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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操作规程既能反映煤炭工业科技发展的水平,也能反映矿工队伍技术素质水平。

它可以是一个井、一个矿、一个局或一个地区甚至全国统一的规程。

它不象作业规程那样按工作面来编制。

技术操作规程的内容也是随着煤矿科技水平的提高而修改充实。

这种修改是阶段性的,是不定期的。

1-4贯彻执行“三大规程”的基本方法

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要根据三大规程中的有关条文来写;

每项工程开工前,要组织施工队的工人来学习,学习后每个参加学习的工人要签字盖章;

新工人下井前要学习三大规程;

出了事故要依据三大规程的有关条文追查。

1-5煤矿生产其它方面法律法规

1、《矿山安全法》:

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共8章50条。

2、《煤炭法》:

于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共8章81条。

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于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第296号命令颁布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分5章50条。

4、《安全生产法》:

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共7章97条。

5、《煤矿安全规程》:

于2001年9月28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共4编751条。

6、《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共6章78条。

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自2004年1月7日由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共24条。

掘进工作面“三人连锁放炮换牌制度”执行细则

为严格落实“三人连锁放炮换牌制度”,确保掘进工作面放炮工作安全,特制定以下细则:

1、放炮前放炮员持警戒牌,班组长持命令牌,瓦检员持放炮牌。

2、掘进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员把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班组长安排把口人员将工作面与放炮无关人员撤到警戒线以外并在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口进行警戒,严禁人员进入放炮地点。

然后,班组长将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对工作面放炮地点20m范围风流中瓦斯进行检查,当瓦斯浓度低于0.5%,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方可进行装药连线工作。

放炮准备工作完成后,开始放炮前瓦检员重新检查瓦斯及措施落实情况,当瓦斯浓度低于0.5%及措施落实到位后,瓦检员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按照“十不放炮”要求进行落实,符合放炮条件后,将参与放炮人员撤到警戒地点,开始放炮。

3、装药工必须是班组长经通风科培训装药专业知识考试合格后,由通风科发放“装药资格证”,方可协助放炮员进行装药工作,否则按违章处理。

4、放炮结束30分钟,三人共同到工作面进行检查,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低于0.5%、通风正常,可将命令牌交给班组长,放炮员检查炮后无异常,可将放炮牌交给瓦检员,班组长检查顶板、支架无异常,可将警戒牌交给放炮员,三牌各归原主后,方可解除警戒,恢复生产。

凡违犯此细则者,每次罚款50元。

通风科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采煤工作面“三人连锁放炮换牌制度”执行细则

为严格落实“三人连锁放炮换牌制度”,确保采煤工作面放炮工作安全,特制定以下细则:

2、采煤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员把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班组长安排把口人员在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口进行警戒,严禁人员进入放炮地点。

3、打眼工作必须超前装药工作至少20米距离。

4、制作引药工作与装药工作之间距离不得大于5米;

制作引药和装药前后5米范围,严禁进行任何作业。

5、装药工必须是班组长经通风科培训装药专业知识考试合格后,由通风科发放“装药资格证”,方可协助放炮员进行装药工作,否则按违章处理。

6、放炮结束30分钟,三人共同到工作面进行检查,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低于0.5%、通风正常,可将命令牌交给班组长,放炮员检查炮后无异常,可将放炮牌交给瓦检员,班组长检查顶板、支架无异常,可将警戒牌交给放炮员,三牌各归原主后,方可解除警戒,恢复生产。

7、凡违犯此细则者,每次罚款50元。

第一节简介爆破管理

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的爆破工担任。

在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中,瓦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限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2、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3、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炮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爆炸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的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安全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两种不同的品种的炸药。

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钞延期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不同厂家生产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灿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爆破。

第二节简介爆破工管理

在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米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

严禁乱扔乱放。

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雷管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附近进行。

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装配起爆药卷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插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雷管缠住,并将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煤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第三节装药的基本规范

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放炮;

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浓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搞线不得小于0.3米,浅孔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超过0.3米。

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煤矿矿用安全检查产品标标志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筒炸药或不低于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第四节爆破作业规范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3)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

(4)炮眼内发现有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和将其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钢、金属网、水和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开凿或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起爆接线盒,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严禁及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

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

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和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起爆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将把手和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

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路。

第五节处理拒爆的规定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

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和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

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

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

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

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米范围内,严禁爆破。

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材料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的人员、信号工、看盘工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或上水平巷道中。

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的闭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可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

专用房间距井筒、厂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距离井筒不得小于50米。

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爆炸材料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

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爆破。

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

只有在爆破人员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人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爆破。

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硼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其他设备上的矸石。

爆破后乘吊桶检查工作面时,吊桶不得蹾撞工作面。

第六节爆破说明书

炸药是在外界能量作用下,自身进行高速的化学反应,同时产生大量的高温高压气体和热量的物质。

炸药的主要特征:

(1)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化学爆炸性。

当炸药未受外界作用时,常温下,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故能保证在加工、运输、储存和使用时的安全。

(2)在微小的体积中蕴藏着大量能量。

单位重量的炸药爆炸时放出的热量要比单位重量的普通燃料燃烧时放出的热量要小,但单位容积的炸药比单位容积的普通燃料放出的热量要大数百倍。

即炸药具有很高的能量密度。

(3)能够依靠自身的氧化实现爆炸反应。

炸药主要由碳、氢、氧、氮四种原素组成。

碳和氢为可燃元素,氧为助燃元素,炸药在爆炸时与普通燃料燃烧时不同,它不需要外界提供氧,只靠自身的氧就可以进行化学反应。

炸药受外界能量作用后,炸药的成份经化学反应急剧分解,在瞬间内产生大量的热和气体,并急剧膨胀,形成高压,对周围的煤、岩等介质起破坏作用。

炸药的爆炸反应具有以下三个要素:

(1)反应过程中放出大量的热。

(2)爆炸反应速度快。

(3)能生成大量的气体产物。

被爆破的岩体或煤体与空气接触的界面叫自由面。

从装药重心到自由面的最短距离称为最小抵抗线。

当药包在岩体中爆炸产生内部作用时,由于爆生气体和在岩石中形成的应力波作用,以药包为中心,岩石由里向外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除在装药处形成扩大的空腔外,还形成压缩区、裂隙区和震动区三个区。

炮眼装药可利用的自由面愈高,爆破效果就愈好,爆破能量的利用率就愈高,炸药的单位消耗量就愈少。

因此为了有效的进行爆破总是要设法创造自由面,合理布置炮眼和选择合理的爆破方式如掘进工作面掏槽,选用延期和毫秒延期电雷管爆破,都是为了增加自由面。

二、爆破说明书和炮眼布置

放炮说明书是作业规程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爆破作业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的具体措施,是爆破工进行爆破作业的依据。

(1)炮眼布置图必须表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巷道的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视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2)炮眼说明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3)预期爆破效果表,要说明炮眼利用率、每循环进度和炮眼总长度,炸药和雷管总消耗量及单位消耗量等。

(4)放炮说明书必须编入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1)单排眼:

一般用于1米以下的薄煤层或煤质松软、节理发达的中厚煤层。

(2)双排孔:

当炮层厚度为1—1.5米,煤层中硬时,沿工作面打两排上下成对的炮眼,叫双排眼或对眼。

(4)三花眼:

煤层厚度为1—1.5米,煤质松软时,打两排上下错开的炮眼叫三花眼。

(5)五花眼:

适用于煤层大于1.5米,煤质坚硬或采高较大的中厚煤层。

第七节炮眼的分布

掘进工作的炮眼按其用途和位置不同,可分为掏槽眼、辅助眼和周边眼。

掏槽眼。

一般布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中下部,最先起爆,它的作用主要是给辅助眼增加自由面,为辅助眼的爆破增加有利条件。

辅助眼。

位于掏槽眼和周边眼之间,在掏槽后起爆,它的作用是使自由面扩大,保证周边眼的爆破。

周边眼。

位于巷道的四周。

包括顶眼、帮眼和底眼,最后起爆。

它的作用是爆破后形成巷道轮廓,保证巷道断面形状、尺寸、方向和坡度等符合设计要求。

根据瓦斯煤尘的发火根源,煤矿许用炸药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在保证作功能力条件下,煤矿许用炸药的爆炸能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2)煤矿许用炸药反应必须完全。

炸药爆炸反应愈完全,爆炸产物中的固体颗粒和爆生有毒气体的量就愈少,从而提高爆炸的安全性。

(3)煤矿许用炸药的气平衡必须接近零。

正氧平衡的炸药爆炸时,能生成氧化氮和初生态的氧,容易引燃瓦斯煤尘。

而负氧平衡炸药,爆炸反应不完全,会使未完全反应的固体颗粒增多,也容易生成一氧化碳,引起二次火焰,对防止瓦斯煤尘引火是极为不利的。

(4)煤矿许用炸药中要加入消焰剂。

(5)煤矿许用炸药不许含有易于在空气中燃烧的物质和外来夹杂物(如铅、镁粉),也不允许使用铅壳雷管。

炸药由氮、氢、氧、碳四种元素组成,其中碳、氢是可燃元素,氧是助燃元素。

炸药爆炸时的化学反应,主要是可燃元素碳、氢与助燃元素氧之间进行急剧的氧化反应生成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和水蒸气。

炸药的氧平衡有以下三种:

(1)零氧平衡:

炸药中氧含量恰好与可燃元素完全氧化。

(2)正氧平衡:

炸药中的氧含量与可燃元素氧化后有剩余。

(3)负氧平衡:

炸药中的氧含量不足以将可燃元素完全氧化。

第八节电雷管的性能参数

在炸药和雷管的一端,都有一个窝心,称之为炸药和雷管的聚能穴。

它的作用是把爆轰波沿轴线方向集中起来,形成聚能流,大增强聚能穴端的局部破坏作用和传爆能力,这种作用叫做聚能效应。

在装药时要使雷管和炸药的聚能穴都指向传播方向,才能发挥聚能作用。

井下电雷管分瞬发电雷管和延期电雷管。

延期电雷管又分秒延期和毫秒延期电雷管。

通入足够的电流,能在瞬间立即起爆的电雷管为瞬发电雷管。

通电后隔一定的时间爆炸的电雷管为延期电雷管。

电雷管的主要结构有:

管壳、加强帽、电雷管装药、引火装置和延期装置。

(1)动作时间

电雷管从通电开始到爆炸的时间为动作时间。

电雷管在通入特定电流(康铜丝为2A恒定直流电,镍铬丝为1.2A恒定直流电)时,测得的动作时间称为电雷管的秒量,以s或ms(1ms=1/1000s)来表示。

国产秒延期电雷管和毫秒电雷管用1.5A恒定直流电测定动作时间及秒量。

(2)电雷管全电阻

桥丝电阻和脚线电阻之和为电雷管全电阻,简称电雷管电阻。

在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逐个测定,排除断路、短路,电阻特大或小的电雷管,使同一网路的电雷管电阻差不得超过0.25~0.3Ω。

不同厂家或同一厂家不同批生产的电雷管,即使其电阻相同或相近,电引火特性也不会相同,因而不能混用,以防止电阻差大或引火特性不同而发生拒炮和丢炮。

(3)电雷管安全电流

在电雷管的最大不发火电流和要求的设计裕度下,保证电雷管在规定时间内不发火的恒定直流电流为电雷管安全电流。

测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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