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T7001第2号修改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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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
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
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何毅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孙立新戴光宇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李宁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张彦朝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黄文和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武星军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毛怀新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赵伯锐
TSGT7001—200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原徐成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陆棕桦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鲁国雄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马凌云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1)
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34)附件C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44)附件D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5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第一条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
本规则所称定期
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
验。
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
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
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
—1—
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
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
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
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
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
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三)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四)对于在1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
上(含3次)的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
(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
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但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应当按照本条第
(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九条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
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
(一)A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不经检验机构
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B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
验结论做出判定。
(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
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
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2—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
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
负责。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
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
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四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
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二)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
7%的范围内;
(三)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
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五)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
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
可以
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
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
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
例如“×
楼层门锁失效”;
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
—3—
页”等。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
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七条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
向受检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二)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判定
为不合格的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对该电梯进行监护使用。
受检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
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定期检验的电梯,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进行整改,或者拟
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
《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B、附件C),结论页必须
有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
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
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九条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填写:
(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
数据;
—4—
(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
写“符合”;
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
(三)对于C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
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
(一)项或者
第
(二)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的,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
(五)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
(六)“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二十条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A、B类检验项目,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二)C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
(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
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
(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
改;
(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含5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
(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二十二条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第二十三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第二十四条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
—5—
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
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
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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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内容、要求与方法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技术资料
1.1制造资料
A
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
应参数;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
受检电梯;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
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
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
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
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
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
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
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
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6)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
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A-1: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
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电梯安装施工前审查相应资料
1.2安装资料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明文件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
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
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
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
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审查相应资
料。
(1)~(4)在
报检时审查,
(3)、(4)在其
他项目检验
时还应当审
查;
(5)、(6)
在试验时审
(7)在竣
工后审查
—7—
续表
1.2安装资料A
(5)施工过程记录和由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
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7)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2: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1.3改造、重大修理资料A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
(1)改造或者修理许可证明文件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书,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
(2)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4)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改造时):
①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②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③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
(5)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7)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3: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