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合同法之违约责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8090901 上传时间:2022-12-13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1.1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议合同法之违约责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浅议合同法之违约责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浅议合同法之违约责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浅议合同法之违约责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浅议合同法之违约责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浅议合同法之违约责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浅议合同法之违约责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议合同法之违约责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浅议合同法之违约责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

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

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2]

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

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一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人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时,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干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三、违约责任种类

对于违约责任的种类,结合我国《合同法》及国际经济活动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全部违约。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

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

为避免重复,笔者认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

(二)预期违约。

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

[3]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

其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其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

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分类不明确,实践中的适用有一定困难。

(三)迟延履行。

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

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人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不适当履行。

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

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其它违约行为。

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

主要包括:

(1)部分履行行为;

(2)履行方式不适当;

(3)履行地点不适当;

(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四、违反合同的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

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具体内容如下:

(一)法定的免责事由。

主要包括:

1、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

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

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

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2、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第302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6]。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

第311条(货运合同):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370条(保管合同):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

3、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

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

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

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内容: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对此进行了规定。

(二)约定的免责事由

约定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

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

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

[4]

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

《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5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除以上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外,其他免责条款均属有效免责条款。

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对这几种方式进一步推敲,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5]

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延续,都是违反合同后的处理措施,但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反合同的处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

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具有违约责任的作用。

从性质上看,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只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其中的继续履行属于典型的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则是合同义务的继续。

这两者无论从实际作用上,还是从性质上,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规定下来,是不准确的,混淆了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两种。

简言之,违约金是指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就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

在数额的确定上,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基此,我国《合同法》第113条中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重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为了更好的理解违约责任,下面就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作一简要论述: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二者是《合同法》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根本差别:

第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前义务,是法定义务,而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义务,是约定义务。

第二,归责原则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而违约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第三,责任方式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只有赔偿损失一种,而违约责任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等方式。

第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和侵权是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方式,尽管二者存在着竞合的情况,但二者之间有着重要差异:

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

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第二,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

违约责任奉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

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 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才可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

第三,免责条件不同。

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由;

而在侵权责任中,其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

第四,责任形式不同。

违约金、定金等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违约责任;

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只能适用于侵权责任。

第五,赔偿范围不同。

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因而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

而侵权责任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

当然,事实上也存在着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

责任竞合,是指某种行为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从而使该行为人有可能承担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的现象。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七、结语

 上述是本人结合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育成熟,违约责任制度也必将更加完善。

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规定虽有不尽完善之处,但在与国际法规和国际惯例接轨方面大大前进了一步,并且保留了自己的特色,其内容也更加全面、合理、科学。

限于篇幅,对诸如违约责任与其他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的详情等未能作深入的论述,这些都有待今后的不懈努力,以期立法规定日臻完善。

 

【注释】

[1]徐杰,赵景文主编:

《合同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247页。

[2]赵 明:

《违约责任的研究》,载《辽宁金融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第7页。

[3]参见彭学龙:

《预期违约及相关制度比较研究》,载《商法研究》(第四辑),徐学鹿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4]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2页。

[5]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256页。

【参考文献】

1、赵旭东编:

《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2年12月第1版。

2、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2版。

3、《合同法教程》徐杰、赵景文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4、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

5、《商法研究》徐学鹿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6、孙春伟主编《评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载《学术交流》2000年第2期。

(注:

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