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协会自治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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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村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成员由村“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村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计生协)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
计划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
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村计生协秘书长由村管理员兼任,会员小组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村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
村建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4、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
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6、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7、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8、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九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
不得提前生育、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
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2、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
不得近亲结婚。
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
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4、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
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5、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
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不得拖延寄回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
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6、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
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
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
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
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7、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省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
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若干制度
第十条:
学习教育制度。
1、村人口学校每季举办一次育龄群众培训班。
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2、村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3、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民主议事制度。
1、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
镇驻村干部、联片领导、村党支部委员、村人口计生办工作人员、村会计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育龄妇女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村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三查、全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其它人口计生数据情况,并按变更情况及时调整有关档案。
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置下月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2、每季由村计生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一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每年召开1-2次村民代表会议。
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
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审定表彰名单;
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管理服务制度。
1、村建立人口计生工作台帐。
应有未婚男女青年花名册,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单。
征收社会抚养费花名册,外出外来人员登记花名册以及当年的新婚、怀孕、出生、死亡、四项手术的花名册等,并且村管理员要做到每月进行变更。
2、村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育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计生管理员(协会小组长)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镇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
生育者在产后3天内应向计生管理员主动申报生育情况,杜绝出生漏报现象的发生。
7、计划生育收费项目、标准、程序;
8、县、镇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咨询举报电话、举报奖励办法;
9、群众普遍关注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协议制度。
村委会与育龄村民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镇政府、村委会(计生办)的管理。
第十五条:
评比表彰制度。
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文明家庭”、“新家庭示范户”、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优秀协会会员和优秀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等。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村委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计划生育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进行奖励。
1、对独生子女因意外亡故、致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其丧失劳动力后的养老问题,按照上级规定给予照顾。
2、本村的独生子女家庭,根据土管部门的规定在宅基地划分和建造房屋面积上,按两个孩子计算给予照顾。
3、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4、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而自愿终生只生一孩的家庭户,享受县给予2000元养老保险;
5、对符合条件经审批生育的二女户一方实行绝育后享受县给予1000元养老保险;
6、村委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就业信息,优先解决就业问题。
第十七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罚。
1、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村民,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措施,不得参与村各类先进评比。
2、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
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二委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报谷里镇人民政府备案,自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