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完整的某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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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方案: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个项目,总要获得

一定的利润,而利润高低又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多少,利润越

大缴税越多,导致房价越高。

因此,如何在行业中做到房价

最低、应缴土地增值税最少、所获利润最多是房地产公司应

认真考虑的问题,这就涉及到增值税的“临界点”。

“临

界点”: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

(转让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未超过

扣除项目金额 

20%,免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

金额 

20%,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这里的“20%的

增值额”就是“临界点”。

基本思路:

根据土地增值

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

率或享受免税待遇。

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

率,税率从 

30%到 

60%,增值越多、税率越高。

因此,增值

额成为税率的决定因素,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关键点就是合理

合法地控制、降低增值额。

控制增值额,必须从税法

规定的五个扣除项目入手: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

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主要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

的纳税人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开发成本

之和的 

20%)。

必须主意到,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比企业自

己实际核算中涉及的项目要少,计算增值额时必须以税法的

规定为准。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 

20%,免予征收土地增

值税;

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

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

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

房地产

企业如果既建造普通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分开核

算与不分开核算税负会有差异,这取决于两种住宅的销售额

和可扣除项目金额。

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把普通标

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 

20%以内,从而免缴

土地增值税,则可以减轻税负。

例如:

某房地

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为 

1.5 

亿元,其中普通住宅为1亿元、

豪华住宅销售额为 

5000 

万元。

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

为 

1.1 

亿元,其中普通住宅为 

8000 

万元,豪华住宅为 

3000

1、不分开核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值率:

(15000-10000)÷

11000×

100%=36%适用税

率:

30%应纳税:

(15000-11000)×

30%=1200

万元2、分开核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

宅增值率:

(10000-8000)÷

8000×

100%=25%

适用税率:

(10000-8000)×

30%=600

万元;

豪华住宅增值率:

5000-3000)÷

×

100%=67%适用税率:

40%应纳税:

(5000

-3000)×

40%-3000×

5%=650 

万元二者合计:

600

万元+650 

万元=1250 

万元如上所述,分开核算比不分

开核算多支出税金 

50 

原因在于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

率为 

25%,已经超过 

20%,仍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必

须通过进一步筹划,适当减少销售收入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

控制在 

20%以内,从而实现免缴土地增值税、降低房价(或

提高房屋质量、改善房屋配套设施等)的效果,在激烈的销

售战中取得优势。

我们对上例给出的条件做一点改动,然后

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和企业的收益情况。

3、进

一步筹划后分开核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进一步筹划

的重点是将普通住宅增值率限制在 

20%,有以下两种方法:

(1)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假定上例中其他条件不变,

只是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发生变化,使普通住宅的增

值率限制在 

20%,那么可扣除项目金额从(10000-y)÷

y×

100%=20%等式中可计算出,y=8333 

此时,普

通住宅免税、豪华住宅应缴纳 

650 

万元,实际总共免税 

550

扣除为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多支出的 

333 

万元,企业

可增加收入 

217 

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的途径很多,比

如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使商品房的质

量进一步提高。

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应

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

税法规定,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

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

额总和的 

10%,而各省市在 

10%之内确定了不同的比例,要

注意把握。

这是,可以应用第二种方法。

(2)降低

房屋价格降低房屋销售价格导致销售收入减少了,在

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的前提下,增值率自然会降低。

这一方

法是否适当,关键在于比较减少的销售收入和控制增值率减

少的税金支出的大小,从而作出选择。

假定上例中普通住宅

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仍为 

万元,要使增值率为 

20%,

则销售收入从(X-8000÷

100%=20%中可求出,X

=9600 

此时该企业应缴纳的豪华土地增值税为 

元,节省税金 

600 

万元,与减少的收入 

400 

万元相比节省了

200 

万元,比第一种方法少节省 

17 

(因为土地增值税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对企业所得税和企业的税后

利润会产生影响,因篇幅有限,此处不再分析)

(二)

合作建房营业税的筹划方案:

土地入股合作建房筹划

是较常用的一种筹划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土地是

首要条件,操作空间主要是土地入股节约土地转让这一环节

营业税,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

易物”:

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

换,一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另一方发生了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应税行为。

对这种以房换地行为,双方应分别

按其销售房屋的价值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价值缴纳营业税。

作建房双方将分得房屋出售时,还应按房屋销售额交纳营业

税。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

成立合营企业或合作项目的合作建房。

我们主要谈一下合作

项目的合作建房,合作建房最关键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

注明分配形式。

对此,又存在两种利润分配方式:

一是合作

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税后分成的分配方式;

二是

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

在第一种分配方式

下,向合作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根据财税

字(1995)48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九条

第二款“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

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股权转让

不征收营业税;

在第二种分配方式下,向合作企业转让的土

地使用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税,合作企业房屋分配后销售

时各自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在实际操作中,企

业经营会受新公司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时间条件的限制,可

变通为收购“干净”的壳公司后重新注资来实现;

或由乙方

直接投资到甲企业,换取甲企业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实现。

(三)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筹划方案:

假设 

公司收

购 

公司。

公司收购前净资产的公允价面值为 

1000 

万元,

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0 

万元,收购价 

500 

万元(增值

部分主要为房地产),合并前有尚未弥补的亏损 

700 

万元(未

超过税法规定的 

年弥补期限)。

企业合并过程中的非股权

支付额为低于 

20%,预计合并后 

公司每年应纳税所得额约

100 

根据国税发[2000]119 

号文件规定,A 

司吸收合并 

公司有两种税务处理方案:

方案一:

税合并。

因为本例中非股权支付比例低于 

20%,所以 

公司

可不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其亏损可由合并后的 

公司继续

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 

公司净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A 

接受 

公司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 

公司原账面净值为

基础确定。

方案二:

应税合并。

当非投权支付比例低

于 

20%时,国税发[2000]119 

号文件规定为“可选择”免税

合并,因此 

公司和 

公司有权选择应税合并。

公司可视

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

依法缴纳所得税,B 

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合并后

的 

公司弥补,A 

公司接受 

公司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

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方案比较:

1、

方案一中 

公司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二中 

公司须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税 

万元[500-

(-100)],但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可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600<700),不需要负担企业所得税;

2、方案

一中 

公司亏损可结转到合并后的 

公司进行弥补,但 

B

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仅占合并后 

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

37.5%[600÷

(1000+600)×

100%],合并后每年大约只能

约补亏损 

37.5 

万元(100×

37.5%),考虑税前弥补亏损年限,

合并前 

公司的 

万元亏损,合并后大约只能在税前弥补

187.5 

公司亏损不得结转到 

公司弥补;

3、方案一中 

公司的有关资产只能按 

公司原

帐面净值提取折旧(或摊销,下同)在税前扣除。

方案二中

公司的有关资产可按评估价值提取折旧在税前

扣除。

由此可见,在本例中,无论采取哪种合并方案,

公司均不需要负担企业所得税。

方案一的优势在于合并后

公司可以税前弥补 

公司的亏损约 

万元,方案二在

优势在于合并后 

公司可以税前多列支取折旧 

60 

万元,可

见,方案二显然优于方案一。

在企业收购过程中,按

公允价面值考虑到对资产(房地产)进行评估增值税务处理。

这样加大多房地产成本。

选择应税合并,从而在税前列支更

多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

(四)将

房地销售改为股权转让筹划方案:

某房地产开

发公司与某酒店投资公司签订协议,建造一座五星级酒店。

工程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该酒店投资公司的要求进行

施工、建造。

工程决算后,该酒店投资公司购买该酒店,需

要支付土地出让金 

20?

000 

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 

70?

元,房地产开发费用 

4500 

万元,利息支出 

万元,城建

税为 

7%,教育费附加为 

3%,销售价格为 

140,000 

当地政府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

和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 

5%以内计算扣除。

该房地产

开发企业房地产转让收入为 

140?

应当缴纳营业税:

140,000×

5%=7000(万元)。

应当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7000×

(1%+3%)=280(万元)。

该企业取得土地使

用仅支付成本 

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 

70,000 

房地产开发费用合计为:

20,000+70,000)×

5%+5000=9500

(万元)。

房地产加计扣除费用为:

(20,000+70,000)×

20%=18?

000(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合计为:

000+70?

000+9500+18?

000+7000+280=124?

780 

增值额为:

000-124?

780=15?

220(万元)。

增值率为:

15?

220÷

124?

780×

100%=12.19%,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220×

30%=4566(万元)。

该企业实际利润为:

140,

000-(20,000+70,000)-9500-(7000+280+4566)=28?

654

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28?

654×

15%=4298(万元)。

该企业的税后利润为:

28?

654-4298=24?

356(万元)。

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该酒店投资企业的要求自行开

发建设该五星级酒店,该酒店投资企业可以将本来应当按期

支付的工程款以借款的方式借给该房地产开发企业。

酒店建

成以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与该酒店投资企业合资成立

一家酒店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该酒店投资入股,占相应

的股份。

酒店公司成立以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再将其所拥

有的股东全部转让给该酒店投资企业。

假设该酒店的各项建

设成本不变,为了与酒店开发企业共享纳税筹划的收益,该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股分所得为 

125,000 

这样,酒

店投资企业少支付价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

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

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

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该房地产开发企将酒店投资入股的行

为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转让股权的行为也不需要缴纳营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

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1995]48 

号)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

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

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

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

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该房地产开发企

业投资入股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而其转让股权的行为也不

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该房地产开发企建造该酒店的总成本

为:

000+4500+5000=99,500(万元)。

转让股权

所得为:

125?

000-99,500=26?

应当缴纳企业所

得税:

26?

000×

15%=3900(万元)。

000-3900=22?

100(万元)。

多获得税后利润:

22?

100+24?

356=46?

456(万元)。

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该酒

店投资企业总共减轻税收负担:

000+46?

456=61?

(五)以契约方式

约定甲方应得的前期工作补偿和合作利益:

如果一个

中外合作企业,双方成立中外合作项目公司,甲方是中方,

负责项目土地的三通一平,拆迁工作及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部分前期工作已在项目公司之前基本完成,项目完全后甲方

取得利润。

乙方投入注册资本,其他资金由成立后的项目公

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筹集,项目完全后乙方获得项目利润。

我们在设计这个概念的时候在设计当中我们可以看,在每个

环节当中的筹划方式,筹划点以及风险控制,我就不再具体

的说了。

在公司的组建阶段筹划方式,以契约方式的约定前

期费用归属问题,筹划目地;

对于中外合作企业项目公司,

通过约定甲方负担的前期限费用的归属,将甲方应得利润分

为前期限工作补偿费和合作利益两部分,使前期费用流入合

作项目的开发成本,这样可以增加开发成本,可在税前扣除。

注意几下方面:

1、前期补偿方式费用归属,合作双

方合作利益的分配方式如何约定;

2、支付甲方的补

偿。

第三部分 

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所

得税法中差异最大、最能体现其自身特点的是所得税优惠政

本文把所得税优惠政策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生产性外商投资企

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

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2、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取得的所得,可单

独计算并享受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

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 

6000 

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 

1500 

万美

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 

50%的。

3、外国

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优惠

(1)国投资者按照

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使境

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凡变更设立企业的外国投

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 

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

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并享受各项企业所得税税

收优惠政策。

(2)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后,境内公司

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应该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

从而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 

2006 

年 

月 

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

(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

一般不得超过 

25%,而外资并购过程中,不管是股权并购还

是资产并购,一般均用现金进行交易,非货币性交易的可能

性几乎没有,因此该通知不 

对外资并购后“新办企业”认

定产生实质性影响。

4、再投资退税再投资

退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税后

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时,对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

得税给予全部或部分退还。

按再投资方式不同,退税分两种

优惠处理办法:

(1)部分退税(40%)外商投

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

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

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 

40%。

(2)

全部退税(100%)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

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

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

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

不少于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

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5、购买国产

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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