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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取得执业资格、具备准入资格的医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所进行的医疗行为,为正常合法的医疗行为。

三、对医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公示,其目的是警示和教育相关人员,提高遵纪守法、合法规范行医的自觉性,是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的措施之一。

四、凡本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重要医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医疗操作规范、诊疗常规的科室、医务人员,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其行为在全院进行公示。

五、医务人员工作作风不严谨,执行相关规定不认真,其医疗行为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其行为在全院进行公示。

六、凡本院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其行为也可在全院进行公示。

(一)无故脱岗,造成不良后果,影响恶劣的;

(二)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相互推诿,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患者有“生、冷、硬、顶、推”以及“索、拿、卡、要”等现象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向病员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六)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病员或以介绍病员就诊为由,收受财物的;

(七)开大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病员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

(八)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或虚假检查报告的;

(九)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擅自改变收费范围或收费标准,以及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

病员收费的;

(十)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安排和调遣或临危退缩的;

(十一)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

如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二)医疗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回扣”的;

(十三)私自外出会诊、手术,或进行其他医疗活动,并造成后果的。

七、其他可能触动党纪政纪处分或需要暂停其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对临床医技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可分别在院务会、医德医风考评会、医疗质量反馈会、绩效考评会上进行通报。

九、对任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应当事实清楚、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行为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

适用本院医德考评管理,适用于本院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思想道德素质,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准则。

全面实施医德考评工作有利于维护医德原则和医德规范的权威,有利于医德原则和医德规范转化为医德行为。

有利于强化医务人员的医德认识、情感、意志、信念。

鼓励先进、带动中间、鞭策落后,有利于医务人员自我道德意识的觉醒和医院行风建设水平的提高,以及医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医德考评,是按照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标准,对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医德医风状况进行考评,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五条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的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

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

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服务环境为重点,充分发挥医德考评工作的教育、促进、约束和警示作用。

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第六条医德考评工作的原则:

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医德考评内容

第七条 医德考评包括救死扶伤、尊重患者、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因病施治、顾全大局、严谨求实等七方面内容。

基本医德要求(基础分80分)

一、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0分)。

(1)加强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学习,树立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

(2)增强工作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服从医疗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患者的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10分)。

(1)对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都平等对待,不得歧视。

(2)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3)在开展临床药物或医疗器械试验、应用新技术和有创诊疗活动中,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三、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10分)。

(1)关心、体贴患者,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

(2)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服务用语文明规范,服务态度好,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3)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和改进医患沟通,佩戴胸牌上岗,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四、遵纪守法,廉洁行医(15分)。

(1)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道德,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坚持依法执业,廉洁行医,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2)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收受、不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的财物。

(3)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4)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5)不违反规定外出行医,不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

五.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15分)。

(1)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和措施。

(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六.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10分)。

(1)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对口支援等医疗活动。

(2)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七、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10分)。

(1)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诊疗规程,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考评标准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以上述考评内容作为基本医德规范。

第九条 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按百分制进行评定,基础分为80分,满分为100分。

符合考评内容基本要求的,可得基础分值80分;

考评设有加分和扣分项目,按照相应分值进行加减。

加分、扣分后的累计得分不得高于100分或低于0分,即:

加分后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算;

扣分后累计得分低于0分的,以0分计算。

(一)加分依据

1、积极参加各种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社会公益活动和其他大型公益性活动的,每次加1分,最多加分不超过5分;

参加突发事件的医疗抢救工作,表现突出受到省、市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表彰的,另分别加4-6分。

同一表彰受多级表彰的,以最高级或加分高的计算,不重复累计。

2、在工作岗位上无端受到病人或家属谩骂、殴打,忍辱负重,仍继续履行职责的,加5-10分;

3、参加“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等卫生扶贫项目的加3分,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表彰的,加5分。

4、到基层卫生机构挂职锻炼(含参加专家服务团)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卫生机构定点工作,连续服务时间达到半年的,视其表现加1~2分;

连续服务时间达到一年的,视其表现加3-5分。

5.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3个月以上的,视其表现加1-3分。

6、收到患者及家属表扬信、锦旗给个人的,每次加1分,给集体的,有关人员各加0.5分。

收到单位表扬信、锦旗给予个人的,每次加2分,给集体的,有关人员各加1分。

以上加分项,每人最多加分均不超过5分。

7.先进事迹、典型正面事迹在省级、设区市级和县级新闻媒体报道属个人的,每次分别加3、2、1

分,每人最多加5分;

属集体的,有关人员每次各加2、1、0.5分,每人最多加5分。

同一事例重复报道的,以加分高的计算,不重复累计。

8、自觉拒收患者及其家属给予的“红包”、礼品等财物(经行风办核实),或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医院或有关部门的,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加6分。

9、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自觉拒收任何形式的回扣(经医院行风办核实),或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医院有关部门的,每次加2分,每人最多加6分。

10、检举他人收受各种回扣、开单提成、擅自接受资助,经查属实的(经医院纪检监察室、行风办核实),加5分。

11、工作责任心强、认真细致,及时发现、指出他人的工作差错,从而避免出现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的,每次加2-5分。

12、纠正他人因违反医学保密规定和保护性医疗制度而挽回不良影响的,每次加2-5分。

13、见义勇为,为维护医疗秩序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受到本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表扬的,加5分。

14、被评为医院先进的(不包括各种单项表彰),如星级评选中被评为星级医生、护士、科主任和行政后勤人员的,每次加2分;

被市卫生行政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的,加5分;

被评为市级劳模的,加10分;

省级劳模的,加15分;

全国劳模的,加20分(被评为全省或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分别按市级或省级劳模加分)。

受国家级、省级、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单项表彰的,分别加6、5、4、3分;

同一事迹受多次表彰的,以加分高的计算,不重复累计。

15、科室被评为本院先进集体的(不包括各种单项表彰),科室主任、护士长(副职)各加2分,科室相关人员各加1.5分;

被评为厅、市、县级先进集体,相关人员各加3分;

被评为省级先进集体的,相关人员各加4分;

被评为国家级先进集体的,相关人员各加6分。

16、参加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竞赛,获得奖励(表彰):

个人者,分别加3、2、1分;

属集体的,有关人员每次各加2、1、0.5分。

每人最多加5分。

17、医务人员勤奋学习,钻研业务,学术或科研论文等得奖或发表于国家核心期刊者,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加5分、3分、2分。

按国家医学新技术开发运用相关法规,开展新业务、新技术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单项表彰的,分别加8、6、4分,集体获取的,取前三位人员加分。

同一新业务或技术项目受多级表彰的,以最高级或加分高的计算,不重复累计。

18、积极为病人做好事、或服务创新,表现突出者,加2-5分

上述各种表彰(获奖)按批准公布的时间作为当年医德考评的加分依据。

(二)扣分依据(经查实者,扣分)

1、未经批准,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的(值班或有其它任务的除外),发现一次扣1分。

2、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

旷工每次扣5分。

3、上班时擅自离岗、串岗的,每次扣1分。

工作中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或为病人诊疗时打非工作电话、聊天、酒后上岗,每发现或病人投诉一次,扣2分。

4、上班时间,着装不整洁、不佩戴胸牌上岗、语言不文明、吸烟的,发现任何一项,每次扣1分。

5、不落实首诊负责制或首问负责制的,每次扣2-4分。

6、对患者及其家属的疑问和投诉,不能耐心做好解释说明或报告、协调处理,激化矛盾、引发纠纷,导致被患者及其家属因行风问题实名投诉到本院有关部门的,每例扣1-2分;

被投诉到同级、上级行政机关或新闻媒体的,酌情每例扣3-6分。

7、工作中不认真、负责,对工作中存在或发生的问题不予及时解决,或敷衍、回避、隐瞒、拖延等,造成患者(群众)上访、造成不良后果或较大不良影响的,每次酌情扣5-10分

8、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缺陷或不足,尤其是因服务态度(冷、硬、顶、推、拖等)引起服务对象不满意、被投诉或发生争吵的,每次酌情扣2-5分。

9、未尊重病人或家属知情权及监督权,当病人(家属)询问或需要时,未提供收费一日清单或未及时给予查询答复的,由此引发病人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者,对当事人每次酌情分别扣2-4分,对护士长扣管理责任0.5分。

10、泄露患者隐私或医学秘密的,每次扣2分;

11、未落实医患沟通制度,履行好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权、同意及选择权受到侵犯,造成不良后果,每次酌情扣2-5分。

12、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和《抗菌素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其它药物指导原则、指南使用药品或药比率持续超标的,对当事人扣3-5分。

对科主任追究管理责任,扣1-2分。

13、未严格执行诊疗规范给病人开(可做可不做)检查、化验并被病人投诉的,每次扣2分。

急诊(会诊)、急救不按规定时间到达者扣5分。

14、缺乏团队精神,未做到团结和谐,私下乱议论、拨弄是非、传播流言蜚语、无事生非、拉圈子等,危害团结和稳定、影响工作和损害医院及医务人员形象的,对当事人每次扣2-4分;

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

对当事人每次扣5-8分。

学术上不尊重别人,诋毁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人扣2-5分。

15、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损害医院或科室集体形象的,对当事人每次扣2-4分;

16、工作拖拉,不按时完成任务或不服从科室工作安排的,每次扣3-5分;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每次酌情扣5-10分。

17、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开展诊疗活动(包括超范围执业)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或私自外出体检、手术,每次扣5分。

18、因工作不认真造成医疗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当事人每次扣5-10分,负轻微责任的当事人每次扣1-5分。

19、夸大或虚构病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对当事人每次扣5-10分。

20、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的,视责任大小,对科室科主任、护士长各扣2分;

对当事人扣5分。

21、违反规定,滥检查、滥用药、滥开大处方,每次扣4-8分。

22、自身存在明显不足,而在医德自我考评中无体现的,扣4分。

23、患者满意度调查,临床科室、医技科室、窗口科室服务综合满意度≥90%,每下降一个百分点,科主任扣1分,扣分最多不超过5分;

副主任、护士长扣0.5分,扣分最多不超过3分。

不足一个百分点扣分标准的,以四舍五入取整数计算。

第十条医务人员在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查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其医德考评结果直接认定为“较差”:

一、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或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因缺乏医德及工作责任心造成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

四、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或非医疗性促销活动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制剂、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非医学需要,利用B超等手段对胎儿作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十、违反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的。

十一、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三、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十四、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接受医疗器械、药品、医用耗材、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或为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人员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的。

十五、违反规定,擅自接受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经销人员的资助,外出参加学术活动、交流、考察、旅游等活动的。

十六、对医务人员在用药、检验、检查中提供各种形式开单提成的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

十七、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八、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参加基层卫生帮扶、卫生对口支援、卫生援外工作的。

十九、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二十、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

二十一、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的。

二十二、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的情形。

二十三、医院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考评方法

第十一条 医德考评纳入医院管理体系,坚持定性考评和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定期考核和绩效考核等相结合,主观考评与客观考评相结合,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评,建立医务人员医德档案,考评结果记入档案。

第十二条 考评工作分三个步骤

(一)个人自评:

被考评的医务人员对照考评标准的基本要求、加分和扣分依据,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表现,进行自我总结和评价,填写《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登记表》(见附件)。

(二)科室初评:

在个人自评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考评小组根据每个人日常的医德行为进行评价。

(三)医院总评:

由所在单位的医德考评机构组织实施,根据个人自评、科室初评的结果,以日常检

查、问卷调查、患者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情况为主要参考依据,对每个医务人员进行评价,作出医德考评结论,填写综合评语。

第五章考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并按下列条件确定:

优秀——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扣分不超过10分。

良好——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且扣分不超过15分。

一般——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且扣分不超过30分。

较差——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或扣分超过30分或有“一票否决”行为。

第十四条医德考评评优名额比例:

医德考评要严格坚持标准。

被确定为医德考评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科室参加考评总人数的25%以内(如果实际得分数达不到控制数,可按高分到低分顺序选取)。

被评为全国、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被市及以上党委、政府评为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授予“文明单位”称号或继续保持“文明单位”荣誉的,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本院实际参加考评总人数的35%以内;

因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或行风案件,被州市及以上政府或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通报的,医德考评“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参加考评总人数的20%。

第十五条 考评结果采取适宜的方式或形式,在医务人员所在科室进行公示或通报、公布。

第十六条 医德考评结果实行“九个挂钩”。

即与医务人员晋职晋级、评先评优、学科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选、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定期考核、岗位聘用、执业医师考核及科室质控考核挂钩。

医德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方有资格参加各类评先、推优或当选;

晋职晋级、岗位聘用应在考评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人员中产生;

评先评优的人选(年度星级人员)和任职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在医德考评等次为“优秀”的人员中产生;

医德考评等次确定为一般的人员,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迟1年;

医德考评等次确定为“较差”的人员,其任职年度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不计算考核年限。

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晋升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迟2年。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要与全面质量控制管理及科室绩效考核挂钩。

凡科室职工被实名(有效)

投诉,每一次,除当事医务人员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外,扣科室当月绩效奖金100-200元。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考核周期内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医院要对医德考评“较差”等次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给予一定金额的年终绩效工资处罚,对连续2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人员,可作缓聘、低聘或解聘处理;

有行政职务的医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免除其行政职务。

第二十条医院将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将医师的医德考评结果报送医务部,由医务部报定期考核机构及执业注册机关。

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医德考评与科室评先选优挂钩。

凡科室有1名职工医德考评中被评为“较差”或有3人被评为“一般”的,取消该科室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第六章医德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德考评数据信息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患者来信、来电、来访反映或投诉的情况;

医协办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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