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课道德与社会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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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课道德与社会规范
第一二課道德與社會規範
社會規範的比較:
習俗
宗教
道德
法律
產生
逐漸演變形成。
最早的社會規範(禁忌)
假託神意而創立。
人類良心意識的發展。
國家依法定程序制定。
內容
日常社會生活中反覆發生的行為模式。
主要是規定人與神的關係,旨在勸人為善。
指示行為的善與惡,要求人們行善去惡。
以不能或缺的生活行為規範為制定內容。
作用
維護善良風俗。
約束人類內在的信仰。
規範人類何者當為,何者不當為。
只重義務。
著重外在行為之考察,權利、義務兼重
制裁
違反者由社會輿論譴責,效力弱。
違反者受到宗教戒律制裁,效力弱。
違反者會引發社會輿論的批判,效果弱。
違反者由國家公權力制裁,效力強。
道德的「多元觀」
(1)進行道德是非判斷的基準不只一種,而是有不同的道德判斷理論,我們稱為「道德的多元觀」
(2)在道德多元觀下,依據不同的道德判斷基礎,說謊並非都是不道德的,而必須視情境而定
.道德絕對主義
(1)道德絕對主義指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可以違反道德誡命
(2)舉例而言,道德教導人們不可以說謊,那麼無論任何理由,即便是為了拯救自己或他人的生命,也都不可以說謊
.道德相對主義
(1)道德相對主義是指,在世界上並沒有普遍有效的道德價值或原則,道德會因為不同國家社會而有差異,在某一地方是正確的行為,在另一個地方可能是不道德的
(2)道德相對主義認為道德評價是純粹主觀的,沒有一定的善惡、應否、好壞的標準
三種道德理論
理 論
代表人物
內 涵
效益論
邊沁、彌爾
(1)效益論是以「行為結果」作為判斷是否合乎道德的基礎,當行為可以產生最多的善或造成最少的惡時,這個行為即是合乎道德
(2)問題:
效益論不足之處如下:
第一,哪些是善哪些是惡,需要更多理論的說明。
第二,好的結果與壞的結果不見得可以放在同一個天平上衡量,因此很難判斷最後究竟是獲得善還是惡
義務論
康德
(1)義務論反對效益論從結果來辨別是否道德,義務論認為道德是從義務而來,是有「良善動機」的
(2)一個行為的價值不在於這個行為是否會帶來良善的結果,而必須檢視動機與行為本身是否良善
(3)問題:
義務論強調行為的義務本身,然而有些義務是相互衝突的,例如父母與子女同時落水,我們對他們都有救援的義務,但當我們只能拯救一人時,這時就有義務的衝突,這是義務論所無法解決的
德行論
亞里斯多德
(1)效益論與義務論分別重視行為的結果,以及行為的動機與行為本身,焦點都在行為上;德行論的焦點則在「行為人」本身
(2)道德與否並不是單次行為的判斷,道德的提問應該從「我應該怎麼做?
」轉換成「我應該成為什麼樣的人?
」人性以追求幸福及至善為最終目的,要透過不斷的實踐道德,才能成為一個有道德的人
(3)在這樣的思考下,實踐道德固然重要,但道德的實踐並不是像道德絕對主義者那樣嚴格地遵守道德原則,而是應該全盤考量行為者的習慣、動機、情感與需求
公共倫理
校園倫理
指校園中人與人之間互動所應遵循的規範。
是維繫校園秩序的基礎,也是學校能有效發揮教育功能的動力。
工作倫理
指個人在從事工作時,對自己、他人、社會大眾,以及工作本身所應遵行的行為準則和道德規範。
又稱為職場倫理或職業道德。
資訊倫理
是人類產生、傳播、整理、保存、檢索及利用資訊時的行為準則,也就是資訊利用和資訊科技相關的價值觀。
學者梅森(R.Mason)的看法,資訊倫理牽涉四個重大議題:
隱私權、正確權、財產權、使用權。
科技倫理
指人類如何發展和使用科技的道德規範與行為標準。
科技無善惡,科技的發展與應用才牽涉到善惡好壞的倫理問題。
經濟倫理
是人們在進行經濟活動時所應遵守的相關規範。
包括生產者如何促進經濟成長、廠商之間的商業互動、消費者進行消費行為時所應遵守的規範等。
生命倫理
指對生命的意義與價值所抱持的基本態度。
生命倫理強調要以尊重的態度對待所有的生命,尊重所有生物的生命尊嚴與發展空間。
環境倫理
是為了解決環境反撲所提出的道德觀,將道德的範疇進一步從人與人之間擴展到人與自然之間,去思考人與自然間的和諧
動物倫理
是在反省人們該如何與動物共處
※●個人的道德觀是與他人互動、學習而慢慢發展的。
個人在與他人互動中,觀察他人的行為、外在的規範,進而思考反省自己的行為和道德觀,並且修正不合宜之處,這個過程稱之為「反思」,會使個人人格更完整。
HOWTODO?
1. 設身處地的自我省思;2.理性溝通;3.不以自身利益為中心的道德省思
道德發展理論
皮亞傑
階 段
內 涵
無律階段
出生的嬰兒認知屬於前運思期,不容易有具體邏輯,難以接受資訊與他人觀點。
嬰兒欠缺對於對錯的判斷,不會以道德為行為的準則,是「無律」的階段。
嬰兒多半以自我為中心,不會想到他人,也不顧及人際關係
他律階段
到幼齡時進入「他律」期,道德對於兒童而言是外在的規範,必須靠大人的教育才會產生作用。
小朋友看到玩具就想要,心裡並不會想到這樣的行為是不是會影響到其他小朋友
自律階段
1.慢慢成長後,兒童開始發展思考對錯的能力,也會根據行為結果考慮行為對錯。
道德開始在人的內心形成,變成自律的規範
2.人會相信內在正義,認為違反社會規範會受到懲罰。
即使沒有大人的訓誡,成長中的兒童也會慢慢思考搶玩具是不是會影響其他小朋友,進而調整自己的行為
柯爾伯格
三期
六段
內容
道德成規前期
4~9歲
(4歲~小學3年級)
懲罰服從
遵守規範以避免懲罰,行為之善惡取決於其具體後果。
相對功利
以個人需求決定是非對錯,一切好惡遵循禮尚往來的互惠原則。
道德成規期
10~18歲
(小學、中學)
尋求認可
希望得到讚許,表現從眾行為。
遵守法規
法律是絕對的權威必須受尊重。
道德成規後期
19歲以上
社會法治
道德判斷決定於社會公認的人權標準,是非判斷亦基於理性思考。
法律可以修改,絕不盲從。
普遍倫理
善惡決定於個人良心,並涵蓋人類尊嚴、正義、公平等抽象概念,道德推理基於邏輯思考。
第三課基本法律概念
一、現代社會中的法律類型
按位階分:
按是否有法典分:
中央法規
憲法
國家的根本大法,規範國體、政體、主權、政府運作、人民的權利義務,以及基本國策
成文法
由有民意授權的立法機關制成文書典籍,並經過一定程序公布的法律
法律
由 立法院 通過,並經總統公布的法律,又稱為狹義的法律
不成文法
沒有制定成一部法典,卻具有法效力的法律。
如英國憲法、習慣、法理、判例
命令
在法律授權之下,由中央行政機關所制定的命令
地方自治法規
地方自治團體在一定的範圍內可以針對地方的事項制定法規範
按管轄範圍分:
地方自治條例
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者
國內法
管理國家內部的國家與人民之間,以及人民與人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
地方自治規則
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
國際法
用來規範國與國之間或國際組織與國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
按性質分
按法律規定內容分
按適用對象分
公法
涉及公共利益、國家對人民的統治關係,或一方為具公權力的行政機關
實體法
是規範權利歸屬、義務負擔,以及權利義務應如何分配的法律
普通法
適用於全國所有人、所有地區、所有事項、所有時間的法律
私法
規範個人利益、私人間的法律關係,不涉及國家公權力的行使
程序法
規範如何實現這些權利義務的程序與方法的法律
特別法
適用於特定人、特定地區、特定事項與特定時間的法律
社會法
第三法域,國家為了避免或解決資本主義所產生的問題,透過國家公權力對於某些私法領域加以干涉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位階理論:
由凱爾遜(HansKelsen)所提出。
1.垂直面向
最高階
憲法(基本規範),為最高級的基本規範,也是國內各法規的主要來源與依據,內容最少,方式最抽象
次高階
法律(一般規範),是指由立法機關經過一定程序所制定的法規範,數量次之
最低階
命令,基於立法授權或行政職權而制定,數量最多。
包括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兩種:
2.水平面向
意義
同一個位階的法律,針對相同事項均有規定時,法律適用的順序
類型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後法」優於「前法」
制定的正當程序
憲法
提案機關
由立法委員 1/4 提議, 3/4 出席,經出席委員 3/4 決議提出修正案
複決機關
修正案於公告六個月後,經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 總額半數 ,始可通過
法律
提案
立法委員 15 人以上、各黨黨團、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
編列議程
送交 程序委員會 ,提報院會
三讀
①一讀:
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或進行「逕付二讀」
②二讀:
立法院院會先將法案做廣泛討論,再逐條提付討論
③三讀:
除內容有相互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只得為文字修正
議決
立法委員1/3出席,以出席委員1/2以上同意即為通過
公布
總統依法於10日內公布法律,需經行政院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副署
覆議
: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如經過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該接受該決議補充
命令
制定機關
行政機關
命令名稱
規程、規則、細則、準則、辦法、綱要、標準
程序
命令是行政機關在 法律授權 之下而訂定,沒有一定的制定程序。
其功能主要在於補充法律的不足,因此也必須適用法律的相關原理原則(又分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惡法亦法
惡法非法
定義
只要法律是經過合法的程序制定,不論法律規定內容的本質善惡如何,都應該加以遵守
惡法違背了法律本身應該蘊含的公平、正義、理性等之法律原理,已失去它的正當性,人民即有拒絕服從的權利
強調
秩序
正義
解決方法
修改法律
直接反抗
1.請願法:
以請願方式要求立法院修正或廢止
2.公民投票法:
透過公投決定法律的存廢
3.大法官釋憲:
由大法官解釋法律是否違憲
1.公民不服從
2.積極地以和平手段或革命手段反抗惡法
第四課憲政主義(請連同第二冊第二課「民主政治3特色」聯想)
(一)人民主權→間接民主、權能區分
(二)權立分立:
防止政府濫權
(三)法治原則:
→依法行正~法律優越
(四)違憲審查:
選修上第5課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
.機關聲請:
1、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2、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3、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人民聲請:
4、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公民不服從:
或「市民不服從」,是指人民基於政治道德良心,以非暴力的違法行為來促使法律、政府與社會政策改變的過程。
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自由權
意義
是屬於「防禦權」的概念,目的在防止人民權利受到國家恣意侵害或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