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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制度汇总

 

兰溪星地超市有限公司

目录

进货台账登记制度-1-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

生鲜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4-

不合格食品自行下柜销毁制度5

不合格生鲜农产品销毁制度8

食品信息公示制度9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紧急报告及处理制度10

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11

消费者无障碍退换货制度12

日常卫生管理制度14

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卫生管理制度16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18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20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21

食品快速检测室管理规范26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29

进货台账登记制度

一、进货时应当向供应商索取“一票通”进货凭证,并进行存档。

二、按照工商部门要求规范食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原始票据必须交财务存档。

三、进货凭证应当真实、不得伪造,每笔进货都必须输入电脑。

电子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本超市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二、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三、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QS认证、定量包装、营养成分表。

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少于安全使用期三分之一的应当拒收;

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必须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四、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的商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五、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六、对时令农产品本超市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如蔬菜等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七、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生鲜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本超市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列入进货查验的农场品包括肉、畜、禽及其产品,蔬菜、瓜果、豆制品等。

二、购进生鲜农产品应当向供货方索取“一票通”进货凭证。

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进入卖场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合格才能上架销售。

四、对时令农产品超市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如蔬菜、豆制品等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五、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农产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不合格食品自行下柜销毁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自行下柜销毁制度,是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退出市场销毁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

四)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五)必须有QS认证,而无QS的;

六)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七)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八)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九)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条形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十)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对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除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外,还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商务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在经营场所或通过媒体发布召回公示;

三)通知生产单位对不合格食品依法处理;

四)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等不合格食品由有关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五条公司内部形成制度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主动做好相关下柜、销毁等工作。

每月的1~10号为商品保质期检查日,理货员发现近保质期商品,必须向上一级直属领导报警。

第六条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及对由于提供不合格食品致使超市受损的相关赔偿条款。

第七条应当与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不合格食品自动退市条款。

不合格生鲜农产品销毁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生鲜农产品实施自行下柜销毁制度,是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退出市场销毁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销毁处理: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对不合格生鲜农产品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生鲜农产品,除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销毁外,还应做销毁台账记录,保存销毁照片。

销毁照片统一保存在营运部。

食品信息公示制度

为营造放心、透明的消费环境,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食品信息公示制度是指对本超市上架食品的相关信息及时向消费者公布,以保证消费者明白消费的制度。

商品信息网络化。

将上架食品的有关信息及时输入电脑,实行电子化管理方式,并积极依托公司行政管理部门的网络优势,向广大消费者公开食品信息,便于消费者查询。

公示的信息应有正、反两方面。

不安全、不合格的食品则可向消费者予以警示;安全、合格的食品则可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的信息公示,可采用电话、电视台、报刊等形式公示,每家门店也可在超市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予以公示。

由专人负责落实本制度,保证公示信息的全面性。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紧急报告及处理制度

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护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及时遏制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扩大,特制订如下制度:

定期组织、安排人员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销售过程中如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记录下柜销毁情况。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如果造成了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企业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同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防止事故扩大。

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为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品售后服务规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定义:

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因服务态度恶劣或因购买的商品出现各种异常情况而产生的投诉,包括消费者对商品不满等其他的一些不明的投诉及信息反馈。

处理原则:

1、消费者到服务台投诉,服务人员首先要热情接待,做好投诉记录,并实事求是地展开调查。

2、本着合法、合情、合理平等自愿的公平友好原则,积极主动争取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得无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

3、在合理期限内,消费者能够提交购货发票或消费凭证,并且所退(换)的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质量要求的,应给予无理由退(换)货。

4、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要定期向工商局有关部门报告。

5、消费者直接投诉到工商局的,公司人员要积极配合市消协妥善处理,不得无故拖延。

消费者无障碍退换货制度

消费者购物30日内,商品若发生性能故障(非人为损坏),可携带收银条(发票)及原包装所属配件,办理商品退货或换货。

下列商品不得退换:

无本企业收银条或发票(有条码或销售记录可退货)

购买日期已超过期限(除非商品本身有另外之说明者)。

未经测试的影音家电商品。

电池、胶卷等消耗性商品。

(除可确认有质量问题)。

产权类商品(如软件、音像制品、书籍、游乐器卡匣)。

烟、酒类、药品类。

内衣裤袜、卫生套等有碍个人卫生无法再销售者(未拆封之情形,若买错可酌情处理)。

顾客造成配件不全(除确为质量问题,无包装可扣款再退货)。

已修改之服饰。

已告知的有瑕疵的出清商品。

冷冻和冷藏食品。

难以辨别产品质量的金银饰品、玉器。

消费者要求退换商品时、及时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和换货手续,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

消费者退换货的商品应当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质量要求,否则视情节给予折价退还或不予退还。

未尽事宜依三包规定处理。

日常卫生管理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本公司就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销售管理

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上岗前必须办领健康证。

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经常换洗,保持清洁。

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经营场所距离飞冲水設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场所的直线距离25米以上,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食品陈列设施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仓库管理

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食品入库时必须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感观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

食品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的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

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洁,消除有毒污染源及蚁蝇滋生场所。

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高墙30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40厘米以上。

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除虫灭害

食品销售场所内不得使用鼠药,配置一定数量的灭蝇灯,并能保证正常工作。

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滋生,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再营业时间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

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卫生检查及奖惩

卫生管理工作由领导分管和专人管理,制定卫生检查和奖惩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

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到每天在营业前后有检查。

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卫生管理制度

为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规范本单位食品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

根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卫生制度:

1、保持店堂内外整洁,做到食品归店经营。

2、食品流通许可证要挂于显目处,从业人员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经培训后上岗。

3、食品分名别类存放,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食品。

4、不出售“四无”食品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5、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6、销售直接入口食品要有专柜加罩,使用售货工具。

7、及时清除垃圾箱内废弃物,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

8、需要分装食品时,要使用清洁干净,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禁止使用废报纸刊物及其它物品包装食品。

9、从业人员要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上岗,做到“四勤”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10、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11、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1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13、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4、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

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该清洁,操作时应该保持清洁。

接触直接入口食物时,手部还应该进行消毒。

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以下情况时应洗手:

1、处理食物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生食物后;

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5、咳嗽、打喷嚏或抠鼻子后;

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非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以下情况时应洗手:

1、开始工作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4、咳嗽、打喷嚏或抠鼻子后;

5、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6、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专间操作人员在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的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

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于专间操作无关的工作。

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物的行为。

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一、临近保质期食品,是指离该食品包装物上明示的最后保质期只有少量期限但尚未过期的食品。

二、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机制,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1、落实专门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

2、定期对员工进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训。

3、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

4、制订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规则。

如与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的,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退货应有书式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供货商对退货食品的处理方式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退货记录应建档备查。

5、制订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消费者共同参与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

三、在本超市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督促乡镇和有关部门全面履行好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乡镇和有关部门。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公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

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其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四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追究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各乡镇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四)未及时完成上级政府、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五)索贿受贿、包庇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

(六)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八)有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八条需被追究责任的责任人,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特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应从重处理。

第九条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及其应负的责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领导责任。

(二)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不采纳相关科室及其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五)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六)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集体讨论人共同承担责任,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讨论人不承担责任。

(七)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八)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协调和督办工作。

县监察局参与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督查督办,对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乡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有关部门应将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办理情况和行政追究结果及时通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查处,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市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市各乡镇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兰溪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快速检测室管理规范

为深入推进本公司食品快速检测室建设与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食品快速检测,构筑食品安全绿色屏障,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效能,特制定本规范。

检测室配置

(一)人员配置:

专职(兼职)人员一名。

(二)面积:

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三)设备配置:

快速检测设备(检测项目至少包括农残、甲醛、二氧化硫、亚硝酸盐、硝酸盐、双氧水、吊白块、硼砂等)

检测室管理制度

(一)凡进入检测室人员,必须遵守检测室有关制度,不得擅自动用检测室的仪器设备和安全设施,不准在检测室吸烟、就餐、吃零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二)检测室内定期打扫卫生,保持环境整洁美观;注意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防碎裂等。

(三)检测室应实行专人管理。

设备、试剂等物品要登记造册。

检测样品、试剂、器皿等要分门别类,定位存放,摆放整齐。

(四)非检测室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进入检测室;食品安全检测室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办理物品移交手续,并做好有关记录。

检测室工作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检查知识,积极参加检查培训,不断提高检测技能,熟练掌握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

(二)负责检测设备、耗材及相关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对检测设备及耗材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三)对检测工作要做到客观公正、认真负责,严格按照程序检测;并认真填写检测记录;严格保密制度,严禁将检测结果对外透露。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认真做好资料的收集、归档,做到资料齐全,摆放整齐。

检测工作人员操作规范

(一)检测工作人员应当穿白色工作服。

(二)实施检测前应清点、分类检测样品,并对所需设备、试剂等进行检查核对,查看是否有破损、过期等现象,防止影响检验结果。

(三)确认检测用设备、试剂正常、有效后再按照有关标准、要求、步骤开展试验工作。

(四)检测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及时填写检测记录,将检测结果及相关数据及时、准确记录在当日快检工作单上,并按月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五)开展检测时不得允许其他人员进入检测室。

(六)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清洗检测器皿,整理好所有检测设备。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食品留样,是预防食物中毒的有效措施;是检验是否是食物中毒的重要依据,为确保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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