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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

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

地方国家机关

5.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解释】考生应掌握经济法不同形式的制定机关。

二、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主体资格

(1)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

未取得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依法成立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者认可范围的,则不具有参加“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相关链接】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的外汇收入。

这说明,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只能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如果超过了法律认可的范围,该企业就不能再提供对外担保。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肯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

(1)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相对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解释】如果甲故意向乙作出“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1瓶矿泉水”的意思表示,则甲无权主张自己的行为无效,而善意相对人乙则可以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2)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四、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

【解释1】本考点出现在2000年、2002年的多选题中,考生应注意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民法通则》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共7条),其中第1.2条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3条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第4-7条属于“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

【解释2】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肯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解释】无效的民事行为天生有“硬伤”,因此自始无效;

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存在一定的“软伤”,只是意思表示不真实(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因此,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也可以选择撤销,当然也可以选择不撤销。

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撤销权的时效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六、代理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由于“行纪”、“寄售”并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因此不属于代理。

【相关链接】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代理制度的区别:

(1)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属于代理。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因此不属于代理。

【解释】居间行为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的作用仅限于“传话筒”,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因此,居间行为不属于代理。

七、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2.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案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丧失的只是诉讼请求权,其实体权利并不丧失。

例如,2003年1月1日,甲企业从乙银行的100万元贷款到期,甲企业拒绝还本付息。

乙银行可以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乙银行丧失的只是诉讼请求权,但乙银行要求甲企业还本付息的实体权利,即乙银行的债权并没有丧失。

(二)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重点)

(1)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2)4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解释】该考点曾出现在2000年、2004年的多选题和2003年的单选题中。

(三)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

1.诉讼时效(2年、1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保护时效(20年):

自权利侵害“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八、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1.仲裁

(1)仲裁委员会属于民间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02年判断题)。

【相关链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的受理时间。

(3)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0年判断题)。

【解释】由于仲裁委员会属于民间组织,没有强制执行的能力,因此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诉讼

(1)当事人没有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仲裁协议时,当事人才可以申请诉讼。

(2)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但并非每一个案件必须经过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这三个阶段。

如果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的,则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03年判断题)。

(3)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效力的裁定、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链接】对于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经典试题回顾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由()。

(2000年)

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B.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

C.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D.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答案】C【解析】

(1)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授权不明的,属于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2.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2001年)A.居间行为B.行纪行为C.代人保管物品行为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答案】D【解析】

(1)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不能独立地对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因此,选项A不属于代理;

(2)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选项B不属于代理;

(3)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没有关系,因此选项C不属于代理;

(4)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在代理权限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独立地、直接向投保人(第三人)进行揽保行为,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责任,因此,选项D属于代理。

3.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

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2002年)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答案】A【解析】

(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1年5月5日—2002年5月5日);

(2)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2001年11月5日—2002年5月5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因此,乙2001年8月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如果乙出差遇险发生在2001年的12月,则正确答案为B。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1997年)A.阳光B.房屋C.经济决策行为D.非专利技术【答案】BCD【解析】

(1)选项A“阳光”不具有经济价值,不属于“物”的范畴;

(2)选项B属于“物”的范畴;

(3)选项C属于“行为”的范畴;

(4)选项D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2000年)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C.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

【答案】ACD【解析】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选项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选项C“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与“乙企业”恶意串通损害甲企业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3)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选项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4)在选项B中,李某只有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形有()。

(2000年)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拒付租金的C.拒不履行买卖合同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的【答案】ABD

【解析】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2)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适用于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三、判断题

1.专利权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999年)

【答案】×

【解析】专利权属于经济权利,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内容包括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但在专利权的转让合同中,专利权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2.甲公司未授予王某代理权,王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企业实施民事行为,甲公司知道该事项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王某所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

()(2000年)

【答案】√

【解析】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答案】√【解析】

(1)在仲裁程序中,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典自测题库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D.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则可撤销民事行为视同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该法定期间是指()。

A.自行为成立之日起1年内B.自行为成立之日起2年内C.自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D.自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内

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可以进行代理的是()。

A.遗嘱B.约稿C.寄售D.申报行为

1.在我国,经济法的形式包括()。

A.行政法规B.国际条约C.司法解释D.部门规章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确认()。

A.依照法律由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B.依照法律由国家行政机关批准成立C.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D.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成立

3.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某市财政局B.某研究院C.某公司的子公司D.公民陈某

1.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的经济管理主体,在代表国家参与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时,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经济法律行为的。

()

2.经济决策行为、提供劳务行为以及完成工作行为,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3.土地使用权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一章经典自测题库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D【解析】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答案】A【解析】

(1)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答案】D【解析】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不能代理的行为包括:

(1)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

(3)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选项C不属于代理行为,考生应准确区分哪些行为不得代理,哪些行为不属于代理。

1.【答案】ABCD【解析】经济法的形式(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的存在或者表现形式,在我国,经济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等。

2.【答案】ABCD【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包括:

(1)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2)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3)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4)依照法律、法规由经济法主体自己向国家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

(5)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

3.【答案】ABCD【解析】我国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包括:

(1)国家机关(某市财政局);

(2)企业(某公司的子公司);

(3)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某研究院);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6)公民个人(公民陈某)。

三、判断题1.【答案】×

【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2.【答案】√【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3大类,其中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3.【答案】×

【解析】经济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如,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和转让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就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二章企业法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5分,2005年的分值为3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1999年综合题(合伙企业)、2000年综合题(个人独资企业)、2004年综合题(国有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来自本章。

综合题

6分

4题4分

3题9分

2003年指定教材在第四节新增了“关于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2004年考到综合题),2004—2006年辅导教材对本章未进行重大调整。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2)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

(4)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

(5)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

(6)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

(7)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8)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9)入伙和退伙;

(10)国有工业企业的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

(11)关于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

(12)厂长、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解释】投资人甲于2002年1月1日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2002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自己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100%由总公司承担,但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对投资人的限制

(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相关链接】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重点)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相关链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基本相同,但只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

二、合伙企业法

考生应准确把握合伙企业的三个特征: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注意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

(2)合伙企业是“人和性质”的企业(注意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

(3)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注意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A、B、C、D于2003年4月1日设立合伙企业甲,其中合伙人A以专利权折合10万元出资。

如果A以该专利权向银行质押贷款,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为合伙人的出资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

(二)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重点)

1.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其他事项

(1)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4)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解释】本考点在2000年的单选题和1999年、2001年、2002年、2003年的多选题中多次出现,考生必须熟练掌握。

(三)合伙损益分配原则(重点)

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其损益分配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损益分配的“比例”

(1)合伙人的损益分配并非按照投资比例,而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2)即使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也不是按照投资比例,而是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解释】该考点曾多次出现在单选题(2002年)、多选题(2003年)和判断题(1999年、2004年)中。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内容

1.资产处置权

(1)对于一般性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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