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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5.一般事故分为:

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1)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

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

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2)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B4.5客车大破1辆。

B4.6机车中破1台。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3)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

C1.列车冲突。

C2.货运列车脱轨。

C3.列车火灾。

C4.列车爆炸。

C5.列车相撞。

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C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

C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

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

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

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

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

C21.电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

C22.客运列车分离。

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

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

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

(4)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

D1.调车冲突。

D2.调车脱轨。

D3.挤道岔。

D4.调车相撞。

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

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D8.货运列车分离。

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D13.列车拉铁鞋开车。

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

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

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

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㈢事故的定责

《事规》第五十四条规定:

营业线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属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定上述相关单位责任;

同时追究设备管理单位责任。

已经竣工验收的设备,因质量问题发生责任事故,确属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的,定上述相关单位责任;

属设备管理不善的,定设备管理单位责任。

㈣事故的责任追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十三条“跨越、穿越铁路线路…..,或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人经过道、管道…..。

实施前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线路施工安全规范,不得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

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方案应当通报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干扰,阻碍事故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营业线施工造成事故的案例分析

㈠历史的教训

1.2008年“4.28”胶济线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

2008年4月28日4时36分,由北京开往四方的T195次客运列车(北京机务段SS

90182号牵引)以131km/h速度运行至济南局胶济下行线王村—周村东间K290+972处(曲线半径400m),因超速运行造成机后9—17位车辆脱轨,列车发生分离,其中9—14位车辆颠覆,15位车辆脱轨冲向上行线,与正以70km/h速度运行的由烟台开往徐州的5034次客运列车(济南机务段DF110400号牵引)在K290+949处发生冲突,导致5034次机车及机后1—3位车辆颠覆,4—5位车辆脱轨;

T195次机后15—17位车辆颠覆。

事故造成72人死亡,416人受伤,机车报废1台,客车车辆报废14辆,损坏线路648m以及部分通信信号、牵引供电设备,中断胶济上、下行线行车21小时22分,构成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

2.2008年“1.23”胶济线铁路交通重大事故

2008年1月23日20时48分,D59次动车组(济南局CRH2—037A/053A号)运行至济南局胶济线安丘—昌邑间K131+200处,与擅自强行上道活动的中铁十六局作业人员相撞,造成18人死亡、9人受伤,构成铁路交通重大事故。

㈡2009-2010年我局因施工原因造成的事故统计分析

1.按单位分类

2009-10年南昌局管内共发生35件因施工原因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具体数据统计如下:

2009年23件,其中局属7件,施工单位16件

2010年12件,其中局属5件,施工单位7件

2.按性质分类

在35件事故中,B类1件、C类12件、D类22件

3.按原因分类

⑴B类:

B4.1调车脱轨中断繁忙正线超过1小时,1件

⑵C类:

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7件

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2件

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1件

C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1件

C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1件

⑶D类

D1调车冲突,1件

D调车脱轨,5件

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6件

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4件

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1件

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列车,6件

4.分类分析

从2009年-10年我局发生的营业线施工事故的分类统计中可以看出,发生营业线施工事故概率最高的是以下几个事故种类:

1.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7件;

2.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6件;

3.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列车,6件;

4.D调车脱轨,5件;

5.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4件;

6.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2件。

㈢2009-2010年我局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典型事故案例

1.“12.1”京九线小池口站轨道车脱轨一般B类事故

事故概况:

2009年12月1日22时07分,主体施工单位西安电化公司与共用施工单位西安通号公司在共用施工天窗期间施工(西安电化公司在京九线孔垄站至小池口站Ⅰ道、3道、5道及两端咽喉区至九江站间下行线进行新建接触网调整施工,西安通号公司在小池口站进行CTC电务功能调试施工),由于西安电化公司57229次路用列车(编组5辆)在返回小池口车站的运行途中,关闭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在未确认列车进路情况下臆测行车,致使路用列车运行至3#道岔处,第一位轨道车和第二位平车脱轨,脱轨后走行37m并损坏5#道岔。

经救援,于2日2时08分开通线路,事故中断京九下行线行车2小时48分(注:

调度命令10188号施工起讫时间为:

20时39分至23时20分。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第14款规定,该事故中断铁路行车时间以23时20分起计算),影响4趟旅客列车、5趟货物列车晚点,构成铁路交通一般B类事故(B4.1项)。

事故原因:

施工主体单位西安电化公司京九项目部在实施913项施工计划时,违反《技规》第270、313、314条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施工前没有协调制定完善的共用天窗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组织共用单位召开共用天窗施工协调会,未履行主体施工单位基本职责。

施工中驻站联络员擅离职守,中断了车站行车指挥与现场施工负责人和防护员的联系,特别是没有将西安通号公司已开始CTC功能试验重要信息报告给施工负责人,致使负责人没有掌握共用天窗单位西安通号公司京九项目部的施工作业情况;

更为严重的是,在本人不在行车室的情况下,臆测告诉57229次司机3道进路好,误导了57229次司机违章驾驶。

轨道车司机在返回车站途中臆测行车,关闭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导致车站多次呼叫无法联系上,轨道车在没有确认进路状态的情况下盲目进站。

事故定责:

定西安电化公司京九项目部负主要责任,铁四院京九电改项目六标监理部负重要责任,西安通号公司京九项目部负次要责任。

追究南昌铁路局京九电气化改造建设指挥部同等主要责任。

事故教训:

⑴共同施工不协调。

作为施工主体单位的中铁电化局西安电化公司,在被安排与西安通号公司共用施工天窗时,没有按照规定组织召开共用施工天窗协调会,没有针对共用天窗布置安全重点监控事项,对共用天窗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的卡控措施,导致两个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安全失控。

⑵防护职责不履行。

西安电化公司京九项目部驻站联络员在施工过程中擅离职守,中断了车站行车指挥与现场施工负责人和防护员的联系,当57229次轨道车司机询问可否进站时,驻站联络员在没有回到行车室时臆测回答“3道进路好的”,向轨道车司机提供错误信息。

⑶行车规章不执行。

西安电化公司京九项目部轨道车司机在返回小池口站时,不执行联控制度,违章擅自关闭了列车无线通信设备,导致车站多次呼叫无法联系上,运行过程中不确认进路,臆测行车,错失了防止事故发生的关键时机。

⑷监理作用不发挥。

铁四院京九电改项目六标监理部未将确保施工安全放在监理工作的重要位置,自11月19日以后,将主要重点放在了工程竣工验收上,对尚未完成的施工工程没有安排监理对现场的安全质量进行监控,导致现场施工安全缺失重要的监督卡控环节。

⑸计划实施不卡控。

路局京九电化改造指挥部、调度所按西安电化公司的申请审批施工计划,对可能影响接触网施工车辆运行安全的CTC电务功能调试施工与接触网施工合并执行后的卡控措施,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⑹建管职责不落实。

京九电化改造指挥部对共用天窗施工不重视,在共同天窗施工日计划下达后,没有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协调制定卡控措施,也没有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协议等是否完善,施工当日未派员到场监督,也未督促监理单位进行监管,致使一系列违章施工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

⑺施工组织不到位。

一是路局调度所在组织实施913项施工计划时,只按调度命令格式下发封锁线路、停用信联闭调度命令组织施工,未追问车站值班员命令交付情况,也未提醒车站值班员联控司机站内CTC联调试验施工开始,停止站内行车;

二是小池口车站施工组织履责不到位,施工前未组织施工和设备管理单位认真填写《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在CTC电务功能调试施工调度命令下达后,没有及时提醒施工主体单位车辆不能进站等注意事项,失去了防止事故发生的一道防线。

2.“8.10”京九线共青城~军山间T167次旅客列车碰撞作业梯车一般C类事故

2009年8月10日9时14分,T167次旅客列车运行至京九线共青城至军山间下行线K1378+200处,发现列车运行前方约200m处线路上有接触网作业梯车,立即采取紧急停车措施,由于距离太近制动不及,撞上接触网作业梯车,列车于9时15分停于K1379+044处,9时26分开车,构成一般C类列车运行中碰撞作业梯车事故(C13)。

中铁电化局西安电化公司作业人员违反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3条和《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第3条规定,在无施工计划、无调度命令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在正常运行的京九线下行K1378+400(163#杆)处,组织施工人员擅自上道,进行安装吊弦作业,致使来车时下道不及,导致机车撞上作业梯车。

铁四院监理公司违反《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58条规定,在承接工程监理合同后,没有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单位防护体系不健全、基本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以致严重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得到整改。

定中铁电化局西安电化公司主要责任,南昌铁路局京九电改指挥部监管不到位追究同等责任;

铁四院监理公司重要责任。

3.“1.22”杭深线福安站57102次轨道车撞梯车一般C类事故

2010年1月22日22时43分,57102次(福州工务段轨道车)从宁德站开往霞浦站,列车在通过福安站Ⅱ道K767+650处时,撞上中铁电化局三公司温福项目部违章上道作业的梯车,轨道车停于22时43分停于K767+521处,23时08分区间开车,停车25分钟,构成一般C类列车运行中碰撞车梯事故(C13)。

⑴中铁电化局温福项目部负责人方玉生违反《技规》第307条规定,得到电调命令停电后,在没有得到施工封锁命令和设好行车防护的情况下,擅自通知上道施工。

⑵中铁电化局温福项目部驻站联络员违反南铁办发(2008)222号《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第46条规定,在接到福州供电段驻站联络员陈敏彤通知接触网停电通知后,传达命令严重漏项,只简地通知施工负责人“停电了,可以电验电接地”,对“福安站线路未封锁,不能开工作业,需待57102次路用列车通过福安站后再向车站申请福安站封锁作业命令”的重要信息没有告诉施工负责人。

定中铁电化局全部责任,追究福州供电段同等责任。

4.“4.6”中铁建电气化局在鹰厦线厦门北Ⅱ场超范围施工一般C类事故

2010年4月6日,中铁建电气化局南方公司福厦四电集成项目部按计划“1246项”在厦门北Ⅱ场登记:

6道、8道683km+900m至684km+500m进行接触网立杆、软横跨安装、架线、接触悬挂调整施工。

杏厦供电臂停电。

施工负责人:

寇化桥,福州供电段配合施工设备检查人:

邵灵、白惠民。

0时04分调度发令同意自0时20分至3时50分封锁6、8道进行施工作业。

0时47分,因中铁建电气化局南方公司施工人员擅自使用接触网梯车在SF进站信号机至D218信号机间进行施工作业,导致轨道电路红轨,1时00分,红光带消失,构成一般C类超范围施工事故(C24)。

中铁建电气化局南方公司为处理4月5日厦门北南岔区SF进站信号机至D218信号机间遗留的2处拉出值,同时为处理I、4道1定位坡度偏低问题,利用与“1246项”施工计划:

厦门北Ⅱ场6道、8道683km+900m至684km+500m接触网封锁施工杏厦供电臂停电天窗,擅自超范围施工,造成厦门北Ⅱ场南端SF进站信号机至D218信号机间轨道电路红轨。

定性定责:

定中铁建电化局福厦四电项目部全部责任,追究铁四院监理联合体、福厦与厦深铁路厦门枢纽建设指挥部重要责任。

5.“4.6”中铁建电气化局在鹰厦线厦门北Ⅱ场超范围施工一般C类事故

6.“6.21”鹰厦线57018次列车刮坏行车设备设施一般C类事故

2010年6月21日1时35分左右,57108次列车(中铁一局DF4-3779,中铁一局工程轨排车)运行至鹰厦线东孚~前场间K667+400处,因机后第10位车辆上行右侧龙门吊走行轨断裂向外移动侵限,将东孚~前场间H04#支柱,13#至67#中共41根支柱刮坏,构成一般C类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实施事故(C16)。

57108次列车第10位(N17AK5064844)上行右侧龙门吊走行轨断裂向外移动侵限。

定中铁一局全部责任,东南沿海铁路福建公司、福厦铁路二标监理联合体、漳州车务段负重要责任。

⑴规章制度不健全。

中铁一局未建立长轨运输车辆的安全保证体系,未明确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制度,对走行轨的检查存在缺漏。

⑵发生事故不报告。

一是事故发生后,中铁一局未按《事规》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事故信息;

二是厦门公安处于7时50分即发现接触网支柱被刮伤严重,没有立即将事故险情通知有关行车单位采取措施,直到9时07分才通知厦北供电车间,险些导致接触网倒杆危及旅客列车安全。

⑶事故调查不配合。

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时,中铁一局隐藏事故物证,拒不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断裂的走行轨,导致事故原因和教训不能得到及时的判定。

⑷岗位职责落实不到位。

中铁一局运转车长严重失职,违反《技规》第271条“运转车长在列车运行中应做到:

加强了望,注意列车运行状态及信号显示”的规定,在长轨车运行中对车辆的了望不彻底,未能及时发现走行轨侵限并采取停车措施,导致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共刮伤接触网支柱41根。

⑸事故教训不吸取。

中铁一局6月6日刚发生一起冒进信号的一般C类事故,该单位没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反思和查找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导致事故频发。

⑹监督检查不到位。

一是对于中铁一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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