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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甲方同意作为专营权授予方,通过签订本合同将项目的专营权授予乙方。
2、乙方同意以BOT模式(定义见第1.1款)投资建设和运营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与移交等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BOT模式”或“BOT”指“建设、运营和转让,Build-Operate-Transfer”,即甲方将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委托权、投资建设权及在约定期限的经营权授予乙方,由乙方作为项目业主及特许经营者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在本项目专营期限届满后,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程序与方式将本项目移交给甲方。
1.2“本项目”指。
1.3“项目造价”指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项目估算总造价。
1.4“专营权”指甲方授予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及本项目范围内投资、设计、建造本项目,并在建成后经营、管理和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1.5“专营期限”指从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报经批准生效之日起至专营权结束之日止的时限,以有关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期限为准。
1.6“专营权赎回”指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甲方或国家可以提前收回专营权,并根据专营权已行使年限、经营的实际情况给予未行使年限相应的补偿。
1.7“不可抗力”指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及其他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控制的时间或社会现象,即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条声明和保证
2.1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2.1.1甲方保证本项目作为经营性项目的立项申请,已获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的批准。
保证本合同所确认的乙方所享有的本项目专营权合法有效。
2.1.2甲方保证本项目的合法性,为实施本项目甲方已经并且将继续履行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确保本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期的持续合法性。
2.1.3甲方签署本合同的人员是该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所委托的代理人。
2.1.4本合同期限内(包括其任何延长期),甲方应对为履行本合同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保密,并不得将乙方在本合同谈判中向其透露的任何保密资料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但是,应允许甲方出于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必要,将其依据本合同所收到的资料透露给相关第三方。
2.2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2.2.1乙方为依据相关法律合法组成、有效存续的合法企业,且拥有良好声誉。
2.2.2乙方签署本合同的人员是该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所委托的代理人。
2.2.3乙方具有充分的权力、权限和合法权利,以签订本合同所提及的以该方为签约方的全部合同和文件,并遵守和履行其在上述合同和文件项下的义务。
乙方就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在提供信息当时均是真实、正确的,无论该信息是否经过独立第三方的验证或审计。
2.2.4本合同期限内(包括其任何延长期),乙方应对为履行本合同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保密,并不得将甲方在本合同谈判中向其透露的任何保密资料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但是,应允许乙方出于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必要,将其依据本合同所收到的资料透露给相关第三方。
任何一方均同意,由于该方在本合同中所作声明、保证或承诺不真实、误导或被违反,而引起或与此相关导致另一方蒙受或发生任何损失、责任、费用或支出,该方应对另一方作出赔偿,并承担本合同约定其他违约责任。
第三条项目概况
31项目名称:
3.2项目位置:
3.3项目范围:
3.4项目其他描述:
第四条项目实施方式
4.1双方约定,本项目采用本合同约定的BOT模式实施。
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在本项目专营期满后,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程序与方式将本项目移交给甲方。
3.2乙方享有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及项目范围内建设、运营本项目的专营权。
3.3专营期满,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回本项目。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本项目移交给甲方。
第五条专营权
5.1在专营期限内乙方享有管理、经营、维护本项目并从本项目中获取收益的专营权,但须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各项规定的约束。
5.2专营权的内容
1)勘察设计委托权
乙方委托甲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
勘察、设计成果应得到乙方的确认,并由乙方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2)建设权
(1)乙方有权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并自主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甲方不得干涉。
(2)乙方负责本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筹集,融资渠道包括吸收其他投资者和发行债券、向国内外政府贷款、进行商业贷款以及在国内外进行招商引资等。
3)经营权
(1)收费权:
乙方享有本项目在运营期内的收费权
(2)其他权益:
乙方享有本项目,有权通过上述合法途径取得经营收益。
(3)乙方依法享有本项目的经营管理权,有权向侵占本项目用地、损坏本项目及附属设施的有关责任人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5.3专营权成立的先决条件
双方同意,专营权成立须同时具备如下先决条件:
1)本项目作为经营性项目的立项申请,已获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的批准。
2)本合同正式签订生效。
3)省人民政府批准将本项目的专营权授予乙方。
5.4专营权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专营权终止:
1)专营权期限届满而没有延展。
2)专营权延展期限届满。
3)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从而导致专营权的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
4)专营权提前赎回。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专营期限届满前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项目造价
6.1项目概算总造价为人民币元,包括但不限于下述费用:
(1)可行性研究、设计和工程技术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的费用。
(2)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3)建造和安装费用。
(4)购买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5)融资费用。
(6)管理费用。
(6)勘察、设计及审查、监理、质检、安全监督等费用。
(7)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管理费用及一切税费。
(8)实施本项目的所有工程费用、本项目范围的绿化和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防洪排涝等有关工程费用。
(10)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配套项目费用。
6.2本项目概算总造价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文件]为基础。
如因工程地质、工程设计变更等问题引起±
%以上的投资变化,资金的减少或追加部分应经甲方批准。
第七条项目建设
7.1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
甲方负责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报批手续,其费用共人民币万元,由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甲方支付。
7.2项目用地
7.2.1项目用地的获得
(1)甲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建设用地预审以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甲方负责本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乙方以划拨方式获得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由乙方负担,具体数额应提前经乙方确认。
(3)甲方应保证红线范围内工程项目用地在移交给乙方之时未设置任何抵押。
(4)在专营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办妥本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7.3勘察、设计
乙方委托甲方选择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
甲方应按经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保护评价报告的要求及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初步设计设计。
7.4项目建设工期
(1)乙方保证,如无不利因素影响,本项目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个月内开工,并保证本项目自开工之日起的建设工期不超过年。
(2)如存在重大不利因素并影响到工期时,乙方应在发生重大不利因素结束时1个月内向甲方申报。
甲方应据实批准相应延长施工时间。
7.5项目建造
7.5.1乙方负责下述工作:
(1)及时取得并随后保持实施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有效执照、许可和核准,但甲方应协助乙方从事该项工作。
(2)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项目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及评标方式的选择、选择承包商、施工协议条款的拟定等。
(3)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
(4)从事完成工程建设一切必要的工作。
7.5.2在项目建设的进度方面,乙方应:
(1)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本项目建设。
(2)每月的第天(如遇节假日顺延)或之前,向甲方提交上一个月的工程进度与资金安排情况报告,并报送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7.5.3项目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需修订、更改工程建设计划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对确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有正当理由的,甲方应准予修订或更改项目计划,并向上级部门申报延长其专营期限。
7.5.4在投资建设期间,甲方有下列义务:
(1)甲方提供项目用地,并对本项目适用现时优惠政策。
(2)甲方协助乙方按现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3)甲方支持并协助乙方就本项目建设与运营,向政府争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4)负责协调市政府将本项目列入当年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协助乙方向上级部门申报本项目的立项报批。
(5)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设计施工图的审查。
(6)协助乙方开展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7)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等其他手续。
(8)本项目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7.5.5乙方在建设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并履行下列义务和承担相关费用:
(1)防止因施工产生的水土流失、环境污染。
(2)落实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措施。
(3)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4)保护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
(5)处理因工程施工引起的其他问题。
7.5.6乙方应依照有关本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7.6监督和验收
工程完工后,乙方须接受甲方指定的部门与乙方联合组织的交工验收及竣工验收。
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八条项目运营
8.1在运营期间,乙方享有本项目的经营管理权以及通过经营管理本项目而获取收益的权利,甲方不得无理干涉或限制乙方的经营管理。
8.2乙方按年度向甲方如实提供运营情况报告。
8.3乙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本项目的维护工作。
8.4专营期满时,乙方应保证本项目符合可行性研究批复(见附件一)所要求的技术标准,阶段性设施完好。
8.5在乙方专营期内,乙方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并接受的行业管理。
8.6乙方对本项目管理及工作人员按公司聘用原则定员定编,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专营期满后乙方员工由乙方自行安置解决。
8.7 乙方有权从事本项目运营所需要的一切其他工作。
第九条项目移交
9.1专营期满或终止之日,乙方应在解除一切债务、留置权、不动产债务、抵押权、物权担保等各种类型及性质债权的前提下,向甲方移交维护得当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本项目及附属设施的一切权利,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
9.2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移交完毕之日起日内,自行从项目用地上移走全部所属物品。
移走的物品限于前条所列的移交资料以外的范围。
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未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后,可以移走或将其转运至适当的地点并暂时进行保存。
第十条 专营权处分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乙方不得在运营期间把所得的权益转让、出租、抵押给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者,但下列情况除外:
乙方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向第三者融资借贷,而第三者要求乙方将有关权益作为担保而抵押时。
第十一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11.2甲方保证本项目作为经营性项目采取BOT模式的立项申请,已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本合同所确认的乙方所享有的本项目专营权合法有效。
同时甲方承诺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协调有关部门给予乙方在专营期间享有税收、土地使用费等方面的政策优惠。
11.2甲方同意本项目的收费期限、收费标准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为准。
11.3由甲方负责办理本项目的立项报批手续,并取得省政府关于本项目的立项批文。
11.4乙方在专营期内,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11.5乙方有义务接受主管机关对本项目经营状况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
11.6甲方确保乙方在本项目建筑控制区内设置构造物、公益或者商业宣传标牌时简化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2.1甲乙双方一致认为,本合同是投资建设与经营管理、移交本项目的主合同,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遇到许多具体问题。
双方同意跟进项目发展,并根据所发生的新情况及时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协议。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或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12.2本合同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本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12.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并且不因此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由于本合同双方所确认的本合同第4.3款所述的“专营权成立的先决条件”部分或全部没有具备,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3)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12.4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1)建造期超过本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年以上。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导致工程延误1年以上,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单方面解除合同。
(2)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且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12.5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1)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1年以上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甲方未能提供执行本协议所需要的必要协助措施,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承诺,导致乙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12.6一方依据前条或甲方依据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本合同解除。
对解除本合同有争议的,按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处理。
12.6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双方不能按期和全部履行本合同,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可免除相关责任。
发生本合同所述之不可抗力事件时,本合同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事件一旦消失,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12.7专营权期限届满或专营权延展期届满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2.8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收回所赋予乙方的各项权利,而乙方所承担的各项义务亦同时终止。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本合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即违约方)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而给另一方(即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因一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时,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3.2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可通过本合同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如未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或条件是由于不可抗力之情形所造成的,则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仅限于下述内容:
(1)战争、侵略、敌意行为、恐怖暴力行为。
(2)叛乱、革命、暴乱、兵变、内战。
(3)核燃料的辐射造成的离子辐射或污染,核燃料、辐射性有毒爆炸物、爆炸性核聚集的其他危险性能或核成分的燃烧产生的核废物造成的离子辐射或污染。
(4)火灾、异常的水灾、地震、泥石流、塌方、滑坡、暴风雨、闪电或其他异常恶劣的天气。
(5)流行病、防疫隔离。
(6)现场表面下遇到的隐蔽状况。
如文物古迹等。
本合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于事件结束后14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并经对方认可后,协商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如在竣工期前遇到不可抗力,双方应召开专门会议商议修改工程竣工的时间表;
如在运行期遇到不可抗力,运行期的延长期应等于不可抗力的存续期。
双方应互相协商,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将各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的程度。
不可抗力状况一经结束,应尽快恢复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15.1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乙双方应至少每季度与会一次讨论项目建设的进展和运营状况,以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实施。
15.2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合同或解释有关规定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协商努力解决,如不能解决,双方应开会协调解决争议或歧义。
15.3如双方在本项目建造或运营的技术问题上有争议,应提供设计和技术标准,提交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或有关部门鉴定。
如权威机构或有关部门未能在三十天内做出鉴定,或任何一方对此鉴定有异议,该方可以在收到此鉴定通知后或在争议提交三十天后依法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5.4如有关争议协商不成或经鉴定仍未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任何一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六条送达与通知事项
16.1本合同签署页载明的通讯地址为双方送达地址。
通讯地址如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若未通知,视为没有变更。
16.2凡是涉及合同条款的书面通知,可以面呈,但在影印件上要签字,也可用挂号函件寄送。
这种通知一经递交,就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其他
17.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或法律规定,乙方不得泄露或向他人提供本合同或本项目的相关资料。
17.2法律和语言: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据此解释(技术标准除外)。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份,其中正本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副本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7.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专营权期满及本项目按本合同规定移交给甲方后终止。
17.4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包括如下附件:
附件一、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意见;
附件二、本项目工程环境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
附件三、乙方的注册文件;
附件四、本项目的工程立项和收费项目立项批文;
附件五、人民政府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