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的储存及安全管理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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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导爆索

50000m(计算药量600kg)

4

工业雷管

20000发(计算药量20kg)

5

塑料导爆管

100000m

注1:

工业炸药及制品包括铵油类炸药、硝化甘油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膨化硝铵炸药、射孔弹、起爆药柱、震源药柱等。

注2:

工业雷管包括电雷管、电子雷管、电磁雷管和导爆管雷管以及继爆管等。

注3:

工业导爆索包括导爆索和爆裂管等。

注4:

其他爆破器材按与本表中产品相近特性归类确定储存量;

普通型导爆索药量为12g/m,常规雷管药量为1g/发,特殊规格产品的计算药量按照产品说明书给出的数值计算。

 

14.2永久性地面仓库

永久性地面爆破器材库的位置、内外部允许距离、库房结构、设施应符合GB50089的规定。

14.3永久性地下及覆土仓库

永久性地下及覆土爆破器材库的位置、内外部允许距离、库房结构、设施应符合GB50154的规定。

14.4可移动性仓库

14.4.1可移动爆破器材库的位置及外部安全距离应根据实际储存药量,按GB50089的相关规定执行。

14.4.2不超过六个月的野外流动性爆破作业,采用移动式炸药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24小时均应有人警卫;

——加工起爆体和检测电雷管电阻,应在离移动式库房50m以外的地方进行。

14.4.3移动式库房的最大储存量为:

炸药10t,雷管20000发,导爆索10000m,导爆管10000m。

14.5地下矿山的井下爆破器材库及发放站

14.5.1井下只准建分库,库容量不应超过:

炸药三昼夜的生产用量;

起爆器材十昼夜的生产用量;

14.5.2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下爆破器材库不应设在含水层或岩体破碎带内;

——炸药库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巷道的距离:

硐室式库不小于100m,壁槽式库不小于60m;

——炸药库距行人巷道的距离:

硐室式库不小于25m,壁槽式库不小于20m;

——炸药库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离:

硐室式库不小于30m,壁槽式库不小于15m;

——井下炸药库应设防爆门,防爆门在发生意外爆炸事故时应可自动关闭,且能限制大量爆炸气体外溢;

——井下爆破器材库除设专门储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还应设联通硐室或壁槽的巷道和若干辅助硐室;

——储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硐室或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

——储存爆破器材的各硐室、壁槽的间距应大于殉爆安全距离。

14.5.3井下爆破器材库和距库房15m以内的联通巷道,需要支护时应用不燃材料支护。

库内应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14.5.4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井下爆破器材库附近,应设置岩粉棚,并应定期更换岩粉。

14.5.5井下爆破器材库单个硐室储存的炸药,不应超过2t;

单个壁槽不应超过0.4t。

14.5.6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爆破器材库距工作面超过2.5km或井下不设爆破器材库时,允许在各水平设置发放站。

14.5.7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发放站存放的炸药不应超过0.5t;

雷管不应超过1000发;

——炸药与雷管应分开存放,并用砖或混凝土墙隔开,墙的厚度不小于0.25m;

14.5.8井下爆破器材库区,不应设爆破器材检验与销毁场。

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与销毁,应在地面指定的地点进行。

14.5.9不应在井下爆破器材库房对应的地表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应在距库房30m范围内掘进巷道。

14.5.10井下爆破器材库应安装热线电话并装备报警器。

14.5.11井下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电线应采用铜芯铠装电缆;

——井下库区的电压应为36V;

——储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壁槽,不应安装灯具;

——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铁制的配电箱内,该箱应设在辅助硐室里;

——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爆炸危险的井下库区,应使用防爆型移动灯具和防爆手电筒;

其他井下库区应使用蓄电池、灯、防爆手电筒或汽油安全灯作为移动式照明。

14.6混装炸药车地面站

现场混装炸药车的原材料储存,氧化剂溶液,油相及乳胶基质制备采用的固定式辅助设施和移动式辅助设施均应执行GB50089的规定。

14.7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和临时性存放爆破器材

14.7.1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设置在不受山洪、滑坡和危石等威胁的地方。

允许利用结构坚固但不住人的各种房屋、土窑和车棚等作为临时性爆破器材库。

14.7.2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库房应为单层结构;

——库房地面应平整无缝;

——墙、地板、屋顶和门为木结构者,应涂防火漆;

窗、门应为有一层外包铁皮的板窗、门;

——宜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小于2m;

——库内应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库内应设置独立的发放间,面积不小于9m2;

——应设独立的雷管库房。

14.7.3临时性爆破器材库的最大储存量应符合14.4.3的规定。

14.7.4用船只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存放爆破器材的船只,应停泊在航线以外的安全地点,距码头、建筑物、其他船只和爆破作业地点不应少于250m;

——船上应设有单独的炸药舱和雷管舱,各舱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并与机舱和热源隔离;

——爆破器材的存放量不应超过2t;

——存放爆破器材的框架应设凸缘,装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固定牢固;

——船上应悬挂危险标志,夜间挂红灯;

——船上应有人员警卫;

——存放爆破器材的船舱,应用移动式防爆蓄电池提灯或安全手电筒照明;

——船上严禁烟火,并应备有消防器材;

——船靠岸时,岸上50m以内不准无关人员进入;

——海上不应使用非机动船存放爆破器材。

14.7.5在地面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作业地点只应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

大型爆破,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的爆破器材;

雷管或起爆体应和炸药分别存放,间隔距离应确保雷管爆炸不致引爆炸药;

——拆除爆破、地震勘探及油气井爆破时,不应将爆破器材散堆在地,雷管应放在外包铁皮的木箱里,箱应加锁。

14.7.6经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爆破器材可临时存放在露天场地,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存放场应选择在安全地方,悬挂醒目标志(白天插红旗,晚上挂红灯);

——爆破器材应严加看管,昼夜有人巡逻警卫;

——存放爆破器材的场地不应堆放任何杂物;

——炸药堆与雷管不应混放,其间距离应不小于25m;

——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不应直接堆放在地上;

——在爆破器材堆上,应覆盖帆布或搭简易的帐棚;

——距存放场周边50m范围内严禁烟火。

14.8 

爆破器材的购买和运输

14.8.1一般规定

14.8.1.1爆破器材应持证购买,并按指定线路运输。

14.8.1.2爆破器材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指派专人领取,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

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局,并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

14.8.1.3应用专用车船运输爆破器材。

14.8.1.4装卸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

——有专人在场监督;

——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工业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及其制品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破器材;

——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装卸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

——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应脚踩下层箱(袋)。

14.8.1.5同车(船)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时,应遵守14.1.4的规定。

14.8.1.6当需要将雷管与炸药装载在同一车内运输时,应采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专用的同载车运输。

14.8.1.7待运雷管箱未装满雷管时,其空隙部分应用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塞满。

14.8.1.8装运爆破器材的车(船),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

——非押运人员不应乘坐;

——按指定路线行驶;

——运输工具应符合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并设警示标志;

——不准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留;

中途停留时,应有专人看管,不准吸烟、用火,开车(船)前应检查码放和捆绑有无异常;

——运输特殊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应按照生产企业提供的安全要求进行;

——车(船)完成运输后应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运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14.8.2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爆破器材,除执行铁道部门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不应溜放;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应专线停放,与其他线路隔开;

通往该线路的转辙器应锁住,车辆应锲牢,其前后50m处应设“危险”警示标志;

机车停放位置与最近的爆破器材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炸药车厢与起爆器材车厢之间,应用一节以上未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隔开;

——车辆运行的速度,在矿区内不应超过30km/h、厂区内不超过15km/h、库区内不超过10km/h。

14.8.3水路运输

14.8.3.1水路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应用筏类工具运输爆破器材;

——船上配备消防器材;

——船头和船尾设“危险”警示标志,夜间及雾天设警示灯;

——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小于250m。

14.8.3.2运输爆破器材的机动船,应符合下列条件:

——装爆破器材的船舱不应有电源;

——底板和舱壁应无缝隙,舱口应关严;

——与机舱相邻的船舱隔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对邻近的蒸汽管路进行可靠的隔热。

14.8.4公路运输

14.8.4.1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出车前,车库主任(或队长)应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经检查合格,准许运输爆破器材”;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汽车行驶速度:

能见度良好时应符合所行驶道路规定的车速下限;

——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前后两部汽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不小于300m;

——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车上应配备消防器材,并按规定配挂明显的危险标志;

——在高速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8.4.2公路运输爆破器材途中应避免停留住宿,禁止在居民点、行人稠密的闹市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重要建筑设施等附近停留。

确需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投宿地公安机关。

14.8.5航空运输

用飞机运输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和我国航空运输危险品的有关规定。

14.8.6往爆破作业地点运输爆破器材

14.8.6.1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应运输爆破器材;

——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破器材料箱,不得滑动。

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炸药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

——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应超过2m/s;

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设备运输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应超过1m/s;

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14.8.6.2用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列车前后设“危险”警示标志;

——采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车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超过2m/s;

——在装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车厢与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

——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在装卸时机车应断电。

14.8.6.3在斜坡道上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

14.8.6.4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灯具;

——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

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

雷管,1000发;

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14.9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14.9.1库区及库房管理

14.9.1.1进入库区不应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

14.9.1.2进入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14.9.1.3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警报装置和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查。

14.9.1.4库区应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库区。

14.9.1.5库区不应存放与管理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14.9.1.6爆破器材库房的管理,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治安保卫制度、防火制度、保密制度等,应分区分库分品种储存,分类管理。

14.9.1.7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14.9.1.8每间库房储存爆破器材的数量,不应超过库房设计的允许储存药量。

14.9.1.9爆破器材的储存,应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爆破器材包装箱下,应垫有高度大于0.1m的垫木;

——爆破器材的码放,应有宽度0.8m以上的检查通道和宽度不小于1.2m的装运通道。

爆破器材包装箱与墙距离应大于0.4m;

——爆破器材的码放高度,不应超过1.6m;

——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超过1.6m时,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或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14.9.1.10应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14.9.2爆破器材的收发

14.9.2.1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14.9.2.2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账、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应做到账物相符;

14.9.2.3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应发放使用;

14.9.2.4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14.9.2.5总库区内不准许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许整箱(袋)发放;

14.9.2.6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不应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

14.9.2.7退库的爆破器材应单独建账、单独存放。

14.9.3爆破器材的检验

14.9.3.1各类爆破器材的检验项目,应参见产品的技术条件和性能标准;

检验方法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在爆破器材性能试验场进行性能试验时,应遵守GB50089的有关规定。

14.9.3.2爆破器材的外观检验应由保管员负责定期抽样检查。

14.9.3.3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14.9.3.4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

有效期内的爆破器材,应定期进行主要性能检验。

14.9.4爆破器材的销毁

14.9.4.1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技术条件要求或的爆破器材,均应销毁或退回原发放单位;

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14.9.4.2不应在阳光下暴晒待销毁的爆破器材。

14.9.4.3销毁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

14.9.4.4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在销毁场进行,销毁场应符合GB50089的规定。

14.9.4.5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应按销毁技术设计进行,技术设计由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14.9.4.6燃烧不会引起爆炸的爆破器材,可用焚烧法销毁。

焚烧前,应仔细检查,严防其中混有雷管或其他起爆器材。

14.9.4.7不抗水的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可置于容器中用溶解法销毁。

不应直接将爆破器材直接丢人河塘江湖及下水道中溶解销毁。

14.9.4.8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使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方可排放到下水道。

14.9.4.9每次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应收集起来,进行再次销毁。

14.9.5炸药的再加工

14.9.5.1炸药的再加工应由具备加工资质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

14.9.5.2再加工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加工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爆破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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