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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竞争法选择

1、原告南宁正大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是于1991年5月2日经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主要经营饲料添加济等的制造、购销。

答:

1、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原告曾荣获地方及国家授予的多种荣誉称号,在广西和全国已是一家知名的饲料生产企业。

其生产的产品销售及周边省份和广西的各地、市、乡、村,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因而为知名商品。

2、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其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特征。

“151猪浓缩料”应为商品通用名称,该案不是产品名称侵权。

原告商品的包装、装潢如“南宁正大畜牧有限公司”、“正大集团”、“南宁正大”、方圆象图案、猪头图案及泰文文字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在长期的使用中,已形成其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与其他同类商品的包装、装潢相比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仿冒了原告的知名商品“151猪浓缩料”特有的包装、装潢并使用。

3、上述被告使用的包装、装潢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这种行为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市场混乱,也损害了作为生产同类知名商品的原告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原告的知名商品的销售量减少,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1.为什么说竞争法属于经济法范畴?

这是因为:

1现代经济法起源于国家对竞争的规制,竞争法从一开始便作为竞争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和发展;2竞争法具有经济法的典型特征;3竞争法从主旨和整体上,不应归于传统民法和商法,而应归属经济法。

2.如何理解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

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构成部分,在整个经济法体系中占有基础性的、重要的地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市场结构,规制市场行为,促进和保护竞争的基本方法。

这是因为:

1从产生上讲,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从来都是以竞争法为核心而逐渐发展起来的;2从内窝上讲竞争法始终是经济法规制的核心和重点,规制竞争及与竞争相关的经济关系的竞争法律规范,构成了经济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3从法的层次上讲,经济法的许多法律、法规大都着眼于经济生活的某个领域或某个方面,而竞争法则是几乎涉及所有经济领域以及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基本性法律制度。

3.如何理解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的联系表现在:

1两法都保护消费者利益,竞争法立法宗旨之一就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尤其是从竞争法的发展趋势上看,世界范围内的竞争法呈现出越来越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倾向。

2两项法律在实体规范上有一些交叉,诸如欺骗性交易,强制交易,分割市场等行为,既受竞争法的调控,同时又作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而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禁止。

3在立法形式上也存在着交叉,许多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而有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又包容了制止反竞争行为的条款。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竞争法只是通过对竞争的规制来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重在对消费者权益予以充分的提示和全面的保护,其保护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手段等都较竞争法更为广泛和有力。

6.大仓公司与荣利达公司均在乌鲁木齐成立果品批发市场

1如何理解“账外暗中”?

(1)“账外”和“暗中”不能割裂,是一个法律条件,而不是两个法律条件。

2“账”理解为正式的财务账,而不是流水账、小金为账、账外账、笔记本账等。

3“暗中”是表示收取的财物未在凭证上反映,而不是收取财物时的非公开状态。

4完整、规范地入账。

2大仓公司提供的会计账册仅有款项的支出,而没有记载收受方的名称和相应的收款凭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大仓公司为吸引果品经营户进入其市场经营果品批发,在经营户入场和进货时给予进入市场经营的经营户一定数额的现金,虽然大仓公司称该行为是公开和明示且已如实入账的,但大仓公司提供的会计账册仅有款项的支出,而没有记载收受方的名称和相应的收款凭证,也不能证明账册上记载的款项就是发放给经营户的补贴款,不符合《会计法》关于“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的如实放账,违背了商业交易习惯和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7原告上海爱琪熙埃服装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服装鞋帽等。

(1)原、被告是否是竞争关系?

原、被告各自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中均包含销售服装鞋帽或服饰品及相关配套系列产品,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为同业竞争者。

(2)被告行为侵害的客体?

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被告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3)被告行为属于什么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可以认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曾派员到原告商品展示会现场进行检查,对该展开会上存在的“安徒生”、“国际知名品牌”等不规范表述予以指出和规范,但未作出行政处罚。

据此,被告在网站上发布《郑重声明》的内容虽然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但其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上海爱琪熙埃服装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安徒生品牌的侵权行为”等部分内容,夸大了原告该行为的违法性质,属于虚假宣传,被告对该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经原告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8、2003年11月29日,临近下班时间,在扬州市场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验室里,突然有人发现放在烘干机上的一种重要实验样品不翼而飞了。

(1)张某已经离职,其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张某的行为属于不当披露、使用商业秘密行为。

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披露、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包括有偿方式。

本案中是有偿方式。

(2)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周某的行为属于不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其手段为盗窃。

所谓盗窃手段,是指运用秘密窃取的方法获得并占有权利的商业秘密。

秘密窃取要求获取的是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其载体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将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窃取,也可以是将原件复制,还可以是将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其他方式记录下来。

(3)常州金坛市的化工企业的购买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条件是什么?

常州金坛市的化工企业的行为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构成第三人违法行为有两个要件:

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客观上实施了“获取、使用或披露行为”这一违法行为。

“应知”,指一个有理智的人从其掌握的信息可以推论出该事实;或一个有理智的人在特定情势下会产生疑问,对于疑问其以合理的智力和注意力,将会知道该事实。

9.1999年的普天公司诉北高科公司案。

双方当事人都是生产有淅商箱的厂家,普天公司的商标为“狂人”,而北高科的高标为“润宝轻骑兵”.

 

(1)、被告的起诉书和对案件结果的评价,不是对双方争诉的事件和结果进行客观、公正的描述,而是采用捏造事实,且将这种具有明显的贬原告的虚伪事实,在其网站上与法院的调解书一并发布,在访问被告网站的公众中,将可能产生一种误解,即普天公司的产品确实是假冒的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已构成商业诋毁。

(2)本案中,被告在因特网上所进行的广告宣传,虽然与传统方式的广告宣传有所区别,但所达到的目的是相同的,即通过捏造、散布原告的产品是“欺骗消费者的、不合格的产品”的虚伪事实,来达到贬低原告的产品和服务、抬高自己,引诱消费者购买其产品的目的。

10、《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体现在该法第一条的规定中。

直接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而“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其根本目的。

11、《反垄断法》是否适用我国境外的垄断行为?

为什么?

根据《反垄断法》第2条的规定,该法不仅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从事的垄断行为;同时适用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

这一规定是在参考了许多国家的竞争法之后做出的符合国际惯例的选择。

12、2000年4月,民航总局以机票“恶性”打折导致航空公司亏损、国有资产流失为由,组织国骨25家航空公司的102条航线实行联营,并于2001年3月将联营航线增至150余条,占全国民航航线的60%以上

依据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定,同飞一条航线的航空公司联合起来固定票价属于竞争者之间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航线联营的沉浮及后果使人们更深刻地认识到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对消费者、对产业的严重危害。

事实上,此项政策一出台,就受到广泛批评。

航空公司通过折扣率来争取客源,是一种十分正常的市场竞争反应。

航空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也只有在包括价格竞争在内的各种自由竞争中才能提高技术、改善管理、降低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进而做大做强,规避竞争则难有出路。

机票打不打折、打多少折,应当完全由其自主决定,任何限价都不可能跟上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

只有充分的市场竞争,才是提升民航竞争力、把民航企业做大做强的根本之道。

13、中国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南用航空市场上有60%|—65%的市场份额,自2005年起推出五级代理人制度,按照对其的“忠诚度”将代理人分为五级,分别享受不同的销售待遇,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在这一案例中,航空公司对不同代理商提供相同的机票,而采取不同的交易条件,并通达一系列手段防止套利现象,达到排剂竞争者、损害竞争秩序的结果,是典型的差别待遇行为。

但由于我国当时尚未颂布《反垄断法》,其他法律也尚无明确的差别待遇规定,因此,航空公司所在地的省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将该种行为认定为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们的经营者限定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徐州工程机械集团(简称“徐工集团”)是我工程机械行业的排头兵,也是我国机械工业的龙头企业和优势企业,在机械工业中所占的地们非常重要。

2005年12月25日,徐工集团与美国凯雷在南京签订了股权交易协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1条有关外资企业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应依法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在本案最初的并购协议中,凯雷实际上通过取得股份的形式控制了徐工机械,随之可能通过对徐工的控制,整合和主导我国的机械工程生产,国内机械制造业格局和竞争秩序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

徐工集团是我国装备制造业的龙头企业,如果它被外资控制,也可能危害我国的产业和经济安全。

不仅如此,凯雷进入徐工之后,还可能通过内部股权结构调整、增资扩股等办法来达到控制徐工的目的,所以,原有合并计划当然不能获得批准。

而新合并方案中,外资方凯雷公司的股份降至45%,危害我国的经济安全的可能性已经不大,因而得到批准。

15、辽宁省抚顺市某区民政局下属的结婚登记处,自1999年1月至2001年3月,在办理3687对新婚夫妇的结婚登记时,限定他们接受其指定的该区结婚服务中心所提供的服务项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规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政府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强制交易案件。

该区结婚登记处是区民政局的一个下属部门,其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强制新婚夫妇接受区结婚服务中心的服务,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损害婚姻登记者的合法利益,扰乱公平交易秩序,背离《反垄断法》的规定,应依法追究本相应的法律责任。

16、2006年8月,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国SEB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投资框架协议》,约定SEB收购苏泊尔,最多可持有61%的股份。

这一收购协议在炊具行业引起轩然大波,业内一致行为,

(1)、本案所涉入的利害关系人在反垄断调查中享有陈述意见的权利,并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2)、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有以下义务:

1、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2、保障被调查的经营者和利害关系人依法充分行使参与调查程序的权利的义务3、向社会公布相关处理决定的义务等。

(3)、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SEB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某经销公司所在地的夏季气候十分炎热,凉席的销路一向很好。

1995年春,该公司购买了一批井冈山产的凉席,准备在夏季卖出。

1、认定正确。

经销公司奖励李某10%价款且双方均不入账属于回扣。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8、[案情]某市一大中型洗涤剂厂的"君子兰"牌清洗液近年来市场销量一直稳步上升.主要原因是因其质量稳定,价格一直保持在每千克9元,获得了质优价廉的信誉.1995年8月,该市一大型集团投资建立了"洁玉"洗涤剂公司,生产的"洁玉"清洗剂质量不错

[答案与分析]1."君子兰"洗涤剂厂的请求具备一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本案中"洁玉"洗涤剂公司以低于成本价1.5元的价格销售洗涤剂,且不属于该压价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而且其目的是击垮其竞争对手"君子兰"洗涤剂厂.事实上,"洁玉"洗涤剂公司在具有雄厚实力的某大型集团支持下进行赔本销售,致使正当的"君子兰"洗涤剂厂陷入停产境地."洁玉"洗涤剂公司的压价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2.不正当的压价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自己产品成本的价格销售某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要注意的是,若是经营者通过技术改造和大规模经营致使成本不断下降,则以高于自己的成本但却大大低于竞争对手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以占领市场,则不受本法的约束.

其构成要件主要有:

(1)行为主体是处于卖方地位的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经营者;

(2)行为者的确实施了以低于自己成本的价格销售某种商品的行为;

(3)行为人客观上导致经济实力薄弱的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受损,破坏社会竞争秩序.

其例外情形如下: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业、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3.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对消费者具有一定的影响.

(1)短期内消费者因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及其竞争者连锁降价,可以低价获得商品,有利;

(2)由长期来看,因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使大量实力较弱的竞争者退出市场,消费者丧失多样选择的机会;且该不正当经营者在击垮竞争对手而控制市场时,势必抬高价格甚至超过原充分竞争下价格形成垄断,消费者只能花高价购物,显然对消费者不利,易形成垄断经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3)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势必破坏社会风气,导致市场竞争混乱,社会秩序不稳,对处于弱势、被动地位的消费者不利.

19、[案情]某市一肉联厂长期以来经营状况良好,该厂生产的"回味"牌肉肠口感很好,肉精味美,确有回味无穷之感.此外该厂其他肉制品也十分畅销.正因为此,常有一些同行来厂取

[答案与分析]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王某在本案中是运用利诱的手段,侵犯了肉联厂的"回味"肉肠的生产的商业秘密,而加工制作等方面的信息为商业秘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0、[案情]某市A、B两家大商场,都处于闹市区.近时期来,由于A商场经营有方,货真价实,价廉物美,颇受顾客欢迎,A商场销售额直线上升.而处于A商场对面的B商场顾客很少光顾,

[答案与分析]法院经过调查核实,认为B商场的这些做法客观上损害了A商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

经营者不得散布虚假事实,不得捏造,以此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B商场为了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指使职工冒充消费者写信,无中生有,攻讦A商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A商场的名誉权,应承担法律责任.立即公开向A商场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A商场的经济损失.

21、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生产DHA,EPA类保健食品的厂商.1995年国内兴起鱼油热(即DHA、EPA类产品),甲公司的胶丸在市场上占有主导地位,产品中DHA,EPA含量为83%.

(1)乙厂的行为属于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首先,被仿冒的商品必须是"知名"商品。

"千里香"酒,在特定地区深受欢迎,属于"知名"商品。

其次,被仿冒的名称、包装、装潢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千里香"的名称、瓶呈葫芦型及突出的"香"字都属与通用名称、包装、装潢不同的"特有"。

(2)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来判断及异时异地隔离观察是认定时的准则,乙厂的商品的外型及瓶贴的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在外观上、内容上、观念上都使消费者容易误认,实际交易中消费者不可能将两个商品放在一起仔细辨认,所以乙厂的辩称是没有根据的。

22、

(1)第一种行为是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甲企业销售产品,利润为零,没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第二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乙企业销售产品低于成本的价格,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3)第三种行为是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丙企业的有奖销售不属于上述行为,是合法的.

(4)第四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中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丁企业的有奖销售最高奖品是价值10万元的小轿车,而且事实上该奖品根本就不存在.因此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2]

(1)乙酒厂没有侵犯甲酒厂"健远"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乙酒厂只是冒用甲酒厂的瓶形、装潢,并未擅自使用"健远"注册商标.

(2)乙酒厂构成侵权.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乙酒厂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乙酒厂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侵权民事责任.

7,案例分析题:

答:

1乙食品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乙厂为改变消费者的购买决定,利用广告宣传"白猫"奶糖是"黑猫"奶糖的换代产品,其行为是一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乙厂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依法处以罚款.

3甲厂有权要求乙厂赔偿损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损失可以计算的,以实际损失为赔偿额度.

8法治是市场经济产物,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产生了法治.2.对.市场经济主要的法律特征之一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试述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答:

(1)从法的价值趋向看,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准则.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公众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正常活动而提出的愿望和需要.社会利益的主体是公众,即公共社会,它不是个人,不是集体,也不是国家.社会利益的内容基本上都涉及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德两方面,具体可包括公共秩序的稳定与安全;经济秩序的健康、安全;社会资源的合理保存与利用;公共道德的维护;社会弱者利益的保障;人类的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

(2)在法律体系中,能够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对各类主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进行平衡协调,实现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法律部门,只能是经济法.尽骨现代民法有限吸收了社会本位思想,但这是以不改变民法的个体权利本位为前提的,否则民法将失去其个性,民法也就不能称其为民法了.

(3)经济法体系中的各组成部分具钉浓厚的社会本位色彩.如财政法、税法规定了各种财政、税收手段.金融法规定了各种金融手段来调控经济运行,以引导市场主体的营利行为.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又如,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禁止垄断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来保障有效竞争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也都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的.

(4)经济法社会本位性的实质是强调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对整个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经济和极端个体权利本位以及国家权力本位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解决市场主体的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对法律调整的必然要求.

当然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并不是无条件地把社会整体利益绝对化,从而无谓地牺牲经济个体利益,而是要把经济个体的个别行为,统一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之中,借助于法律机制的调整作用,实现经济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协调.同时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也要求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控和协调行为也必须置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整体利益之中来加以评判,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最高准则,防止其以国家利益之名造成对经济个体利益和权利、对经济的过分干预,弱化以至于虚化经济个体利益,使得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从实质上异化为"国家权力本位",这是与经济法的本质所不容的,也是需要力求避免的.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是().

A.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B.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润的二倍

C.被侵权人在正常经营期间的应得利润

D.被侵权人在正常经营期间所获得利润的二倍

2.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A.在商品上伪造产地

B.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的包装

C.擅自使用他人企业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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