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排水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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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排水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Word文档格式.docx

3、其他本工程甲方指(限)定品牌材料、设备(参考):

序号

指定产品

甲指品牌

技术要求

1

PVC-U双壁波纹管

联塑、顾地

国标

2

铸铁污水井、雨水井、雨水口盖板

缔乐、企力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承担工程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此部分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1999-0201)。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

2.1本合同使用汉语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

2.3适用标准、规

适用标准、规的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以及其他适用于本工程施工、验收等现行的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和规。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的时间:

国没有相应标准、规时的约定: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提前于本工程开工日期10日历天提供市政室外排水管网及相关专业施工图(蓝图)三份。

发包人对图纸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及向承包人以外人员泄露有关图纸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安全监督、全面组织协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涉及工程造价的签证、实际工程量的签证、施工中和图纸中的建议、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职务:

工程部经理

职权:

主持施工现场发包人的工作以及对施工、监理工作的检查

4.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5、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发包人于开工前按现状条件提供(或协调总包单位提供)施工用水电接驳口、发生的施工用水电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如必需,承包人可至发包人处查询。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办理工程施工相关手续。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另行商定。

     

8)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负责做好保护工作。

如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发包人或监理,由发包人、或监理出具解决方案,承包人负责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

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届时由发包人委托。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a、编制施工网络总进度计划;

b、施工过程中资料报表交监理工程师审查。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提供和维修施工现场围栏、看守和警卫等,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由承包人负责。

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应按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如因承包人未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而造成的处罚由承包人承担;

涉及费用包含在协议书约定的合同总价之。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竣工验收前负责承包围已完工程、成品的保护,并对施工过程中造成其它工程、成品的损坏承担责任,该项费用已计入合同总价。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开工前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采取措施进行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现地下管线等,承包人不得破坏,否则必须无条件及时修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服从政府主管部门、发包人、监理和总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持环境清洁。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本工程纳入招标人在政府部门备案的湖墅观止三组团总承包工程的总包管理,作为备案的总包合同下的分包人,按总包方时间要求负责办理该总分包合同备案的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一周向发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1份,发包人五天予以确认或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承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时提供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或未按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而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承包人资料五天予以确认。

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因总承包单位各单位工程进度有差异,承包人除应满足合同总工期外,尚应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合理进度安排,满足各单位工程整体进度要求。

9、工期延误

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况:

如遇下列情况,经工程师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但不涉及费用索赔:

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凡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政府行为;

政府强制要求停止(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如全市性的安全整顿,要求建设工地停工等)。

6)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7)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逾期不提供报告,视为不存在顺延工期。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7天予以确认。

9.2因承包人原因而导致工期延误,则按3000元/天进行处罚,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四、质量与验收

10、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以下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定的相关容,包括但不限于:

10.1国家规及图集

1)《雨水口图集》(05S518);

2)《排水检查井图集》(02S515);

3)《井盖及踏步图集》(97S501-1);

4)《混凝土排水管道基础及接口图集》(04S516);

5)《埋地塑料排水管施工图集》(04S520);

6)《小型排水构筑物图集》(04S519);

7)《砖砌化粪池图集》(02S701);

8)《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42-2002);

9)《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GB50268-2008);

10.2未尽事宜参照其它国家相关图集、规及规程执行。

10.3质量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双方对质量评定意见不一致时,由市质监站进行质量裁定。

10.4对质量的其它约定;

1)一次验收合格且不影响整体工程创优;

2)达到约定质量标准不罚;

3)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一次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承包人未能在监理或发包方发文中限期整改合格,承包人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金。

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4)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质量事故时,承包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承包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5)承包人保证本工程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应检测公司的最终验收合格,由于承包人造成的质量问题,未通过检测、验收,而产生的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处以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

6)同一部位的同一问题发包人或监理连续发文两次要求整改的,但仍未在规定时间整改达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承包方应按质量评验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分部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总包方和发包方。

11.2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

12、工程试车

12.1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执行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及市、区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注重安全保障,确保施工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3、合同价款及调整

13.1本合同价款采用1)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围不可调整。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围:

国家政策性调整、投标的施工方案等、工程量、综合单价(人材机等市场价格的波动)。

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已计入合同总价。

3)风险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参照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单价及承诺的优惠条件、优惠标准计算,若其投标价中无可参照的价格,按投标报价文件中各项价格构成要素、费率,由乙方申报(价格),甲方核定。

13.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1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本工程无预付款。

扣回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15、工程量确认

1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以前提供本月已完且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的工程量清单。

工程师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统计报表的审核确认不能解释为发包人对承包人已完工程的验收和对已完工程数量的认可。

其余按通用条款第25条执行。

1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6.1工程量完成一半后,七日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25%;

16.2按合同围全部完工且经甲方组织监理等部门对所施工的工程按规验收无质量问题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5%;

516.3本工程通过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且结算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

16.4结算余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壹年,如无质量问题质保满一年后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1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7.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17.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1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品种、规格、等级、材质必须符合设计、检验标准、规及有关规定,并经发包人(监理)验收认可后方可使用。

18.2发包人指定品牌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

甲方指定品牌详见合同附件。

八、工程变更:

19、按综合单价执行;

19.1对于投标报价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采用投标报价书对应项目的单价。

19.2对于投标报价清单中只有类似的项目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可以此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

19.3清单中没有相同及类似项目的,首先执行构成清单项目价格基本因素如:

人工、材料、设备等的单价以及所采用费率、比例关系,如没有上述这些基本因素价格的,由承包人按市场行情提出预算价格,经工程师审定并由发包人认可并盖章确定后适用。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0竣工验收

20.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前向甲方提交符合要求的二套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其中一份竣工资料必须为原件。

20.2中间交工工程的围和竣工时间:

21结算

21.1本工程合同价款,设计变更增减费用,各类处罚金及违约金(如有)。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2、违约

22.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它违约责任:

22.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9.2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10.4执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不按要求填写报审表等原因而导致工程师不能进行检查检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形,承包人每个违约事件应当支付违约金,发包人视严重程度处承包人违约金1000至5000元/次。

承包人如中途毁约的:

1、承担本工程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进场材料、已完工合格工程按照协议书约定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发包人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多退少补。

23、争议

23.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

(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十一、其它

23、工程分包

23.1本工程发包人禁止承包人转包或分包该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24、不可抗力

24.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自然灾害:

地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地面下陷下沉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

包括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叛乱、恐怖主义、暴动、军事或非军事政变、战、骚乱、混乱,除承包人的员工外的其它人发起的罢工和停业、除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火灾和爆炸及放射性辐射和污染。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处理办法:

①、工程本身的损害、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⑥、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对因承包人责任造成工期延误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损失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或赔偿损失。

25、保险

25.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容:

(2)、承包人投保容:

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施工场地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26、担保

26.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双方约定的其它担保事项:

27、合同份数

27.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

一式肆份,均为正本,发包人贰份,承包人贰份。

28、补充条款

1、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要施的相关零星工程,否则将按发包现场相关责任处罚;

2、工程签证应随做随签,超过一周签证无效,签证格式、方式应满足发包人有关规定。

发包人(公章):

住所:

委托代理人:

传真:

账号:

承包人(公章):

合同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为保证本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正常使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一、质量保修期限:

自工程竣工资料、图纸、钥匙移交完毕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保修时间。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质量保修期为壹年

二、保修围:

本补充合同约定承包人承包围工程项目,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缺陷问题和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均属承包人免费保修围。

整体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如发包人抽检到分项工程中允许偏差项目中超出允许偏差围的、基本项目中未达到合格标准的项目或者不符合观感要求的观感项目,仍属承包人返修围,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返修。

由于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和物业公司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

如业主另有索赔要求,承发包双方共同参与谈判,如双方就索赔要求不能达到共识,则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承包人与物业公司进行索赔谈判并确定赔偿金额,谈判结果经发包人和物业公司签字后立即生效,发包人负责知会承包人,并将承包人须承担的费用总额直接从承包人保修款中扣除,承包人予以无条件承认。

三、保修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本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指定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四、保修的时间性:

1、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等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承包人承诺在发包人通知后4小时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开始进行维修。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其他情况下,承包人须在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二日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

4、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经物业公司和发包人验收并签字后,方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

5、违反以上规定,视为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处理,发包人委派他方处理,处理结果由物业公司和发包人签字认可后即生效,不再经由承包人确认(发包人将处理情况知会承包人),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承包人保修款中扣除。

6、承包人承诺,无论以上质量缺陷属承包人或发包人的责任,在接到通知后,均遵守上述时间性要求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发包人及物业公司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承包人责任的,由责任方向承包人支付材料及人工费用。

五、维修质量的保障措施:

1、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物业公司和发包人验收签字认可,如同一部位发生三次以上维修,则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一倍计算进行罚款。

2、维修工作完成后,承包人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物业公司造成其他损失,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接到发包人返修通知(口头或书面)后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

2)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4小时仍未赶到现场;

3)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完成有关工程返修任务,且不主动向发包人物业公司报告;

4)对同一位置经过一次返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

5)因现场返修人员服务行为造成客户强烈投诉。

4、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返修、赔偿的,承包人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发包人直接和间接损失:

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500元以下的,按照5倍计算;

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500到5000元的,按照3倍计算;

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2倍计算。

5、按上述办法计算出的费用总额由发包人书面知会承包人,无需征得承包人书面签收意见即可直接从承包人保修款中扣除。

6、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六、承包人维修安排:

1、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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