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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申请入境检验检疫

任务二提供检验检疫单证

任务三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

任务四协助实施检验检疫

任务五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附录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附录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

附录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

报检实务结构模型

任务目标

·

了解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含义、产生及发展

明确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地位及作用

熟悉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内容

了解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能

任务提出

加入WTO后,随着我国外贸进出口量的迅猛增长,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也在急剧增加。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作为“国门卫士”,既是国家主权和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也在促进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维护人民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秦皇岛市某高校国际物流专业学生赵某结合自身实际制订了职业生涯规划,立志毕业后从事出入境报检工作。

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报检员,首先要对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性质、任务、工作内容等方面进行深入的了解,为将来的职业发展进一步指明方向。

为此,赵某要完成以下任务:

任务一:

认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必备知识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概念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在国际商务活动中,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等要求,对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鉴定、认证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的统称。

二、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雏形出现于19世纪后期,距今已有100多年漫长而又曲折的发展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增多,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资料卡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从其业务内容划分,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以及国境卫生检疫三个部分,均经历了漫长曲折的发展历史。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也经历了由“三检合一”到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演变过程。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产生与发展

1864年,由英商劳合氏的保险代理人上海仁记洋行代办水险和船舶检验、鉴定业务,这是中国第一个办理商检的机构。

1929年,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隶属国民政府工商部)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由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局。

1932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商品检验法》,这是中国商品检验最早的法律。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行了修正。

二、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机构是1903年在中东铁路管理局建立的铁路兽医检疫处,对来自沙俄的各种肉类食品进行检疫。

1927年,在天津成立了“农工部毛革肉类检查所”,这是中国官方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机构。

1964年2月,国务院决定将动植物检疫从外贸部划归农业部领导,并于1965年在全国27个口岸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所。

1982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

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三、中国国境卫生检疫的产生与发展

1873年,由于印度、泰国、马来半岛等地霍乱流行并向海外广泛传播,在上海、厦门海关设立卫生检疫机构,订立相应的检疫章程,这是中国出入境卫生检疫的雏形。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卫生检疫法规。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进行了修正。

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地位及作用

(一)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地位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完整的法律体系

由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在我国涉外经济贸易中的重要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四部法律,就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目的、任务,责任范围,执法机关和管辖权限,检验检疫的执行程序,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继上述法律公布后,各种与之配套的法规程序、检测标准、处理规范及检验检疫机构内部管理的各项责任制度等也陆续出台并日趋完备,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已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奠定了依法施检的执法基础。

与此同时,中国迄今为止已加入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和亚太地区植保委员会等多个国际组织,并与世界上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检验检疫协定,从而使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体系更加适应有关国际条约的要求,为使中国检验检疫工作与国际法规标准趋于一致创造了条件。

这些对于保证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有序进行,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目前执行的基本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等。

2.法定的执法机构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上述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国务院成立并授权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部门和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作为主管各项工作和执行有关法律的主管机关,确立了它们在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

1998年,我国实行出入境检验检疫体制改革后,商检、动植检和卫检机构体制合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和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继承了原有商检、动植检和卫检机构的执法授权,成为四部法律共同的授权执法部门。

2001年4月,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体制及业务不变。

3.完备的监管程序

我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实施通过借鉴历史传统和国际经验,已经具备了强制性的闭环性的监管措施,检验检疫部门的强制性报检签证程序,强制性安全卫生检测技术标准,强制性的抽样检查程序也有效地发挥了监督作用,已形成了一个配套体系完整、监管要素齐备的执法监督体系,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二)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出入境检验检疫在保证我国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权益,维护对外贸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为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定执法机构,有权依法代表国家采取强制措施行使检验检疫职能,实施法定检验检疫,包括:

对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人员等法定检验检疫对象进行检验检疫、鉴定认证及监督管理;

对涉及安全卫生及检疫产品的国外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和检疫条件进行注册登记;

对不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商品、物品、包装和运输工具,有权禁止进口,或视情况在进行有关处理并重验合格后方准进口;

对于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注册登记的向中国输出有关产品的外国生产加工企业依法实行监管;

等等。

以上职能都是国家主权的具体表现。

2.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

作为法定执法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机构有权依法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实施检疫,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对进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与质量认证,等等,这些具有相当强制性的管制措施都是国家监督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

3.保证中国对外贸易顺利进行

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官方检验检疫和监督认证既是我国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障工农业生产、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和消费者安全的可靠屏障,同时也是合理利用国际通行的非关税技术壁垒手段,维护国家对外贸易的合法权益,保证中国对外贸易顺利进行的需要。

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和有关国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与监督管理,是采用符合国外通行的技术贸易壁垒的做法,以合理的技术规范和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和国家经济的顺利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与合法权益。

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产品或我国生产加工企业的官方检验检疫与监管认证,是突破国外的贸易技术壁垒,取得国外市场准入资格,并使我国产品能在国外顺利通关入境的保证。

加强对重要出口商品质量的强制性检验,是为了提高中国产品质量及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以利扩大出口。

同时,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后出具的各种检验鉴定证明,也是对外贸易各方当事人履行贸易合同和处理索赔争议的权威证件。

4.预防国际重大疫情灾害,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

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检验检疫机构对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品,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品的容器、包装物和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含集装箱)实施强制性检疫,可以有效地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等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疫情传入传出,预防国际重大疫情灾害的传播,保护国家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

5.防止传染病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我国是世界对外开放口岸最多的国家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对外经贸关系、国际旅游和交通运输的不断发展,各种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发生和流行也给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特别是鼠疫、霍乱等一些烈性传染病随时都有传入的危险。

因此,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及其他传播媒介等实施强制性检疫,对防止检疫传染病的传入或传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内容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必须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统称法定检验检疫对象)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称为法定检验检疫,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

法定检验检疫的范围包括: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

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实施。

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在1990年发布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分类表》,首次采用《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编码)的商品分类方法编排商品目录。

1999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将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融合在一起,发布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由“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备注”、“计量单位”、“海关监管条件”和“检验检疫类别”五部分组成。

其中“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备注”、“计量单位”是以HS编码为基础,并依照海关《商品综合分类表》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商品备注和计量单位编制而成。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商品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表示对应商品必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为“B”,表示对应商品必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为“D”,表示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商品的“检验检疫类别”为“M”,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为“N”,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为“P”,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为“Q”,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为“R”,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为“S”,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为“L”,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对外贸易发展和国际动植物疫情的变化情况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实施动态调整,并与海关《商品综合分类表》保持同步的调整步调。

以“硬粒小麦(配额内)”为例,其对应的商品编码为1001100001,计量单位为“千克”,海关监管条件为“A/B”,表示该商品在入境和出境时均须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类别”为“M.P.R/Q.S”,表示该商品进口时实施商品检验、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时应实施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有一项比较特殊的商品——成套设备。

由于成套设备很难与商品编码一一对应,因此被列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最后一项,其“海关监管条件”是“A”,“检验检疫类别”是“M”。

这表示,进口的成套设备是属于法定检验检疫的,应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由于运输方面的限制,一套设备往往会以零配件或散件的方式分别包装或者分批进口,因此,设备进口时申请人往往会将一套设备分成多项进行申报。

不论分多少项申报,也不论其中每一项的商品编码是否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成套设备都是属于法定检验检疫的。

进口成套设备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主动按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实施检验,通过合格评定程序对其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判定。

(2)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的商品,如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援外物资等,无论其是否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所列商品范围之内,均应按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的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3)对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的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实施抽查检验,其检验检疫结果可定期对外公布或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疫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实施检疫。

对于国家列明的禁止进境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1)对进出境、过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监管,对装载上述检疫物品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实施检疫监管;

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

(2)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新鲜水果、烟草类、粮谷类及饲料,豆类、薯类和植物栽培介质等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输入单位在签订合同之前,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3)对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实行检疫监管。

(4)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和有关消毒处理。

(5)对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实行检疫监管。

(6)对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或贸易合同规定应实施检疫的其他物品进行检疫监管。

(三)国境卫生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出入境检疫证书。

(1)对出入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出入境人员须按照要求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

检验检疫机构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有权实施隔离留验;

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入境人员应阻止其入境;

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医诊验等医学措施。

(2)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包括对啮齿动物及病媒昆虫防除的指导;

对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的检查检验;

对饮用水供应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的检查监督;

对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处理的检查监督;

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采取必要措施;

(3)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

(四)进口商品认证管理

国家对涉及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凡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五)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及卫生注册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对重要出口商品采取质量许可制度,对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场、冷库等)实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只有取得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检验检疫机构对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通过检验检疫部门及有关部门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的方式实现。

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可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书,只有获得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方能获准出口。

目前,我国实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商品包括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类,等等。

(六)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鉴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危险货物包装实行强制检验。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七)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为有效防止低价高报或高价低报的现象,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各投资方的合法权益。

检验检疫机构对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用以作价投资的实物,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国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进行价值鉴定。

检验检疫机构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价值鉴定后出具“价值鉴定证书”,供企业到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

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内容包括外商投资财产的品种、质量、数量、价值和损失鉴定等。

(八)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检验检疫机构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舶和集装箱等运输工具实施强制检验,承运人、装箱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适载检验,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对外贸易关系人及仲裁、司法等机构,对海运进口商品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残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验残等残损鉴定工作。

(九)涉外检验、鉴定、认证机构审核和监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的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于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的公司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其资格信誉、技术力量、装备设施及业务范围进行审查,对境内外检验鉴定认证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实行备案管理,对审查合格的机构出具“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证书”,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十)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签署并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

按规定承担《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和《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WTO/SPS)的实施、国家通报、咨询和国内协调工作;

负责对外签订政府部门间的检验检疫合作协议、认证认可合作协议、检验检疫协议执行决定书等,并组织具体实施。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授权,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鉴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涉外性质及技术性强的特点,我国检验检疫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从而在保证执法的集中统一与一致对外的同时,加强检测设备和技术队伍的建设,以利于通过强化技术检测力量有效实施法律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三定”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18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包括办公厅、法规司、质量管理司、计量司、通关业务司、卫生检疫监管司、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检验监管司、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产品质量监督司、食品生产监管司、执法督查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打假办公室)、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科技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督察内审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拟订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负责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2)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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