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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正式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特许人已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提前至少30 

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了符合上述法规、规章要求的信息和本合同文本。

双方可在提供上述资料前先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条特许经营许可 

一、特许经营许可方式

甲方拥有 

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 

,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许可乙方使用特许经营权。

(一)甲方许可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

(只能选择一项) 

□ 

单店特许。

区域特许。

(二)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

具有独占性:

甲方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在特许区域内投资设立门店。

具有排他性:

甲方可以自行但不得许可第三方在特许区域内投资设立门店。

具有非排他性:

甲方可以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在特许区域内投资设立门店。

二、 

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日。

(二)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当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 

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

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三、 

特许区域与营业地 

(一)乙方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

中国 

省(市) 

县(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的区域。

(见附件:

《特许区域附图》)。

(二)乙方仅有权在前款所述的特许区域内开设生产和销售特许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加盟店。

本合同签订时的加盟店的地址及面积为:

1. 

,面积:

2.… 

第四条 

特许经营费用 

一、费用分类

(一)加盟费 

乙方应当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 

元,该笔款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

除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约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还加盟费。

(二)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每月 

日前/□每年 

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支付定额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 

元;

按照加盟店□上月/□上年营业额的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三)保证金 

保证金约定如下:

(四)其他约定的费用 

二、支付

(一)支付方式 

现金。

票据。

银行转账(甲方指定账户为:

)。

(二)支付时间

1.在本协议生效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总金额的%,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

2.在【】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协议金额。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项所规定金额后日内出具前述各款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四、双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乙方:

第二部分 

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 

第五条信息披露 

一、双方承诺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信息。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第六条 

保密

一、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三部分 

知识产权 

第七条知识产权许可使用

一、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许可乙方使用以下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可另附页) 

注册商标名称:

,《商标注册证》编号:

,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

甲方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商标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证》编号:

,专利内容:

甲方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 

其他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当确保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并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的续展手续。

三、乙方应当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和《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规定,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

四、除为特许经营目的之外,乙方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许标识,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

第四部分 

加盟店的开业 

第八条加盟店的开业

一、商号使用 

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将 

注册商标用作加盟店商号使用。

如允许乙方使用,甲方应当提供书面许可文件。

加盟店经营资格 

乙方应当保证加盟店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并具有经营特许经营体系项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

第九条 

加盟店的开业指导 

甲方应当对乙方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加盟店的选址、营业地的装修布臵、人员的聘用等加盟店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一、 

加盟店的开业培训 

在加盟店开业前,甲方应当对乙方或其指定的加盟店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通过考核后上岗。

二、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体系的提供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包括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门店样式、店堂布局方案、会计系统、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监测制度以及《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等。

乙方应予书面签收。

三、第十七条 

加盟店开业时间 

乙方应当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正常开业,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一十条 

加盟店开业的条件 

加盟店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盟店已取得《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照;

二、营业地建筑物的装修经甲方验收合格;

三、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开业前的所有义务;

四、加盟店符合《特许经营操作手册》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五部分 

特许产品的提供和配送 

第一十一条特许产品的提供

一、除特许产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供应商供应的货物外,对于其他货物,甲方可以规定其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提出若干供应商供乙方选择,但甲方不得强行要求乙方接受其货物供应,具体约定详见附件。

二、加盟店经营所需的特许产品均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供应商供应及配送,若加盟店需增售或使用不属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货物,应当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或自行制造产品。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采购特许产品,应当提前 

天以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所需产品的数量和规格。

四、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要求维修甲方供应的设备通知之日起 

日内进行维修。

第一十二条零售价格

加盟店销售特许产品应当遵循甲方指定的零售价标准,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零售价,甲方指定零售价标准方式为:

□ 

统一零售价。

其他:

第六部分 

监督、培训与指导 

第一十三条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一十四条加盟店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的总营业收入的财务报表。

第一十五条甲方应当在不影响加盟店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甲方可以委派督导员完成本条所述甲方工作。

第一十六条甲方有权检查和审核加盟店的交易记录等文件。

第一十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应当对乙方的人员提供不少于 

次的统一培训。

第一十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当持续地对加盟店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加盟店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部分 

加盟店的统一运营 

第一十九条乙方认可并同意遵守甲方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

第二十条乙方在加盟店的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和《特许经营操作手册》规定的统一运营标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更。

第八部分 

消费者投诉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加盟店内设置监督电话。

第二十二条乙方对消费者直接投诉加盟店的应当及时处理,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向甲方投诉乙方设立的加盟店的,对确有瑕疵甲方已直接向消费者偿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部分 

推广与宣传 

第二十四条甲方开展推广与宣传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甲方在开展推广、宣传活动前,应当将有关活动信息或要求及时通知乙方。

若活动相关费用须由乙方承担的,甲方应当在活动之日前至少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六条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特许区域市场特点的推广、宣传活动,但须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

第十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

逾期未更正超过 

日的,则乙方有权选择以下方案追究甲方责任(可多选):

要求甲方赔偿人民币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应按每天逾期款项的 

‰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逾期未更正超过 

日的,则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方案追究乙方责任(可多选):

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由于乙方的过错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经济损失,则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对外偿付的,则可向乙方进行追偿。

五、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可单方解除合同。

甲方应当返还乙方已支付的特许经营费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双方应当另行签订协议。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一)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本合同所述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

(二)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加盟店开业前及经营过程中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

(三)累计 

次延迟配送特许产品或维修设备。

(四) 

四、 

乙方解除权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一)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两店一年”的法律规定。

(二)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按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或故意披露虚假信息,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三)本合同签订时不具备或者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注册商标或其他特许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

甲方解除权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

(一)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未符合开业条件或未开业。

(二)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销售或提供非特许产品或服务。

(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或擅自变更加盟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

(四)。

第十一部分 

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甲方许可的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三十条 

乙方经甲方许可,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作为加盟店字号的,应当在本合同终止后 

日内向原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名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操作手册”中所列举的所有手册、可视光盘、教材等文件及其副本、复印件或复制品。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终止后,除甲方回购外,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撤换营业地所有特许经营体系特有的内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臵、布局、家具、设备,或清除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三十三条 

乙方剩余特许产品的处理由双方约定,本合同终止之日存在的全部完好无损、尚在保质期内、可以再次使用或销售的剩余特许产品的处理方式为:

甲方以原售价回购。

乙方自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竞业限制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期后 

年内,除约定的加盟店外,不得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甲方特许经营体系内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第十二部分 

其他约定 

第三十五条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

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三十七条通知和送达

一、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

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乙方: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附件条款

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第三十九条其他

一、协议完整性:

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

一俟生效,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二、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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