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服务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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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保证
1.职员须办妥保证手续后方得报到。
2.保证人应为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且经本公司认可的。
3.保证书的格式及保证规约另订。
第十条生效日期
职员于接获本公司通知,完成任用手续,至本公司指定的服务地点报到之日起,其任用即行生效。
第十一条试用
1.新进职员以到职后40天内为试用期间。
在此期间,如本公司认为不适合其所任职务时,得解除任用。
如认为适任时,即于期满时发给正式任用通知。
2.本规定不适用于本规程第七条所规定由工友晋任的职员。
□待遇
第十二条待遇
职员的等级,职位及工资,悉按“职员任用及待遇规则”的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三条旅费
职员奉命调职或因公出差时,得支旅费,其有关支给方法另订。
第十四条物品的贷与
职职员作所需的服装、工具以及其他文具用品,得由本公司贷与,其有关贷与方法另订。
□工作及休息时刻
第十五条工作时刻
职员的工作时刻依下列的规定。
在专门情形下,得由总经理室核定变更,但变更后的每日总时数,不得少于规定的总时数。
上班时刻:
上午8时。
下班时刻:
下午5:
30分。
休息时刻:
中午12时至下午1:
星期六以中午12时为下班时刻。
第十六条专门情形
1.除前条外,负有专门任务的职员,其工作及休息时刻以及轮班方式另订。
2.职员因公出差时,除经特不指示者外,应视为按照通常工作时刻上下班。
第十七条轮班方式
轮班方式另案规定。
第十八条公休日
星期日称为公休日。
由于业务上需要,停电或其他不得已的缘故,本公司可临时变更或取消公休日。
第十九条休假日
休假日规定如下。
因季节性关系有赶工必要,经工会或职员同意,本公司得临时规定休假日照常上班。
1.全天休假日
(1)元旦1月1日及2日
(2)妇女节(限女性)3月8日
(3)国庆日。
(4)感恩节。
(5)圣诞节。
2.国定休假日与公休日重复时得依政府规定补假。
第二十条考勤卡
本公司及工厂内均设有考勤卡。
职员上下班时刻必须亲自打卡,中午休息时刻开始及终止时亦同。
□出入场所
第二十一条一般规定
1.职员进入本公司必须随身佩带本公司发给的职员证。
2.其他有关出入公司的规定,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携带物品
1.职员出入本公司时,非经许可不得携带日常用品以外的物品。
如有携带的必要时应先获得直属主管的核准,并在出入时向警卫或总务课长出示证明,并同意检查。
2.职员有携带非业务所需的易燃物品、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进入本公司,或有未经直属主管核准将公有财物携出本公司或工厂的可能时,应在经理副理或相当等级人员见证的下同意搜查。
但受搜查的职员如为女子时,搜查人应由女子担任。
第二十三条禁止进入
职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禁止进入或勒令退出本公司。
1.未佩带职员证的。
2.酗酒的。
3.携带非业务所需的易燃物品、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的。
4.本公司认为有害公众卫生或有本规程第四十二条情形的。
□加班及值勤
第二十四条加班
职员在规定工作时刻以外工作者,包括提早上班工作及下班后接着工作,得支给加班津贴。
有关支给方法见“职员任用及待遇规则”第十条。
第二十五条值勤
职员由于业务上的需要,在例假日工作者,得支给假日津贴,或于事后申请补休。
有关方法见“职员任用及待遇规则”第十一条。
□考勤及请假
第二十六条迟到早退
1.逾上下午上班时刻到班在半小时以内的,即视为迟到一次。
2.到班时刻在上下午上班时刻后半小时以上的,即视为请事假半天,应即补办请假手续,并照常上班工作。
3.在工作时刻内因业务上的需要而离开工作场所或早退外出时,应事先报请直属主管核准。
如是因私事而离开工作场所,或早退外出时,应办理请假手续。
4.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而迟到,经提出报告而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核准后而早退的,得免按迟到早退计算。
第二十七条请假
1.职员因私事或疾病而请假时,应依规定觅妥经办事务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于事先报请主管核准。
2.病假及3日以下的事假得由各部门经理核准,3日以上事假应由各部门经理核转总经理室核准。
3.病假逾3日以上时,应随同请假单检附医师诊断书。
诊断书逾期时应即补具新诊断书。
公司认为必要时,并得指定医师重新开具诊断书。
4.职员请假,除因病及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情形,不能先行报准的,得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外,其余非经核准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职论。
虽经请假而假满不到班且未续假的,亦以旷职论。
5.职员请假期间内如遇有公休日或休假日不得扣除计算。
□休假
第二十八条公休
1.新进职员于下年度给予公休4天。
2.连续服务满1年以上的职员,如全年度请假未超过30天的,下年度给予公休14天,10年以上的,每1年加给1天,加至30日止。
3.如全年度请假超过30天的,每超过1天则扣除公休1天,至请假44天时,即不再给予公休。
但因公伤病假及特不休假除外。
4.旷职者即予取消上述3项公休的权利。
5.如未公休日数累积至60天以上时,其超过60的日数得给付不休假奖金(金额为工资日额乘以超过的日数),于发夏季奖金时给付。
6.公休时应于前一天往常提出申请单,经核准后方得离职。
7.因工作繁忙未能离职时,得更改休假日期。
8.病假或不得已的紧急事假,经按期提出请假单的,在规定公休日期中扣除后得申请公休。
第二十九条特不休假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核准后给予特不休假。
1.遇有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情形而不能上班。
2.出席法庭或文化局等机构作证或鉴定等。
3.产假
(1)女职员生产后八星期。
(2)流产:
不足3个月的妊娠,依照病假办理。
3个月以上的妊娠,给予特不休假4星期。
7个月以上的妊娠,给予特不休假8星期。
4.因公伤病经提出医师诊断书(必要时由公司指定医师提出诊断书)。
5.短期兵役在1个月以下的。
6.本公司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条庆吊休假
1.遇有下列庆吊事项之一的,经公司核准后得给予特不休假。
(1)本人结婚得连续休假8日(包括婚礼进行日)。
(2)子女结婚得休假1天(婚礼进行日)。
(3)子女出生(包括死产)得休假1天。
(4)丧假:
a.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的,得休假8天。
b.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的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时,得休假6天。
c.子女的配偶及兄弟姐妹死亡时得休假3天。
但弟妹在产后6个月以内死亡的得休假1天。
d.孙男女死亡的得休假2天。
(5)婚丧假须离服务处所时,得按其路程远近,交通状况,酌情核给路程假。
2.关于第(4)项丧假,如有专门情形,可于一个月期间内分期休假。
3.在庆吊休假期间遇有一般休假日时(包括公休日,轮班休假等),得免予计算在内。
4.如在上班4小时后发生第(4)项的情形,则当天剩余上班时刻亦按特不休假计算。
如在4小时以内时,则丧假自当天起算。
□停职
第三十一条停职事由
职员由于下列缘故之一,得在一定期间内停职:
1.本公司认为对业务有必要的。
2.非由于业务缘故的伤病,已请病假且停发工资后经3个月仍未痊愈者。
3.服兵役在1个月以上者。
4.由于其他缘故而有停职之必要者。
第三十条停职期间
1.停职期间原则上规定如下:
(1)非由于业务缘故的伤病,经核准停职者:
服务未满1年者3个月
服务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者6个月
服务五年以上者1年
(2)由于其他缘故者按必需期间办理。
第三十三条其他规定
1.职员停职期间得由本公司视业务需要而令其复职。
2.职员在停职期间届满时,如未接获本公司复职通知,自期间届满之翌日起,即视同自动解除任用关系。
3.停职期间不计入服务年资内。
4.上述第2及3项之规定,不适用于因兵役停职之情形。
5.职员停职期间,原则上免支工资。
如由于本公司的需要而命令其停职时,则是否支付工资,由总经理室决定。
□辞职及解职
第三十四条辞职
1.职员拟自请辞职时,应于3个月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请(申请书内应载明辞职缘故)。
2.申请未经本公司核准前,应接着服务,不得先行离职。
第三十五条职员退休依照本公司“职员退休规则”办理。
第三十六条解聘
职员由于下列缘故之一,得由本公司于30天前通知予以解聘,并给付一个月的工资而予以解聘。
1.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躯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
2.行为或服务成绩欠佳,经本公司认为不适宜于工作者。
3.由于其他类似缘故,或业务上之必需者。
惟因应职员本人负责的事故,而予遣散者,不予给付任何补偿金。
第三十七条任用关系的停止
职员由于下列缘故之一,即予停止任用关系:
1.死亡。
2.申请辞职获准。
3.因受惩戒而解聘。
4.届满退休年龄。
5.停职期间届满后未接获复职通知。
6.有聘用期间的约定,其期间届满时。
7.由于其他缘故而解聘者。
第三十八条退职金
有关退职金给付的规定另订。
□教育训练
第三十九条一般原则
本公司为业务需要而提高职员所任工作的技能,或为增进职员的知识与品德水准,使能担任较高职务,得随时指定职员同意必要的教育训练。
第四十条方式
1.职员教育训练得以自办补习班,训练班,或以托付方式行之。
必要时并选派工作成绩优良有志进取的职员,赴国内外机构参加训练或实习。
2.职员在办公时刻内同意本公司指定的教育训练时,得视同办公。
但受训时刻在假日或在工作时刻以外时,不得视为加班。
□保健
第四十一条体格检查
1.职员应在进入本公司时及在每年规定期间同意体格检查。
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得对全体或一部分职员实施体格检查种痘或预防注射。
2.职员不得无故拒绝同意本公司所举办的体格检查,种痘或预防注射,及其他有关保健的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严峻疾病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为新进者不予任用为本公司职员,其为现有职员则不得进入本公司工作场所。
1.患有慢性痼疾不能胜任工作者,或可能因工作而恶化者。
2.患有公认的传染病及疑似传染病者。
3.曾患传染病或严峻疾病,虽经治愈而尚未复元者。
4.接近公认的传染病患者而有已受传染的可能者。
5.患有其他法令禁止患者就业的疾病,或本公司特约医师认为患有不宜就业疾病者。
□奖励
第四十三条奖励类不:
职员的奖励分为下列六种。
嘉奖,小功,大功,服务年资奖,功绩奖及制造奖。
第四十四条嘉奖,小功,大功
对职员的功绩,经评定后,分不授予嘉奖,小功及大功。
同意前项奖励者,于其受奖日期所属的半年考绩分数上,按下列标准三等分,加入加薪考绩分数,晋升考绩分数及奖金考绩分数中。
嘉奖一次6分
小功一次12分
大功一次24分。
第四十五条服务年资奖,功绩奖,制造奖
服务年资奖,功绩奖及制造奖的实施方法另订。
第四十六条制造奖
职员在业务上有制造或发明,经采纳施行确有专门贡献者,得授予制造奖。
□惩戒
第四十七条惩戒类不
1.职员有职务上或行为上的过失,应予惩戒。
惩戒处分经核定后于二日前通知其本人。
2.惩戒的类不按事件之严峻程度计分为解聘,降职或降等(级),停职停薪,减薪,及申诫:
(1)解聘:
关于情节严峻者,不予事先通告即行解聘,不予给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2)降职或降等(级):
关于情节不如前项的严峻者,得迁调其职位或予以降等(级)。
(3)停职停薪:
关于情节不如前二项之严峻者,得暂行停止其上班,且不支给其停止上班期间的工资。
但每次以不超过七日为限。
(4)减薪:
关于情节更轻微者,得减薪一次,其数额为平均半日的工资。
(5)申诫:
关于情节轻微者,予以申请处分。
第四十八条解聘处分
除依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公司得予以解聘外,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得予以解聘处分:
1.新进职员对本人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学历,经历及户籍等个人资料有虚报或使用不正当方法取得的情形。
2.连续旷职二星期以上者。
3.屡经处分,仍时常迟到早退,请假或不热心工作者。
4.在上班时刻,擅自放弃工作者。
5.有意怠忽本身的工作,或阻碍他人的工作,破坏机械设备的调整状况,以及导致其他造成阻碍工作进行的情形。
6.有意破坏,焚毁偷窃,隐匿或遗失本公司的公用设备、文件、财务等,因而阻碍本公司的业务或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7.有意违反本公司有关安全卫生规则或指示者。
8.泄漏业务上的重要秘密或有有意破坏本公司信誉的行为者。
9.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同意他人使用本公司设备,以制作或修缮私物者。
10.未经本公司核准,私自在外兼职者。
11.利用职权同意外界的财物馈赠者。
12.将本公司借贷的物品如制服工具等转让他人者。
13.伪造或改进本公司徽章或服务证,或将其借与他人使用,或转让他人者。
14.在本公司内擅自集会演讲,或在指定场所之外公布文告,图书或其他类似文件者。
15.利用职权与外界勾结图谋私利者。
16.在本公司内赌博或进行其他类似之不正当行为者。
17.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18.违反本公司重要的规则、公告,或职务上的命令,或有扰乱本公司秩序或治理之行为者。
19.对人有强暴胁迫的行为者。
20.有触犯刑章的行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21.已受两次以上的惩戒,而仍有不知反省的行为者。
22.有其他类似前列各项的不正当行为者。
第四十九条其他惩戒
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得视其严峻程度予以降职,降等(级),停职停薪,减薪或申诫之处分:
1.时常迟到、早退,请假或不热心工作者。
2.怠忽本身的职责,或阻碍他人的工作,破坏机械设备的调整状况,以及导致其他造成阻碍工作进行的情形。
3.怠忽职责,因而损毁或遗失本公司的文件或财物等,以至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4.怠忽职责,因而违反本公司有关安全卫生规则或指示者。
5.未经完成必要手续,携出或意图携出本公司的公用财物者。
6.疏忽防火措施或随地引火者。
7.因斗殴争辩而扰乱本公司的安静者。
8.对工作进行或其他事件作虚伪不实的报告者。
9.在本公司或利用本公司进行私人交易者。
10.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公告,或命令,或破坏及扰乱本公司内的风纪及秩序者。
11.有其他类似前列各项的不正当行为者。
12.教唆或关心他人,企图、预谋或未遂前条及本条各项行为者。
第五十条督导职责
职员倘有前列三条的情形,如其直属主管负有督导不周的责任时,则应受连带处分。
第五十一条损害赔偿
由于职员的有意,或擅专的行为而造成重大的过失,以至本公司蒙受财物上的损害时,该职员除同意处格外,并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