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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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管理办法
急件
工银发〔2007〕155号
关于印发《会计核算专用
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各类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相关系统功能,简化操作流程,总行对《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工银发〔2002〕281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及我行《关于行政印章变更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工银办发[2005]547号)对印章中机构名称的使用要求,各行应制定各类会计核算专用章换版工作计划,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新版印章的刻制和发放、旧版印章的收缴和销毁等工作。
其中,结算专用章的更换由总行统一组织,届时将另行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此件发至二级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中国工商银行运行管理基本制度》(工银发[2007]13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是在业务办理中加盖在票据、凭证、函件上确认核算事项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刻制”的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设计、刻制、发放、管理由运行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管理办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印章的样式由总行统一设计,印章的用途由总行统一明确。
分级刻制是指除总行统一安排刻制的印章外,其他所有印章均由一级(直属)分行负责安排刻制。
第四条 营业网点、各级机构应建立《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用于登记印章领入、发放、交接、停用、作废、上缴等情况。
《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由业务主管或由其指定专人保管。
第五条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各个物流环节均应纳入会计要素系统管理。
第六条 使用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机构及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七条 总行统一设计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包括业务公章、结算专用章、国内信用证专用章、存单(折)专用章、业务清讫章、受理凭证专用章、业务核算监督专用章、对账业务专用章等。
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统一设计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包括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人民币鉴定专用章、假币章、转讫章、票据交换章等。
第八条 新增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种类应由业务需求部门或一级(直属)分行运行管理部门报总行运行管理部门审批核准。
第九条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应按业务需要和风险控制要求合理配备,并应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条 汇票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签发银行汇票、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以及质押背书等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凭证上。
二级分行业务处理中心(清算中心)配备的汇票专用章,仅用于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
汇票专用章上刻有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参加行行号。
汇票专用章及印模卡片应按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营业机构配备,由业务主办以上人员保管使用。
第十一条结算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汇等支付结算业务,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委托收款背书,商业汇票委托收款业务,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人民银行或我行规定的其他结算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凭证上。
结算专用章按办理对公结算业务的机构配备,刻有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参加行行号,并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第十二条国内信用证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国内信用证开证、修改及其还原打印等业务和我行规定的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相关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凭证上。
国内信用证专用章根据业务需要按机构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第十三条业务公章用于加盖在办理存款证明、资信证明、委托调查、协议存款证明,签发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发放借款人欠息通知单、业务电报、挂失回单、止付通知及其他业务中涉及的重要凭证上。
业务公章按营业机构配备,由业务主管保管使用。
第十四条业务清讫章用于加盖在办理本外币现金、转账及账户特殊处理等业务时涉及的票据、记账凭证及客户回单等凭证上,表明业务已经处理完毕。
业务清讫章按经办业务的人员配备,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
由业务经办人员保管使用。
第十五条存单(折)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对外签发个人存单、存折及债券收款凭证上。
存单(折)专用章按经办业务的人员配备,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
由业务经办人员保管使用。
第十六条受理凭证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受理客户(含本行和他行)提交但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业务中涉及的各种凭证回单及上门服务凭证回单上。
该印章须刻有“收妥抵用”字样。
受理凭证专用章按经办业务的人员配备,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
由相关业务经办人员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业务核算监督专用章用于加盖在监督中心及分中心进行业务核算监督后发出的查询书、整改通知书等相关凭证上。
业务核算监督专用章根据业务量的大小以及分中心的数量酌情配备,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第十八条转讫章用于加盖在按当地人民银行要求办理本外币对公业务涉及系统外的转账票据、结算凭证及回单等相关凭证上。
转讫章根据业务需要按经办业务的人员配备,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由业务经办人员保管使用。
第十九条本票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各网点办理签发银行本票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凭证上。
本票专用章按办理本票签发业务的营业机构配备,由业务主办以上人员保管使用。
第二十条对账业务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余额对账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凭证上。
对账业务专用章可按业务量酌情配备,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会计核算专用印章,按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配备,由相应的业务人员保管使用。
第三章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刻制
第二十二条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由使用机构发起刻制申请,按印章的管理级次逐级审批、汇总报至一级(直属)分行或总行安排刻制。
第二十三条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刻制实行总行和一级(直属)分行两级管理。
(一)总行统一设计全行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式样和规格。
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国内信用证专用章由总行确定章面材料质地,确定刻制厂家,负责与厂家签订印章刻制合同,统一组织刻制和颁发。
(二)其他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由一级(直属)分行确定章面材料质地,并按总行规定的样式,选择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厂家,负责与厂家签订有关刻制和订货合同,统一组织刻制和颁发。
第二十四条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刻制数量应进行有效控制。
(一)汇票专用章:
经批准可签发或代理签发全国银行汇票的机构可申请刻制汇票专用章。
每个签发银行汇票的机构刻制1枚,并在该机构获得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参加行行号后由总行刻制并颁发。
与我行有代签银行汇票业务合作关系的银行使用我行的汇票专用章,其中印章编号为我行代理清算网点的支付系统参加行行号,通过印章编号下方正中的序号区分所属的办理汇票业务的网点。
(二)结算专用章:
原则上为每个办理对公结算业务的营业网点刻制1枚。
没有支付系统参加行行号的营业机构应使用其管辖机构的支付系统参加行行号,并通过编列印章序号的方式进行区分。
营业网点可视异地结算业务量的情况经一级分行批准后酌情增刻。
(三)业务公章:
原则上按网点规模,每个营业网点刻制1-2枚。
对于同一机构下不同业务分区、不同办公地址的延伸网点或柜台可按实际情况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适当增配相应数量的业务公章,同时通过编列印章序号的方式进行区分,以明确责任。
第二十五条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应与本级机构《金融机构许可证》批准的机构名称保持一致,其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使用“中国工商银行”的规范化简称。
各级行业务处理中心、现金营运中心以及清算中心等机构使用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可使用本行核定的机构名称。
第二十六条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上如需加刻英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其印章尺寸可适当扩大,字体可适当缩小,并由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后报总行备案。
二级分行(含)以下机构不得擅自设计、刻制会计核算专用印章。
第二十七条根据业务需要,部分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中间可带有活动日期,每日更换使用。
活动日期可使用胶轮转字和铅字两种方式。
第二十八条因磨损而需重新刻制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应使用原有的印章序号。
因遗失而需重新刻制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应使用新的印章序号,不得与遗失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编号相同。
第四章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领用
第二十九条各级机构领取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均实行“双人签收/领取”制度,领取人应出具介绍信或有效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第三十条总行、一级(直属)分行应与指定厂家明确印章的领送方式,严密交接手续,明确责任。
第三十一条网点、各级机构领取会计核算专用印章,验收无误后应及时纳入会计要素系统登记管理,并入库或保险箱、柜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各级机构在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启用当日应登记《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同时加盖印章印模。
第三十三条柜员领用印章时,应核对印章实物与印模、出库单是否一致,并于领用当日在会计要素系统中进行领用处理。
第五章印章的保管与使用
第三十四条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应实行“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原则,并坚持印押证分管分用。
业务公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国内信用证专用章应同其配套使用的空白重要凭证实行分管分用。
第三十五条各级柜员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会计核算专用印章。
不得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会计核算专用印章。
第三十六条各级柜员不得预先在空白凭证上加盖会计专用印章。
第三十七条对于超权限或特殊业务使用印章时,应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并报主管行长(主任)审批同意后,才能加盖印章,并对有关内容进行登记备查。
第三十八条各级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授受会计核算专用印章,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不得交他人使用。
非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管理人员不得使用相关印章。
第三十九条各级柜员保管印章应做到“专匣保管、固定存放;临时离岗、人离章收”。
除用于办理上门服务及上门收款业务的印章外,各级柜员不得将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带离营业场所。
第四十条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在非营业时间应入库或保险箱(柜)保管。
第四十一条网点暂不使用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由印章领用人与网点主管双人封存入库或保险箱(柜)保管。
封存超过一年的,应上缴至二级分行集中保管。
第四十二条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交接应当面办理,并经业务主管批准,由业务主管或其指定专人监交。
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填列有关内容并签章,同时还应在系统中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柜员、网点、各级机构应确保系统记载的电子数据信息、《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登记的信息与相关印章实物保持一致。
第六章印章的停用、上缴与销毁
第四十四条因机构撤并、机构更名或印章损毁、印章样式变更等涉及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停用、变更的,原印章保管人员应在停用当日办理印章停用手续,并将停用的印章及时上缴。
(一)原印章保管柜员应在停用当日办理印章停用手续,并在当日将停用印章上缴至营业网点集中保管。
(二)营业网点应在印章停用次日将停用的印章上缴至支行,并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注明停用及上缴日期。
上缴日遇法定节假日,网点无法上缴或支行无法接收的,应于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印章上缴工作。
(三)支行对网点上缴的停用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应及时核对后封存入库或保险箱(柜)保管,按月上缴二级分行运行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