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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矿井

图纸

1、必须有及时填绘能反映实际的以下图纸:

①矿井地质地形图②井上、下对照图③采掘工程平面图④通风系统图⑤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⑥避灾路线图⑦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⑧排水系统图⑨防尘管路布置图⑩井下通信系统图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图纸。

2、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每半年应更新一次,

3、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应实测填图一次。

1、主要的十种图纸,缺一图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其它图纸,少一种扣5分;

2、通风系统图、地面和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避灾路线图每半年未更新一图,扣5分;

3、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有一图不符合实际,扣10分;

4、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未填图,扣5分。

4

管理

制度

建立和完善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4、安全奖惩制度;

5、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6、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7、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0、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1、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2、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13、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5、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16、火工品管理制度。

1、缺一种制度扣10分。

2、未落实或执行不好一项制度,扣5分。

5

作业

规程

20分

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和巷道掘进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作业规程经矿井生产、安全、技术等部门会审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

2、作业规程必须贯彻到每个作业人员,有贯彻记录和作业人员签字。

1、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施工,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2、作业规程未审批、无贯彻记录,该项无分;

3、作业规程与实际不符,该项无分;

作业规程不完善扣5分。

6

技术

措施

10分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收尾、采掘工作面过断层、接近老空区、巷道掘进贯通、排放瓦斯、巷道修理、重要设备安装工程、主要通风机停风、探放水及《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应采取安全措施的其它工程,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审批、贯彻记录。

1、矿井开采过程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安全工程一项未编制或编制了未按措施执行,该项无分;

2、安全技术措施与实际不符一项,扣5分;

3、未审批、无贯彻记录一项,扣3分。

7

保安

煤柱

5分

1、在采矿许可证界定的井田范围内进行采掘,严禁越界开采。

2、严禁开采工业广场、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其它煤柱的开采必须进行设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批准后方可开采。

3、保安煤柱应反映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1、越界开采或开采保安煤柱无批准的开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出现任一项,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2、采掘工程平面图未反映煤柱留设的情况,该项无分。

8

矿井

灾害

预防

编制年度《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审批,组织井下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学习贯彻;

按规定设立救灾物资仓库,储备相应的救灾物资。

1、未按规定编制该项无分。

2、虽已编制,但不符合矿井实际、未审批、无贯彻记录每项扣5分。

3、未按计划储备救灾物资扣5分

9

井巷

环境

及标

5分

1、矿井井筒、水平大巷、采区主要巷道内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

管线敷设整齐;

2、井巷入口和交叉口处应有注明巷道名称及方向的醒目标志。

1、井巷内有积水、淤泥、杂物,管线敷设不符合要求每项扣2分;

2、井巷入口和交叉口处缺标志一处,扣2分。

10

矿山

救护

1、煤矿必须有具有相应资质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2、救护队到达矿井的路程超过30分钟时间的煤矿,必须设立辅助救护队。

1、煤矿无具备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又未与有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2、符合第2条规定的煤矿,未设立辅助救护队,该项无分。

11

劳动

用工

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须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1、劳动用工合同少签一人扣1分;

2、未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一人扣1分。

12

保险

与风

险抵

10分

1、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煤矿必须按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1、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2、未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该项无分。

13

保护

必须按规定为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矿用安全帽、专用矿灯、矿用劳保服装,入井时必须按规定配带;

1、未配足自救器,该项无分;

2、未配备安全帽、矿灯、劳保服装任一项扣5分;

3、下井人员1人未佩戴齐全扣2分。

14

瓦斯治

理专项

资金的

提取和

使用

1、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由煤矿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提取标准为: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0元/吨,高瓦斯矿井30元/吨,低瓦斯矿井20元/吨;

2、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1、瓦斯治理专项资金未按规定提取,该项无分;

2、瓦斯治理专项资金未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又无台帐或用于其他方面,扣5分。

评价

项目

15

安全管理人员持证

1、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副矿长和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必须经具有二级及其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

2、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至少5人(包括安全员),并经三级及其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

1、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未持证1人,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2、其他副矿长未持证1人,扣10分;

3、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1人,扣5分。

16

特种

人员

持证情况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三级及其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证书;

2、五种主要特种作业人员按生产需要配备,并配备一定的备用量;

3、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测风测尘工、主扇司机、水泵司机、打点把钩工等按实际需要配备。

1、五种主要特员有1人未持证,该项无分;

⒉、其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1人扣5分;

3、持外省证书的,须经省内有三级及其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考核认证,在有效期内按规定参加复审。

17

其他

人员培训

1、煤矿应制定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煤矿应按规定配备兼职群监员,群监员的配置按云煤安发字[2009]23号文执行。

群监员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

3、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少于72学时,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未按规定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该项无分;

2、培训达不到规定的时间要求或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试合格,出现一项扣5分;

3、未按规定配备群监员,扣5分。

二、开采系统安全检查表总分150分实得分

1

能力

1、矿井年产量不得超核定生产能力;

2、矿井月产量不得超过计划产量的10%(按核定能力计算);

3、省属国有煤矿每个采区范围内每班采掘作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

4、其他煤矿:

年产9万吨以上的矿井,每班采掘人员不得超过100人;

年产9万吨及其以下的矿井,采掘作业人员每班每万吨不得超过9人。

1、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或月产量超过月计划产量的10﹪,该项无分;

2、每班采掘作业人员超过规定人数,该项无分。

2

出口

15分

1、矿井必须保持至少有2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且间距不少于30米。

2、井下每一水平、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3、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大于45度的巷道必须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

1、矿井安全出口之间间距小于30米,该项无分;

2、井下每一水平、采区无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未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该项无分;

3、倾角等于或大于45度的巷道无扶手、台阶或梯道,一处扣5分。

3

采掘

接替

计划

1、矿井必须有年度和月度采掘接替计划;

2、月度采掘计划应与实际相符。

1、无年度计划该项无分;

无月度计划扣5分;

2、计划编制不完善一项扣5分;

3、月度计划与实际情况不符扣5分。

4

巷道

断面

30分

1、矿井主要巷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2、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

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

采煤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1、主要巷道有一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2、矿井一条巷道有二处高度低于规定0.2米,该项无分;

有一处高度低于规定0.2米,扣10分;

3、矿井一条巷道有一处高度低于规定0.1—0.2米,扣5分。

5

采区

及工

作面

布置

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只准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

年产6万吨以上到30万吨以下的矿井,最多只能布置两个采区,一个采区只准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掘进

工作

1、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2、掘进工作面的支护材料、支护方式、工程质量、作业形式和空顶距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3、严禁无支护从事掘进作业。

1、未使用前探支护或超空顶作业,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2、评价时无掘进工作面,该项无分。

3、掘进工作面的支护材料、材质、支护间距、支护方式、作业形式等与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任一项不符扣5分;

采煤

面及

方法

35分

1、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及煤层赋存条件适合壁式采煤法开采的,必须实现壁式采煤并使用符合规定的支护材料进行支护;

其它不适合壁式采煤法开采的,应采用正规的采煤方法:

有两个安全出口,实现全负压通风;

2、采煤工作面应采用符合规定的支护材料支护,严禁无支护从事开采活动;

同一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3、矿井要设立专职质量验收员,负责质量验收工作,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合格和作业安全;

4、采煤工作面应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柱必须架设牢固;

其工程质量、支护材料、支护形式、作业形式、特殊支护、顶板管理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1、未采用正规的采煤方法开采的,该项无分;

2、壁式采煤工作面无特殊支护或空顶作业,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特殊支护使用数量不足,扣5分。

3、采煤工作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支护材料或使用不同类型、不同性能的支柱支护扣10分;

单体液压支柱无支撑力测试手段,扣5分;

4、采煤工作面支护材料、支护形式、作业形式、特殊支护、顶板管理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或超空顶作业,任一项扣10分;

5、矿井未开展质量验收工作扣10分;

6、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不符合规程要求、顶板大面积未垮落、采空区大面积未充填,不及时采取措施,任一项扣10分。

8

三下

在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采煤,必须按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报省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方可开采。

1、“三下”采煤无按规定批准的设计,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2、未按设计实施,该项无分。

三、通风系统安全检查表总分160分实得分

通风

设计

及供

风标

1、矿井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供风标准。

并根据开采变化进行修订,按标准进行配风;

通风设计和供风标准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编制;

2、矿井有效风量符合规定,采区、工作面风量必须按标准供风。

1、无通风设计或供

风标准任一项扣10分;

2、采区、采掘工作面发现一处风量不足扣10分;

3、标准不符合实际、

未按规定修订扣5分。

2

主要

1、矿井必须安装二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且定期交替运行。

主要通风机的通风能力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连续运转;

2、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开动,且能满足通风要求。

3、主要通风机必须按规定经省级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4、主要通风机应配备反风装置。

1、1、2项中有任一

项达不到要求,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2、主要通风机未按规定进行检测,该项无分;

检测不合格项未整改合格一项扣5分;

3、备用通风机不能在10分钟内开动,扣10分;

4、主要通风机无反风装置,该项无分。

3

附属

设施

1、主要回风井口应有引风道、防爆门、人行风门;

2、主要通风机房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机房内有司机值班,有操作规程、运行记录及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3、主要通风机房必须有电流表、电压表、水柱计、轴承温度计等仪表,皮带传动的应设防护装置。

1、无通风机房扣10

分;

机房不符合规定、无引风道、无防爆门、无人行风门,任一处扣5分;

2、通风机房无值班司机、无运行记录、无操作规程、无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电话,无测量仪表,任一项扣5分。

4

局部

30分

1、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并保持连续运转,其通风能力必须满足工作面的通风需要,严禁扩散通风和循环风;

2、使用具有煤安标志的风筒,并有专人管理;

严禁使用已淘汰的局部通风机;

3、严禁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2个掘进工作面;

4、硐室长度大于6米时必须采用通风方式通风。

1、使用已淘汰的局部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能力不能满足通风需要、存在循环风一处,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2个以上掘进工作面,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3、未使用具有煤安标志的风筒、局部通风机无专人管理制度、发现任意停风一处,扣20分。

5

系统

40分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矿井(水平、阶段)有总进、回风巷;

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

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

没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

总回风巷中不得敷设动力电缆;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布置专用回风井,采区有专用回风巷;

3、井下必须按规定设置风门、风窗、风桥、密闭、栅栏、防爆门等通风设施;

通风设施设置位置和构筑质量符合标准,满足通风安全的需要;

规程允许的串联通风应有经批准的安全措施;

4、采空区、废弃巷道、不行人的联络巷、大于6米的盲巷必须及时封闭。

1、不符合1项规定的任一处,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布置专用回风井该项无分;

采区无专用回风巷,扣20分;

3、应设置通风设施的地方未设置,一处扣10分;

通风设施设置位置和构筑质量不符合要求一处扣5分;

4、规程允许的串联通风无批准的安全措施,扣20分;

测风

1、矿井应建立测风制度;

2、矿井应设井下测风站,测风站按规范设置;

配足测风仪表,测风仪表能满足测风需要,且定期进行检定并取得“云南省计量检定证书”;

3、矿井应按规定测风、调风,有记录和报表;

4、测风仪表至少配备中速、微速两种风表。

1、无测风制度、无测风人员、无测风仪表或测风仪表未取得“云南省计量检定证书”任一项,该项无分;

2、未按需调风该项无分;

3、无测风站,无测风记录、报表、调风记录或不全任一项,扣5分。

4、未配备中速、微速两种风表任一种,扣5分。

井下

空气

1、井下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及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1、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标不采取措施仍继续作业;

无风、微风不采取措施仍继续作业任一项,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2、风速不符合规定,每处扣5分。

四、瓦斯、煤尘爆炸防治系统安全检查表总分100分实得分

瓦斯

1、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按规定报批。

2、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突出矿井及突出矿井所在区域开采同一煤层的矿井必须进行突出鉴定。

3、矿井应建立瓦斯检查制度,三班都必须检查瓦斯;

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

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涌出量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实行专人检查;

5、各瓦斯检查地点须设置检查牌板,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瓦斯日报必须真实可靠,按规定报送技术负责人或矿长审查签字;

做到“三对口”、“三签字”;

6、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有人作业的地点、停风地点的栅栏外等,每班都必须检查瓦斯。

1、矿井未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2、应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鉴定的矿井,但未进行突出鉴定,不予评价;

评价时已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鉴定的矿井,在鉴定结果未出来前,按上年度经批准的瓦斯等级进行评价;

3、应实行专人定点检查而未实行、无瓦斯检查制度、无瓦斯检查手册、无瓦斯日报、无瓦斯牌板、有空班漏检、“三对口”、“三签字”不全,存在任一情况,该项无分;

4、瓦检员未现场交接班、瓦斯日报未审查签字,存在任一情况,扣10分。

检定

器配

1、光学瓦斯检定器的配备:

每名瓦检员各配1台,还应配一定数量的备用量(备用量不少于使用量的20%);

2、光学瓦斯检定器应送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年检,取得“云南省计量检定证书”并应定期校验、更换药剂;

3、矿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1、应配备的光学瓦斯检定器其中一台未取得云南省计量检定证书,该项无分;

2、检定器读数不准或不能正常使用,发现一台该项无分;

3、检定器未定期校验或更换药剂,扣10分;

4、矿长等相关人员入井,有人未配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扣5分。

抽放

1、煤与瓦斯突出生产矿井必须安装瓦斯抽放系统并正常使用;

2、高瓦斯矿井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的都必须安装使用瓦斯抽放系统。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无瓦斯抽放系统或未正常使用,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2、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的高瓦斯矿井未安装或正常使用瓦斯抽放系统,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防突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计划;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设立防突机构,配齐专职防突管理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和审批责任制。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计划,该项无分;

2、未建立防突机构、未配备专职防突管理人员、未落实防突措施、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未配备防突装备和仪器,存在以上任何问题,该项无分。

防治

煤尘

爆炸

1、煤矿必须对开采煤层及延深新水平的开采煤层,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

2、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1、煤矿未对开采煤层或延深新水平开采煤层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该项无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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