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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范围

2.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3基本要求

3.1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

3.1.1环境保护工作由总经理全面负责。

副总经理负责分管业务方面的环保工作。

公司机械厂具体实施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业务。

3.1.2总经理环境保护职责

3.1.2.1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3.1.2.2负责研究公司环保工作的总体规划,确立总体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

3.1.2.3组织编制公司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制定环境保护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3.1.2.4组织实施环境的持续改进和污染预防工作;

3.1.2.5组织编制公司潜在的环境污染事故或紧急情况应急救援预案;

3.1.3副总经理职责

3.1.3.1负责分管业务方面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有关政策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

3.1.3.2检查各部门环境保护职责的落实情况,检查环保措施的实施;

3.1.3.3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查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1.3.4完成总经理分配的其他工作。

3.1.4机械厂工作职责

3.1.4.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

3.1.4.2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环保责任制度,并监督执行;

3.1.4.3组织编制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实施情况;

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

3.1.4.4参与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初设评审、施工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把好“三同时”关。

3.1.4.5参与防治污染工程的初步设计与工程验收。

3.1.4.6对各部门三废治理设施的运行与自检进行监督检查和日常监测分析。

3.1.4.7负责编写环境统计报表,建立环境保护档案,参与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工作。

3.1.4.8开展环保法规、政策和环保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3.2各部门环境保护职责

3.2.1环境保护管理

3.2.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落实环境管理体系、环保规章制度和责任制规定的内容。

3.2.1.2建立环境保护组织保证体系,成员应由单位领导、专兼职环保员、“三废”治理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共同组成;

并明确各类人员的环保职责。

3.2.1.3污染治理设施纳入统一的设备管理体系,进行正常的检查、维护和保养;

污染治理设施的操作者必须熟悉设备性能结构,具备使用、维护、保养、监测、排除一般故障、紧急情况下能按应急预案进行安全操作等知识技能;

污染治理设施按规定进行预防性维护保养;

3.2.1.4健全各种环境记录,记录应作到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具备可追溯性、便于查阅。

3.2.1.5禁止任意向水体超标排放一二类污染物,如六价铬、油类、酸、碱、COD、SS或有毒有害废液等;

禁止任意向大气超标排放废气、粉尘、恶臭等物质;

禁止任意向地面倾倒有毒有害垃圾。

3.2.1.6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或废弃危险化学品或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3.2.1.7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化学成分不明确的一般危险化学品应由供应商提供废弃物处理方案或处理费用。

3.2.1.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永续利用,持续改进”的原则,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下脚料、废料、包装或容器等要回收利用或者重复利用;

不能利用或暂时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规定设置贮存或处置的设施场所;

尽量利用治理达标的废水及废料,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3.2.1.9一般垃圾应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或利用;

堆放各类垃圾的场所按规定规整;

3.2.1.10制定紧急情况下预防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如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和可能伴随的环境影响,并及时报告公司相关领导。

可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处理,具体要求如下。

应急救援和风险防范主要项目:

-明确应急工作组织机构和相应责任,建立二级支持性程序文件(可参照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二级单位救援方案);

-公布已经培训合格的应急救援关键性人员名单,并可以及时召集到位,能按应急程序要求操作;

-配备必要工具器材,如个人防护用品、人员现场救援必须的药品,常用的铁铲、扳手、水管等;

-内部和外部联络方式,如单位第一负责人、第二负责人、技安员、组长等相关人正常班次联络用的固定电话,手机和夜班、节假日联络用的住宅固定电话、手机号码;

-预防不同类型的意外事故或紧急情况的措施,如应急坑、围堤、中和稀释品、回收器皿等;

-应急服务组,如联络救护医疗机构、救护车辆等,用于减小事故危害的水、电供给等;

-明确有害物料的相关信息,包括每种物料对环境的潜在影响,以及发生泄露事故时应采取的不同措施;

如抢救现场受伤人员、疏散其他人员。

不同事故控制应考虑不同的应急办法:

-事故性废气排入大气的方法,如用其他物质降解稀释,还要考虑自然风向,避免废气随风危害下风的人畜安全;

-事故性废水排入水体或土壤的方法,如对水体进行中和稀释、拦截废水流向以减少土壤污染面积;

-事故性排放对环境和生态的具体影响,如河流、植被、农用或生产生活用水源等。

3.2.2环境宣传教育

3.2.2.1经常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知识培训教育;

还要利用世界环境日、植树节、爱鸟周等环保节日对员工进行环保意识的宣传教育。

3.2.2.2利用国内外的环境污染事故、气候变化及环境与人类生存健康的依存关系等进行案例教育;

普及环保知识,不断提高员工环保意识;

树立重视环境、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社会道德风尚。

3.2.3.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3.2.3.1建设有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a)废水治理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要求,回用水利用率应不低于70%。

b)废气治理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要求。

C)废渣治理必须达到《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5085及《生活垃圾填埋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等要求。

d)噪声治理必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的要求。

3.2.3.2一切建设项目都应尽可能采取原材料利用率高,能源消耗少,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清洁生产工艺;

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治理技术;

逐步实现清洁生产。

3.2.3.3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或组织部门应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报审表》连同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图纸资料及环境治理概算等报环保部门审批,完善规定的各项程序。

3.2.3.4禁止购买或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设施。

3.2.3.5建设项目在施工中要防止噪声、震动、粉尘、废水、垃圾和有毒有害气体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2.3.6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试运行。

3.2.3.7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试生产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3.2.3.8进行试生产3个月内,各项污染物经法定部门监测达标后,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2.3.9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a)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b)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初步设计文件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治理设施经荷载试车监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满足主体工程排污的需要;

c)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专业工程验收标准;

具备正常运转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者、健全的岗位操作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等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d)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表;

e)参与验收单位主要有: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初设评审审批单位等。

3.2.3.10积极推行由末端治理转向生产全过程的全新污染预防的清洁生产。

从生态的角度出发,遵循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以科学管理、技术进步为手段,通过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污染处理技术,以消除工业生产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3.2.4“三废”排放

3.2.4.1建立健全“三废”治理(处理)工作人员责任制,健全工艺及安全操作规程。

确保“三废”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并不得擅自停运、拆除或闲置。

如需停运必须报告环保部门,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方法排污。

根据削减污染物排放计划,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3.2.4.2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的气体、烟尘、粉尘、恶臭气体等物质,必须采取净化治理措施;

禁止在人员集中的场所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其它防护措施。

a)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颗粒物120mg/m3、氯化氢100mg/m3、铬酸雾0.07mg/m3。

b)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排放限值:

200mg/m3,烟尘黑度1。

3.2.4.3向水体排污的有关规定

a)向水体排放含有汞、六价铬、铅、砷、镍及放射性等第一类污染物,必须在处理设施排放口达标后方可排放;

b)向水体排放含有PH、色度、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硫化物、氨氮、氟化物、磷酸盐、甲醛、苯胺类、硝基苯类、总铜、总锌、总锰、元素磷、粪大肠菌群、总余氯等第二类污染物在公司规定的排放口达标后方可排放。

c)禁止采购和使用含磷洗涤剂。

d)电镀及金属表面处理(包括热处理)污染物排放控制的项目主要有:

PH、SS、Gr6+、Zn、Pb、Ni、Cd、CU、Ag、石油类、总氰化合物、苯酚等12项;

e)机械制造污染物排放控制的项目有:

PH、COD、SS、色度、石油类、重金属、动植物油等7项;

f)生活污染物排放污水控制的项目有:

PH、COD、BOD5、SS、动植物油、氨氮、磷酸盐、色度等7项;

g)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Gr6+﹤0.5mg/L、SS﹤150mg/L、COD﹤150mg/L、石油类﹤10mg/L、锌﹤5mg/L、色度﹤80、PH6~9)

3.2.4.4排污口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设置,排污口要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并设立统一编号的标志。

a)一般排污口水深不低于0.1米,流速不少于0.05米/秒,测流长度直线应是水面宽度的1.5-6倍;

b)排污口应设为明槽,必须安装矩形堰或三角堰测流槽。

3.2.4.5工艺废母液销毁废弃须报经环保部门同意,并在其监督下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案达标排放。

3.2.4.6向大地排放、堆放、丢弃有毒有害废渣,放射性废渣,医院的固体废物要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2.4.7收集、贮存(堆放)、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3.2.4.8生产作业中产生影响环境的噪声,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一般距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的敏感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昼间﹤60dB(A),夜间﹤50dB(A)}。

3.3环境污染事故

3.3.1环境污染事故是指:

由于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等事件。

3.3.2事故程度划分是:

3.3.2.1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至五万元;

3.3.2.2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五万至五十万元。

有人员中毒症状,影响企业与当地群众的关系;

3.3.2.3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人群中有明显中毒现象,影响局部区域社会的安定;

3.3.2.4如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重大以上事故应迅速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速报内容包括事故类别、时间、地点、污染源、污染物、经济损失、人员伤害情况等。

3.3.3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按责任大小追偿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3.3.3.1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追偿直接责任人承担损失部分的20%以上。

3.3.3.2对事故负有部分责任,追偿直接责任人承担损失部分的5%-10%。

3.3.4事故发生后,应找出事故原因,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纠正措施,不断改进治理工艺,

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3.4环境监测

3.4.1环境监测是执行环保标准,判断和评价环境质量和污染防治的依据。

3.4.2工作职责

3.4.2.1制定本单位环境监测年度计划,对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定期监测。

3.4.2.2严格实施监测及采样分析规范,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台帐档案。

3.4.2.3,对各单位治理设施使用与维护情况和自检进行监督检查。

3.4.3监测项目及监测周期(如遇超标情况监测频次加大,周期缩短)

3.4.3.1工业废气:

氯化氢、二氧化硫、硫化氢、铬酸雾、铅、汞、生产性粉尘及锅炉烟尘、烟气,每半年一次。

3.4.3.2工业废水:

六价铬、铅、锌、石油类、PH、COD、SS、含菌类等废水,至少每半月监测一次。

3.4.3.3废渣、放射性物质、噪声震动等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

3.4.4监测报表

3.4.4.1环境监测数据应按规定整理计算填入相应的月报、年报,经主管领导审查后,于月后三日、年后十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环保部门。

3.4.4.2凡缺报、迟报或泄密报表内容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4.4.3各项监测数据必须经过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并有完整的原始记录。

3.4.4.4原始记录应包括采样地点、日期、方法、名称、气象条件,试验日期、测试项目、使用方法、基准计算公式和测试结果等各项记录数据。

3.4.4.5原始记录和台帐必须详细填写,字迹工整,有涂改的点要加盖图章。

3.4.4.6原始记录一般保存3年。

3.4.5.其他

3.4.5.1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监测方法,试剂配置及标注应符合相应标准。

3.4.5.2各种计量仪器、仪表应送有关部门定期校验方可使用。

3.4.5.3剧毒物品和放射性试剂应双人保管,并详细登记使用情况。

3.4.5.4易燃、挥发、腐蚀性试剂应与其它试剂分开单独存放。

3.4.5.5建全仪器档案,明确专人负责,做好运行记录和维护保养工作。

3.5环保检查与奖惩

3.5.1环保检查

3.5.1.1主要排污单位严格按照环保制度,进行部门周查,班组日查;

(a)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规章制度和工艺操作规程、交接班、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保障措施及应急救援准备等情况;

(b)班组检查主要内容:

污染处理设备的工艺及安全操作、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自测和运行自控(包含排除一般设备故障、调试治理设施系统正常运行及设备维护保养等)能力、设施运行记录、现场整洁文明生产、遵章守纪等情况。

3.5.1.2环保部门进行专业检查,主要查环保管理制度环保责任的落实、污染物治理达标及对检查出的问题的纠正措施等情况;

3.5.1.3检查出的环保隐患,要及时反馈环保部门,并要按隐患的急缓情况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整改。

3.5.2奖励:

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3.5.2.1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条例和管理制度,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成绩显著者;

3.5.2.2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成绩显著者;

3.5.2.3在综合利用自然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方面成绩显著者;

3.5.2.4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敢干揭发和斗争表现突出或在污染事故的抢救处理中功劳显著者;

3.5.3惩罚,对违反环保法规的部门和个人具有下例情形之一者,应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理。

3.5.3.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开发建设中破坏自然资源行为的;

3.5.3.2违反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擅自进行施工建设或未按环保部门审批意见要求而擅自投产的;

3.5.3.3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3.5.3.4未经批准擅自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等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5.3.5采用明令禁止的方式向水体超标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违反规定堆放、弃置、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

3.5.3.6违反污染物排放登记制度,谎报排污情况,阻挡环保部门执行任务,发生污染事故后不及时报告,不积极进行抢救和处理善后工作。

3.5.3.7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必要的损失赔偿。

3.5.3.8对未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一般违规行为,经警告后未及时纠正的扣罚50元以下。

由于违规而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后果严重的责任者,除应负恢复和赔偿损失外,还要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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