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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女士能否继承其娘家财

产,还应看其父母是否留有遗嘱。

如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

应按照遗嘱所表明的方式对遗产进行分配;

如未留下遗嘱或遗

嘱并非合法有效,则应适用法定继承,邹先生与其姐姐同为第

一顺序继承人,如邹先生或其他法定继承人对其父母尽到了主

要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则可适当多

分得遗产。

父亲再婚一年去世,其房产由谁继续承租

王小姐说:

她是父母的独生女儿,无兄弟姐妹。

她父母承

租三室一厅楼房。

她一直跟父母住在一起,户口也一直在父亲第页

为户主的户口簿上。

结婚以后,还是住在父母亲家里,而且丈

夫的户口也迁了进来。

后来有了一个小男孩,孩子的户口当然

也上在同一个户口簿上。

她母亲去世后,她父亲于年再

婚,婚后一年也去世了。

她父亲再婚后,她的父亲和继母居住

一室,她和丈夫居住一室,她的男孩已经岁,另居一室,

这样,三室一厅就住满了人。

现在,王小姐和她的继母都要继

承这处楼房的承租权。

她继母担心,一旦房屋的承租权归于女

儿,女儿还会让她住在这里吗?

会不会赶她走呢?

而王小姐也持

同样的看法,并且自以为多年居住于此,承租权自然应该归于

她。

为此,王小姐去法院咨询,法院说不受理此案,应找产权

单位;

而产权单位又说“这是家务事,单位不介入”。

王小姐

问,此楼的承租权到底该由谁来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财产继承权是

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遗产是指

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其中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

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和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

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

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本案中,王小姐所述房屋系其父母承租取得,并未取得房

屋的所有权。

由于该房屋并非其父所有,因而不能作为遗产予

以继承。

此外,《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承租人在

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

合同租赁该房屋。

”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既可以是其家

属,也可以是其亲友或其他按照约定共同租房居住的人。

凡是

符合以上条件的共居人,均有权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据北京地区的相关政策,共居人一般是指与承租人同一户籍,第页

共同居住两年以上者。

因此,如王小姐的继母符合共居人的条

件,则有权取得该房屋的承租权。

父母遗留的房产被哥哥翻盖,弟弟怎样继承

王先生说:

他现在岁。

年轻时,讲义气,够哥们儿,

但法律观念淡薄。

在一次帮朋友打架时,失手把对方打成重

残,几乎丧命。

后来他主动投案,被判有期徒刑年。

又被

减刑一年,服刑年,年刑满释放。

他是农村人,兄弟

二人无姐妹,原来父母亲有北房五间,房屋质量不太好。

在他

服刑期间,父母先后去世,他哥哥拆掉原有的五间房,又购些

新料,在原址盖起五间漂亮的大瓦房。

他回家后,哥嫂不允许

他住在这五间房内,理由是他没有给老人养老送终。

这次他没

与哥嫂打架,想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王先生问,依照继承

法,他是否有权要回自己应得的遗产?

这样的遗产怎样划分?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如无遗嘱继承或遗

赠的情形,则依法适用法定继承。

如适用法定继承,则王先生

与其哥哥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而都

有权依法继承其父母的旧房屋,但是继承法同时规定,对被继

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

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如王先生之兄对其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

务,其继承的份额应较王先生多一些。

王先生的父母去世后,继承程序开始。

由于客观原因,王

先生未能参加继承,但王先生从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

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因而,原来的五间房屋中有属于王先第页

生的财产份额,其兄对该房屋整体进行翻修改建,对属于王先

生的份额,应事先征得王先生的同意。

其兄未经王先生的同

意,擅自将原房屋翻拆,应对王先生予以适当补偿。

再婚后所购楼房再婚前的子女能继承吗

李先生说:

自己的父母亲都是离异后再婚。

自己的父亲原

来有一子一女,离婚时判给父亲的前妻抚养。

父亲甘愿放弃一

切财产,只身离开原来的家。

自己母亲原来有一男孩,离婚时

母亲的前夫死活要去对男孩的抚养权,宁可不让前妻出抚养

费,也决不离开男孩。

母亲当时决定,既然不出抚养费,就不

再分割家产。

这样一来,自己的父母亲等于全是净身出户,离

婚时没得到任何财产。

后来经人介绍相识,再婚时父亲在另外

一处住房安了家,后来才生了自己。

老俩口共同生活余年

后相继辞世,其间,自己同母异父的哥哥曾多次带着妻儿来看

望母亲,在母亲病重时,也主动来陪护,要承担老人的医药

费。

自己很感动。

可同父异母的那两位哥哥和姐姐,却从没登

过门。

但当他们知道老人留有产权房两处时,却要求分割遗

产。

李先生问,他父母亲那些原来的子女都要继承老人的遗

产,合法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父母与子

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

或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因此,根据《继承

法》的规定,在没有遗嘱继承或遗赠的情况下,依法适用法定

继承。

李先生父母的子女与李先生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第页

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此外,继子女只有同继父或继母之间

形成扶养关系,才对继父母遗产享有继承权,否则,不得继承

其继父或继母的遗产,只享有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同一顺

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

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

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因此,李先生父母的其

他子女与李先生一样,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如李先生对其父

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则应在分配遗产时适当考虑多分得

一些遗产。

继母去世,继母原来的儿子能继承遗产吗

张先生说:

他的继母于十年前与他的父亲结婚,继母再婚

前只有一个儿子,年岁已较大,未随其母来他家。

婚后老两口

住着一处两居室的楼房,这房的产权是他父亲所在单位的,承

租人当然是他父亲,当时每月交房租。

后来房屋改革,他父亲

跟他商量,想让他出些钱,父子二人合力买下这处房改房。

同意了,出了少量资金,这房就变成了他父亲的私有财产。

出钱的事并没有任何证人证物。

他只是哥儿一个,早已成家立

业,也有了自己的住房。

因为他为人孝敬父母,与继母的关系

处理得好,再加上工作时间弹性较大,所以时常照看二老。

继母原来的儿子李某逢年节也来看望二老,当然,他父亲对李

某也相当不错,否则,李某也就不来了。

去年二老相继患病,

张先生照顾很是困难,李某就主动把老太太接到李某的家去服

待。

不料去年底二老相继病故。

如今,李某要求平均继承二老第页

的遗产

那一处楼房。

张先生问,李某的要求合法吗?

由于李某逢年过节常看望二老,尤其是在二老相

继生病期间主动照看老太太,与继父母已经形成了扶养关系,

对二老的财产应享有与你平等的继承权,故李某的要求合法。

同时,我国《继承法》第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

以多分。

”就此,张先生因为二老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配

遗产时应该多分。

离婚子由母带,男方去世其子有继承权吗

年,孩子

郎女士说:

离婚前,她和丈夫已经共同生活了

都岁了。

在这年里,他们共同起早贪黑,苦心经营,总算

有了一定的积蓄。

没想到随着积蓄的增多,他们二人的感情裂

缝也越来越大,最后发展到分道扬镳。

她与前夫一年前办妥了

离婚手续,孩子由她抚养,财产分割完毕。

直到现在,她一直

没有再婚。

前夫再婚后,其妻带来一女。

不料前夫再婚仅一

月,竟突然去世。

因为郎女士与前夫积累财产较多,她想让孩

子参与遗产继承。

但遭到前夫再婚妻子的强烈反对。

这位妻子

的理由是,虽然他们只共同生活了近一个月,但感情很深。

夫病后她精心护理,不仅花去她的许多钱财,而且使她身体和

精神都受到损害。

所以,丈夫的遗产必须首先补偿她的一切损

失,补偿后有了剩余才能按遗产分割。

郎女士对此持不同看

法,她问,她要求孩子继承遗产合法吗?

第页

郎女士的要求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

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

的子女。

”本案例中,男方去世,没留遗嘱,则按法定继承来

分割遗产,孩子虽由朗女士抚养,但仍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依法享有继承权。

出钱替父买房,父母死后其他兄妹能继承吗

毛先生说:

他和爱人、孩子一家三口多年来一直与父母同

住在父亲承租的三居室楼房里,后来房屋改革,按政府的政策

优惠售房给职工。

但是他父母亲仍然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交付购

房款。

于是,他征得二位老人的同意,拿出了自己多年的积

蓄,又跟朋友借了些钱,凑足了房价款,出全资买下了这处住

房,可房产证上还是父亲的名字。

为了预防以后因房产引起兄

弟纠纷,二位老人给他立下了字据,写明购房款均由毛先生一

人筹借,二位老人未添一分钱。

字据下面有二老的签字、手

印。

但纠纷还是发生了,去年底父母亲先后去世,未留下任何

遗嘱。

现在兄妹们要继承老人的遗产,均分这处住房。

他们的

理由是,房改房便宜,即使毛先生出全资买房,也比实际房价

便宜得多,这便宜不能归于毛先生一人。

毛先生问,依法他应

怎样处理这个问题?

专家答:

房产证上是父亲的名字,则房产依法归父亲所

有,应作为遗产由子女们继承,但在继承时应相应支付毛先生

先期垫付的房款。

农户子女能继承城镇户口父母的楼房吗

黄女士说:

她家原来都是京郊农民,而且她是独生子女。

在她与当地农民结婚以后,大约是年代末,她的父母双双

搬入市区,变成了城镇户口。

她的父亲有特殊的手艺,且手艺

相当不错,当时被人举荐到一家国有单位从事这项特殊的艺术

工作。

那时候,户口制度与现在不同,只要有正当理由,农民

也可以把户口迁到城里来,且可转为城镇居民。

所以她的母亲

也就跟随她的父亲一起进了城。

而她和丈夫没有进城的条件,

所以她一直还是农民,可经常来城里照看两位老人。

年前,老

人相继去世,留下一处两居室楼房,价值数十万元,房产证上

是她父亲的名字。

黄女士问,农户子女能继承城镇父母的楼房

吗?

房产证能过户到她的名下吗?

《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

关系为前提,以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发生根据

的财产权。

在不发生遗嘱继承或遗赠的情况下,依法适用法定

继承,即无遗嘱继承,这是以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

婚姻、血缘关系等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

因此,在被继承

人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推定其本人意思是把遗产留给其最近的

亲属。

子女是被继承人最近的晚辈直系血亲,父母与子女之间

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相互间存在着继承

权。

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第页

继子女,他们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如黄女士的情况符合适用法

定继承的条件,则可以继承其父母的财产中应得的份额。

的房屋可作为遗产继承,继承人的户口所在地是否与继承房屋

所在地一致,对继承遗产并无影响。

此外,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

定,因房屋继承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

生之日起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黄女士应在法定期限间向房

屋权属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过户手续。

结婚不满三年就离婚,能分男方的房吗

卢女士说:

她今年岁,是外地来京打工人员。

人生地

不熟的,困难当然是难免的,但不管怎么说,还是在北京稳住

了脚跟。

因为她身段苗条,面貌姣好,且高中毕业,能说一口

比较准确的普通话,所以很快就与北京人混熟了。

后来,有人

给她介绍了一个男朋友。

这位男朋友是不折不扣的北京人,曾

离过婚,且已有了小孩。

经过短暂的接触,于两年半前她就与

他正式结婚了。

婚后的第一年还不错,夫妻感情还可以,并且

生了一个小孩。

后来因为住房问题发生了矛盾。

原来他们结婚

后,一直在租房住。

可据她向别人打听,丈夫自己有住房。

问丈夫为什么要这样做,丈夫总也给不出明确的回答。

后来她

问急了,丈夫竟破口大骂起来。

她当然也不肯示弱。

结果愈演

愈烈,动辄对她拳脚相加。

她现在已不堪忍受这样的家庭暴

力,想离婚。

卢女士问,离婚后她能分到丈夫的房子吗?

孩子

的抚养费怎么办?

专家答:

卢女士年结婚,目前不足三年,婚后卢

女士与男方租房居住。

根据这一事实,男方自己的房产或住房

并未与卢女士形成共有或共同使用的事实,所以离婚时卢女士

难以分割男方自己所有的房产。

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

十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

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

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卢女士离婚时,可以依法请求

男方帮助。

对卢女士婚后遭男方打骂的情节,卢女士提出离婚的

同时,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以男方有家庭暴

力行为的过错为由,请求赔偿。

关于孩子的扶养问题,离婚后男方应当承担扶养费的

部分或全部,具体数额,法院会根据男方收入依法判决。

“丈夫”脚踩两只船怎么办

王女士说:

她是外地人,几年前来京打工。

由于工作难

找,又无居所,所以困难重重,一同来京的几个同乡姐妹都陆

续回了老家,只有她一人坚持下来。

说来也巧,就在她走投无

路的时候,认识了一位热情的老乡。

这是一位外表十分忠厚的

男青年。

他很能干,比她早两年来京,已经小有积蓄。

经过一

段时间的来往,他总是热情地帮助她,二人便生活在一起了,

但始终没有办理结婚证。

现在已经有了一个岁的小孩,“夫

妻”感情很好,她也很知足。

近一年多以来,由于生意上的原

因,丈夫”经常夜不归宿,她也能谅解,而且心疼“丈夫”

太忙,想方设法给他增加营养。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原来第页

“丈夫”在外另有新欢,又包养了一个女人,为这个女人租赁

楼房,提供生活费。

她知道以后,要求与“丈夫”马上领取结

婚证。

但丈夫不肯。

可“丈夫”对她和孩子依然很好。

王女士

问,她该如何保护自己和孩子?

王某的案例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其所谓“与丈夫结婚”,实为男女同居的行为,是不

受《婚姻法》保护的;

王某本人及非婚生之子的权益如何维护。

本人认为,

王某与男方同居,未补办结婚登记,在法律上视为婚姻关系尚

未成立,亦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

对于王某要求男方补

办婚姻登记的请求,男方拒绝,法律上无法补救。

因为我国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

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

护。

第十二条又规定:

“无效的和被撤销的婚姻自

《婚姻法

始无效。

当事人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

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

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

子女的规定。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男方与王某同居多年,并

生小孩岁,仍拒绝与其登记结婚,且又与他人同居,显然男

方缺乏婚姻法律意识,应承担过错责任。

因此,王某可依法向

男方主张权利:

①分割同居财产;

②如果女方抚养孩子,可以

要求男方承担孩子的抚养教育费。

她有权知道生父是谁吗

张女士说:

她于

年出生,其父母为北京到东北的知

青,大批知青返城后,其生父一直在京,因突然的变故其生身

父母并未结婚。

张女士出生后即被其生母送给东北一对无子女

的夫妇。

多年来张女士与其养父母关系一直很好,但当她知道

了自己的身世以后,还是希望能够找到自己的亲父母。

后来,

养父母知道了她的心思,便忍痛割爱,同意她来京发展,凭着

东北老乡的帮助和自己的本事,来京后她就站稳了脚跟,并很

快发展起来,如今已是相当不错。

三年前张女士在京找到生母

(已另有家庭和两个孩子),生母对她十分冷淡和排斥,张女士

提出想要知道并找到其生父,其生母就是不告诉她,并说张女

士生父如果知道了肯定会高兴,但不知出于什么心态,总也不

告诉她。

后来她急了,和她生母大吵大闹,然而于事无补。

生母稳如泰山,置之不理。

张女士问,从法律上说,她是否有

权利知道自己的生父是谁?

张某的案例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一是非婚生子女

享有的权利,二是其母对生父有无告知义务。

国家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在《婚姻法》第条

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

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

止。

”这一规定表明,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

等权利,其中应当包含人生最基本的权利,即对生身父母的确第页

认权、知情权。

依据《婚姻法》第

条第二款,即使其生父

母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仍然应当负担子女生活费、教育

这就在法律上特别强调了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和生父母

的法定义务。

其生母有告知其生父的义务。

本人认为,非婚生子女

是男女间婚外性行为产生的具有法定义务的结果。

行为人应当

承担这一结果的法律责任。

而责任中最基本的是让张某知晓生

父母是谁。

张某现已长大成人,其生母应直面人生和法律事

实,将生父告知张某,反之,在法律意义上任何理由都不能与

张某的知情权相对抗。

住房被女儿强占,没产权证法院不受理吗

刘女士说:

她是知识女性,由于种种原因,结婚时已经

岁,一直未生育。

丈夫是再婚,已有儿女。

且这些儿女的

年龄也都不小了,有的已经成了家。

婚后她和丈夫买下了丈夫

单位的房改房,当然,房款是她和丈夫共同筹措的,其中有她

多年的积蓄。

因为是丈夫单位的房,所以一切购房手续都是丈

夫办理的。

这当中,除了拿出积攒的钱,她什么也不懂,什么

也不会做,什么也不问。

而且她也没有兴趣去打听这些事,只

是觉得自己有房住就行了。

她丈夫去年病故,丈夫的女儿强占

去他们的住房。

那是丈夫故去后的某一天,她下班回到家,发

现家门开着。

进屋一看,只见丈夫的女儿一家人都在屋里,而

且陌生的家具摆满房间,显然是女儿家的东西。

而当初她和丈

夫睡的床也被抬到了客厅。

万般无奈,她到法院去告状但苦于

找不到房产证,也没有买房的相关手续,法院不受理。

刘女士第页

问,依法她怎样讨回公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

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现刘女士主张该房为

她与其丈夫的共同财产,却无房屋所有权证书及买房手续,法

院无法对这一事实予以认定。

刘女士可向其丈夫单位提出申

请,由该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后再去起诉。

离婚以后,一方擅自给小孩改姓合法吗

屠先生说:

四年前,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女友王某。

经过

一段时间的交往,便领取了结婚证书。

实事求是地说,婚后一

段时间还是挺不错的,感情也还融洽。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彼

此间的缺点逐渐暴露出来。

他发现妻子王某个性太强,办事从

不与别人商量,办完后再告诉别人。

就这一点使他特别不能忍

受。

有的时候,本来是两个人的事,她却一个人自作主张去

办,往往办得并不理想。

他只好再想方设法去弥补。

日积月

累,俩人逐渐产生了裂痕,最后诉诸公堂。

两年前,法院判决

离婚,一岁的小男孩由妻子抚养。

前几天他去探视孩子时,得

知孩子姓氏已改,不再姓屠而改姓王了。

屠先生问,前妻擅自

给孩子改姓合法吗?

他还想改回来有无法律依据?

前妻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

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本案中的小男孩只有一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的姓第页

名权只能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男孩虽然由屠先生的前妻抚

养,但屠先生并不因此而失去对儿子的监护权。

因此,妻子

王某未与屠先生协商而改变儿子的姓氏,这种做法是不妥当

的,屠先生可以要求恢复儿子原来的姓氏。

曾帮儿子盖房,自己无房时可否去住该房

武先生说:

他家住郊区农村,按照农村历来的老传统,

有几个儿子,就要盖几处新房,这是给儿子娶媳妇的必要条

件。

如果不给儿子盖新房,往往就娶不到儿媳妇,没有姑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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