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李晓红第四版课后答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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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李晓红第四版课后答案Word下载.docx

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市场化、商品化、货币化程度低,给所得课税的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使得发展中国家对于商品劳务税具有较大的依赖性。

3提示:

我国税制结构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体系。

目前,我们税制结构在在的问题是间接税比重偏高,而直接税比重偏低。

两者间配置极不均衡。

税制结构优化的方向:

一是降低间接税;

二是提升以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等为主体的直接税。

4提示:

结构性减税既区别于全面的,大规模的减税,又不同于以往的有增有减的税负调整,结构性减税更强调有选择的减税,是为了达到特定目标而针对特定群体、特定税种来削减税负水平。

结构性减税强调税制结构内部的优化,强调贴近现实经济的步伐,相对更为科学。

结构性减税着眼于减税,税负总体水平是减少的。

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具体应用:

增值税转型改革和营业税改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调整;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制调整等等。

【竞技场】

一、单选题。

1.D2.B3.C4.C5.B 6.C7.B8.D9.B10.B

二、多选题。

1.DE2.BCD3.AD4.CD5.ABC6.ABCD7.ABCD8.ABC9.ABD10.AC

第3章课后练习题

1.16%

2.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3.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消费型

4.增值额

5.报关地

1.BD2.B3.C4. 

AC5.A6.ABCD7.B9.A10.D

2.×

3.√4.×

5.×

'

1.提示:

第一,增值税本身具有缺陷,现实中的增值税不等于理想的增值税;

第二,所得税是美国的主体税种,增值税的税收收入相对不会很大;

第三,现行的零售销售税,不利于增值税的开征;

第四,政治原因:

联邦税制体系。

2.约占三成左右。

第一,实行价外计税;

第二,统一实行规范化的购进扣除法;

第三,规定两类不同纳税人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不同的计税方法;

第四,设置两档税率,并设立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3.生产型增值税会导致重复征税,从而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我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竞争;

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以及其他高投资企业。

增值税转型改革原因是由于生产型增值税不能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存在重复征税、抑制投资阻碍技术创新等问题。

我国增值税规定了两类不同的纳税人其计税方法也有不同,设置了两档不同的税率。

4.联系:

经营范围都包括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劳务)这两类业务。

区别:

性质不同;

税务处理不同。

例如:

商场销售空调并提供安装劳务,商场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向客户收取的空调销售价款和安装费应一并缴纳增值税。

5.例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

借:

应付职工薪酬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主营业务成本

库存商品

1.D2.B3.B4.A5.C 6.B7.A9.D10.A

11.D12.A13.B14.B15.A16.B17.D18.A19.A20.B

1.ABC5.CD6.BCD7.ABD8.BD9.CD10.CD

三、案例分析题。

1.

(1)当期的销项税额=100*16%+5/(1+16%)*16%+(1+16%)*16%+10*(1+10%)*16%=(万元)

(2)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万元)

(3)当期应纳的增值税=(1+5%)*5%=(万元)

(4)属于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2.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元)

当期进项税额=++3+100×

60%=(元)

当期销项税额=400×

16%+116÷

(1+16%)×

16%+8=88(元)

3.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

(16%-13%)=15(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100×

16%-(64-15)-5=16-49-5=-38(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500×

13%=65(万元)

(4)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38(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即

当期免抵税额=65-38=27(万元)

4.

(1)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的合计数=20000×

(1+7%)×

16%+80000×

(1+20%)÷

(1-5%)×

16%=(元)

(2)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150000×

(3)捐赠卡车和转让旧设备应纳增值税合计数=70000×

16%+13200÷

16%=(元)(视同销售捐赠的设备没有转让价格的,以固定资产的净值为不含税销售额。

(4)当期销项税额=10000×

16%+100000×

10%+(200000+26000)÷

(1+10%)×

10%+2000×

16%+70000×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1+5%)×

5%=(元)

;

5.当期应纳的增值税=18+12/(1+3%)*2%=(万元)

第4章课后练习题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2.从价计税从量计税复合计税

3.15

`

4.委托方受托方

5.零售

1.AC2.C3.BD4.C5.ACD6.ABC7.D8.BCD9.B10.ABCD

3.×

4.×

5.×

四、思考探索题

1.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区别:

征收环节不一样;

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计税方法不一样。

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联系:

二者都属于流转税;

二者都具有转嫁性;

消费税纳税人同时是增值税纳税人。

2.

(1)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待生产新的应税消费品时再纳税,对于委托方支付的消费税可以抵扣。

①发出材料:

委托加工物资

原材料

②应付加工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应付账款

③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入库时:

(2)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不需再次缴纳消费税(对外销售的计税价格不超过委托加工收回时由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否则将重新缴纳消费税,但是对于之前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可以扣除)

②支付加工费:

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③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入库待销售时:

3除酒类、小汽车、游艇、高档手表这四类应税消费其他类别可以抵扣。

注:

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允许抵扣的项目按照生产领用量对于只涉及同一大税目中的应税消费品的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

可以从征税范围,消费税的税率、征税环节等方面进行分析。

消费税的改革,将从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入手,进一步发挥消费税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的调节力度。

1.C4.D5.C6.A7.C

11.B12.D13.C15.C16.B17.C18.A

1.ACD6.ABCD7.ABCD8.CE9.BC10.AB

1.

(1)销售甲类卷烟应纳消费税=500×

+900×

56%=(万元)

(2)销售乙类卷烟应纳消费税=60×

+90×

36%/(1+16%)=(万元)

(3)视同销售,应纳消费税=10×

+〔900×

10/500〕×

(4)应纳消费税=5×

+×

(5)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部分所负担的消费税允许在当期应纳的消费税中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当期应纳消费税数额=(40+60-35)×

30%=(万元)

(6)当期实缴消费税=+++-=(万元)

2.

(1)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10=(万元)

(2)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万元)

3.

(1)组成计税价格=[150000×

(1-10%)+(80000+19600)]÷

(1-5%)=(元)

乙加工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自产新型实木地板用于赠送关系客户,要视同销售征收消费税。

赠送实木地板应纳消费税=16000×

(1+5%)÷

5%=(元)

(3)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应纳的消费税=5000×

10×

5%=2500(元)

(4)委托加工的实木地板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所以,应缴纳消费税:

400000×

5%=7,(元)

~

外购未经涂饰的素板加工漆饰地板销售,外购未经涂饰的素板已纳消费税可以扣除。

可以抵扣的消费税=500000×

5%=25000(元)

甲木制品厂8月应纳消费税=+7,+2500+900000×

5%-25000=31,(元)

4.

(1)应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8+8×

30%)÷

16%=(万元)

应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8+8×

5%=(万元)

甲地板厂应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万元)。

(2)准予抵扣的实木地板已纳消费税=(8+8×

5%×

20%+5×

70%=(万元)

采取赊销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业务

(2)、业务(3)应缴纳实木地板B的消费税=32×

5%+150×

5%=(万元)业务(4):

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的,按照最高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应缴纳实木地板C的消费税=200×

5%=10(万元)

?

业务(5):

应缴纳消费税=(90+90×

5%)÷

甲地板厂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10+=(万元)。

5.

(1)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450×

20×

10%=900(元)。

(2)准予抵扣的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的已纳消费税=(17200+23600+1040)×

90%×

10%=(元)

甲企业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10000÷

(2+5)×

10%+22736÷

10%=(元)。

第5章关税课后练习题

1.货物物品

2.收货人发货人所有人

3.15

4.1年

5.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

1.C2.A 3.D4.B5.B

6.D7.B 8.D9.D10.CC

:

1.√2.×

3.√4.√5.×

主动性反倾销反补贴壁垒;

隐性绿色壁垒等等。

2.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差价关税简称差价税又称差额税,是指当外国进口商品的价格低于国内生产的同种(或类)产品的国内价格时,海关按两者之间的价格差额对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关税。

例如,欧洲共同体为推行农业保护政策,一直对非成员国谷物进口征收差价关税。

4.补征和追征是海关在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当征收的税额(称为短征关税)时,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所差税款的一种行政行为。

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

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以内可以追征。

2.A3.B

6.D7.C 8.B9.D10.C

1.ACD3.AD4.CD5.ABD

6.ABC7.ABDE 8.ABC9.AB10.ABC

三、案例分析

1.

(1)关税完税价格=1500(万元)

[

进口环节关税=300(万元)

进口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00(万元)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消费税=200(万元)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增值税=320(万元)

(2)300×

4天×

‰=(万元)

2.

(1)轿车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

① 

确定关税的完税价格=(万元)

② 

确定关税应缴税额=(万元)

③ 

组成计税价格=(万元)

④ 

确定消费税税额=(万元)

⑤ 

确定增值税税额=(万元)

(2)加工货物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增值税:

应纳关税税额=23×

20%=(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

16%=(万元)

(3)国内销售环节6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税额=24*(1+16%)*16%万元)

%

3.

(1)境内外技术培训费,不得计入关税完税价格;

保险费按“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100+5)×

(1+3‰)=(万元)。

(2)进口关税=×

15%=(万元)。

(3)进口环节增值税=(+)÷

(1-15%)×

进口环节消费税=(+)÷

15%=(万元)

进口环节应纳税金合计=++=(万元)。

(4)内销环节增值税=232÷

16%×

10%=(万元)

进口环节已缴纳过消费税,所以在销售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

内销环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7%+3%+2%)=(万元)

内销环节实际应缴纳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合计=+=(万元)。

第6章课后练习题

1.25%

2.5年

{

3.利润12%

4.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5.5个月

1.A2.A 

4.ABD

6.D7.B 

9.AD

3.×

5.√

/

1.所得税的特点:

①所得税与宏观经济波动联系最紧密;

②征税对象是所得,计税依据是纯所得额;

③所得税是直接税;

④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⑤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用;

⑥计税较为复杂;

⑦在税款缴纳上实行总分结合。

流转税与所得税的不同,提示:

计税依据,对成本的影响,税负转嫁,计税方法等方面考虑。

2.我国不征税收入主要目的是对部分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税法规定的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包括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3.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手续费及佣金、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均采用限额扣除。

为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应尽量避免限额扣除的项目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使限额扣除项目尽可能不被纳税调增。

4.会计利润的确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

纳税调整是因为会计法规和税收法规的差异形成的。

纳税调整项目主要包括:

收入确认调整、成本费用税金扣除调整、资产损失扣除调整、营业外支出调整、各项准备金调整、资产调整、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调整、企业重组调整等。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

纳税调整项目。

如各项准备金的调整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各项准备金应列作资产减值损失,允许在计算利润时扣除。

但现行税法只对金融业、保险业、证券行业的企业以及中小信用担保构等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准备金允许扣除,其他企业计提的各项准备金,均不得在计提时税前扣除,要进行调整。

1.D2.C3.B4.C5.D6.D7.B8.D9.B10.D

11.C13.B14.C15.C16.B17.D18.A19.B20.D

二、多项选择题。

1.AC2.CD3.ACD4.AC5.BCD

6.ABD7.BCD8.BCD9.BCD10.ACD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

(1)A国分支机构境外所得已纳税款扣除限额=100(万元)

A国分支机构境外所得已纳税款=136(万元)

(2)B国分支机构境外所得已纳税款扣除限额=50(万元)

B国分支机构境外所得已纳税款=(万元)

(3)境内境外所得全年应纳所得税总额=400(万元)

该企业2011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万元)

2.会计利润=404(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04+38-104=338(万元)

应纳税额=338×

25%=(万元)

3.

(1)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为80-4=76(万元);

(2)直接向小学的捐款80万元,不属于公益性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全额调增80万元;

(3)甲公司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10万元,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为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应纳税调增的金额为10万元;

(4)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650-76+80+10=664(万元)

(5)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664×

25%-200×

10%=146(万元)

4.

(1)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5500×

5‰=(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80×

60%=48(万元)>万元,所以准予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5500×

15%=825(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800+300=1100(万元)>825万元,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825万元。

  (3)支付给银行的60万元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0÷

1000×

100%=6%。

  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1000÷

400=>2,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400×

6%=48(万元)。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60+48=108(万元)。

(4)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以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支出可以一次性在成本中列支;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70×

12%=(万元),实际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65万元>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万元。

  因违反合同约定支付给其他企业的违约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违反工商管理规定被工商局处以的罚款,属于行政性质的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100-65+=(万元)。

  (5)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400×

2%=8(万元),实际拨缴的6万元没有超过限额,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400×

14%=56(万元)<实际发生的6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5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56=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400×

8%=32(万元)<

实际发生的37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7-32=5万元。

工资总额、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

  (6)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该居民企业201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70+()+(1100-825)+(60-48)+()+9-10-45-25=(万元)。

  (7)境外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45÷

(1-20%)×

15%=(万元),实际在A国缴纳的税额=45÷

20%=(万元),由于在境外A国实际缴纳的税额超过了抵免限额,所以可以全额抵免,不需要在我国补税;

境外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25÷

(1-10%)×

15%=(万元),实际在B国缴纳的税额=25÷

10%=(万元),需要在我国补税=(万元)。

  该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8)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30×

10%=3(万元)

  该居民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15%+(万元)。

第7章课后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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