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交通事故索赔技巧大全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8213689 上传时间:2022-12-14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30.1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交通安全交通事故索赔技巧大全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交通安全交通事故索赔技巧大全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交通安全交通事故索赔技巧大全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交通安全交通事故索赔技巧大全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交通安全交通事故索赔技巧大全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交通安全交通事故索赔技巧大全Word格式.docx

《交通安全交通事故索赔技巧大全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交通安全交通事故索赔技巧大全Word格式.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交通安全交通事故索赔技巧大全Word格式.docx

  二十四、受诉法院的确定

  二十五、医疗损害责任及擅自转院、私自购药责任的确定 二

  十六、好意同乘法律责任的确定

  二十七、对泊车、代驾、驾校、陪练行为的确定

  二十八、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责任责任的确定

  二十九、机动车所有人过错情形的确定

  三十、证据的确定

  三十一、统计数据的确定

一、交通事故现场保护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应当冷静面对,有效保护现场:

  

(1)不准移动现场上的任何车辆、物品,并要劝阻围观群众进入现场。

对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迹、散落物,应该用塑料布、苫布、苇席等可能得到的东西加以遮盖。

  

(2)及时报警,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3)抢救伤者移动车辆时,应做好标记。

  (4)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应告知医务人员对伤者衣物上的各种痕迹,如轮胎花纹印痕、撕脱口,要进行保护。

  (5)严防再次事故的发生。

发生事故后,要持续开户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标志,以免其他车辆再次碰撞。

对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现场,要严禁烟火,以免造成火灾,扩大事故后果。

〖支招〗

  交通事故现场是最有利的证据,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乘车人,无论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还是行人,都应当协助交警部门自觉地维护交通事故现场,以免因现场保护不力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或发生连环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后,伪造现场、肇事逃逸或对受伤人员放弃施救或进行碾压等,是交通事故之大忌,肇事者不仅要进行民事赔偿,还要面临着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二、当事人身份的确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应当准确确定当事人身份和基本信息:

(1)肇事司机身份和基本信息。

(2)肇事司机和车主身份和基本信息。

如果肇事司机和车主不是同一人时,应确定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基本信息;

弄清楚肇事司机和车主的关系(如雇佣、租赁、借用、挂靠关系);

如果该肇事车辆是被盗抢车辆,弄清楚犯罪嫌疑人和车主的基本信息;

弄清楚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是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是否在保险

期间、保险金额是多少);

如果车主是法人的,还应到工商机关查询、调取、复印工商档案。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应当到交警部门或工商机关查询、调取、复印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为保险理赔、协商调解、司法鉴定和诉讼赔偿做准备。

三、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申请,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

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在诉前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伤残伤残。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损伤程度不一、身体素质不一、年龄大小不一、配合治疗情况不一,导致受害人恢复情况有好有坏、住院时间有长有短。

  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

病情严重的或需要做二次手术的,一般需要病情相对稳定或做完二次手术后申请伤残鉴定。

  

四、法医中心的确定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交警部门委托公安机关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受害人据此进行协商调解、保险理赔或诉讼赔偿。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第7条明确规定: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决定》对争议已久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做出了界定和规定,厘清了因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鉴定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的痼疾,为司法鉴定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决定》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是,个别交警部门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或法律知识的欠缺,仍然让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由于其不具备伤残鉴定资质,导致败诉的判例已被媒体曝光,并饱受诟病。

  对于诉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再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

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

  接受委托的法医中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对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判、鉴定。

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领取伤残鉴定意见书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协商调解或提起诉讼。

伤残鉴定意见书由委托人(如交警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或保险公司)领取。

  如果受害人对伤残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会诊费、鉴定费)由异议方交纳,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五、鉴定材料的确定  

由于受害人对司法鉴定工作流程不熟悉 

,导往往由于鉴定材料不齐全、鉴定时机不成熟,而导致无法做伤残鉴定。

  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住院病历(如:

住院首页、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等)及所有头颅CT或磁共振检查报告单(抢救当时第一张及最近复查的CT报告单),并复印一套病历材料,以备法医中心留存。

  带齐鉴定材料至关重要,是申请伤残鉴定的前提,法医中心一般在接受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伤残鉴定意见书。

  如果法医中心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法医中心,不能“在一棵树上吊死”。

  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必须充分重视伤残鉴定的重要性,伤残鉴定意见书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无论是协商解决、保险理赔还是诉诸法院,是主张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重要依据。

六、车损减值鉴定申请  

车损减值,通常是指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经过维修和鉴定后,其安全性和舒适度存在一定的障碍,在交易中可能减少的损失。

  车损减值属于财产损失之一种,从目前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来看,车损减值不属于理赔范围。

当事人提起车损减值,应当委托由有鉴定资质的部门做车损减值鉴定。

对车损减值有争议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主张车损减值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受损车辆的新旧程度。

受损车辆应该是新车,而且,原则上应该从实际购买或使用到发生事故不满一年;

如果超过一年的,往往不被认为是新车。

  

(二)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受损。

如果受损车辆不是重要部位,如挡风玻璃、倒车镜、车门等可以更换的一般零部件,在更换后,对受损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度没有造成任何障碍的,不能主张车损减值。

(三)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严重受损。

即使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受损,但是经过修复或者更换之后,受损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度没有没有因此受到影响,也不影响其进入二手车市场交易的,一般不认为有车损减值。

  (四)车损减值鉴定应由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该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被当地法院所认可。

  如果受损车辆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受损车辆一方可以申请车损减值鉴定。

七、交通事故索赔项目的确定  

在交通事故赔项目中,除了《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9项赔偿项目外,《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已经确定的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防范、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等9项赔偿项目仍将在交通事故赔偿时发挥作用。

  《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虽然没有确定,但在交通事故赔偿时仍可主张的赔偿项目有:

生活用品费、补课费(在校学生)、司法鉴定(如伤残等级鉴定、因果关系鉴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等)费、打印费、通讯费和档案查询费等。

  在司法实践中,如上海和四川个别地方法院已有支持胜诉方合理的取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规定和判例;

虽然不具有案例指导意义,却也难能可贵,值得肯定。

  在交通事故赔偿时,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全面列举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相关法律依据,向法庭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也全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八、医疗费的确定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受害人在实际治疗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名目的医疗费用,受害人必须妥善保管各种收费票据及费用清单,以免在调解或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未经医院同意,不得擅自转院或私自购药,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如需转院治疗,应持有医院的转院证明。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容貌毁损,需要做整容手术的,在立案时可以作为医疗费项目提起诉讼。

很多受害人往往忽略了这一点,认为整容费属于后续治疗费或残疾赔偿金,致使受害人支出的合理的整容费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九、误工费的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受害人定上残的,其误工费可以主张到定残之日前。

但是,受害人要出具医院的休假证明,如果受害人有固定工作的,需由所在单位出具受害人的月收入和因道路交通事故持续误工而实际扣发的工资证明(即收入证明和误工证明)。

  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即工资、薪金所得)超过3500元(《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受害人应出示完税凭证;

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低于3500元的,受害人则不用出示完税凭证。

  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如个体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待业青年或在校学生等),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的收入清单,否则,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受害人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三补”(如饭补、车补和话补)、奖金和津贴。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种形式。

十、护理费的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受害人住院期间支出的护理费容易主张,但是,受害人出院以后是否需要护理?

需要几级护理?

护理期限多长?

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医院在出院诊断或出院记录上有明确的医嘱:

需要专人护理和需要护理的期限,受害人可以据此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

否则,受害人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则缺乏事实依据。

  也有的受害人出院以后,生活仍不能自理的,可以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时间,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

  值得注意的是,生活不能自理包括:

不能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和自我移动。

十一、交通费的确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交通费包括但不限于机票、火车票、地铁票、出租车发票和公交车票等。

十二、住宿费的确定  

住宿费,是指交通事故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等所需的住宿费。

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伤者到外地就医就诊等待检查结果,需等待床位,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2.伤者需要转院治疗,往返途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3.伤者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参加事故处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

  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不同地方有不同的住宿费标准,住宿费凭据支付。

十三、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费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全国各地制定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费标准都不一样,应以当地标准为准。

十四、定营养费的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特殊群体的受害人(如:

老、幼、病、残、孕),可以适当主张营养费,如果没有正规发票的,可以根据实际支出,凭据主张。

  如果不属于老、幼、病、残、孕特殊群体的,受害人主张营养费,需有医院出具的需要补充或加强营养的医嘱或由法医中心作出的营养期限鉴定。

十五、残疾赔偿金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伤残鉴定共分为十级,最轻的为十级伤残,最重的为一级伤残。

伤残鉴定赔偿年限为20年,如果受害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每超过一岁,则减去一年;

受害人年满75周岁的,则赔偿年限为5年。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20年X伤残系数。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原则上是20年,如果受害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伤残赔偿金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重要项目之一。

在机动车侵权赔偿纠纷中,受害人因“户籍”不同,导致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有着天壤之别。

十六、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的确定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残疾生活辅助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残疾生活辅助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生活辅助具包括但不限于:

(1)肢残者用的支辅器、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拖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

(2)视力残疾者使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

(3)语言、听力残疾者使用的语言训练器、助听器;

(4)智力残疾者使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五)其他。

  受害人应当选择普通的残疾生活辅助具,尽量使用国产的、中档价位残疾生活辅助具为宜。

受害人如需整容,应到权威的有整容资质的医院做整容手术,受害人可以把整容费作为医疗费主张。

十七、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一般是指扶养人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承担被扶养人父母的生活费的前提是被扶养人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或患有精神疾病,如果被扶养人父母不超过60周岁的,赔偿义务人需要承担20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子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到被扶养人年满18周岁为止。

  值得注意的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在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里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却要求“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尽管《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符合被扶养人条件的,当事人仍可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只不过是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里面了。

十八、受害人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承担确定  

受害人虽然已经出院,但是仍需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的,赔偿义务人仍应承担受害人必要的、合理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如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起一年内,向赔偿义务人另行起诉。

十九、司法鉴定费的确定  

司法鉴定费,是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对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进行综合评定,出具鉴定意见、收取的鉴定费用。

  虽然《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司法鉴定费的承担方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定费由败诉方承担。

二十、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主张。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7)受害人的身份和职业。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易操作和把握,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不同职业、不同原因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会有所区别。

  另外,在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中,受害人的身份、职业以及受害部位也应作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重点考虑的因素。

二十一、财产损失的确定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用、经营性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的使用中断所造成的损失、待销售车辆或明确适用于交易目的的车辆贬值损失以及受害人的其他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

  车辆的使用中断所造成的损失,可以根据受害人为获得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所支付的费用确定;

车辆贬值损失,可以根据《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该车辆的使用年限、受损程度等其他因素确定。

  受害人应当充分搜集相关证据,必要时申请价格鉴定。

  合情、合理、合法的主张,既不是“狮子大张口”式的漫天要价,也不能掉以轻心,遗漏必要的、合理的赔偿项目或轻易放弃权利。

二十二、保险理赔申请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008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调整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交强险责任限额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艺术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