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与立法完善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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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财产制度的特征

从法学角度分析,夫妻财产制度具有四个特征:

“一是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

二是人身性与财产性相融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

三是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内容广泛性和复杂性;

四是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

”[3]

二、世界各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世界各国、各地区在其法律中均有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但是由于各国的人文环境、风俗习惯、经济水平、环境影响等因素的不同,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也各有特色,总起来说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统一财产制

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妻将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交夫所有,妻仅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如《瑞士民法典》第199条规定:

“在联合财产制中,作茧自缚约定财产制度的一种。

”[4]

(二)联合财产制

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其代偿是夫应负担婚姻生活费。

婚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由其继承人继承。

如《瑞士民法典》178条规定:

“配偶人相互间,如在夫妻财产契约中未有另行约定或未受特别财产制支配的,财产之支配应依财产依合并制的规定”;

[5]第179条规定:

“夫妻财产合并制,系指配偶双方在结婚时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合并为夫妻财产。

”[6]

  (三)分别财产制

指夫妻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但并不排斥妻子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英美法系的国家,包括美国的绝大多数州、大洋洲各国、加拿大以及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都采用这种制度。

  (四)共同财产制

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有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加以分割的夫妻财产制度。

 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有法国、德国、瑞士、巴西等国家。

  (五)剩余共同财产制

指夫妻对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大陆法系的德国以剩余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法国则以此作为可选择的约定财产制。

三、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我国2001年修订的新《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通过分析新《婚姻法》的条文和新《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可以看出,我国实行的是以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为主,以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学界普遍将夫妻财产制度分为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现分述如下: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

1、夫妻法定财产制的涵义

这是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指“在配偶双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是所作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7]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我国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其内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列举性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现就其中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按期付给劳动者作为劳动报酬的货币或实物。

不能仅把工资理解为作为劳动报酬得到的货币,而不包括实物。

对工资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指职工的基本工资,还包括各种形式的补贴、福利等,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奖金是作为奖励而发给劳动者的金钱。

对劳动者的奖励的形式有物质奖励、荣誉奖励等。

此处所言的奖金仅指用金钱来表现的物质奖励。

另外,用工资、奖金购置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指人们使用工具来创造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活动。

经营,主要指人们从事的商业活动。

在夫妻财产共同制下,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变。

如果将个人财产用于投资,不管这种投资是在婚前还是婚后,本金仍归原所有者所有,但是,这些财产投资后得到的增值或收益,应属于夫妻双方共有。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包括与权利人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权利。

人身权是权利人基于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由于人身权具

有人身专属性,因此,不能属夫妻共同所有。

  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其智力成果的权利。

由智力成果所产生的经济

利益则应归夫妻共有。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遗嘱人在遗嘱中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属于该继承人或受赠人个人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解释为: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个人财产制

1、夫妻个人财产制的涵义

  夫妻个人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法律或依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特有财产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和承担义务,以及就该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

”[8]

2、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3)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9]

现就以上法条分析如下:

双方的婚前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婚后均归原财产所有人所有。

这些财产与人身权密切相关,应属于夫妻个人所有。

否则,法律设立这些费用的意义无法实现。

这一规定尊重了立遗嘱人和赠与人的意愿。

这类财产成为个人财产,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生活用品;

二是这些生活用品为一方所专用。

这类财产之所以规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是基于两方面的因素:

一是这些财产带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理应归一方所有。

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二是这些财产与一方的专门业务或兴趣爱好密不可分,另一方即使享有也不能充分体、实现财产的价值。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

1、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涵义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对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协议的法律制度,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誉、处分及债务请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度适用的制度。

”[10]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民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夫妻间相应地产生采用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的要求,所以我国的婚姻法增设了这一制度,以适应我国社会和家庭出现的多种经济形式的需要,据此,夫妻可以依法协商决定其婚前或婚后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上述规定,内容主要包括:

(1)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条件

第一,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第二,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双方必须自愿;

第四,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德。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约定的财产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约定的范围较宽,有三种:

第一种,是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

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二种,是约定实行共同财产制。

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除个人特有财产外均归双方共同所有。

第三种,是约定实行部分共同、部分分别的财产制。

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形式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本人签字,最好经过公证。

但双方都承认的口头约定,应该承认其效力。

(4)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时间

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约定订立之后可以变更废止。

婚前订立的于结婚时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发生效力,婚后订立的于约定当时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发生效力。

(5)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可以同时并用,但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从法定。

具体而言,约定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

对内效力即对夫妻双方而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对外效力即对第三人而言,《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四、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缺陷

基于夫妻财产制度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2001年的《婚姻法》中,顺应社会形势的发展与人民生活的变化,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大改动,使其进一步完善。

在对夫妻财产中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进行修改和完善的情况下首次增加了个人特有财产制,并明确了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废除了不合理的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制度,使夫妻财产制度更加符合物权法的要求,提高了约定财产制的地位,使我国夫妻财产进一步健全。

同时,由于《婚姻法》受立法技术、认识因素的影响,仍存在不少问题。

现在看来,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立法具体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不足:

(一)立法技术上的缺陷

1、从法理上讲

夫妻财产属于婚姻效力之一,因此,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范,在体例结构上应设于婚姻效力或夫妻关系之中。

但婚姻法仍将相关规定分散在夫妻关系和离婚两章中,似有不妥。

2、从逻辑角度看

各种夫妻财产制的效力,均涉及发生、变更、终止问题,立法应分别作出相应规定,而婚姻法的规定无法对应。

3、从司法救济途径看

对于夫妻财产分割、夫妻财产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问题,不只在离婚时才会遇到,而婚姻法只规定了离婚导致夫妻财产关系终止的情况,对夫妻财产制争议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

(二)立法内容上的缺陷

1、从理论上讲

夫妻财产制规范的内容必须包括财产权利的各项权能,而婚姻法仅体现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名称、财产来源与归属以及当事人对财产的处分权,未涉及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特别是未体现财产责任规范。

2、夫妻约定财产制还不够彻底

既然约定财产制有三种选择,那么每一种情况下婚姻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法律有必要详细、明确规定。

3、缺失救济途径

夫妻对财产问题发生纷争无法协商时怎么办?

《婚姻法》未涉及提供救济问题。

五、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完善

现就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作出以下相应的解决问题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宗旨保护婚姻和家庭

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在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根据宪法的规定明确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宗旨,对重新构建夫妻财产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具体地说,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设计,应当遵循以下三项立法宗旨:

1、夫妻财产制必须紧紧地同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因此,夫妻财产制的设计如果离开中国现行的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设计是空洞的,对社会现实生活中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不会产生实际的意义。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公民的物质生活保障还离不开婚姻家庭,而要满足婚姻家庭物质生活的需求,在夫妻财产制的设计方面必须强调法律规范的强制性;

另一方面,在当代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化的情况下,还要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

2、夫妻财产制的制度设计必须同我国的物权立法相统一。

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离不开民法中物权法的基本规则。

我国物权法正在起草拟定之中,如果将来公布的物权法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有矛盾的话,将会造成我国民事立法的冲突,妨碍到法制的统一。

3、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与婚姻家庭观念现代化的结合。

在婚姻家庭领域中,我们一方面必须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另一方面还要适应社会的进步,用现代化的婚姻家庭观念引导人们建立互爱、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我们应当鼓励婚姻家庭成员从事创造性的劳动,否定不劳而获的观念。

同时,我们要承认家务劳动在夫妻财产价值构成中的贡献,这是与劳动创造财富的时代精神相配套的一个价值观念。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制度下的一个定律,在我们的婚姻立法中也应当体现出来。

(二)关于夫妻法定财产制

为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质需求,修改后的婚姻法应当把夫妻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共有财产制作为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具体而言:

1、应清晰地规定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建议,婚姻法在修改夫妻法定财产制时,应当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除特有财产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获得的财产;

(4)一方或双方因继承、受赠、受遗赠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以一方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受赠人的除外;

(5)退休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的财产。

2、明确夫妻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修改后的婚姻法应当规定:

(1)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共同管领、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禁止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因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推定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曾指出: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现有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这一解释不仅符合民法中共有财产制度的一般规则,而且确实有效地解决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区分问题。

在修改婚姻法时,应当将该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规定。

(三)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涉及如下一些内容,在修改婚姻法时均应着力解决:

1、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

例如,可以约定上述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或者部分财产归各自所有。

2、选择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应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一并登记,载入婚姻登记档案。

对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在婚后经夫妻双方协议可以变更或废止。

一方要求变更,另一方不同意的,以及双方协议废止原约定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变更或者废止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向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报。

3、夫妻双方关于选择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应当作成书面形式。

4、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或申报的约定,又未向第三人告知的,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四)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不应因该公民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而发生影响。

因此,民法学者建议在修改的婚姻法中加入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的规定。

建议修改后的婚姻法应当将下列财产作为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归一方本人所有:

⑴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及其孳息;

⑵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由一方继承、受遗赠或受赠与的财产;

⑶一方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期待权;

⑷一方为从事职业所必需的专用财产,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且价值较大的除外;

⑸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⑹其他依法应当归个人所有的财产。

综上所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必须切实地将三种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对于保障婚姻关系中弱势群体的权益,稳定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则是对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限制和补充,弥补了夫妻一方无权独立支配共同财产的不足,满足了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个人特殊经济需要;

而作为具有灵活性、选择性和适应性于一体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使个人自由意志充分体现,深受大多数人的喜爱,从而使婚姻家庭关系更加稳定和谐发展。

笔者相信,随着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的深入和有关司法实践经验的丰富,经过立法机关,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夫妻财产制度一定会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婚姻家庭编也一定会成为我国民法典中的一个亮点。

结语

以上全文是我对我国现今夫妻财产制度的一点粗浅的总结和梳理,其中不乏有对众多学者理论的参悟。

学艺未精,理论修养有待提升;

所作的陈述也就不怎么具体,仅作出粗略的概述予以探讨。

马克思说过“婚姻家庭法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婚姻家庭法中夫妻财产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说,是家庭和睦、社会安定的基础。

只有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不断思考、实践和完善,才是使其立法日臻健全,从而更符合婚姻当事人的需要,最终让家庭更稳定、社会更和谐。

注释:

[1]夏吟兰主编,《民法学——卷五——婚姻家庭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一版,P98

[2]王慧军,试述夫妻财产制度,中国论文下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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