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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

实施办法》;

(5)《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6)《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7)《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国家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号);

(9)《国土资源部关于启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

(10)《国土资源部关于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及不动产权及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5]41号);

(11)《地形调查规程》(TD/T1001-2012);

(12)《宗地代码编制规则》;

(13)《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1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

(1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16)《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

(17)《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报告编写基本规定》(CH/Z1001—2007);

(18)《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

(19)《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

(20)《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69号);

(21)《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2号);

(2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

(23)《%%&

%%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修改稿)》(川国土资〔2006〕24号);

(24)《%%&

%%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0号);

(25)《关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项目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函〔2007〕1385号);

(26)《%%&

%%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08〕68号);

(27)《勘测定界技术规程》;

(28)《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

(29)《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2003年);

(30)其他相关技术补充规定,以上规范和标准如有变化,以最新发布的为准。

2.2、作业技术标准和规格

2.2.1、坐标系及高程基准

(1)坐标系:

1980西安坐标系;

(2)高程基准:

1985国家高程基准;

2.2.2、产品规格

(1)分幅与成图比例尺

项目区拆旧复垦地块采用1:

2000的比例尺做勘测定界图。

(2)数据格式

1)图形数据格式为cass9.1软件制作的dwg文件;

2)表格数据为office办公软件编辑的xls文件;

3)文字资料数据为office办公软件完成的doc文件。

2.2.3、图形精度要求

(1)解析法界址点的精度

级别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中误差/cm

中误差

允许误差

一级

±

3.20

10.0

二级

4.5

13.20

三级

20.0

注1:

土地使用权明显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一级,隐蔽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二级。

注2:

土地所有权界址点可选择一、二、三级精度。

(2)图解法界址点的精度

序号

项目

图上中误差/mm

图上允许误差/mm

1

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

0.3

0.6

2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

3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

3、勘测定界图测绘

根据甲方的指认界线,在项目区拆旧复垦地块范围内乙方按《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要求进行1:

2000比例尺勘测定界外业测量测绘成图、并按实测权属界线进行组卷报征、编制勘界技术报告书进行组卷,并提交勘测定界图(实测现状》和勘界技术报告书(包括技术说明、勘测定界表、勘测面积表、勘界图等)。

3.1、工作底图的准备

3.1.1、工作底图是用于进行勘测定界及编绘勘测定界图的基础图件。

3.1.2、工作底图应是地籍图、地形图、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1.3、工作底图的比例尺不小于1:

2000大型工程工作底图比例尺不小于1:

10000。

3.2、权属界线的调绘

3.2.1、查阅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土地登记的有关资料,并将用地范围内的权属界线、行政界线转绘到工作底图上。

3.2.2、其它土地权属界线的确认需要在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由相关权属单位有关人员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要求共同到现场指界,并将权属界线测绘到工作底图上。

3.2.3、土地利用类型及土地利用类型界线的调绘依据全国统一的土地分类,利用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形图上的有关土地利用类型界线,通过现场调查及实地判读,将用地范围内及其附近的各土地利用类型界线测绘或转绘在工作底图上,并标注三级土地利用类型编号。

同时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土地利用类型进行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按变更地籍调查的有关规定处理。

3.3、平面控制测量

3.3.1、勘测定界平面控制坐标系统应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统。

3.3.2、勘测定界首级平面控制网应符合下表要求。

首级平面控制网等级要求

控制区面积(km2)

>

10

5-10

<

5

0.1

首级控制等级

四等以上控制网

一级小三角(边)网或一级导线网

二级小三角(边)网或二级导线网

图根导线

3.3.3、若首级控制网点密度不能满足土地勘测定界,应在首级控制点的基础上布设一级或两级加密控制点。

加密控制测量应优先采用导线网、三角网形式加密控制网,也可用单一附合导线,插点仅限于个别地点使用。

3.3.4、勘测定界平面控制网测量作业及精度的基本技术要求,遵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等

3.4、界址点的放样及界标的埋设

3.4.1、实地拨放界标的位置,实地拨放界标的位置一般有两种方法.

1)坐标法放样。

根据初步设计图或规划用地范围图,图上拟定界标位置,并图解获得拟用地界址点坐标,或利用工程总平面布置图给定的拟用地界址点坐标。

利用控制点(或明显地物点)坐标和拟用地界址点坐标计算放样数据(反算边长、方位角),利用拟用地界址点邻近控制点(或明显地物点)采用极坐标法放样界标位置。

2)关系距离法放样。

根据初步设计图或规划用地范围图或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图上拟定界标位置,并在图上量出界址点与邻近现有地物的边长(三条以上),或利用给定的拟用地边界与现有地物的距离夹角等。

在实地采用边交会、边角交会等方法放样界标位置。

3.4.2、如果项目用地范围行政隶属不同,应在用地界线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的行政界线交点上加设界标。

基本农田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分界线同用地界线的交点应加设界标。

3.4.3、界标之间的距离,直线最长为150米,明显转折点应设置界标。

3.4.4、界标类型主要有:

混凝土界标、带帽钢钉界标及喷漆界标。

(各类界标应用范围参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3.4.5、界址点编号原则上应以用地范围为单位,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统一编号。

铁路、公路等线型工程的界址点编号可以采用里程+里程尾数编号。

3.4.6、土地权属界线、行政界线与用地范围线的交叉界址点编号应冠以字母表示:

S表示与省界的交点;

E表示与地区(市)界的交点;

A表示与县界的交点;

X表示与乡(镇)界的交点;

C表示与村界的交点;

Z表示与村民小组界的交点。

3.4.7、界标位置在实地确定后,有条件的地区应在现场测记“界址点点之记”。

线型工程的“界址点点之记”可一公里做一至二对点之记,但明显的拐点应做点之记。

3.4.8、若界址点在河沟池塘水域中,界标可埋设在岸边,待有条件时再补设界标。

3.5、界址点测量

3.5.1、为检核界址放样的可靠性及界址坐标的精度,在界标放样埋设后,须用解析法进行界址点测量。

3.5.2、界址测量一般采用极坐标法,须在已知控制点上设站。

仪器对中中误差不得超过±

3mm,距离测量可用电磁波测距仪或钢尺,使用电磁波测距仪时,距离一般不超过200m,个别放宽至300m,使用钢尺测量时一般不得超过2尺段。

相邻测站至少应检测一界址点。

3.5.3、解析法测定界址点坐标相邻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应控制在±

5cm范围内。

3.5.4、两相邻界址点间,界址边丈量中误差控制在±

5cm范围内,坐标反算距离与实地丈量距离的较差应控制在±

10cm范围内。

3.5.5、解析法测定的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中误差不超过下表的规定,两倍中误差为其极限。

实测发界址点精度指标单位为米

界址点精度等级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中误差

0.05

0.10

0.15

一般地区界址点精度等级不低于二级;

特殊困难地区界址点精度等级不低于三级

3.6、面积计算和汇总

3.6.1、勘测定界面积量算内容包括项目用地面积、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面积、用地范围内原不同权属单位及不同土地利用类型面积。

3.6.2、项目用地面积、用地内部原不同权属面积应用解析坐标计算面积。

用地内部不同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可用解析坐标或图解坐标计算面积,也可以采用几何图形法、求积仪法量算面积。

3.6.3、在量算不同权属、不同土地利用类型面积的基础上,分别以市(县)、乡(镇)、村(组)为单位按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进行面积汇总,项目用地若占用基本农田,则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内的土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外的土地分别统计汇总。

3.6.4、利用勘测定界用地总面积控制用地范围内原不同权属单位或不同土地利用类型面积之和,当其相对误差小于1/200时,将误差按面积比例分配。

3.6.5、面积量算单位为m2,取至0.01m2。

3.7、勘测定界图

3.7.1、勘测定界图是集各项地籍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和地形、地物要素为一体的区域性专业图件。

勘测定界图是利用实测界址点坐标和实地调查测量的权属、土地利用类型等要素在地籍图或地形图上编绘或直接测绘。

3.7.2、勘测定界图的主要内容包括:

用地界址点和线、用地总面积;

用地范围内各权属单位名称及土地利用类型代号;

用地范围内各地块编号及土地利用类型面积;

用地范围内的行政界线、各权属单位的界址线、基本农田界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线、土地利用类型界线;

地上物、文字注记、数学要素等。

3.7.3、勘测定界图的比例尺不小于1:

2000,大型工程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不小于1:

3.7.4、勘测定界图上项目用地边界线可根据用地范围的大小用0.3mm红色实线表示,界址点用直径为1mm的圆圈表示;

基本农田界线使用绿色绘制,并注明基本农田;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范围线使用黄色绘制;

土地利用类型界线用直径0.3mm、点间距1.5mm的点线表示。

3.7.5、勘测定界图上用地范围内每个权属单位均应在适当位置注记权属单位名称和面积;

每个地块均应在适当的位置注记地块编号、土地利用类型号和面积。

3.7.6、勘测定界图图式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对以上两个规程未作规定的图式,应按照国家颁布的现行比例尺图式执行。

3.7.7、勘测定界图的平面位置精度,界址点或明显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及相邻平面点的间距中误差,在图上不得大于0.6mm。

3.7.8、项目用地范围涉及多幅图纸,应编绘图幅接合表。

3.7.9、将用地范围展绘在比例尺不小于1:

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制作勘测定界用地范围图。

大型项目勘测定界用地范围图,比例尺不小于1:

50000。

3.7.10、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

《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明、土地勘测定界表、土地分类面积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项目用地现状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测绘资质证书。

具体见以下附表。

勘测定界表

单位名称

经办人

单位地址

电话

主管部门

土地用途

土地座落

相关文件

图幅号

勘测面积(公顷)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合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小计

工矿及居民点

交通运输用地

小计

利用地

其他土地

国有

集体

占用基本农田面积

勘测定界单位签注

 

单位主管:

审核人:

项目负责人:

盖章:

(土地勘测定界专用章)

年月日

土地分类面积表(集体)

单位:

公顷

权属单位

未利用土地

备注

其中

林地

其他农用地

工矿及居民点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

其它土地

旱地

水浇地

本表要求填写用地范围内原不同权属、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地面积

界址点成果表

施测单位:

日期:

年月日

第页

土地使用者

地籍号

土地坐落

界址点号

统编号

X(m)

Y(m)

方位角

边长(m)

宗地面积:

备注:

3.8、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

3.8.1一般规定

(1)成果检查、验收的制度

勘测定界成果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

一级检查为过程检查,在全面自检、互查的基础上,由作业组的专职或兼职检查人员承担。

二级检查由施测单位的质量检查机构和专职检查人员在一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

(2)检查、验收中问题的登记和处理

各级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做好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

(3)检查、验收报告书

a、检查验收工作应在二级检查合格后由勘测定界单位的主管机关实施。

b、二级检查和验收工作完成后应分别写出检查、验收报告。

(4)上交成果资料内容

勘测定界图。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勘测定界用地范围图。

检查验收报告。

3.8.2、检查、验收项目及内容

(1)控制测量

控制测量网的布设和标志埋设是否符合要求。

各种观测记录和计算是否正确。

各类控制点的测定方法、扩展次数及各种限差、成果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起算数据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平差的成果精度是否满足要求。

(2)外业调查

权属调查的内容与填写是否齐全、正确。

土地面积汇总表中的土地利用类型与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否一致。

(3)地籍要素测量

地籍要素测量的测量方法、记录和计算是否正确。

各项限差和成果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测量的要素是否齐全、准确,对有关地物的取舍是否合理。

(4)勘测定界图绘制

勘测定界图的规格尺寸,技术要求,表述内容,图廓整饰等是否符合要求。

勘界要素的表述是否齐全、正确,是否符合要求。

对有关地形要素的取舍是否合理。

图面精度和图边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5)面积测算

勘测定界面积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用地面积的测算是否正确,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6)变更与修测成果的检查

变更与修测的方法,测量基准、测绘精度等是否符合要求。

变更与修测后房地产要素编号的调整与处理是否正确。

4、项目区申报立项资料编制组卷

4.1、立项申报工作内容

利用已测1:

2000地形图及二调图斑,结合本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等项目,分片区制作外业调查底图并打印,按照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要求,外业调查员通过调查底图进行现场调查,凡与上年度土地利用现状不一致的,现场需要采集地类变化及范围并标注外业调查底图,进行现场照相,然后填写《外业调查表》。

在完成外业调查后,收集外业调查底图、表和照片并汇总。

外业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类调查,覆盖完整调查单位,其中城市、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按单一地类图斑调查,尤其重点调查遥感监测图斑和国家备案的农转用地范围内图斑。

地类调查是对每块监测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等分布和利用状况的调查。

要求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成果,逐图斑实地调查。

权属界线应该认定合法、位置准确、表示规范。

监测图斑调查完毕后调查已划定的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地类、位置、面积和分布等状况。

数据库变更作业员在收集齐全各个图斑的外业调查资料后,逐个图斑进行分析比对和计算,并和甲方一起逐图斑确定变更方案,然后正确处理好变更范围线准备进行现状变更。

变更调查成果经质检软件检查无误后生成增量包和其他各种需要提交的数据文件。

按汇交要求组卷,提交甲方,由甲方更新数据成果。

4.2、实施规划方案主要内容

-.概述

-.-.项目区建设的必要性

-.-.项目规划原则

-.-.-.切实保护耕地,优化用地布局

-.-.-.规划先行,统筹规划实施

-.-.-.因地制宜,鼓励先拆后建

-.-.-.科学测算,落实规模控制

-.-.-.关注民生,保障合法权益

-.-.-.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项目规划依据

-.-.-.法律法规

-.-.-.相关政策

-.-.-.相关规划

-.-.-.技术标准

-.-.-.相关基础资料

-.-.项目建设范围和周转指标规模

-.-.项目建设期限

-.项目区基本情况

-.-.自然条件

-.-.-.区位条件

-.-.-.地形地貌

-.-.-.气候水文

-.-.-.土壤

-.-.-.自然资源

-.-.社会经济条件

-.-.-.社会经济发展

-.-.-.产业结构

-.-.-.基础设施

-.-.土地利用现状-.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分析

-.-.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现状

-.-.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潜力

-.项目区规划方案

-.-.拆旧区复垦方案

-.-.-.拆旧区构成情况

-.-.-.新增耕地潜力分析

-.-.-.整理复垦规模

-.-.-.复垦标准

-.-.-.工程措施

-.-.-.项目区耕地占补平衡分析

-.-.建新区规划方案

-.-.-.用于农民集中居住的建新区

-.-.-.用于城镇建设的建新区

-.-.农民安置补偿

-.-.-.拆迁农民安置情况

-.-.-.拆迁农民补偿情况

-.-.项目区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

-.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项目区工程进度计划

-.-.-.拆旧区农村建设用地搬迁复垦工作

-.-.-.用于农民集中居住的建新区建设工作

-.-.-.挂钩周转指标使用计划

-.-.-.补偿安置计划及落实

-.-.挂钩周转指标归还计划

-.投资估算

-.-.项目拆旧区投资估算

-.-.-.房屋拆除补助费

-.-.-.青苗费

-.-.-.构筑物补偿

-.-.-.土地复垦费

-.-.项目建新区投资估算

-.-.-.用于农民集中居住的建新区投资估算

-.-.-.用于城镇建设的建新区投资估算

-.-.工程直接费

-.-.其他费用

-.-.不可预见费

-.-.投资进度计划

-.-.资金筹措渠道

-.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权属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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