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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课道德与社会规范

第一二課道德與社會規範

社會規範的比較:

 

習俗

宗教

道德

法律

產生

逐漸演變形成。

最早的社會規範(禁忌)

假託神意而創立。

人類良心意識的發展。

國家依法定程序制定。

內容

日常社會生活中反覆發生的行為模式。

主要是規定人與神的關係,旨在勸人為善。

指示行為的善與惡,要求人們行善去惡。

以不能或缺的生活行為規範為制定內容。

作用

維護善良風俗。

約束人類內在的信仰。

規範人類何者當為,何者不當為。

只重義務。

著重外在行為之考察,權利、義務兼重

制裁

違反者由社會輿論譴責,效力弱。

違反者受到宗教戒律制裁,效力弱。

違反者會引發社會輿論的批判,效果弱。

違反者由國家公權力制裁,效力強。

道德的「多元觀」

(1)進行道德是非判斷的基準不只一種,而是有不同的道德判斷理論,我們稱為「道德的多元觀」

(2)在道德多元觀下,依據不同的道德判斷基礎,說謊並非都是不道德的,而必須視情境而定

.道德絕對主義 

(1)道德絕對主義指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可以違反道德誡命

(2)舉例而言,道德教導人們不可以說謊,那麼無論任何理由,即便是為了拯救自己或他人的生命,也都不可以說謊

.道德相對主義 

(1)道德相對主義是指,在世界上並沒有普遍有效的道德價值或原則,道德會因為不同國家社會而有差異,在某一地方是正確的行為,在另一個地方可能是不道德的

(2)道德相對主義認為道德評價是純粹主觀的,沒有一定的善惡、應否、好壞的標準

 

三種道德理論

理 論

代表人物

內               涵

效益論

邊沁、彌爾

(1)效益論是以「行為結果」作為判斷是否合乎道德的基礎,當行為可以產生最多的善或造成最少的惡時,這個行為即是合乎道德

(2)問題:

效益論不足之處如下:

第一,哪些是善哪些是惡,需要更多理論的說明。

第二,好的結果與壞的結果不見得可以放在同一個天平上衡量,因此很難判斷最後究竟是獲得善還是惡

義務論

康德

(1)義務論反對效益論從結果來辨別是否道德,義務論認為道德是從義務而來,是有「良善動機」的

(2)一個行為的價值不在於這個行為是否會帶來良善的結果,而必須檢視動機與行為本身是否良善

(3)問題:

義務論強調行為的義務本身,然而有些義務是相互衝突的,例如父母與子女同時落水,我們對他們都有救援的義務,但當我們只能拯救一人時,這時就有義務的衝突,這是義務論所無法解決的

德行論

亞里斯多德

(1)效益論與義務論分別重視行為的結果,以及行為的動機與行為本身,焦點都在行為上;德行論的焦點則在「行為人」本身

(2)道德與否並不是單次行為的判斷,道德的提問應該從「我應該怎麼做?

」轉換成「我應該成為什麼樣的人?

」人性以追求幸福及至善為最終目的,要透過不斷的實踐道德,才能成為一個有道德的人

(3)在這樣的思考下,實踐道德固然重要,但道德的實踐並不是像道德絕對主義者那樣嚴格地遵守道德原則,而是應該全盤考量行為者的習慣、動機、情感與需求

公共倫理

校園倫理

指校園中人與人之間互動所應遵循的規範。

是維繫校園秩序的基礎,也是學校能有效發揮教育功能的動力。

工作倫理

指個人在從事工作時,對自己、他人、社會大眾,以及工作本身所應遵行的行為準則和道德規範。

又稱為職場倫理或職業道德。

資訊倫理

是人類產生、傳播、整理、保存、檢索及利用資訊時的行為準則,也就是資訊利用和資訊科技相關的價值觀。

學者梅森(R.Mason)的看法,資訊倫理牽涉四個重大議題:

隱私權、正確權、財產權、使用權。

科技倫理

指人類如何發展和使用科技的道德規範與行為標準。

科技無善惡,科技的發展與應用才牽涉到善惡好壞的倫理問題。

經濟倫理

是人們在進行經濟活動時所應遵守的相關規範。

包括生產者如何促進經濟成長、廠商之間的商業互動、消費者進行消費行為時所應遵守的規範等。

生命倫理

指對生命的意義與價值所抱持的基本態度。

生命倫理強調要以尊重的態度對待所有的生命,尊重所有生物的生命尊嚴與發展空間。

環境倫理

是為了解決環境反撲所提出的道德觀,將道德的範疇進一步從人與人之間擴展到人與自然之間,去思考人與自然間的和諧

動物倫理

是在反省人們該如何與動物共處

※●個人的道德觀是與他人互動、學習而慢慢發展的。

個人在與他人互動中,觀察他人的行為、外在的規範,進而思考反省自己的行為和道德觀,並且修正不合宜之處,這個過程稱之為「反思」,會使個人人格更完整。

HOWTODO?

1. 設身處地的自我省思;2.理性溝通;3.不以自身利益為中心的道德省思

道德發展理論

皮亞傑

階  段

內                       涵

 無律階段 

出生的嬰兒認知屬於前運思期,不容易有具體邏輯,難以接受資訊與他人觀點。

嬰兒欠缺對於對錯的判斷,不會以道德為行為的準則,是「無律」的階段。

嬰兒多半以自我為中心,不會想到他人,也不顧及人際關係

 他律階段 

到幼齡時進入「他律」期,道德對於兒童而言是外在的規範,必須靠大人的教育才會產生作用。

小朋友看到玩具就想要,心裡並不會想到這樣的行為是不是會影響到其他小朋友

 自律階段

1.慢慢成長後,兒童開始發展思考對錯的能力,也會根據行為結果考慮行為對錯。

道德開始在人的內心形成,變成自律的規範

2.人會相信內在正義,認為違反社會規範會受到懲罰。

即使沒有大人的訓誡,成長中的兒童也會慢慢思考搶玩具是不是會影響其他小朋友,進而調整自己的行為

柯爾伯格

三期

六段

內容

道德成規前期

4~9歲

(4歲~小學3年級)

懲罰服從

遵守規範以避免懲罰,行為之善惡取決於其具體後果。

相對功利

以個人需求決定是非對錯,一切好惡遵循禮尚往來的互惠原則。

道德成規期

10~18歲

(小學、中學)

尋求認可

希望得到讚許,表現從眾行為。

遵守法規

法律是絕對的權威必須受尊重。

道德成規後期

19歲以上

社會法治

道德判斷決定於社會公認的人權標準,是非判斷亦基於理性思考。

法律可以修改,絕不盲從。

普遍倫理

善惡決定於個人良心,並涵蓋人類尊嚴、正義、公平等抽象概念,道德推理基於邏輯思考。

第三課基本法律概念

一、現代社會中的法律類型

按位階分:

按是否有法典分:

中央法規

憲法

國家的根本大法,規範國體、政體、主權、政府運作、人民的權利義務,以及基本國策

成文法 

由有民意授權的立法機關制成文書典籍,並經過一定程序公布的法律

法律

由 立法院 通過,並經總統公布的法律,又稱為狹義的法律

不成文法 

沒有制定成一部法典,卻具有法效力的法律。

如英國憲法、習慣、法理、判例

命令

在法律授權之下,由中央行政機關所制定的命令

地方自治法規

地方自治團體在一定的範圍內可以針對地方的事項制定法規範

按管轄範圍分:

地方自治條例 

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者

國內法

管理國家內部的國家與人民之間,以及人民與人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

地方自治規則

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

國際法

用來規範國與國之間或國際組織與國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

 

按性質分

 按法律規定內容分

 按適用對象分

公法

涉及公共利益、國家對人民的統治關係,或一方為具公權力的行政機關

實體法

是規範權利歸屬、義務負擔,以及權利義務應如何分配的法律

普通法

適用於全國所有人、所有地區、所有事項、所有時間的法律

私法

規範個人利益、私人間的法律關係,不涉及國家公權力的行使

程序法

規範如何實現這些權利義務的程序與方法的法律

特別法

適用於特定人、特定地區、特定事項與特定時間的法律

社會法

第三法域,國家為了避免或解決資本主義所產生的問題,透過國家公權力對於某些私法領域加以干涉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位階理論:

由凱爾遜(HansKelsen)所提出。

1.垂直面向

最高階

憲法(基本規範),為最高級的基本規範,也是國內各法規的主要來源與依據,內容最少,方式最抽象

次高階

法律(一般規範),是指由立法機關經過一定程序所制定的法規範,數量次之

最低階

命令,基於立法授權或行政職權而制定,數量最多。

包括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兩種:

2.水平面向

意義

同一個位階的法律,針對相同事項均有規定時,法律適用的順序

類型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後法」優於「前法」

制定的正當程序

憲法

 

提案機關

由立法委員 1/4 提議, 3/4 出席,經出席委員 3/4 決議提出修正案

複決機關

修正案於公告六個月後,經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 總額半數 ,始可通過

法律

提案

立法委員 15 人以上、各黨黨團、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

編列議程

送交 程序委員會 ,提報院會

三讀

①一讀:

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或進行「逕付二讀」

②二讀:

立法院院會先將法案做廣泛討論,再逐條提付討論

③三讀:

除內容有相互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只得為文字修正

議決

立法委員1/3出席,以出席委員1/2以上同意即為通過

公布

總統依法於10日內公布法律,需經行政院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副署

覆議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如經過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該接受該決議補充

命令

制定機關

 行政機關 

命令名稱

規程、規則、細則、準則、辦法、綱要、標準

程序

命令是行政機關在 法律授權 之下而訂定,沒有一定的制定程序。

其功能主要在於補充法律的不足,因此也必須適用法律的相關原理原則(又分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惡法亦法

惡法非法

定義

只要法律是經過合法的程序制定,不論法律規定內容的本質善惡如何,都應該加以遵守

惡法違背了法律本身應該蘊含的公平、正義、理性等之法律原理,已失去它的正當性,人民即有拒絕服從的權利

強調

 秩序 

正義

解決方法

修改法律

直接反抗

1.請願法:

以請願方式要求立法院修正或廢止

2.公民投票法:

透過公投決定法律的存廢

3.大法官釋憲:

由大法官解釋法律是否違憲

1.公民不服從

2.積極地以和平手段或革命手段反抗惡法

第四課憲政主義(請連同第二冊第二課「民主政治3特色」聯想)

(一)人民主權→間接民主、權能區分

(二)權立分立:

防止政府濫權

(三)法治原則:

→依法行正~法律優越

(四)違憲審查:

選修上第5課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

.機關聲請:

1、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2、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3、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人民聲請:

4、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公民不服從:

或「市民不服從」,是指人民基於政治道德良心,以非暴力的違法行為來促使法律、政府與社會政策改變的過程。

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自由權

意義

是屬於「防禦權」的概念,目的在防止人民權利受到國家恣意侵害或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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