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田税征课中若干问题的考察2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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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田税征课中若干问题的考察2Word文档格式.docx

权家"

据记载,当时国家把"

假给"

和"

者,不是少见,而是常见,其所占比重,不是较少,而是较多。

(汉书。

食货志)曰:

赵过行代田法时,"

令命家田三辅公田。

韦昭注目:

命谓爵命者。

命家,谓受爵命,一爵为公士以上,令得田公田,优之也。

汉书.食货志)又曰:

武帝时,通西南夷,"

悉巴、蜀租赋,不足以更之,乃募豪民田南夷,入粟县官而受钱于都内。

(史记.滑稽列传)褚先生补:

武帝"

乳母上书日,某所有公田,愿得假请之。

盐铁论.园池)篇曰:

今县官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障假之名,而利归权家。

三辅迫近于山河,地狭人众,四方并臻.粟米薪菜,不能相赡。

公田转假,桑榆菜果不植,地力不尽,愚以为非,……"

这些所谓的"

们,从国家那里"

假"

得了土地以后,其经营方式,主要是进行"

公田转假"

,转手租借给农民耕种。

而他们自己则成为"

二地主"

大概是按低租率包进来。

再按"

见税什五"

的高租率租出去,从中牟利。

汉政权除了把"

假给那些权贵地主进行经营外,同时,又把各地一些公田直接假给"

耕种。

史传在这方面的记载亦多:

据汉书)本纪载:

西汉宣帝地节元年(公元前69年),元帝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统治者均曾经下过"

假贫民公田"

的诏令。

又后汉书)本纪载:

和帝永元五年(公元93年)、九年(公元97年)、十一年(公元99年)、十五年(公元103年);

安帝永初元年、三年(公元107年、公元109年)等,统治者亦曾下过有关"

假贫民田’’或"

假流民田"

这些"

与"

,从国家那里假借了土地后,直接和封建国家形成租佃关系,成为国家佃农。

他们忍受封建政权的直接剥削。

在这种情况下,正如马克思所说:

这时和农民直接对立的,"

不是土地私有主,而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主资格同时又以君主资格出面的国家。

……那么,地租与地税就相符合,或者更正确些说,那时便没有什么与这种地租形态不同的地税。

①{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5页。

地租与地税合一的假税是怎样征收的?

的征收办法,是一致抑或既同又不同?

对此,我们以往研究得很不够,因而一度颇滋疑窦。

关于汉代田租的征课方法,我们曾经说过,在当时,虽然具体执行中仍有"

田不出税,税非在田"

,有田未必有税,有税未必有田的情况。

但依照田税政策,通常是按田亩与产量来计征的。

至少在西汉时期是如此。

但"

假税’’是否也如"

一样征课?

大概总的原则近似,基本精神相仿。

然而,它又确有不尽一致之处,且看如下史实:

汉书.沟洫志):

农,天下之本也,泉流灌浸所以育五谷也。

左右内史地名山川原甚众,细民未知其利,故为通沟渎畜陂泽,所以备旱也。

今内史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

师古曰:

租挈,收田租之约令也,郡谓四方诸郡也。

册府元龟.邦计部):

农夫皆受田于公田,肥硗有五等,收入不同也。

史记.河渠书):

河东渠田废,予越人,令少府以为稍入。

裴驷集解)引如淳曰:

时越人有徙者,以田与之,其租税入少府。

司马贞(索隐)也曰:

其田既薄,越人徙居者,习水利,故与之,而稍少其税,入之于少府。

上述事例表明,假税与田租的性质不同,征收方法也不尽一样。

其不同之处,可以概括为三点:

(1)假田农民与国家立有"

租约"

契约"

关系。

租约内容,不外乎是注明田亩、租额和交租期限等。

每当国家征收假税时,大概需按租约的"

约令"

行事。

这和拥有土地的地主、自耕农交纳田租的形式是有区别的,二者不可混同。

(2)假税征收,注意到了"

的土地质量。

所谓"

肥硗有五等"

,即可为证。

看来,这种假税计征,又有似地租。

因为封建皇朝本身是地主。

同时,它往往以土地的好坏、肥瘠或差品为根据进行课税的。

(3)主管假税的单位不一,一般不像田租那样,只归掌管国库的大司农征收,而有的归大司农,有的归职掌皇室财政的水衡或少府。

同时,为了保证假税的征收,还设有专门的田官。

如史记。

平准书)说:

水衡、少府、大农、太仆,各置农官。

此外,也有所谓"

任田官"

北假田官"

稻田使者"

等。

何谓"

?

(汉书.元帝纪)注引李裴日:

主假赁见官田与民,收其假税也,故置田农之官。

什么是"

(汉书.昭帝纪)如淳注曰:

特为诸稻田置使者,假与民。

收其税也。

我们要看到。

假税与田租在征课形式上的这些区别,正反映了两种税源的本质不同,假税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封建剥削关系的新变化,反映了国家租佃关系的发展。

汉代公田假税的税率问题,现有材料,记载殊异,史家论之,说法不一。

曾经有一种意见认为:

假税率"

可能比田租额稍高,比私租额(见税什五)较低"

持这种意见的学者没有具体阐明理由,也未见其立论的史料依据,估计只是推测之言。

根据现有材料的考察,我们认为:

在探讨"

的假税率时,需作具体分析,不容统而言之,不好一刀切。

事实上,汉代"

上的"

是比较复杂的。

它往往因时、因地之不同,税率高低不一。

征之史实,大致上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是假税率甚高,征课量达到百分之五十。

在文献材料中,这方面的记载主要有如下几处:

延光元年,(黄香)迁魏郡太守。

郡旧有内外园田,常与人分种,收谷岁数千斛。

农.天下之本也……今内史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

其议减。

令吏民勉农,尽地利,平徭引水,勿失时。

①(后汉书)卷八十上(黄香传)。

②(汉书)卷二十九(沟洫志)。

这种情况的出现,大概与地区或公田的土地质量有关。

魏郡,因为地处中原,又是"

园田"

熟地,故"

常与人分种"

内史辖地之所以租重,"

不与郡同"

,而超过三十税一,则由于它是"

稻田"

,又有"

泉流灌寝"

,可以"

备旱,育五谷也"

此外,三辅地区也有因水利灌溉条件较好,又是"

沃土"

,故"

与田户中分"

者。

这种假税征课量达百分之五十,当然是很重的了,它已和私家地租无异。

另一种情况,假税率虽然没有前面那么高,但征课量也不轻。

税率达到了34%一40%。

这方面,出土的居延汉简给我们提供了史料依据:

右第二长官二处田六十五亩,租廿六石。

右家五.田六十五亩,租大石,廿一石八斗。

根据这两片简文,可以说明两点:

第一,这里的土地是官田,而不是私田。

耕作这种"

的是有家属的个体农户,而不是集体屯垦的戍卒。

第二,这边郡地区按照通常的说法,平均亩产一石(大石)计算,则前一简的税率为40%,后一简的税率为34%。

当然,如果亩产量平均高于一大石,则税率要低一些。

在西北边郡,公田的土地质量一般不会太好,为什么征收这么高的税?

大概是在这些地方假种"

的民户,国家在生产手段上如耕牛、农具、粮种等,给予了一定的资助。

魏晋时期,持官牛田者,官六民四,私牛而官’田者,与宫中分。

说明使用官牛要加租一成,汉代可能即已如此。

故在西北地区,纳租较高估计与此有关。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戍卒屯田"

仍有不同。

对假田民与屯田卒这二者,不可等量齐观。

戍卒屯田,且耕且守,是国家组织的集体耕垦活动,是戍卒在向国家提供繁重的兵徭,它具有更为强烈的强制性、无偿性特点。

田卒在生产手段上。

乃至物质待遇上也不同于假田民。

如据(居延汉简)载:

出麦五百八十石八斗八升,以食田卒剧作六十六人.五月尽八月。

————————————————————

①居延汉简甲乙篇)三0三。

七(甲一五八五)。

②(居延汉简甲乙篇)三0三.二五(甲一六一0)。

③居延汉简甲乙篇)三0三.二四(甲一六一0)。

□□十石六斗,以食卒六月食。

更钱五千,具*从农田具。

田卒昌邑国邡成里公士□叨之年廿四,袍一领,枲履一两,单衣一领,绔一两,卩。

田卒淮阳郡长平业阳里公士儿尊年二七,袭一领,犬*[糹+末]一两,绔一两,私*[糹+末]一两。

贯赞取。

临桐卒王傅出毕,钱千,五月丙寅自取卩下,九月己巳阁。

出八月奉钱六百,神爵二年十月丙申□。

——————————————————————

①(居延汉简甲乙编)三0三.五一(乙贰贰叁)。

②居延汉简甲乙编)一三五。

三六(乙玖玖)。

③居延汉简甲乙编)三0三.二七(甲一六0五)。

④(居延汉简甲乙编)一九.四。

(甲一六二)。

⑤居延汉简甲乙编)三二六.二一(甲一七0--)。

⑥(居延汉简甲乙编)四二.一二(乙叁玖)。

这说明田卒的口粮、农具、衣着等,一般是由国家供给的。

所以,屯田卒必须将收获物全部上交公仓,归大司农。

但假田民包括戍卒家属假借官田则不然,国家偶尔对他们虽有所谓"

贷种、食"

的情况,可不是白给的,是要收其"

责(债)"

的。

假税虽然有灾欠性减免,然而这也是有期限的,所谓"

勿收假税二岁"

,便是反证。

过了两年,假税同样照收。

田卒不是国家佃农,它和国家的关系,不是租佃关系。

所以,有人将假田民与屯田戍卒划上等号,确与历史实际不相符合。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汉代是否还有第三种假税率类型,即有没有低税率的假税?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先得参看下列史实:

其田(指河东渠田)既薄,越人徙居者,习水利,故与之,而稍其税,入之于少府。

先帝之开苑囿池筑,可赋归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

假税殊名,其实一也。

前一材料,未说明具体税率,只言"

而稍其税"

后一材料则很清楚,讲到了"

假税殊名,其实一也"

然而,这两条材料,都是谈及将公田"

与之"

、或"

赋归之于民"

前提不同了,因为"

赋"

是有区别的。

前面已经说过,"

,是"

租赁"

、租借。

则是"

给与"

这和(河渠书)说的"

为同一个意思。

可赋归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

是说可将公田给与农民,将所有权归农民所有,政府只向他们依照常制征收"

三十税一"

的地税(田租)就是了。

这样,征收假税和征收田租尽管名称不同,其税率是一致的,都是"

值得注意的是:

缴纳这种税项的农民,当然不是国家佃农,而是通过"

赋归"

土地成为自耕农了,二者性质迥异。

但其中讲到的"

,即假税率和田租率一致,确也道出了假税率也有三十税一的问题。

的假税率,在部分地方或某个时期之内,是否存在"

的情况?

目前未发现更多的直接材料可兹证明。

但从一些史实考察,实行低税率的假税,当时似乎并非没有可能。

先让我们看看有关"

的诏令:

宣帝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

(诏)池筑未御幸者,假与贫民。

郡国宫馆,勿复修治。

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

③元帝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

关东今年谷不登,民

————————————————

①史记)卷二十九(河渠书)注引(索隐)。

②盐铁论.园池)。

③(汉书)卷八(宣帝纪)。

多困乏。

其令郡国被灾害甚者,毋出租赋。

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赋"

①元帝初元二年(公元前47年),"

诏罢……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做飞外池,严籞池田,假与贫民"

②安帝永初元年(公元107年),"

以广成游猎地及被灾郡国公田,假与贫民"

安帝永初三年(公元109年),"

京师大饥,民相食。

……诏以鸿池假与贫民"

③从这些诏令中,我们可以看出如下几个问题:

——————————————

①汉书)卷九{元帝纪}。

②同上。

③(后汉书)卷五(安帝纪)。

首先,政府"

假与"

贫民的"

,并不是什么膏腴肥沃的上等土地,而主要是"

苑囿池籞"

被灾郡国公田"

,有的甚至是未经垦辟的草田。

这些公田的土地质量,开初一般较差,相当时期之内产量不会很高。

据前引史记。

河渠书、册府元龟)等有关材料看,土地饶瘠的"

差品"

不同,税率应当有别。

既然这些被假出的土地是"

、未辟"

、特别是灾区"

,那么,一直征收百分之五十的假税似乎不可能,至少在开始的短时期内,征收"

较合现实。

其次,“假”借这些"

的人,多数是"

,而且还有几次与自然灾害有关。

国家假给贫民公田的主要目的,在于"

安辑流亡"

,"

驱民地着"

振业贫民"

,给他们以生活出路,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统治秩序。

给破产农民以最低限度的生产条件,这是汉代政权巩固统治的一种手段。

事实上,国家征收"

三十税一,’的假税,这对破产农民来说,已经达到了最大限度的剥削量,负担并不算轻。

因为假田贫民,往往是父子夫妇,不能相保。

两手空空,一无所有。

当他们假借了公田之后,不仅要交纳"

,而且仍需交"

、服"

役"

如果假税率实行"

四六分"

对半分"

,税率高达百分之四十、五十,则他们所受的剥削量,将超过私家佃农。

这样,势必导致农民继续大量流入"

私门"

,不仅不符合"

理民之道,地着为本"

的精神,也不符合汉代"

重农"

的传统政策。

同时,必须指出,汉政权对农民流亡则"

安"

之,贫困破产则"

赈"

之,在假田过程中,于某种情况下实行低税率,这并不是统治者的"

仁慈"

,其实质在于控制"

名数"

,使"

人皆地着"

,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从而榨取更多的赋税收入而已。

第三,正是由于汉代存在低税率的"

,所以,那些"

、地主们,才有机会和可能利用"

转手剥削农民。

前引(盐铁论.园池)说:

利归权家"

,正反映了这一问题的真实。

从国家那里假得"

之后,转手假给农民。

这样。

权家按"

向国家交纳"

,农民则按"

向"

交纳高额"

,这便"

了。

如果汉代的"

只有"

的假税,而不存在低税率的假税,何谈"

所以,低税率的假税,对"

大为有利。

综合以上几方面的情况,说明汉代公田的假税率,呈现出多种类型。

,或"

四六分成"

,几种情况似乎都有。

很难说是自始至终都只实行了一种高额税率。

我们不能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不能一刀切。

为区别假税的不同情况。

有的同志将假税分为两种类型,即地租型假税和地税型假税,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假税出现多种类型的原因,往往与内地或边郡有关;

土地的肥饶或是贫瘠有关;

与政治形势、年成丰歉、国家财政以及实行时间的先后等等因素有关。

在三辅及魏郡中原地带的假税率为50%;

西北边郡30%一40%;

而在一些"

苑囿池篥"

一度则实行低税率。

正是这些原因的具体反映。

整个两汉四百多年,田租率就经历了什五税一、什一之税和三十税一的变化过程。

假税率在不同时期或不同地区,是否也有变化发展?

回答是肯定的。

当然,前面说过,田租与假税的性质不同。

但是假税征课量,不可能前后始终如一。

史实证明,汉政权通过"

,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的。

它不仅促进了生产发展,缓和了一些社会矛盾,而且也扩大了税源,充实了国库。

盐铁论.园池)记桑弘羊的话说:

县官开园池,总山海,致利以助贡赋,修沟渠,立诸农,广田收,盛苑囿。

太仆、水衡、少府、大农,岁课诸入,田收之利,池籞之假,及北边置任田官,以赡诸用……"

正因如此,所以当贤良文学们提出罢公田、取消农官时,桑弘羊才会不同意。

认为这是绝其源、杜其流。

使上下蒙受困乏的下策。

但假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地位究竟如何?

所占的比例有多大?

却因困于具体材料,我们难于找到一个精确的答案。

这里只能作些推测。

汉代的财政收入,各个时期当有不同。

西汉前期的情况不明,这里有个"

汉宣以来"

的具体数据。

如(太平御览)卷627引桓谭新论)说:

汉宣以来,百姓赋敛,一岁为四十余万万,吏俸用其半.余二十万万,藏于都内,为禁钱。

少府所领园池作务之八十三万万,以给宫室供养诸赏赐。

①"

少府所领园池作务"

的收入。

自来有两说:

一为"

八十三万万"

,一为"

十三万万"

其敷字相差甚大。

这里暂从一说,依大数。

若依"

的数据,则更能说明假税的比重不大了。

这里讲到了两个数据:

其中"

百姓赋敛"

的收入为四十余万万;

的总收入为八十三万万。

这两个数据形成为l:

2的比例。

但是,这四十余万万,在我们看来,可能是指扣除地方财政开支以后,实际上交中央的数目,不是从编户那里实际征收来的总数。

而少府所领的八十三万万,也非全部都是公田上的"

,还当包括"

作务"

,即官府手工业、乃至"

市井租税"

等许多其他末业税的收入。

实际上,恐怕连"

水衡"

等部门掌管的部分收入都包括在内,才有可能形成这样庞大的数字。

有的同志试图用上引桓谭新论)的材料,来证明假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很大,大到“假税”的比重超过"

赋敛"

的总和,这似乎是难以成立的。

那种认为田租、赋敛的总和与假税的比例为1:

2(强),①则更是将假税收入的地位、比重,提到了不适当的高度。

造成这种疏忽的原因,主要是对(新论)提供的这条材料,未作过细的审辨。

国家假税收入的多少,一般取决于公田的数量。

各个时期公田数量有升降,假税在财政收入中的地位也就不同。

不过。

从总体来说,对公田的假税不宜估计过高。

因为在土地私有制占支配地位的两汉时期,国家掌握的"

毕竟是少数。

至于公田假民,则更是有限的。

更重要的是自西汉中期以后,虽然有时"

在扩大,但尤得注意的是,此后也有大批公田在不断向私有制方面转化。

汉代公田转化为私有的途径,有多种渠道。

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对贵戚功臣赏赐了大量的"

如汉武帝时赐给他的同母异父姐俗"

公田百顷"

②"

赐徙茂陵者户钱二十

①赵俪生:

(试论西汉的土地所有制和社会经济结构),文史哲)1982年第2期。

②汉书)卷十八(外戚传)。

万,田二顷。

召拜(卜)式为中郎……赐田十顷。

②昭帝时,苏武从匈奴返汉,"

拜(武)为典属国,秩中二千石,赐钱二百万,公田二顷,宅一区"

③又据(后汉书。

刘盆子传)说:

[盆子率众降,光武帝]乃令各与妻子居洛阳,赐宅人一区,田二顷。

封建皇帝把公田赏赐给这些贵戚、官僚、大臣等人之后,土地所有权发生了变化,"

便变成"

私田"

这是国有土地向私有土地转化的一个重要途径。

官僚贵族对"

进行侵占和买卖,这是公田日益减少的第二个原因。

随着土地私有制发展及土地兼并的进行,官僚、贵族们侵占、买卖公田的情况,经常出现。

这里略举数例:

西汉成帝时,"

帝舅红阳侯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

名为"

,实际上是"

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略皆开发"

的熟田。

(居延汉简)记载:

口置长乐里受奴田卅五亩,贾钱九百钱,毕已丈,田即不足,计亩数环钱;

旁人淳于次孺、王兄、郑少卿,右酒旁皆饮之。

⑤这不仅说明屯田区的国有土地进行买卖,逐渐转为私有,也说明随着战争的停止或相对和缓后,当时的屯田开始走向破坏的道路。

①汉书)卷六(武帝传)。

②史记)卷三十(平准书);

汉书)卷二十四(食货志下)。

③汉书)卷五十四苏武传)。

④(汉书)卷七十七(孙宝传)。

⑤(居延汉简甲乙编)五五七.四(甲二五甲甲A.B.)。

又陈直:

(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55-56页引。

东汉窦宪陷郅寿,"

以买公田、诽谤下吏当诛"

时,侍御史何敞上疏为郅寿辩护说:

臣伏见尚书仆射郅寿坐于台上,与诸尚书论击匈奴,言议过差,及上书请买公田,遂击狱考劾大不敬。

臣愚以为寿机密近臣,匡教为职。

若怀默不言,其罪当诛。

今寿违众正议,以安宗庙,岂其私邪?

又台阁平事,分争可否,虽唐虞之隆,三代之盛,犹谓谔谔以昌,不以诽谤为罪。

请买公田,人情细过,可裁隐急。

寿若被诛,臣恐天下以为国家横罪忠直……"

①何敞认为。

请买公田"

算不了什么大事,只不过是"

人情细过"

罢了。

可见,贵族官僚买卖公田已成风气。

伴随着土地买卖频仍,私有制发展,不仅"

占垦草田"

,买卖"

,而且一贯由国家控制、掌握的"

山林川泽"

也被侵买。

如西汉遗物(杨昼买山刻石)载:

宣帝"

地节二年口月,巴州民杨昼买山,直钱千万,作业口,子孙永保其毋替"

②这个记载,可能是我国古代买山的最早记录,杨昼所买之山,当属私有,这是没有疑问的。

到了东汉,买卖、吞并山林川泽的情况更甚。

据当时的遗物(大吉买山地记)刻石日:

昆弟六人,共买山地。

建初三年,造此冢地,直三万钱。

③就是一个证明。

许多有权势的人,往往霸占山林川泽,据为已有。

如桓帝时,黄纲依仗程夫人的权势,"

求占山泽,以自营植。

中常侍苏康、管霸,"

固天下良田美业山林湖泽,民穷困,州郡累气。

土地兼并激烈进行,国有土地遭到侵蚀、减少是必然的。

公田向私有转化的另一重要途径,便是政府把公田"

赋与"

赐给"

贫民。

封建国家为了使破产的贫民重新固着在土地上。

缓和阶级矛盾,并保证赋役来源,自西汉中期以后,曾多次颁布"

赋民公田"

赐民公田"

例如:

昭帝元凤三年(公元前78年),"

罢中牟苑,赋贫民"

④宣帝时"

(广陵厉王)相胜之

①(后汉书)卷二十九(郅恽附寿传)。

②陆星农:

(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二。

③陆星农:

(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三。

④(汉书)卷七昭帝纪)。

奏夺王射陂草田,以赋贫民,奏可"

①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

罢安定呼池苑,以为安民县,起官寺市里,募徙贫民,县次给食。

至徙所,赐田宅什器……"

②明帝永平九年(公元66年),"

诏郡国以公田赐贫人,各有差"

明帝永平十三年(公元70年),"

诏曰:

今五土之宜,反其正色,滨渠下田,赋与贫人"

③章帝建初元年(公元76年),"

诏以上林池籞田,以赋与贫人"

章帝元和元年(公元84年),"

其令郡国募人无田欲自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赐给公田"

④安帝永初三年(公元109年),"

诏上林、广成苑可垦辟者,赋与贫民"

⑤这里列举的"

与前面所讲的"

是不同的。

国家采取这些措施,虽然都是为了"

尽地利"

解困乏"

、赈济贫民,最终巩固封建统治。

但是,假田民对公田不具备所有权,一般不得买卖。

而"

则不然,当国家对贫民"

赐"

公田之后,就意味着贫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

也就是说,公田便转化成为私有了。

两汉的"

由于存在上述多种途径向私有制转化,所以,历朝真正用于"

的土地数量,不会有很多。

何况"

本身,也是向私有过渡、转化的途径之一!

有的同志说:

这种由国有向私有过渡的假田及与之相适应的假税,在全国来说,数量是不多的。

⑥其论甚是。

根据以上各种情况的论列,因之我们认为,假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地位,只是一个补充作用,对它不宜估计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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