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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资源公报编制技术大纲Word文件下载.docx

4.根据水资源公报编制内容拟定的20张表格,是反映水资源情势及开发利用状况的主要定量依据,是编制水资源公报的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和项目含义,全面收集资料,按时逐项填报,不得随意改变表格形式或增减项目内容,更不可缺表漏项,以免影响流域和全国汇总。

5.公报中涉及的降水量、地表水资源量和水资源总量等多年平均值,均统一采用1956-2000年平均值。

(三)经济社会指标收集整理

1.与用水密切相关的经济社会指标,是分析现状用水水平和预测各项需水的基础数据,应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

需要统计的主要指标包括人口、国内生产总值(GDP)、工业增加值、农田灌溉面积(包括有效灌溉和实灌面积)、林牧渔用水面积、牲畜头数等,并应结合用水分类的要求,对其中某些指标进一步划分为与用水项目对应的细目。

2.人口按城镇人口和农村(乡村)人口分别统计。

城镇人口按照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的统计口径,具体划分原则参阅国家统计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

3.GDP和工业增加值一律按当年价格统计。

GDP按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分别统计。

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总产值扣除中间投入后的余额,应按火(核)电工业、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或超过500万元)非国有一般工业和规模以下非国有工业等三类分别统计。

水力发电用水属河道内用水,应将其增加值从工业增加值中扣除。

4.农田实灌和林牧渔用水均按当年实际灌溉、用水面积统计。

其中,将农田实灌面积划分为水田、水浇地和菜田,将林牧渔用水面积划分为林果灌溉、草场灌溉和鱼塘补水。

水田指种植水稻为主的灌溉面积,水浇地指旱地的灌溉面积,菜田指专门用于蔬菜种植的灌溉面积,特别注意三者不能重复统计。

临时抗旱点种的耕地不计入农田灌溉面积。

5.牲畜分为大牲畜和小牲畜,均按年底存栏数统计。

大牲畜包括牛、马、驴、骡和骆驼;

小牲畜指猪和羊,但不包括鸡、鸭、鹅、兔等。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的表格形式和内容填报表1。

(四)来水分析计算

1.降水量绘制年降水量等值线图和距平图,以表示降水量的地区分布特征及其与正常年份的差别;

计算各分区的年降水量,与上年及多年平均值相比较,以反映各地区降水量的动态变化;

选择若干雨量代表站统计各月的降水量,并与多年平均月分配情况进行比较。

技术要求如下:

(1)绘制等值线的底图大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上报图的尺寸可适当缩小。

为了便于全国拼图,要求上报图中标明经纬度线(线距为20’),并在省界线附近加注有关点据资料。

(2)年降水量等值线图的线值要求为:

25、50、200、400、600、800、1200、1600、2000、2400、3000、4000、5000毫米,各省级行政区在满足上报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加密等值线。

(3)年降水量距平图的线值要求为:

-50%、-30%、-10%、0、10%、30%、50%、100%,各省级行政区在满足上报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加密等值线。

(4)根据单站雨量资料计算的分区年降水量,应与从等值线图上量算的进行比较,误差宜控制在5%以内,最大不超过10%。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报的月雨量代表站数,按其所辖面积的大小确定:

面积小于10万平方公里的,选报2站;

面积为10~20万平方公里的,选报3站;

面积为20~40万平方公里的,选报4站;

面积大于40万平方公里的,选报5站。

代表站选定后,各年应保持不变,但应加报当年距平值最大和最小的代表站。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的表格形式和内容填报表2和表3。

2.地表水资源量指地表水体的动态水量,即天然河川径流量。

计算各分区的地表水资源量,与上年及多年平均值相比较,以反映其动态变化;

按水资源分区计算入海水量和出入国境水量(各省级行政区可根据需要自行计算出入省境水量);

选择若干主要水文站(指主要江河控制站和区域代表站),统计各月的实测径流量,并与多年平均月分配进行比较。

(1)分区地表水资源量为当地降水形成的天然年径流量,不包括入境水量。

单站径流还原和分区水量的计算方法可参考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2002年8月印发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有关部分。

(2)出入国境、入国际界河和入海水量应根据边境或入海口附近的水文站实测径流进行计算,对未控区采用间接方法估算。

要求沿国际边境的省(自治区)按水资源二级分区填报出入国境、入国际界河水量,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填报入海水量。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报主要水文站的个数按其面积大小确定:

面积小于10万平方公里的,选报1站;

面积为10~20万平方公里的,选报2站,面积为20~40万平方公里的,选报3站,面积大于40万平方公里的,选报4站。

各年填报的水文站应保持不变,便于比较。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的表格形式和内容填报表4和表5。

长委、黄委按表5式样分别填报长江干流、黄河干流的主要控制站。

3.地下水资源量指地下水体(含水层重力水)的动态水量,用补给量或排泄量作为定量依据。

将评价范围划分为平原区和山丘区两大类型,采用不同方法计算各均衡区的补给量或排泄量;

分析平原区与山丘区之间的地下水重复计算量,确定各混合分区(平原与山丘混合)的地下水资源量。

(1)平原区地下水资源量用补给量法计算。

评价范围为矿化度≤2g/L的面积。

补给项包括降水入渗补给量、山前侧渗流入量、地表水体入渗补给量(含河道入渗、库塘入渗、渠系入渗、渠灌田间入渗等项补给量)和井灌回归补给量,各项补给量之和为总补给量,扣除井灌回归补给量后作为地下水资源量。

(2)山丘区地下水资源量用排泄量法计算。

排泄项包括河川基流量、未计入河川径流的山前泉水溢出量、山前侧渗流出量、山间小型河谷平原的潜水蒸发量和地下水开采净消耗量,各项排泄量之和为地下水资源量。

(3)平原区的山前侧渗流入量和河川基流入渗补给量(地表水体入渗补给量中由河川基流形成的补给量)是平原区地下水资源量与山丘区地下水资源量之间的重复计算量,在计算混合分区地下水资源量时应予扣除。

平原区地表水体入渗补给量的水源主要来自上游山丘区,可用地表水体补给量乘以山丘区基径比估算基流入渗补给量。

(4)南方地区除个别平原区外,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很低,地下水资源量计算方法可以简化。

平原区只计算水田(含旱作期)、旱地(包括非耕地)的降水入渗补给量和灌溉入渗补给量,将两者之和作为地下水资源量。

山丘区只计算河川基流量,将其作为地下水资源量。

平原区的河川基流入渗补给量(地表水体入渗补给量中由河川基流形成的补给量)是平原区地下水资源量与山丘区地下水资源量之间的重复计算量,在计算混合分区地下水资源量时应予扣除。

(5)各项补给量、排泄量的计算方法可参考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总院2002年8月印发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有关部分。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的表格形式和内容填表6。

4.水资源总量指评价区内当地降水形成的地表和地下的产水量,即地表径流量与降水入渗补给量之和。

其基本表达式为:

W=Rs+Up=R+Up-Rg

(1)

式中:

W为水资源总量;

Rs为地表径流量(河川径流与基流之差);

Up为降水入渗补给量;

R为河川径流量(即地表水资源量);

Rg为河川基流量。

各种类型区的水量转化关系不同,资料条件差异较大,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上述基本表达式进行变通,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量评价的有关成果,计算分区水资源总量。

(1)山丘区水资源总量计算。

已知分区河川径流量(已还原)、地下水总排泄量和河川基流量,用下式计算分区水资源总量。

W=R+Q总排-Rg

(2)

Q总排为山丘区地下水总排泄量,即地下水资源量;

其他符号意义同式

(1)。

南方山丘区地下水主要以河川基流形式排泄,其他排泄量很小,可以将河川径流量近似作为水资源总量。

(2)北方平原区水资源总量计算。

已知分区河川径流量、降水入渗补给量和平原河道排泄量,用下式计算分区水资源总量。

W=R+Up-Qup(3)

Qup≈Q河排·

(Up/U总)(4)

Qup为降水入渗补给量形成的河道排泄量;

Q河排为平原河道的总排泄量;

U总为地下水的总补给量;

在浅层地下水开采强度较大的平原区,地下水位一般低于河道水位或河底高程,Qup可按“零”处理,水资源总量为河川径流量与降水入渗补给量之和。

(3)南方平原区水资源总量计算。

该类地区的水田、水面面积大,浅层地下水开采程度低,与北方平原区相比,地表水与地下水之间的转化关系有很大差别。

例如,水稻泡田期和生长期一般没有潜水蒸发,降水和灌溉的入渗补给量基本上排入河道,与河川径流重复,而且难以分割。

因此,宜采用河川径流量加不重复量的办法计算水资源总量。

W=R+Q不重复(5)

Q不重复≈(E旱+Q采耗)(Up旱/Q旱总补)(6)

Q不重复为地下水资源与地表水资源的不重复量;

E旱为旱地和水田旱作期的潜水蒸发量;

Q采耗为浅层地下水开采净消耗量;

Up旱为旱地和水田旱作期的降水入渗补给量;

Q旱总补为旱地和水田旱作期的总补给量,即降水与灌溉入渗补给量之和;

其他符号含义同式

(1)。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的表格形式和内容填报表7。

(五)蓄水动态分析

1.水库蓄水动态按水资源二级区分大型和中型统计水库的座数、年初蓄水量、年末蓄水量和年蓄水变量。

水库蓄水量统计应包括水利、电力和其他部门的所有大中型水库,没有观测资料的中型水库应进行蓄水量估算,并注意各库相邻两年间蓄水量的衔接。

水库统计座数不要年年变动,如果变动,应说明原因。

2.平原区浅层地下水动态根据地下水动态观测资料,将年末地下水埋深与年初地下水埋深进行比较,按照年水位变化情况将平原区划分为上升区(水位上升0.5米以上)、下降区(水位下降0.5米以上)和相对稳定区(水位升降值在0.5米以内,含0.5米)。

分别计算这三种类型区的面积、平均年水位变幅和年蓄水变量,同时调查统计当年该平原区的地下水开采量和1980年以来的地下水蓄变量。

要求对浅层地下水开采区进行统计分析,并注意与《地下水通报》协调一致。

3.平原区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对超采较严重、危害较大的漏斗进行调查监测,如太行山前浅层地下水位漏斗、天津漏斗、沧州漏斗、德州漏斗、冀枣衡漏斗、沈阳漏斗、苏锡常漏斗、阜阳漏斗等等,掌握地下水超采动态。

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一些漏斗逐年填报其漏斗要素资料,并注意漏斗周边埋深、漏斗面积和漏斗中心水位埋深与上年情况的衔接。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的表格形式和内容填报表8、表9和表10。

(六)供用水调查统计

1.供水量指各种水源工程为用户提供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水量,也称取水量。

按照取水水源不同分为地表水源、地下水源和其他水源三大类,按受水区进行统计。

(1)地表水源供水量按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四类工程及人工载运水量分别统计。

为了避免重复统计,特此规定:

以水库、塘坝为水源的,无论是自流引水或提水,均属蓄水工程供水量;

从河道中自流引水的,无论有闸坝或无闸坝,均属引水工程供水量;

利用扬水站从河湖直接取水的,属提水工程供水量。

调水工程供水量指无天然河流连系的水资源二级区之间的水量调配(不包括支流之间的水量调配),对于跨省级行政区的调水工程以收水口作为计量点。

人工载运水量主要指农村生活用水中的车载人挑水量。

(2)地下水源供水量是指水井工程的开采量,按浅层水、深层水、微咸水分别统计。

浅层水指与当地降水、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地下水;

深层水指承压地下水。

坎儿井的供水量计入浅层水中。

(3)其他水源供水量包括污水处理再利用、雨水利用和海水淡化。

污水处理再利用量是指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的污水回用量,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废污水处理的重复利用量。

雨水利用量是指修建集雨场地和微型蓄雨工程(水窖、水柜等)取得的供水量。

作为工业冷却水及城市环卫用水的海水直接利用量,不计入总供水量中,但需单列。

(4)凡是取水口有计量设备的水源工程,应以实测引水、提水量作为统计依据。

没有计量设备的水源工程,可以采取临时测流的办法确定供水量,也可根据用水户的经济社会指标和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毛用水定额估算供水量。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的表格形式和内容填报表11。

2.用水量用水量含义有毛、净之分,这里是指配置给各类用户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用水量。

按用户特性分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三大类,其中生产用水再划分为第一产业用水、第二产业用水和第三产业用水。

用水计量点应与供水计量点一致。

(1)第一产业用水包括农田灌溉用水、林牧渔用水和牲畜用水。

农田灌溉用水按水田、水浇地和菜田分别统计用水量。

林牧渔用水按林果灌溉(含果树、苗圃和经济林)、草场灌溉(含人工草场、饲料基地和天然草场)和人工鱼塘补水分别统计用水量。

牲畜用水按大牲畜和小牲畜分别统计用水量。

(2)第二产业用水包括工业用水和建筑业用水。

工业用水按火(核)电、国有及规模以上工业和规模以下工业等三类分别统计用水量。

建筑业用水指城镇土木工程建筑、管线铺设、装修装饰等行业的用水。

工业用水量按取用的新水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量。

(3)第三产业用水包括商品贸易、餐饮住宿、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讯、文教卫生、机关团体等等各种服务行业的用水量。

该项用水归并为城镇公共用水中的服务业用水。

(4)生活用水指居民住宅日常生活用水,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统计。

(5)生态环境用水暂统计人为措施调配的水量,而不包括降水、径流自然满足的水量。

按城镇环境用水(含河湖补水和绿化、清洁用水)和农村生态补水(指对湖泊、洼淀、沼泽的补水)分别统计。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的表格形式和内容填报表12。

表中细目的划分,考虑了“新口径”与“原口径”的异同,既能汇总成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类用水,也可汇总成农业、工业、生活三大类用水。

3.城市供用水量除了按分区统计各地供用水量外,还要逐个统计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供用水量,技术要求如下:

(1)建成区指城市建筑基本连片、公共设施达到的地区,包括已建成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和机场等。

统计项目包括面积、人口、工业增加值、供水量和用水量,统计范围应与建成区一致。

(2)城市供水量按地表水、地下水、污水处理再利用和其他(海水淡化、集雨工程)分别统计。

海水直接利用量不计入总供水量中,但需统计单列。

城市供水量以自来水厂计量资料为主要依据,并要调查统计自备水源的供水量。

(3)城市用水量按居民生活用水、城市公共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和城市环境用水分别统计。

要将城市公共用水中的服务业用水量和建筑业用水量分开统计。

城市环境用水包括城区河湖补水、绿化用水、道路清洁用水等。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的表格形式和内容填报表13。

4.为了保证供用水量调查统计的质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检查成果的合理性:

(1)对同一分区或同一城市而言,供水量应该与用水量相等。

要按地表水、地下水源分别检查各分区各城市的供水量是否与用水量相等。

(2)将当年各项供水量与上年比较,分析其变化趋势是否与来水丰枯、蓄水变量及新增工程情况大致相符。

(3)将当年各项用水量与上年比较,分析其变化趋势是否与人口、工业增加值、灌溉面积等经济社会指标的增减,以及节水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大体相符。

(4)根据分项用水量和有关经济社会指标计算单项用水定额,分析其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情况。

将当年用水定额与上年比较,一般不应发生突变。

(七)耗排水量分析估算

1.用水消耗量(以下简称耗水量)指在输水、用水过程中,通过蒸腾蒸发、土壤吸收、产品带走、居民和牲畜饮用等多种途径消耗掉,而不能回归至地表水体和地下含水层的水量。

分析估算耗水量,对于流域(或区域)水量平衡分析和水资源利用效率评价有重要作用。

(1)耗水量应在供用水统计、典型调查和专项试验等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估算,按照用户分类和耗水率(耗水量占用水量的百分比)的差异进行归类。

对于耗水量大且耗水率差异大的用户应分开估算,对于耗水量较小且耗水率相近的用户可以合并估算。

(2)农田、林果、草场灌溉的耗水量为毛用水量与回归水量(含地表退水和下渗补给地下水)之差。

可以通过灌区水量平衡分析直接确定耗水量;

也可利用灌溉试验、渠系水有效利用系数、地下水计算参数等有关资料分析确定耗水率,间接推求耗水量。

水田与水浇地、渠灌与井灌的耗水率差别较大,应分别进行分析计算。

(3)工业、城镇公共、城镇居民的耗水量为取水量扣除废污水排放量和输水损失中的回归量。

可以根据管网损失、工厂水平衡测试、居民区给排水调查等有关资料分析确定耗水率,间接推求耗水量;

对于供排水资料齐全的城市,可进行城区的水量平衡分析,直接估算耗水量。

采用直流式冷却的火(核)电厂,耗水率很小,应单独计算。

(4)农村居民和牲畜的用水定额较低,耗水率一般较大,可以根据给排水设施条件选用耗水率,推求耗水量。

城镇环境、农村生态和人工鱼塘均属补水性用水,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耗水率或直接估算耗水量,但水体换水不应计入耗水量中。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的表格形式和内容填报表14。

2.废污水排放量指城镇居民生活、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排放的废污水量,按用户排出量和入河量两个层次进行统计。

火电厂直流式冷却水排放量和矿坑排水量不计入废污水量中,但应单列。

(1)用户废污水排放量可直接根据用户排水量监测资料求得,也可利用有关资料用下式进行估算:

废污水排放量=水源地取水量-输水损失量(含消耗和回归)-用户消耗量

(2)入河废污水量指排入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废污水量,为用户排污量与排水损失量之差。

可以由入河排污口污水流量观测资料求得,也可根据典型调查确定入河系数,间接估算入河废污水量。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的表格形式和内容填报表15。

(八)水体水质评价

1.地表水水质指地表水体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的特征和性质。

评价内容包括河流水质、湖库水质和省界水体水质,技术要求参见水利部水文局2002年制定的“《中国水资源公报(水质部分)》和《中国水资源质量年报》编制大纲(试行稿)”(水文质[2002]102号文附件)。

(1)河流水质:

评价项目为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湖库)、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等共24项;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评价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等5项。

评价标准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方法采用单指标评价法(最差项目赋全权),评价结果用全年期、汛期、非汛期的分类河长表示,并以III类水质标准值为界限给出主要超标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的表格形式和内容填报表16-1。

长委、黄委按表16-2格式分别填报长江干流、黄河干流的分省水质评价成果(两省间界河应注明重复长度)。

(2)湖库水质:

评价内容包括水质分类和营养状态。

水质分类评价的项目、标准和方法与河流水质评价相同;

营养状态评价的参评项目为总磷、总氮、叶绿素、高锰酸盐指数和透明度等5项,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参见水利部水文局印发的水文质[2002]102号文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的表格形式和内容填报表17和表18。

(3)省界水体水质:

评价目的是监督控制排污总量,为仲裁省际水污染矛盾提供依据。

评价项目、标准和方法与河流水质评价相同。

要求各流域机构填报表19。

2、地下水水质指地下水体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的特征和性质。

主要评价对象为北方平原浅层地下水开采区。

评价项目为pH、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铁、锰、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高锰酸盐指数、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氟化物、氰化物、汞、砷、镉、铬(六价)和铅共18项。

评价标准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评价方法采用单指标评价法,评价结果用分类观测井数及其代表面积表示,并以III类水质标准值为界限给出主要超标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的表格形式和内容填报表20。

(九)用水指标分析计算

1.在经济社会资料收集整理和用水调查统计的基础上,分析计算综合用水指标和单项用水指标,既可检查供用水量统计数据的合理性,又能为评价节水水平和用水效率提供定量依据。

2.综合用水指标采用人均用水量和万元GDP用水量两项指标。

GDP采用当年价格。

3.单项用水指标根据用水特性不同,分为农业用水指标、工业用水指标、城镇公共用水指标、居民生活用水指标和牲畜用水指标等,逐项进行分析计算。

(1)农业用水指标按农田灌溉、林果地灌溉、草场灌溉和鱼塘补水分别计算,用亩均用水量表示。

对于农田灌溉还要细分为水田、水浇地和菜田,分别计算用水指标。

(2)工业用水指标按火(核)电工业和一般工业分别计算,用万元工业增加值的用水量表示,并计算工业的万元增加值耗水量。

工业增加值采用当年价格。

(3)城镇公共用水指标大体相当于第三产业的用水指标,用城镇人均公共用水量或第三产业万元增加值的用水量表示。

城镇人口和第三产业增加值采用“统计年鉴”中的数据,第三产业增加值按当年价计。

(4)居民生活用水指标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计算,用人均日用水量(升)表示。

(5)牲畜用水指标以头均日用水量(升)表示,按大、小牲畜分别计算。

4.全国汇总按水资源一级区和省级行政区计算用水指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水资源三级区(或二级区)和地级行政区分析计算有关用水指标。

(十)重要水事摘登

1.摘要选录当年发生的重要水事活动,在水资源公报中发布,以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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