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两江蔡家新区滨江公园N标准分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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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两江蔡家新区滨江公园N标准分区

重庆市两江蔡家新区滨江公园N标准分区

(滩涂部分)三段工程施工合同

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两江蔡家新区滨江公园N标准分区(滩涂部分)三段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一般约定

1.词语定义

1.1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发包人:

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1.1.3承包人:

.

1.1.4监理人:

发包人书面通知

1.1.5发包人代表:

黄远洪

1.2工程和设备

1.2.1永久工程:

工程含自行车道、车行道、行人道、抢险通道、阶条石等施工图纸明确的工作内容(不含沙坑)等图纸所包含范围

1.2.2临时工程:

临时设施工程

1.2.3单位工程:

工程含自行车道、车行道、行人道、抢险通道、阶条石等施工图纸明确的工作内容(不含沙坑)等图纸所包含范围

1.2.4永久占地:

1.2.5临时占地:

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和现场实际情况决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日期

1.3.1缺陷责任期:

2年。

2.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的条件:

至双方签订之日起。

3.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3.1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

开工前5日向承包人提供图纸陆套

3.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承包人收到施工图,技术交底后2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3.3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

不少于该项工作施工前7日。

4.联络

联络送达的期限: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在七天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二、合同价款

人民币(大写):

暂定:

¥(小写):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人民币(大写):

暂定:

¥(小写):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义务

1.按通用条款执行

2.提供施工场地

2.1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工程开工前完成,满足施工要求。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承包人已充分了解本工程范围内的现有地方路网,并结合总体平面布置,自行考虑了进场道路和施工便道布设方案。

(3)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同施工图一并提交。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合同签订后,承发包人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缴清各自应缴纳的费用,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及时办理相关施工许可证手续。

(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放线办理、现场交验、书面交接。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施工图提交后5日内。

2.2发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搭接点,由承包人自行搭接,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四、监理人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

监理人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控制,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造价的变更及调整需经发包人核定。

发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授权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如下行为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

监理人按发包人授权对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处罚。

五、承包人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2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

施工进出场道路(施工范围内外)的维护、安全措施、交通标志标牌和信号设备的完善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实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履约担保

不采用

1.3分包

4.3.2分包的内容

当事人约定某些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不允许。

六、材料和工程设备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1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所有材料均应有合格证和质保书,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施工前须经发包方验收。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产品无条件返工,并承担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1.2材料运输距离由投标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并纳入综合报价中,中标后不调整。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不采用

七、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

项目所需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不予调整,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布置和搭设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具体方案必须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

临时占地的申请:

如有需要,承包人自行办理。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

如有需要,承包人自行承担。

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八、交通运输

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

承包人、发包人共同协调

相关费用:

承包人承担

2.场内施工道路

2.1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承包人

2.2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

承包人承担。

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

承包人承担。

九、测量放线

1施工控制网

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

开工前7天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

承包人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

发出开工通知后3天

1.2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十、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增加下列项:

发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发出开工通知后3天

增加下列项:

(1)按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通用条款》第五条执行,并按渝建发〔2014〕25号文件执行。

(2)承包人必须保证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工地的要求,且安全文明施工费均按合格标准支付。

(3)安全文明施工费: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关于调整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工程计价表格的通知》(渝建价发【2014】6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

比选人在比选报价时,必须按照业主给出的暂定价填报。

签订合同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并计入合同总价中。

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的要求按实调整。

(4)发包人按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综合评定结果,如评定为不合格,承包人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其已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在结算价中扣除。

(5)承包人应负责自身施工安全及对分包人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和管理,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治安保卫

3.1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

承包人

3.2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

由承包人编制,并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安全保卫工作。

4.环境保护

4.1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发出开工通知后3天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3天内给予批复

增加下列项:

4.2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废气防治、文明施工等责任。

如违反规定,罚款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承包人需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自行承担其费用。

4.4对施工中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电力设施等应按有关规定加强监控测量和保护,相应的费用或因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5环境保护工作由承包人全权负责,执行国家和重庆相关规定。

施工现场内不得随地抛洒剩饭及生活垃圾等,更不能将其随意倒至施工区外,施工区内不得随处大小便。

做到工完场地清。

4.6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前,应做好清洁、保养和维护工作。

出场车辆应有专人打扫、清洗。

有密封要求的按规定必须达到。

4.7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周边单位的正常工作及居民的正常生活,尽量减少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的扰民。

必须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临时要求,调整作业方式,调整作业时间,停止高粉尘、高噪音作业或爆破作业等。

4.8保证周围建(构)筑物、地下及地上管线、地下人防等设施安全。

4.9做到进入现场的施工和作业人员统一着装,配证上岗,文明施工。

4.10按规定做好施工区域封闭及场地硬化工作,施工围墙(围挡)等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耐久,非施工相关人员不许入内。

十一、进度计划

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内容编制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必须充分结合招标文件和现场勘察情况)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在开工后3日内提供。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3日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发包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

十二、开工和竣工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50年一遇的自然灾害(如台风、雪灾、洪水、高温)。

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发包人不支持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索赔。

2.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2.1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五天以内(含五天)处违约金10000元整,五天以上处违约金10000元/天,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金按实计算,累计处罚总金额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5%。

2.2除不可抗力外,因承包人原因当月达不到经承、发包双方认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时,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发包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十三、暂停施工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须发包人确认的书面文字资料为准)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不得要求费用索赔。

十四、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增加下列项:

1.1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以下规定:

(1)《重庆市建设工程十项施工质量通病防治要点》(渝建发[2004]172号)

(2)《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

(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用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建设工程技术用表(建筑节能工程)>的通知》(渝建发[2008]76号)

1.2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重庆市建筑工程相关地方标准。

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与施工组织设计同时提交

十五、试验和检验

本工程除特殊检验试验费之外的所有检验和试验费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另外支付费用。

若承包人不进行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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