"
,而且仍需交"
、服"
役"
如果假税率实行"
四六分"
对半分"
,税率高达百分之四十、五十,则他们所受的剥削量,将超过私家佃农。
这样,势必导致农民继续大量流入"
私门"
,不仅不符合"
理民之道,地着为本"
的精神,也不符合汉代"
重农"
的传统政策。
同时,必须指出,汉政权对农民流亡则"
安"
之,贫困破产则"
赈"
之,在假田过程中,于某种情况下实行低税率,这并不是统治者的"
仁慈"
,其实质在于控制"
名数"
,使"
人皆地着"
,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从而榨取更多的赋税收入而已。
第三,正是由于汉代存在低税率的"
,所以,那些"
、地主们,才有机会和可能利用"
转手剥削农民。
前引(盐铁论.园池)说:
利归权家"
,正反映了这一问题的真实。
从国家那里假得"
之后,转手假给农民。
这样。
权家按"
向国家交纳"
,农民则按"
向"
交纳高额"
,这便"
了。
如果汉代的"
只有"
的假税,而不存在低税率的假税,何谈"
所以,低税率的假税,对"
大为有利。
综合以上几方面的情况,说明汉代公田的假税率,呈现出多种类型。
,或"
四六分成"
,几种情况似乎都有。
很难说是自始至终都只实行了一种高额税率。
我们不能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不能一刀切。
为区别假税的不同情况。
有的同志将假税分为两种类型,即地租型假税和地税型假税,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假税出现多种类型的原因,往往与内地或边郡有关;
土地的肥饶或是贫瘠有关;
与政治形势、年成丰歉、国家财政以及实行时间的先后等等因素有关。
在三辅及魏郡中原地带的假税率为50%;
西北边郡30%一40%;
而在一些"
苑囿池篥"
一度则实行低税率。
正是这些原因的具体反映。
整个两汉四百多年,田租率就经历了什五税一、什一之税和三十税一的变化过程。
假税率在不同时期或不同地区,是否也有变化发展?
回答是肯定的。
当然,前面说过,田租与假税的性质不同。
但是假税征课量,不可能前后始终如一。
史实证明,汉政权通过"
,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的。
它不仅促进了生产发展,缓和了一些社会矛盾,而且也扩大了税源,充实了国库。
盐铁论.园池)记桑弘羊的话说:
县官开园池,总山海,致利以助贡赋,修沟渠,立诸农,广田收,盛苑囿。
太仆、水衡、少府、大农,岁课诸入,田收之利,池籞之假,及北边置任田官,以赡诸用……"
正因如此,所以当贤良文学们提出罢公田、取消农官时,桑弘羊才会不同意。
认为这是绝其源、杜其流。
使上下蒙受困乏的下策。
但假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地位究竟如何?
所占的比例有多大?
却因困于具体材料,我们难于找到一个精确的答案。
这里只能作些推测。
汉代的财政收入,各个时期当有不同。
西汉前期的情况不明,这里有个"
汉宣以来"
的具体数据。
如(太平御览)卷627引桓谭新论)说:
汉宣以来,百姓赋敛,一岁为四十余万万,吏俸用其半.余二十万万,藏于都内,为禁钱。
少府所领园池作务之八十三万万,以给宫室供养诸赏赐。
①"
少府所领园池作务"
的收入。
自来有两说:
一为"
八十三万万"
,一为"
十三万万"
其敷字相差甚大。
这里暂从一说,依大数。
若依"
的数据,则更能说明假税的比重不大了。
这里讲到了两个数据:
其中"
百姓赋敛"
的收入为四十余万万;
的总收入为八十三万万。
这两个数据形成为l:
2的比例。
但是,这四十余万万,在我们看来,可能是指扣除地方财政开支以后,实际上交中央的数目,不是从编户那里实际征收来的总数。
而少府所领的八十三万万,也非全部都是公田上的"
,还当包括"
作务"
,即官府手工业、乃至"
市井租税"
等许多其他末业税的收入。
实际上,恐怕连"
水衡"
等部门掌管的部分收入都包括在内,才有可能形成这样庞大的数字。
有的同志试图用上引桓谭新论)的材料,来证明假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很大,大到“假税”的比重超过"
赋敛"
的总和,这似乎是难以成立的。
那种认为田租、赋敛的总和与假税的比例为1:
2(强),①则更是将假税收入的地位、比重,提到了不适当的高度。
造成这种疏忽的原因,主要是对(新论)提供的这条材料,未作过细的审辨。
国家假税收入的多少,一般取决于公田的数量。
各个时期公田数量有升降,假税在财政收入中的地位也就不同。
不过。
从总体来说,对公田的假税不宜估计过高。
因为在土地私有制占支配地位的两汉时期,国家掌握的"
毕竟是少数。
至于公田假民,则更是有限的。
更重要的是自西汉中期以后,虽然有时"
在扩大,但尤得注意的是,此后也有大批公田在不断向私有制方面转化。
汉代公田转化为私有的途径,有多种渠道。
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对贵戚功臣赏赐了大量的"
如汉武帝时赐给他的同母异父姐俗"
公田百顷"
②"
赐徙茂陵者户钱二十
①赵俪生:
(试论西汉的土地所有制和社会经济结构),文史哲)1982年第2期。
②汉书)卷十八(外戚传)。
万,田二顷。
召拜(卜)式为中郎……赐田十顷。
②昭帝时,苏武从匈奴返汉,"
拜(武)为典属国,秩中二千石,赐钱二百万,公田二顷,宅一区"
③又据(后汉书。
刘盆子传)说:
[盆子率众降,光武帝]乃令各与妻子居洛阳,赐宅人一区,田二顷。
封建皇帝把公田赏赐给这些贵戚、官僚、大臣等人之后,土地所有权发生了变化,"
便变成"
私田"
这是国有土地向私有土地转化的一个重要途径。
官僚贵族对"
进行侵占和买卖,这是公田日益减少的第二个原因。
随着土地私有制发展及土地兼并的进行,官僚、贵族们侵占、买卖公田的情况,经常出现。
这里略举数例:
西汉成帝时,"
帝舅红阳侯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
名为"
,实际上是"
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略皆开发"
的熟田。
(居延汉简)记载:
口置长乐里受奴田卅五亩,贾钱九百钱,毕已丈,田即不足,计亩数环钱;
旁人淳于次孺、王兄、郑少卿,右酒旁皆饮之。
⑤这不仅说明屯田区的国有土地进行买卖,逐渐转为私有,也说明随着战争的停止或相对和缓后,当时的屯田开始走向破坏的道路。
①汉书)卷六(武帝传)。
②史记)卷三十(平准书);
汉书)卷二十四(食货志下)。
③汉书)卷五十四苏武传)。
④(汉书)卷七十七(孙宝传)。
⑤(居延汉简甲乙编)五五七.四(甲二五甲甲A.B.)。
又陈直:
(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55-56页引。
东汉窦宪陷郅寿,"
以买公田、诽谤下吏当诛"
时,侍御史何敞上疏为郅寿辩护说:
臣伏见尚书仆射郅寿坐于台上,与诸尚书论击匈奴,言议过差,及上书请买公田,遂击狱考劾大不敬。
臣愚以为寿机密近臣,匡教为职。
若怀默不言,其罪当诛。
今寿违众正议,以安宗庙,岂其私邪?
又台阁平事,分争可否,虽唐虞之隆,三代之盛,犹谓谔谔以昌,不以诽谤为罪。
请买公田,人情细过,可裁隐急。
寿若被诛,臣恐天下以为国家横罪忠直……"
①何敞认为。
请买公田"
算不了什么大事,只不过是"
人情细过"
罢了。
可见,贵族官僚买卖公田已成风气。
伴随着土地买卖频仍,私有制发展,不仅"
占垦草田"
,买卖"
,而且一贯由国家控制、掌握的"
山林川泽"
也被侵买。
如西汉遗物(杨昼买山刻石)载:
宣帝"
地节二年口月,巴州民杨昼买山,直钱千万,作业口,子孙永保其毋替"
②这个记载,可能是我国古代买山的最早记录,杨昼所买之山,当属私有,这是没有疑问的。
到了东汉,买卖、吞并山林川泽的情况更甚。
据当时的遗物(大吉买山地记)刻石日:
昆弟六人,共买山地。
建初三年,造此冢地,直三万钱。
③就是一个证明。
许多有权势的人,往往霸占山林川泽,据为已有。
如桓帝时,黄纲依仗程夫人的权势,"
求占山泽,以自营植。
中常侍苏康、管霸,"
固天下良田美业山林湖泽,民穷困,州郡累气。
土地兼并激烈进行,国有土地遭到侵蚀、减少是必然的。
公田向私有转化的另一重要途径,便是政府把公田"
赋与"
赐给"
贫民。
封建国家为了使破产的贫民重新固着在土地上。
缓和阶级矛盾,并保证赋役来源,自西汉中期以后,曾多次颁布"
赋民公田"
赐民公田"
例如:
昭帝元凤三年(公元前78年),"
罢中牟苑,赋贫民"
④宣帝时"
(广陵厉王)相胜之
①(后汉书)卷二十九(郅恽附寿传)。
②陆星农:
(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二。
③陆星农:
(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三。
④(汉书)卷七昭帝纪)。
奏夺王射陂草田,以赋贫民,奏可"
①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
罢安定呼池苑,以为安民县,起官寺市里,募徙贫民,县次给食。
至徙所,赐田宅什器……"
②明帝永平九年(公元66年),"
诏郡国以公田赐贫人,各有差"
明帝永平十三年(公元70年),"
诏曰:
今五土之宜,反其正色,滨渠下田,赋与贫人"
③章帝建初元年(公元76年),"
诏以上林池籞田,以赋与贫人"
章帝元和元年(公元84年),"
其令郡国募人无田欲自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赐给公田"
④安帝永初三年(公元109年),"
诏上林、广成苑可垦辟者,赋与贫民"
⑤这里列举的"
与前面所讲的"
是不同的。
国家采取这些措施,虽然都是为了"
尽地利"
解困乏"
、赈济贫民,最终巩固封建统治。
但是,假田民对公田不具备所有权,一般不得买卖。
而"
则不然,当国家对贫民"
赐"
公田之后,就意味着贫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
也就是说,公田便转化成为私有了。
两汉的"
由于存在上述多种途径向私有制转化,所以,历朝真正用于"
的土地数量,不会有很多。
何况"
本身,也是向私有过渡、转化的途径之一!
有的同志说:
这种由国有向私有过渡的假田及与之相适应的假税,在全国来说,数量是不多的。
⑥其论甚是。
根据以上各种情况的论列,因之我们认为,假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地位,只是一个补充作用,对它不宜估计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