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8130357 上传时间:2022-12-13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5.7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市城管局统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上罚款:

(一)在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的;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的;

(三)未经批准,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广告宣传品等,或者虽经批准,但未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未立即清除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对违法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的。

(二)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

(三)不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四)在沿街或者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的;

(五)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不符合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要求,或者未保持完好,整洁的;

(六)城市雕塑未保持完好的,整洁的;

(七)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

(八)临街工地不打围作业,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堆放混乱,渣土未及时清运,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和覆盖,施工废水,泥浆随地排放,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第十一条 

有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进入城区的交通运输车辆车容不整洁,影响市容的;

(二)在城区内饲养家禽、犬只(警犬、军犬、科研犬、演艺犬、观赏犬除外),敞放家禽以及在公共场所敞放逗留观赏犬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集贸高层及停车场的;

(二)未经批准、拆除、损坏、占用、挪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三)未经批准设置1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的;

(四)车辆清洗站强行拦截车辆清洗的。

第十三条 

医疗、疗养院、宾馆、科研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责令纠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在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经营餐饮,文化娱乐等各类船舶,不按规定处理其废水、固定废物,或者将其垃圾、粪便等废弃物倾倒入或者排入水面的,责令纠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节 

城市规划执法

第十六条 

市城管局统一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5-20%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十八条 

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后,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其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及时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

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或者拒不拆除,交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擅自延长使用期限或者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出租、转让、买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开采砂石、取土、弃土、堆放废渣垃圾或者填挖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市容、市貌,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治理,恢复地形,地貌。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责令改正。

在改正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建设申请不得予以审批。

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或者转让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土地。

第三节 

城市园林绿化执法

第二十二条 

市城管局统一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三条 

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责令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加倍交纳绿化费。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向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下同)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向产权人赔偿损失,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的,责令改正、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向产权人赔偿损失,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临时用占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2倍罚款。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又不向产权人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向产权人赔偿损失,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2倍罚款。

第二十八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造成损伤或者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向产权人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每株树木200地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每株树木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市政道路及公用事业执法

第二十九条 

市城管局按照本章规定行使市政、公用事业以及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四)在桥梁上驾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七)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八)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九)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十)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十一)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十二)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十三)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责令期限改正,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以及在依法划定的城市配水厂、净水厂安全保护区(外围30米)内新建高度10米以上建筑物或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的、责令期限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正常运转和安全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燃气事故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对责任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停放(含临时停放)车辆的,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道路、设施损失的,应予赔偿。

非机动车,两轮摩托车在人行道(含桥梁人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的,处5元罚款或予警告。

第五节 

环境保护执法

第三十七条 

市城管局按照本章程规定行驶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以及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的;

(二)违反公共机关的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不采取控制音量或者其他有效措施,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四)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采取限制作业时间等有效措施,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响嗽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器等功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管理者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二)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管理者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三)在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晚22点至晨7点期间内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但抢修、抢险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并经批准的除外。

第四十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一)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二)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三)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使用清洁能源的规定继续使用燃煤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煤设施。

第六节 

工商及食品卫生执法

第四十四条 

市城管局按照本章规定行使工商及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证商贩、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以及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五条 

对场外(店外)经营的无照商贩,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收缴无照经营者的物资、物品,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生产经营工具,并处5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未在指定地点摆卖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的,应当劝其改正并予以批准教育,经劝阻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超出经营门市(以门槛为界)临街摆放的工商企业或者个体经营业主、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个体经营业主罚款不超过1000元限额);

情节严重的,可暂扣其商品或者经营工具。

第四十八条 

在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其他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未经批准,不按照批准的期限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拆除或者整修,费用由广告设置者承担,并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四节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场外(店外)饮食生产经营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场外(店外)饮食生产经营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执法程序及执法监督

第五十条,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市城管局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本办法未作详尽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作了具体规定的,由市城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

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本办法未作详尽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作了具体规定但未授权市城管局实施的,非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市城管局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第五十一条 

市城管局实施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法人员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志,出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发的有效《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

(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单据;

(五)实行罚款缴分离制度;

(六)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七)《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制度。

第五十二条 

市城管局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对当事人加强教育,并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市城管局查处违法行为,有权依法采取证据登记保存和强制拆迁等行政强制措施,有权依法会同或者提请有关行政机关收回,吊销当事人持有的行政许可证照。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本办法若干罚款规定的,按其中最重一项进行罚款,不得重复罚款,但种类不同的处罚除外。

新公布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城管局查处违法案件,需作赔偿的应通知有关行政部门提出赔偿标准,再作出处罚及赔偿决定,并将收取的赔偿金及相关资料及时移交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受害人。

第五十三条 

市城管局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经市城管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市城管局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办理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市城管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行政机关备案。

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涉及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后,须将其审批决定送市城管局备案。

涉及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审批办法,备案办法,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市城管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完善依法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有关行政机关和广大市民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拒绝、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执法资格,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牟取不法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及时查处破坏城市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的;

(三)执法犯法,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滥施处罚或者越权实施处罚的;

(五)拒不执行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批准,是指经过市城管局以外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批准,且手续真实、齐备、合法。

市城管局认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涉及城市管理的审批决定违法或者不当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市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不当的,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程序提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散。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过去作出的与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00二年三月一日

残阳渐逝,血红冲天。

  半是夕阳余光,半是狰狞血雨。

  是的,血,到处都是冷腥的鲜血。

  整个皇宫之内,血流成河,白玉理石全被洗涮成黑红之色,到处是断壁残肢,尸横一片,到处是厮杀后的痕迹。

  “为什么?

” 

  百里冰左手紧捂着胸口,瞪大着眼睛看着对面十米敌对方处,挥手点兵之人。

  那是她的未婚夫,她倾尽一生所爱之人。

  亦是绝杀她百里一族,将她迫入绝境之人。

  她不懂,为何倾尽所有的爱,换来的是百里一族的灭顶之灾。

  台下之人仍是一身儒雅白衣,清俊的脸上,就连平日里对她宠溺的笑容都没有变过。

  冷逸辰就这样含笑相对,却不肯多说只字片语。

  权利?

利益?

  她虽是寒月帝国唯一的继承人,可是她早已与身为寒月帝国帝皇的外公达成协议,她与冷逸辰成婚后,冷逸辰为帝,她为后,她会做好他的贤内助,她从来不是他成功之路上的绊脚石,他为何要如此对她?

  冷逸辰仍是气定神闲的坐在不远处,手中的白羽扇仍旧轻摇着,完全不惧百里冰眼中的怒意,只是仿佛没有听到她的问话般,仍一派温和之笑,却坚定的吐出一个字,“杀!

  百里冰怒上心头。

  手中剑气如虹,眼看便要破势而出,却听到远处传来震天动地,撕心裂肺的愤然吼声,“冷逸辰,我百里一族与你不死不休!

  “噗!

  百里冰同一时刻,一口鲜血狂喷而出,心脏之处传来剧痛。

  她突的单腿倒下。

  是皇帝外公的声音。

百里冰痛苦的闭上眼睛。

  果然,冷逸辰在派人围杀她的同时,也对她的皇帝外公与其他族人动手了,看来百里一族今日恐怕难逃灭族之祸了。

  她看着惜日对她呵护倍至的爱人,指甲恨得深入掌心,却感觉不到半丝痛意。

  血阳残光,打在百里冰的脸上,映红了她的眼,也血洗了她的心。

  “冷逸辰,你借我生辰之名,将我百里一族全部聚此,竟是为了灭我全族。

  你可知欺我百里者,杀无赦。

”明明落在下风,却仍是气度非凡,那轩昂之姿,百分不输男儿。

  百里冰冷面肃目,冷冷怒视着冷逸辰。

  天色瞬间黯然,黑云密布,邪风四起,所有天地剑气从四面八方汇集于百里冰身上,她的剑力更胜之前。

  冷逸辰前密密麻麻的高手执剑相护,可他仍然感觉到了百里冰身上所散发的凛冽剑气。

  他笑容未变,眼神却一沉。

  第一高手就是第一高手,她的内功,竟让他觉得有毁天灭地之势,难怪她会成为寒月帝国的传奇。

  可惜,可惜了……

  “大家小心,小心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