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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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Word文件下载.docx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禁止的,不经营;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未限制经营的,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签字注:

年月日

注: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由拟任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

2、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

(1)企业名称

(2)住所

(营业场所)

北京市区(县)(门牌号)

(3)电话号码

(4)邮政编码

(5)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6)企业类型

(7)注册资本

万元

(8)投资总额万元

其中外方万元

(9)经营范围

(或业务范围)

(10)从业人数

其中,本市人数:

外地人数:

安置下岗失业人数:

(11)营业期限

(12)副本数

(13)隶属企业名称

(14)隶属企业住所

(15)审批机关

(16)批准文号

注:

填写说明见背面。

缴纳注册资本计划

入资计划

出资额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

出资期限

中方

外方

三期

四期

1.“法定代表人”指中外合资企业拟任职的董事长、中外合作企业拟任职的董事长或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外商独资企业按照章程规定的人员。

2.“负责人”指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的拟任职的主要负责人员。

3.“注册资本”指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股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4.“投资总额”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在企业设立之初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5.“缴纳注册资本计划”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按照合同(章程)约定的出资额、中外各方实际交付的出资期限填写。

6.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不填(13)、(14)两项。

7.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的不填(7)、(8)、(10)、(15)、(16)项和《缴纳注册资本计划》。

中方投资者名录

投资者姓名或名称

住所

(户籍登记住址)

证件名称

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万元)

备注

货币

实物

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

其他

1、如为法人股东出资,“住所(户籍登记住址)”栏只需填写所在地省、市(县)名;

如为自然人出资,“住所(户籍登记住址)”栏内,需填写本人户籍登记住址。

2、“证件名称及号码”栏,投资者为企业的应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应填写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3、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4、投资者为法人股东时,请在“备注”栏内注明是否属于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

5、分支(办事)机构不填本表。

外方投资者名录

所在国

证件名称及号码

货币

实物

1、“所在国”是指投资者登记注册的国家(地区)或国籍。

2、投资者为自然人时须填写“证件名称及号码”栏;

投资者为单位的不填此栏。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

企业名称

一寸免冠

近照

粘贴处

姓名

(中文)

性别

国籍

现居所

个人简历

应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日填起至

今,并不得间

断。

起止年月

单位

职务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隶属企业盖章:

年月日

1、法定代表人指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管委会主任)或独资企业章程中规定的人员。

2、负责人指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或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3、如法定代表人由中方人员担任,“现居所(户籍登记住址)”栏应填写其户籍登记住址。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办事)机构时,应由主办单位在“隶属企业盖章”处加盖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声明:

本人出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郑重声明,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后未逾三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逾三年。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分,现亲笔签字确认。

签字:

董事会成员、经理任职证明

(中文)

性别

国籍

任职

期限

(或户籍登记住址)

确认以上人员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

中方投资者盖章:

外方投资者签字:

(投资者为自然人,由投资者本人签字)

注:

1、外籍人员需填写“姓名(中文)”栏,填写经本人确认的中文姓名或中文译名。

2、“职务”系指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

3、“现居所(或户籍登记住址)”栏,中方人员填写户籍登记住址,外方人员填写居住地址。

4、请将本表所有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本页背面。

5、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6、分支(办事)机构不填本表。

如本页不够粘贴,可复印使用。

企业住所(营业场所)证明

拟设立企业

名称

北京市区(县)(门牌号)

房屋提供者

证明

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m2的房屋提供给该企业使用。

房屋提供单位盖章

房屋提供者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年月日

需要

证明

情况

证明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

1、“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

×

区×

路(街)×

号×

房间”。

2、房屋提供者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出具以下证明:

(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产证应另附房产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字。

(2)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或房产证发放单位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说明情况,并盖章确认;

也可由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签署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加盖发证机关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产权为居委会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

(5)产权为农村个人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村委会盖章确认;

产权为村委会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乡、镇政府盖章确认。

(6)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

(7)房屋提供者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应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产权证。

(8)房屋地处拆迁区域而近期又不拆迁,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申请企业应当出具无条件服

从拆迁的承诺书。

房产证复印件粘贴处

核发《企业营业执照》情况

发照人员签字

发照日期

领执照情况

本人领取了执照正本一份,副本份。

缴费发票粘贴处

备注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1:

请您认真阅读第号《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特别提请注意: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查询投资人及拟任职人员是否被记入“警示信息系统”,凡有“警示信息”记录的,其再投资或新任职行为在登记时将会受到限制。

被委托人:

受理人: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准备相

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附页2: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指定(委托)书

兹指定(委托)(被委托人姓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的登记注册手续。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被指定(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请在以下选项前划“√”)

1、不得修改任何材料;

2、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请详细注明)

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被指定(委托)人签字:

填写本《指定(委托)书》,请仔细阅读背面注意事项。

(2005年第二版)

被指定(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办理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手续的被指定(委托)人,

应粘贴本人代表证或雇员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被指定(委托)人是指受企业或者投资人委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的自然人。

办理设立登记时,被指定(委托)人应是单位股东(或投资单位)的职工或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人、合伙人)之一。

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时,被委托人应是本企业的职工。

2、“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处应按以下要求填写:

(1)办理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其中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人)由本人签字;

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

(2)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按以下要求填写:

办理合资、合作企业设立的,填好全体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并加盖任一中方投资者的公章;

办理独资企业设立的,填好投资者姓名或名称,并由投资人签字,其中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3)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时,加盖本企业公章。

3、办理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的设立时,被委托人应是拟设立机构的职工职隶属企业职工,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委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的,不使用本委托书,应提交专门的委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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