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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代理招商委托合作协议

独家代理招商委托合作协议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为共同做南京颐高人工智能港项目的招商工作,委托方与受托方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独家代理招商事务。

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项目名称、标的物地址及面积:

1.1项目名称:

1.2地址:

1.3面积:

该项目总招商面积约为亩,(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1.4甲方有权保留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利证书或招商权来源文件中所载明的全部商业/写字楼/厂房/其它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签协议订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双方声明和保证:

3.1甲方向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3.1.1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3.1.2甲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3.1.3甲方保证自身是本项目的唯一权利人,对本项目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如本项目事实上存在其它权利人,则甲方保证于本合同签署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其它权利人“认可本合同并同意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物业委托乙方代理招商且自身不参与招商”的书面文件;如本项目甲方无所有权,但甲方基于招商权来源文件而依法取得该项目招商权和招商委托权的,甲方应保证于本合同签署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本项目权利人书面确认的委托书、招商权来源文件等认可本合同的合法书面文件。

3.1.4甲方保证本项目不存在与合作方、出资方、土地权益分享方等主体的任何纠纷,并保证上述主体不会就本合同约定之事项提出任何异议。

甲方承诺,委托乙方代理招商本项目物业将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受托物业之招商代理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并不得因本项目存在其它合作方而对费用之给付义务提出任何异议。

如因甲方保证之事项不能实现,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未能全部代理招商本项目所有可招商物业或乙方代理招商了其它主体享有权利的物业而无法收取部分或全部招商代理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则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1.5甲方对因委托乙方招商之物业本身的权属或资格瑕疵而引致的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3.2乙方向甲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3.2.1乙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3.2.2乙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第四条、甲方责任及权利

4.1甲方权利:

4.1.1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出的项目小组提出与本项目招商相关的工作要求,并对乙方项目小组的工作表现提出意见。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项目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并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人员进行更换。

4.1.2甲方有权指定专人参与乙方项目组,配合乙方工作。

4.1.3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工作人员了解本项目招商进展情况

4.1.4甲方对其与客户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及相关文件的起草、变更、终止享有决定权。

4.1.5甲方有权对客户给予折扣优惠,甲方享有对违约客户交纳的相应款项的没收权及退还权,但甲方不论是给予客户折扣还是没收、退还客户款项,均不影响乙方依本合同已收取或应收取的招商代理费。

4.1.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

4.2甲方义务:

4.2.1甲方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向乙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或证明其具有招商权及招商委托权的委托书、招商权来源文件等相关书面文件(上述文件甲方均需加盖公章),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4.2.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向乙方书面提供本项目代理招商所需要的有关规划设计图纸、数据以及项目运作的整体计划、方案及甲方要求等;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后日内,甲方必须提供本项目招商所需的各项文件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权证、竣工验收备案回执或类似文件、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委托书、招商权来源文件、《对外委托招商代理证明》等资料或文件以及经甲方书面盖章确定的招商单位清单及价格表;提供房屋总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房屋结构等资料或文件,以确保本项目招商代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甲方保证上述文件、数据真实、合法并承担由之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4.2.3甲方须于三日内对乙方提交的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登记确认书》(版本详见附件一)、《物业租赁审批单》(版本详见附件二)等资料或类似文件进行书面盖章确认。

4.2.4甲方须按时向乙方支付招商代理费及本合同提及的其它相关费用。

甲方收取乙方提供发票的同时有义务进行签收确认。

4.2.5在本合同期内,本项目所有招商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物料、媒体广告、有关本项目网页、展销会宣传品、各种载体广告牌等,乙方与甲方沟通后,可注明乙方公司名称及标识。

4.2.6因租赁合同纠纷、房屋质量、房屋产权抵押、房屋交付等引起的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

4.2.7若甲方对乙方表现优秀的项目组全体或单个乙方员工给予额外报酬(无论以何种形式或名义),均应当先行支付给乙方,再由乙方通过其内部薪酬管理体系统一发放。

4.2.8甲方委派专人负责收取客户租赁诚意金、定金、押金、保证金、租金等一切类似性质的款项,与客户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4.2.9本项目之招商代理权具有排他性,除本合同第1.4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就本项目之物业自行招商或者委托其它代理公司代理招商,如甲方需将本项目物业出租给指定客户,乙方应予以尊重,但甲方仍需按本合同之约定向乙方支付招商代理费。

4.2.10服务代理期限内,甲方不得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私自联系已签署《客户登记确认书》或《物业租赁审批单》等资料或类似文件的乙方客户。

4.2.11《客户登记确认书》或《物业租赁审批单》等资料或类似文件经甲方确认后,即视为乙方招商客户,甲方与该客户签署房地产租赁合同后,须按本合同第六条之约定支付招商代理费。

4.2.12委托期限内,甲方负责提供招商中心办公场所,该场地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展示所需物料、展示区域、会议中心、客户茶歇区、客户沟通洽谈区、签约区、财务室、招商办公室、办公用品等。

甲方负责承担该场地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及乙方之派入本项目团队人力资源产生的费用。

4.3乙方权利:

4.3.1乙方有权在本项目招商现场或其它展点、招商点放置乙方相关标志的宣传资料。

4.3.2乙方就本项目签约部分享有独家招商代理权。

4.3.3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第4.2.4条款之约定签收乙方提供之发票的,乙方有权在收到全额款项后再向甲方提供发票。

4.3.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对乙方所提交的《客户登记确认书》、《物业租赁审批单》等类似文件进行书面确认。

4.4乙方义务:

4.4.1乙方向甲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有效。

4.4.2为保证本项目签约部分招商目标的顺利实现,该签约部分之相应的招商推广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仅限于媒体广告、软性推广、异地推广等。

乙方所有对该物业宣传包装的文字、图片,均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公布。

4.4.3乙方不得以低于甲方书面认可的价格对本项目进行招商,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不得向客户收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任何费用。

4.4.4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招商方案、招商价格等文件进行如实的宣传和招商,甲方对于包含本项目基本信息及宣传内容的招商方案、招商价格等情况应向乙方提供甲方盖章的书面文件予以统一,如甲方未提供书面盖章文件,则乙方对本项目的招商及宣传行为应视为已征得甲方同意或符合甲方要求。

在甲方向乙方提供此类书面文件后,甲方要变更项目基本信息或宣传内容的,甲方应就变更内容重新向乙方提供盖章确认的书面文件,否则乙方有权按既有的书面文件记载信息进行宣传和招商。

招商过程中如有因乙方对客户的误导、欺骗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诉讼或索赔要求经查证属实时,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处理有关的纠纷或诉讼。

4.4.5乙方代理招商甲方本项目,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

4.4.6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数据及双方确认的推广招商数据保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数据提供给本项目合作单位以外的第三方。

4.4.7乙方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的工资、佣金、社会保险及相应的福利。

4.4.8如遇突发事件,乙方应在第一时间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书面文字、口头通知甲方现场负责人等方式告知甲方。

第五条、招商代理程序

5.1乙方根据甲方书面确认的招商条件和招商方案联系、洽谈和初步跟进对本项目有租赁意向之客户,填写《客户登记确认书》或类似文件并由甲方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5.2确定客户租赁意向后,乙方提报《物业租赁审批单》或类似文件,甲方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即视为乙方招商客户。

客户交纳的租赁诚意金、定金、保证金或押金等一切类似性质的款项(租赁定金、保证金或押金以下简称租赁定金)均由甲方收取并开具收据。

5.3客户经甲方审批通过后,由甲方与客户签署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款项由客户直接支付给甲方,在此过程中,乙方可应甲方要求提供相关协助工作。

客户签署房地产租赁合同后,甲方须按本合同第六条之约定向乙方支付招商代理费。

第六条、代理招商服务费及支付

6.12019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租赁代理佣金为客户所租项目价目表成交额月的租金总额。

土地出售及地上厂房出售,乙方代理佣金为所出售项目总成交额的百分之。

重大项目引入须按南京市当地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给与乙方额外奖励。

6.2代理招商服务费支付为月付,甲方根据乙方招商进度完成比例,每月5日前向乙方结清上月相应招商服务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佣金。

6.3甲方如在合同约定日期30日后仍未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视为甲方违约。

第七条、通知及送达

7.1本合同规定的任何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以双方盖章或指定的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为准。

7.2甲方指定的授权委托签署签收确认人为:

若在签署本合同时,甲方无法确认授权委托签署签收确认人,则甲方须于_____年___月___日之前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

如甲方一直未书面告知乙方授权委托签署签收确认人,则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登记确认书》或类似文件、《物业租赁审批单》或类似文件、每月确认清单、结佣确认单,发票等),乙方均有权按照本合同双方确定的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投递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上述一切文件资料后,如有异议,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未按本条提交书面异议的,则视为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予以确认,无任何异议。

7.3本合同约定通知的送达,以专人亲自向收件方递送或以邮寄方式递送。

递送地址以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为准(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7.4以专人递送时,签收日即为有效送达日;以邮寄方式递送时,以投递之日起第三日视为已送达,且视为受送达方已清楚、准确地知晓并认可送达文书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

8.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代理期满且没有延期或者代理期未满代理工作已经结束,甲、乙双方之间结清一切费用后,合同自然终止。

8.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条款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8.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影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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