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起草及审核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8063569 上传时间:2022-12-13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6.5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合同起草及审核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关于合同起草及审核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关于合同起草及审核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关于合同起草及审核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关于合同起草及审核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合同起草及审核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关于合同起草及审核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合同起草及审核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合同起草及审核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3、注意区分合同的标的和合同的标的额的区别。

合同的标的指的是实物,是合同的目标。

合同的标的额是对标的金额的描述。

4、合同审核的八个要点(八审八看):

(1) 

审主体,既看别人又看自己;

(2) 

审内容,这主要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

(3) 

审意思表示,主要是看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 

审查文字是否规范,需使用确切的词语;

(5) 

审合同签订手续是否合法,授权人签名、授权书;

(6) 

审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按《合同法》程序操作;

(7) 

审合同条款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按《合同法》第十二条一共八个组成;

(8) 

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关于仲裁的问题。

关于合同起草及审核须把握要点概述分析

从法理角度讲,所有的市场交易行为都是一种合同行为。

本文所指的合同特指“明确不同法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之法律关系的书面协议”。

虽然并非所有的合同行为都存在表征其存在且用来明确交易各方权利义务之法律关系内容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但是大凡涉及到复杂或重大交易事项,交易各方无不重视书面合同的作用。

另外,作为一名从事法律业务的工作人员,起草或审核合同的能力应当说是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素质,也是一项反映其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水平高低和将其运用于法律实践能力大小的综合测评指标。

笔者同样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已连续多年从事和钻研为客户起草或审核合同的工作,中间确实偶有得失。

在此,笔者特将多年积累的有关合同起草或审核方面的一些心得要点写出来,也好与大家一起探讨相长、互为切磋砥砺。

下面,笔者就将总结的一些合同起草及审核时须把握的要点问题做概述分析。

第一点注意合同性质界定的确切性。

正是由于市场交易的复杂化和多样化,所以才会产生不同类型的交易形式,从而导致表现交易形式的合同必然会被划分为性质不同的类别。

合同性质不同,法律所规定的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合同各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自然会所差异,如买卖合同与设备安装服务合同性质是不一样的、单纯的设备或房屋租赁合同与包括经营权在内的承包合同也是有差别的、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或居间合同也是需要区分的。

对合同的起草或审核而言,首先要对合同的性质进行确认或归类,切记起草性质难以界定、无法归类的合同,最好在合同的“标题名称”中直接明确合同的性质。

因为只有确认了合同的性质,才能够更好的确认合同的效力及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划分,尤其是对合同约定不明确部分,必须按照《合同法》分则规定的内容去查找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对某一方的不利因素或影响等。

第二点注意合同主体签约资格的有效性。

对某些业务领域,按照相关的法律或法规规定,需要合同一方或双方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经营许可才可从事。

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需要国家建设部门核发的设计资质、物业服务管理合同需要物业管理资质、部分外贸或进出口合同需要的行业特殊代理权资质或经营许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需要开发资质、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需要药品批号、生产或卫生许可等。

对实行资质管理或特殊许可的业务,若签约一方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或经营许可,由此所订立的合同一般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

一旦纠纷产生,容易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另外,还要注意审核或确认负责签订合同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存在。

第三点注意合同标的约定的明确性。

合同的标的是最能体现合同性质的核心内容,相当于我们写文章时所表述的文章中心思想。

所以,我们在起草合同时,最好要单独写明“合的标的”这样一条内容,以便让人一看便知合同的大概内容;

从法律功用角度讲,通过“合同标的”条款还能够更好地界定合同的性质。

对“合同标的”的描述务必要达到“准确、简练、清晰”的标准要求,切忌含混不清。

如对合同标的为货物买卖的,一定要写明货物的名称、品牌、计量单位和价格,切忌只写“购买沙子一车”之类的描述;

如对合同标的是提供服务的,一定要写明服务的质量、标准或效果要求等,切忌只写“按照行业的通常标准提供服务或达到行业通常的服务标准要求等”之类的描述。

否则,一旦纠纷产生,往往就造成“合同约定不明”的状况。

第四点注意各方责任分担的合理性。

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买卖公平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则,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必须能够体现这些法则。

我们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切忌只片面强调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而忽略其义务或片面强调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忽略其权利的情形。

因为按照合同法关于“合同对价”的基本要求,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必须以承担一定的义务为前提,反之就是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必须以享有一定的权利为基础。

法律禁止以强凌弱的“不平等条约”存在;

对责任分担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法赋予受不公平条款约束的一方当事人一定期限内的合同撤销权。

尤其是起草涉及多方利益的“格式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各方责任分担的合理性,切忌侵害多数人利益的“霸王条款”出现。

因为在合同约定中,若各方责任分担不合理,不仅有违基本的商业道德,而且一旦产生纠纷,此类条款很容易成为众矢之的,从而毁坏商家的信誉,且容易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条款。

第五点注意合同法律用语的准确性。

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书面合同属于非常严肃的法律文件。

所以,法律工作者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文件的一些书写标准或要求去做,其中包括尽可能地使用或推广大家共同认可的一些规范性法律用语,以避免大家在理解合同时产生不应有的歧义。

如在审核合同时,发现一些常见的法律用语错误像“定金”与“订金”不分、“权利”与“权力”混淆、“抵押”与“质押”混用的情形等。

另外,还发现不少合同中出现类似“一方对另一方罚款”等明显违反“合同各方法律主体地位平等”的用语或表述。

其实,上述每个法律用语都是有其特别含义的,随意滥用可能要闹笑话,甚至直接影响到合同内容的有效性和当事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之大小。

第六点注意交易实施的安全性。

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合同的目的就是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好地保证交易实施的安全。

所以,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应特别注意能够保障交易顺利实现的条款内容。

如当事人选择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条款、合同履行的担保条款等是否存在不符合实际或无法保证交易安全的情形。

尤其是在大宗货物买卖、不动产买卖和国际贸易类的合同中,这些条款内容显得尤为重要。

另外,有关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如交货地点等)、标的物所在地及合同纠纷的管辖地、解决方式等条款内容如何约定也直接关系到交易的能否顺利实现或交易的安全,在给当事人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同样不要忽视此类条款内容。

第七点注意合同内容的前后一致性。

合同作为对当事人各方都非常重要的一项法律文件,在内容上必须讲求逻辑严谨、前后一致,不能前后内容相互矛盾不一、主合同内容和附件内容相互抵触冲突。

如果存在合同内容的前后不一致情形,一旦产生纠纷,就会让人无所适从。

所以,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的前后一致性,注意对合同前后内容产生矛盾或冲突时的处理原则作出约定,如“是以主合同内容为准,还是以合同附件内容为准”等必须在主合同中约定清楚。

第八点注意考虑合同订立后的可变更性。

现代社会,瞬息万变,且不说自然事件和社会因素非我们自然人或单个企业能力所能抗拒外,就连市场主体自身的变革或变化之快有时也是让人意想不到的。

所以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要考虑到合同订立后履约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一些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因素。

如自然事件中的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事件,社会因素中的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市场价格重大波动等重大情势变更事项,微观方面可能遇到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企业终止清算、破产倒闭或重组并购等事项。

未雨绸缪,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对影响合同变动的因素考虑得越周密细致,就越能避免纠纷,当事人的合同权益也就越容易得到保障。

第九点注意考虑合同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所建立的是一种动态的债权或债务关系,一方权利之实现有赖于另一方义务之履行;

换句话说,合同之债仅是一种信用上的法律关系,若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就存在灭失的可能性,尽管其可以通过法律上的救济途径来保障其权利实现。

但由于合同之权利是一种私权利,法律对私权利进行保护的主要依据就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所以,要求起草或审核合同的人员必须具备“法律的头脑”和“商业的意识”,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发生合同纠纷的法律风险,在合同中尽可能的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约定清楚。

这样,即便将来真地发生纠纷,依据合同约定的内容也比较容易确定各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尽可能地避免法官滥用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权。

第十点注意考虑合同类别的特殊性。

合同的类别不同,合同的性质自然也就不同。

当然按照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对合同作出不同的分类。

对合同进行分类的意义就在于能够充分认识到不同类别合同的特殊性,从而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提醒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某些合同内容或要素,如合同的主体资格、生效要件、付款方式、售后服务及保密事项等条款内容。

另外,针对合同的特殊性,当事人还可以就各方的权利或义务作出一些特别的约定。

对这些特殊的约定一定要尽可能地表述完整准确,同时,还要注意其合法性问题,避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或冲突。

总之,合同的起草或审核是一个法律工作人员随时可能面对的事情,也是一项需要其不断提升自己能力,永远不存在绝对完美的工作。

所以,我们对合同起草或审核工作的要求是“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把合同分类,对重要的合同要做重点审核和管理

一般地说,企业的重大合同主要有:

合作发展合同、企业购并合同、联营合同,独家代理协议、重大技术改进或技术引进合同、涉及担保的合同、房地产开发与交易合同、金额巨大的购销合同等。

由于这些合同涉及到企业的重要经济利益,对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把这些合同挑出来,做为合同的重点审核和管理对象,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当事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全过程,都应有法律顾问部门的主要人员的参与,严格管理和控制,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

合同内容丰富多样,合同的条款可以从几条到上百甚至上千条。

因此,对任何一个合同的审核,都应做到有的放矢,对主要的内容和重要的条款作主要的审核。

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主要包括: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合同要履行的标的物;

标的物数量;

标的物质量;

标的物价款或者需要支付的报酬;

履行期限,履行的地点和履行的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笔者以为,重要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对合同当事人身份和资格的审查。

这是合同审核中首先要确认的问题,也是防止合同诈骗的最有力的防范措施。

因为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签订后是否有效是否能真正履行的先决条件。

首先,应要求对方出示企业营业执照,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

还要对企业的生产资格进行审查。

比如说,房地产项目的,则一方必须要有房地产资格;

特种机电设备生产的,则需要特种机电设备生产许可证;

如果是药品的,则需要相应的国家药品生产的许可证,否则,就算合同签订了也常常会无效。

其次,如果是重大的合同,那么,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派遣相关人员去对方所在地进行审查,考察团的人员应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人士+财务人员等的综合组成。

这种审查并不仅仅是对对方企业表面化的考察,而是应对对方提供的各类执照、证件、资格证、许可证、财务报表等进行仔细的审查。

在对企业本身审查的同时,还应去法院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诉讼案件,去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核实该企业的年检注册和历年的奖罚情况,去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不动产的抵押担保,去税务局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拖延缴纳税费或者是否还有税费没有及时上缴情况,去环保局调查核实是否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等。

以上几个方面的实地调查核实的信息,都是公开化,因此,企业只要稍微认真,就不难对此进行实地审查,但对企业银行帐号的查询则是不容易的。

当然,以上几个方面的调查核实,因合同的内容侧重也就不同。

比如说,如果是合作发展项目,那么对缴纳税费的情况调查是必要的;

如果是引进生产线,那么对该生产线的环保限制调查必须要详细化。

如果是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那么对该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审批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和是否设立过抵押担保的调查则要尽可能详细。

二、对合同标的物符合国家各项标准(产品质量、卫生防疫等)的审查。

这种审查主要是帮助企业对对方产品质量的一种表面化理解。

企业不应该只相信对方提供的各类许可证和证件,而应根据对方提供的相关证件,通过电话咨询、委托异地审查或者实地考察等方式予以实际审核。

三、价款的支付审查

对价款的如何有效的约定,会直接影响到对方履行合同的心态,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会顺利履行。

产品销售方,则应审查对方是否有按时支付合同款的能力,应避免出现先供应产品后收款的情况,尤其应注意避免出现“货到后付款”之类的低级错误。

产品买受方,则应要求价款的支付应与产品的供应量和供应时间相配应,应尽可能避免出现价款先支付后提供产品的条款。

四、违约责任的约定

我们可以说,违约条款的如何约定,直接反映出该合同的质量如何,也直接反映了该合同可以顺利履行的可能性。

根据笔者多年的法律服务实践,合同对违约条款的约定越简单,就越容易出现法律纠纷。

我们经常会看见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这么约定: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有违约,则另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稍微懂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这样的约定,对于保障合同的履行是起不了任何积极意义的。

合同法早就有规定,合同违约,违约方当然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这是法定义务,无须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但如果赔偿、如何计算经济损失等这些最重要的问题都没有涉及,则会对守约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造成很大的障碍,而这也是违约责任的审核的核心所在。

在前面合同的概念中,我们就讲到过,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约定明确的违约金或着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那么,一旦违约,守约方就无法直接向对方索赔。

守约方如要想对违约方索赔,那么,他首先要证明自己确实受到了经济损失,其次他还应证明自己的经济损失是因为对方的违约而导致的,再次他还应计算出自己受到经济损害的具体数额,该数额必须用货币价值来反映。

满足以上三个方面,他才可以向法院主张违约方的承担违约责任。

而在法庭上,他还要面对违约方的质证和抗辩,这些都无疑大大增加了他索赔的难度。

这里举个例子:

如某甲公司因乙公司延期交付某设备而导致其错过了一次绝好的市场机会。

于是,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他的经济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他提供的索赔理由如下:

(1)如果乙公司按期交付该设备的话,那么根据该设备的日生产量,每日可以生产1000个产品;

(2)该产品在8月、9月、10月这三个月中,市场处于供不应求,每个可以销售的利润为100元。

(3)根据以上数量乘加得到200万的利润。

如果甲公司要让法院支持他的索赔理由,那么他至少还应提供以下证据:

(1)该设备自交付起至正常开工调试日期需要多长时间;

(2)该设备每日生产1000个产品是正常状态、满负荷、超负荷下生产:

(3)该设备每日生产1000个产品的参照值依据;

(4)该产品三个月的市场供不应求的依据;

(5)甲公司的市场营销售能力、市场占有率、市场影响力、企业的知名度等,即证明生产出来的产品可以销售出去多少的依据。

因为,如果消费者不知道你或者不熟悉,那么,即使再畅销的产品,你生产的的产品再好,也会存在无法销售或者销售障碍情况。

(6)每个产品销售利润的依据,是甲公司的生产利润还是社会平均利润率。

等等。

以上6个方面的取证,甲公司自己说了不算数,还必须获得社会相关权威部门的认可。

这样,对甲公司来说简直是比登天还难。

当然,法院在审判时通常会利用自由裁决权,很少会如此精确审判。

但假如你的证据无法做到真实无误,让对方难以反驳,那么,你在法庭上,就很难面对对方的质证,这显然会使自己处于不利之地。

要解决该问题,最简洁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比如,在以上案例中,甲公司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根据该设备交付后每日生产的数量,结合销售市场,大致估算下每日可以获得的毛利润,然后约定:

如乙方逾期交付,则每日应向甲方支付多少元的违约金。

这样,只要对方一旦违约,甲方就可以直接向对方索赔该违约金。

只要该违约金的约定不是过高,法院是很难不支持的。

而且就算是违约金过高实际利润,那也是要对方来举证。

法院在调整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是很谨慎的,但不会判定说,因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而该条款无效。

这就是为什么合同的违约条款的约定的越具体越详细,越可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的关键所在。

五、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审核

一旦发生违约情形,采用何种方式来解决争议纠纷就显得非常重要。

根据前面讲到的,当前解决合同争议纠纷,主要是仲裁或诉讼。

由于我国当前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因此,仲裁或诉讼的地点尤其显得重要。

笔者建议在合同中,应尽可能选择在企业本地诉讼或者仲裁,宁愿在其它方面作出些让步。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地的,那么,一旦双方争议无法协商一致,企业就应尽快先向有利自己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有利于自己的法院管辖权。

第四、合同签订后监督和管理

1、应充分注意合同的法定期限和约定的期限。

主要是指企业因超过法定规定的期限而丧失合同法规定的一些法定权利的行使权。

合同法中有许多法定权的行使都有明确的期限的,超过该期限,行使权也就丧失了。

而实际上,所有这些期限的规定,对企业履行合同都是有相当大的影响的。

因此,企业应定期经翻阅和审核合同备案件,一旦发现问题就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比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54条中又规定: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权消灭。

比如合同法第158条关于对产品数量和质量检验的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再比如合同法第192和第193条对赠与权的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如果企业在合同签订后,就把合同束之高阁,那么,显然不会注意到以上撤销权的时间限制。

以上几个方面的撤销权期限,其实都是国家从法律上对受损方的一种法定的救济权的规定。

由于合同本来就是双方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的合意,双方都有义务审查对方的身份和资格,都有义务仔细审查相关的条款。

因此,这种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是不可能无时间限制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双方自愿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法第93和95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如何解释该合理期限,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一般是根据日常履行期限来推算。

比如说:

如甲方交付产品逾期3个月,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这是有效的合同条款。

也就是说,如果乙方不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则该权利就自动消灭了。

2、要妥善保管好合同的原件,注意保密合同的具体内容

合同的原件保管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但是合同的履行的必要条件,更是索赔的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证据。

如果企业把合同的原件弄丢,则会多企业索赔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甚至会导致无法进行索赔。

许多合同的内容是企业不愿意公开的,也有些合同中会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对这些合同的保管,格外显得重要。

笔者建议将这些合同保管员列入企业商业技术人员中加以管理,以防止泄露重要的内部信息。

至于该将合同原件保管多少期限,笔者以为越长越好,最短不应少于2年期限,这2年期限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之所以是2年期限,主要是我国的民事纠纷期限也是2年。

当然,有些合同2年期限显然过短。

尤其是那些重要的设备、工程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等等,这些合同的保管期限至少应等于或大于它的使用年限。

比如说房屋,根据我国规定,一般的民用高层建筑的安全通用期限为50-100年。

如果在使用60年后发生倒塌,开发商单位仍然负有承担违约责任之可能。

这时候如果开发商与相关单位的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设备安装合同等已经毁损了,那么就会陡然增大开发商向这些相关单位索赔的难度。

合同起草审核前的六大准备

合同起草审核前一般应完成以下工作,为合同的起草审核奠定基础: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起草或审核合同的相关基础资料,介绍相关基本信息

由委托人通过当面口述或电话,递交书面材料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商务要点等合同必要的相关资料和说明相关情况,以便起草或者审核合同。

一定要听取或询问委托人最关注或担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比律师对此更直接更敏感。

(二)了解合同签订的真实目的和签订背景

明确合同目的,揣摩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列举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在委托人提交相关材料的同时或之后,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面谈或参与谈判的形式,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动机和目的。

实践中,意思传达往往过于局限或合同起草审核原材料十分有限,合同起草人或审核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军事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