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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书写中使用繁体字的,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应写“整”或“正”;

到“角”为止的,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到分为止的,不用写。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并紧着写,不得留有空白。

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不得预印“仟、佰、万、拾、元、角、分”字样。

2、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的书写要求

(1)小写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的书写规律:

①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②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③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为“0”,或连续有几个“0”,万位或元位也为“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可以不写一个“零”字或不写“零”字。

④阿拉伯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大写金额“元”后应写“零”。

(2)阿拉伯小写数字前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且不得连笔书写。

3、票据出票日期的书写要求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2)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未按规定要求书写的,银行可受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少数民族地区或外国驻华使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仿造、变造,

1、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的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二节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是金融主管机关,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单位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贴、劳务报酬及国家规定颁发的各种奖金、劳保、福利费等(超过限额的部分,应使用支票或银行本票)

2、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和物资

3、差旅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二、现金使用限额

1、开户单位3-5天所需的日常零星开支库存限额

2、边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按5-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确定

3、严格按限额控制现金节余,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不足部分签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执行收支两条线,即现金收入于当日送存银行,支出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不得从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特殊情况下报银行批准后可“坐支”。

2、从银行提取现金和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由财会部门负责人签章。

3、现金管理的“七不准”,即不准“白条抵库”;

不准单位之间互借现金;

不准套取现金;

不准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

不准将单位收入存入私人账户(公款私存);

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小金库);

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库存现金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

(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

1、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2、对审批人越权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3、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只能由经授权的出纳人员负责处理,严禁他人办理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4、对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

2、支付审批

3、支付复核

4、办理支付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特征:

1、是存款人与银行之间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

平等关系——存款人是银行的客户

不平等关系——银行对存款人的账户行使管理权以及对违反账户管理的存款人进行处罚

2、银行结算账户的性质为活期存款账户。

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

3、银行结算账户的目的是办理资金收付结算,而储蓄账户的目的是存取本金和支取利息,储蓄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

4、银行结算账户是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外币存款账户办理的是外币业务,其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一)从存款人角度分:

  个人结算账户,邮政储蓄办理的银行卡纳入个人结算账户管理

单位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或经营者姓名开户的纳入单位结算账户管理。

(二)从用途分: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三)从开户地的角度分: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原则;

3、守法合规原则;

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地点: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也可开立异地结算账户

2、一般程序

(1)填制开户申请书:

单位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不能亲自办理的,必须授权他人办理。

(2)签订协议

(3)开户银行依法审查

(4)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依法核准

人行核准:

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人行备案:

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个人结算账户

(5)开立账户需到人行备案的,于开户之日起5日内向人行当地分行备案并于3日内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应到银行办理变更的事项:

存款人账户名称;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或主要负责人;

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化或改变。

2、存款人名称发生变化,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其余事项发生变化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变更通知后2日内向人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的事由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银行的

(4)其他原因

2、撤销程序

(1)因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主体资格终止后5日内提出撤销申请

注:

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主体资格终止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撤销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2)因地址变更或其他原因需变更开户银行的,银行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需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此10日内申请重开,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及“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注:

因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3、注意事项:

(1)未获得工商部门登记的单位,撤销其临时存款账户时,其账户资金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以现金方式存入的,出具现金缴单及有效证件,出资人可提取现金。

(2)存款人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撤销该账户

(3)撤销账户时,必须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未交回的,造成的损失由存款人自行负责

(4)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结算账户,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撤销,逾期视同自愿销户,其账户余额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1、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

2、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3、存款人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才能办理开户手续。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个人只能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2、开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1)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出具营业执照正本

(2)个体工商户,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1、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的归还和其他结算资金的收付

2、可缴存现金,但不得从该账户中支取现金

3、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二)开户要求:

1、开基本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户开户登记证;

3、借款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

七、专用存款账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一)使用范围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并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及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人行当地分行批准。

4、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基本账户拨款外,只付不收。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开户条件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4、境外(含港澳台)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除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因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外,其余的存款人都只能在其驻地或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延长的,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报人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展期。

2、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按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增资验资同样适用。

九、个人结算账户

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如代付水电费、话费的)、定期贷记(代发工资)、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3、储蓄账户可申请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

(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应提供有效证件:

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

军人身份证件;

武警身份证件;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护照及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三)个人结算账户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单位支付给个人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或持单位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想本票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提供以下付款依据:

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奖励证明;

新闻出版、演出等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证券公司等支付或退还款项的证明;

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借款合同;

保险公司、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农副矿产品收购合同;

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未提供依据或依据不合规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否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法律特征:

1、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的签发是为了创设一种权利,无票据则无票据权利。

2、票据是要式证券,必须具备法定的格式才有效。

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依票据上所载文义而定,即使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为准。

4、票据是无因证券,证券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证券权利不以作成证券的原因为要件。

票据的持票人仅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就可以请求给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5、票据是流通证券,可背书转让,且不必通知债务人。

6、票据是缴回证券,票据债权人受领票据金额后,须将票据交还债务人,转移票据所有权,使票据关系消灭。

二、三票的异同

(一)基本知识的比较

项目

支票

银行本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收款人

出票人(签发银行)、收款人

出票银行、收款人

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

出票人

存款人(单位或个人)

出票银行

1、商业承兑汇票:

收款人或付款人;

2、银行承兑汇票:

付款人

是否需承兑

由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由承兑银行承兑

适用范围

支票适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同城结算)

本票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的结算,不适用于异地结算。

银行汇票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城、异地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

1、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不适用个人;

2、必须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3、可适用于同城、异地结算

提示付款期或付款期限

提示付款期自出票之日起10日

自出票之日起2个月

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

1、付款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提示付款期为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

(二)票据的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7)收款人名称。

其中:

支票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

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为付款地。

(2)出票导。

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为出票地。

(3)商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3、非法定记载事项。

票据上记载的非法定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三)票据的办理及使用要求

1、银行本票、银行汇票

(1)签发现金银行本票、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均须为个人。

(2)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银行汇票申请书”时,在大写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金额。

签发现金银行本票,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

(3)银行汇票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

实际结算金额≦出票金额,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款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大于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出不得背书转让。

2、支票

(1)签发支票的要求

①签发支票使用碳素墨水填写

②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③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④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印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于5%但不低于1000元和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2)兑付支票的要求

①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的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③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的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

持票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3、商业汇票的承兑

(1)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付款人应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如果3日内未作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自收到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天为承兑日期。

(3)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绝对责任。

具体表现在:

①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须向持票无条件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②承兑人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③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的付款请求;

④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四)票据的效力

1、收款人或持票人取得票据即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在提示付款期内向付款人行使。

(2)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

支票:

付款人不予付款,由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本票、银行汇票:

只能向签发银行提示付款。

(3)付款人或承兑人拒绝付款或资金不足,即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可行使追索权。

①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或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即支票、本票、银行汇票只能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商业汇票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

②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付款人或承兑人拒绝付款或资金不足未付款时,向其所有的前手行使追索权,其手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保证人等。

(五)票据的背书

1、背书的记载事项

(1)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

背书人或被背书人。

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名称的,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背书的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背书的任意记载事项: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背书不得记载事项:

部分背书属无效背书。

商业汇票的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有效,条件无效;

保证附有条件的,保证有效,条件无效。

2、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主要指背书在形式上的连续,如实质上不连续(有伪造签章等),票据仍有效力,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但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的付款除外,如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背书及其他签章系伪造或付款人不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审查票据等情形,付款人不能解除付款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3、法定禁止背书的事项:

被拒绝承兑的商业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由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4、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5、现金支票、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现金银行本票、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记载事项

(1)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

保证文句、保证人签章

(2)保证的相对记载事项:

①被保证人名称: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保证人;

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保证人;

②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

未记载的,以保证人签章和营业场所或住所推定;

③保证日期:

未记载的,以出票日为保证日期。

(3)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选择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保证事项的记载方法

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

如为背书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3、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的效力。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三、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1、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2、种类:

按信誉等级可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卡;

按是否向银行交存备用金可分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二)信用卡的申领

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2、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及发卡行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

个人卡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最多不超过两张附属卡,同时也有权注销。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单位卡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中转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户中,不得提取现金。

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1、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也不得用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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