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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集团审计管理制度

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2

第三章审计范畴3

第四章审计权限4

第五章审计程序5

第六章审计责任7

第七章附则8

附件一:

账务审计10

附件二:

财务审计12

附件三:

工程审计15

附件四:

其它审计19

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集团合法权益,保障经营活动健

康发展,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税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

定、集团公司各种规章制度进行审计。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是集团内部通过审查和评价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的财务活

动、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活动,促使集团加强经营管理、实现

经营目标,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率。

第四条内部审计分为例行审计、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例行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集团规章制度,每隔一定时期对这一期间集团及各子

公司工作所进行的系统、全面的审计。

专项审计是对某单位、子公司进行的对某一项或几项业务或财务进行的审计。

离任审计是根据集团的规章制度,对集团、各子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

和其他担任重要职务人员在聘期届满或聘期中因调动、辞职、退休、撤职、免职等原因不再

担任原职务的,依照本制度进行的审计。

不再在集团范围内任职的原负责人的离任审计,根

据需要也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

除在集团内部调动或提升外,其他的未完成离任审计前,

一般不安排移交。

集团内调动或提升的经董事会批准可不须审计。

本制度所称其他担任重要

职务人员是指董事局认定须离任审计的在集团或子公司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员。

第五条内部审计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内部审计经费由集

团全额承担。

审计人员须与被审计单位和人员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审计人员与办理

的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集团规章制度、集团董事局的决议、会议纪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除非特别指出,本制度中“集团”指“集团”,“子公司”指“集团下属子

公司”,“集团公司”指“集团各职能管理部门”。

第七条集团和子公司均应依照本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八条集团董事局主席负责管理集团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下达审计任务;

(二)审批审计计划;

(三)听取审计结果或审阅审计报告,做出批示(同意或不同意审计结果);

(四)对需要做出处理决定的审计事项,做出相应处理决定或做出不予处理的决定后对该决定负责;

(五)当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缺乏相应权限时,做出赋予或不赋予审计人员相应

权限的决定。

第九条审计监察部负责集团审计工作,是集团董事局常设内部审计机构,受集团

董事局主席直接领导并对董事局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等;

(二)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实施计划;

(三)审查集团及子公司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的有效性和充分性,以及鉴别、衡量、

分类和报告这些信息资料所使用的方法;

(四)负责对集团及子公司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及有效

性进行内审监督、评价和鉴证,并向集团董事局主席报告审计结果;

(五)负责对集团及子公司的财务管理、重大投资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常规审计及其它专项审计;

(七)对重要的审计信息和重大项目的审计结果,负责在集团内部进行审计通报,审计中发现的违反集团制度规定,如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交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八)完成集团董事局主席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由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牵头;根据安排的具体审计任

务,可请示董事局抽调其他部门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小组成员由集团审计监察部确定报董事

局领导批准。

审计小组组长由集团董事局指派,负责协调小组成员工作,复核各成员工作内

容并审核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必要时审计监察部根据审计督查工作需要,经集团董事局主席批准,可聘

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

第三章审计范畴

第十二条审计监察部对集团有关职能部门、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集团董事局主席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审计监察部对集团公司、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检查、评价被审计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二)检查、评价被审计单位建立、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应流程情况;

(三)年度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各项经营计划和指标情况;

(四)检查、评价被审计单位遵守集团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情况,检查、评价总体

薪酬开支和总体绩效工资发放情况;

(五)财务收支、对外担保、质押资产、抵押资产、未决诉讼、未决赔偿、贴现票

据等各种或有事项的程序完整性以及合理性、风险大小、原因等;

(六)经济效益、资产质量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

(七)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八)财务管理审计;

(九)重大投资项目的预决算和执行效果审计;

(十)检查、评价被审计单位绩效考核的公正、公平性;

(十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供书面承诺;

(十二)有权要求与被审单位或被审内容、事项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实行回避;

(十三)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的主要依据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一)国家建设管理、房地产、金融、会计、税收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集团制订的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应流程;

(三)集团财务预算、资金计划、业务计划;各子公司与集团签定的责任状;

(四)集团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资金管理制度;

(五)集团合同、招投标、成本管理、投资管理、结算管理等业务制度;

(六)集团人事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行政事务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集团董事局决议、会议纪要;

(八)集团其他相关制度;

(九)各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及董事局决议。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十五条为保证审计监察部顺利履行职责,审计监察部享有以下权限:

(一)有向被审计单位派驻审计小组,行使审计督查职责的权力;

(二)有对集团重大战略决策及整体的运营状况的知悉权;

(三)有根据审计督查工作需要,召集、参加、列席各种相关会议的权力;

(四)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报表、经济合同、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的权利,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五)有权运用各种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存货及固定资产等

进行审计,有权检测财务软件,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协助配合审计监察部工作;

(六)有权就审计督查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有关人员应

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七)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集团董事局主席报告;

(八)有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按董事局主席审批意见采取措施的权力;

(九)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

(十)有向被审计单位提出管理建议书的权力。

第十六条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向集团董事局主席

提出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建议。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含准备、实施、报告处理、后续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等五个阶段。

第十八条审计准备阶段

(一)集团审计监察部应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报集团董事局批准后执行;

(二)集团审计监察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或集团董事局通知编制审计工作计划,报集团董事局批准;根据工作需要,联合相关单位组成审计小组;由集团董事局委派审计小组组长。

审计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应包含审计的目的、对象、范围、内容、方法、日期、人员等事项。

(三)集团审计监察部一般应在实施审计5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

通知书”,并同时抄送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

在特殊情况下,可在审计小组到达后

下发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载明审计的期限、内容、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和履行的责任、审计小组成员等内容。

(四)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组织自查,做好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并根据通知书的要求,准备审计通知书要求的各项资料。

各项资料应由经办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签字确认,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经

办人员须对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审计工作实施阶段

(一)审计人员应根据本次经批准审计的范围、内容和要点,通过审查凭证、帐

表,查阅合同、文件、资料,现场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人员调查取证等方式开展审计、取证、分析、评价等工作,作出初步审计结论,提出整改、补救、处理等初步意见。

(二)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实施审计的具体情况,对审计工作计划进行调整,并及

时向集团董事局汇报。

第二十条报告处理阶段

(一)审计小组完成审计事项后,应提交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报告(初稿)

的基本内容应包含:

审计基本情况(包含审计日期、人员、范围、内容和被审计单位的责

任等)、审计记录、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意见等4个部分。

(二)在向集团董事局提交审计报告前,审计小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或被

审计对象沟通意见。

对审计报告(初稿)有异议的,被审计单位及负责人或被审计对象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小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书面意见的,

视为无异议。

(三)接到被审计单位及负责人或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后,审计小组应在3个工

作日内进行再次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正式提交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及负责人或被审计对象无异议或沟通意见期满且未提书面意见的,审

计小组应正式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内容与审计报告(初稿)基本相同,被审计单位及负责人或被审计对象对初稿有异议的,审计报告应增加被审计单位及负责人或被审计对象的异议及核实情况。

(四)审计小组应按照集团规定将审计工作底稿、资料和审计报告送集团审计监

察部审定,审计监察部将审定后的审计报告报集团董事局审阅和批复;并将经董事局批复

的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或被审计对象;集团审计监察部应将审计报告中的审

计处理意见交集团相关单位办理。

审计报告仅在集团内部使用,使用者必须对审计报告的内容严格保密。

(五)被审计单位及负责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审计报告3个工作日

内向集团董事局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材料同时抄送集团审计监察部;逾期不提出申诉的,

视为无异议。

集团董事局、监事会应按照各自议事规则及时予以受理,相关审计人员应参加申

诉处理。

根据申诉受理结果,不适当的审计意见应予以纠正;但是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

意见照常执行。

(六)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被审计对象须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审计意见。

审计小组成员须在审计报告上签字,对各自审计事项的质量、结果予以确认。

第二^一条后续审计阶段

集团审计监察部将批复后的审计报告下发被审计单位及负责人后,审计监察部应

实施后续审计。

审计监察部应会同集团他职能部门了解、检查、监督审计处理意见的执行

情况,并就其结果向集团董事局汇报。

第二十二条资料整理归档阶段

并整理成

内部审计小组应将本次审计全部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整理,册交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章审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小组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根据工作权限提出处理

意见提请集团董事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发现以下事项,应提出整改、补救

意见,被审计单位应立即整改、采取补救措施,并将整改、补救结果报集团对应职能单位。

(一)被审计单位未根据单位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业务操作规程

和合理业务流程的;

(二)不允许相容岗位由同一人兼任的,例如出纳兼会计、采购兼保管等;

(三)与客户、工地附近居民纠纷未妥善处理的;

(四)未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空白合同、空白授权书和重要印章的保管、登记、使用管理制度的;

(五)未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的;

(六)未建立、健全工程结算流程、内部控制制度的;

(七)未建立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发现以下事项,应责令相关责任人立即纠正错误行为;拒不执行的,可建议集团董事局立即将其调离原岗位,并根据集团制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以各种形式阻扰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工作需要的各种业务、财务资料的;

(三)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发现侵占集团、客户财产和利益的,

应立即责令停止侵占,并及时向集团董事局汇报。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发现曾侵占集团、客户财产和利益的,应及时向集团董事局汇报。

审计小组应建议集团董事局责令相关责任人立即退回被侵占的财产和利益,建议

根据集团制度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集团将责任人移交公安、司法

机关处理。

审计小组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混乱的,应建议集团更换会计人员;发现被审

计单位会计处理不当的,应责令被审计单位调帐。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发现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应根据

事实和职能分工,及时向集团董事局汇报,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章奖励、惩罚制度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及负责人须对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负责,并积

极配合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团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分;涉嫌

违法犯罪的,由集团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构处理。

(一)阻扰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抗拒、破坏审计监督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与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有关的财务资料的;

(三)拒绝或拖延提供业务挡案、业务资料、对外签订合同等与审计有关的业务资料的;

(四)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销毁证据等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资料提供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

第二十九条审计小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发

表审计意见。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勤勉尽责,克己奉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1,扣发部分直至全部年终奖金;2,下调月薪

5%--10%;3,行政处分直至开除,1—3项可单处或并处。

涉嫌违法犯罪的,由集团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四)泄露集团秘密的。

第三十条集团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特别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扬和一定

的奖励。

第八章附则

执行。

为准。

第三^一条本制度由审计监察部进行起草与修正,由集团董事局主席批准后发布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制度如与本制度冲突,以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审计监察部。

附件一:

账务审计

第一条账务审计范围主要包括:

记账凭证、账簿、报表。

第二条记账凭证的审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每一笔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

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转账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四)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五)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真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六)记账凭证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号、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七)记账凭证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记日记簿;

(八)记账凭证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九)其他可归入的范畴。

第三条账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账簿的记载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账

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二)现金收付日记账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三)各科目明细分类账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账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应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四)各种账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递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漏

的空白账页有否划“X”形红线注销,并由记账员及主管会计人员在“X”处盖章证明;

(五)各种账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账目等是否完备,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六)各种账簿有无未经核准而自行改订者;

(七)活页账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账簿有无缺号;

(八)旧账簿内未用空白账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戮记注销;

(九)各种账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账簿的销毁是

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四条报表审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二)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账簿上的记载相符;

(三)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

(四)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五)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当。

第五条使用财务软件记账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会计人员应以本人账号登陆财务软件进行操作,并设置登录密码。

(二)财务经理应对各岗位会计人员授权操作。

(三)定期以移动存储介质备份帐套,保证财务信息安全。

(四)定期打印账页并妥善保管。

附件二:

财务审计

第一条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与督查:

(一)审查是否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是否包括主要领导人、财务负责人对会计

工作的领导职责,部门及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

形式等;

(二)审查是否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是否包括岗位设置,职责和标准,人员

和分工,岗位轮换办法,考核办法等;

(三)审查是否建立了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审查其业务标准化控制体系的健全性;

(四)审查是否建立了内部牵制制度。

重点检查其是否严格遵守不相容职务原则;

(五)审查是否建立了稽核制度,审查其复查、核对控制体系的健全性;

(六)审查是否建立了财产管理及清查制度;

(七)审查是否建立了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对审批人、权限、程序、责任是否有明确规定;

(八)审查是否建立了财务会计分析制度,是否包括主要内容、基本要求、组织程

序、具体方法、分析报告编写要求等。

第二条财务报表审计与督查:

(一)审查集团及子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二)审查集团及子公司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三)审查集团及子公司财务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第三条审查货币资金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且被一贯遵守:

(一)审查现金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审查集团及子公司财务中现金收支业务的真实性,会计记录的准确性;

(三)审查集团及子公司财务中现金收支业务发生的合法性;

(四)审查现金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五)审查银行存款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审查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四条审查短期投资:

(一)审查短期投资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审查短期投资业务的合法性,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实际为企业拥有;

(三)审查短期投资所有项目是否均已入账,计价方法是否合规,投资收益是否已

及时入账。

第五条审查应收及预付款项:

(一)核实应收账款的实有数,核对应收款总账与明细账,审查账龄分析表;

(二)审查计提的坏账准备数是否正确;

(三)审查坏账损失的确认是否合规;

(四)审查预付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六条审查长期投资:

(一)审查长期投资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审查长期投资业务的合法性;

(三)审查长期投资收益的确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入账。

第七条审查固定资产:

(一)审查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完善的购建、使用、保管、价值补偿、维修、更新、清理等相应的规章制度,档案制度和管理责任制度等,是否得以落实;

(二)审查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是否合规、真实;

(三)审查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是否合法、合规。

第八条负债审计:

(一)审查短期借款用途是否合理,使用是否有效;

(二)审查短期借款偿还是否及时,有无逾期情况;

(三)审查应付账款的实有数,业务的合法性;

(四)审查其他流动负债的合理、合法性;

(五)审查长期负债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

第九条收入、成本、费用审计:

(一)审查销售收入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严格执行;

(二)审查销售收入是否及时入库,有无不合理占用;

(三)审查销售收入确认和入账数额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原则;

(四)审查发票及收据管理内部控制是否适当充分,有否内部销号和保管记录;

(五)各控制环节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重点审查发票能否及时传递,结款是否

及时;

(六)审查集团及子公司日常费用控制是否严密,审查集团及子公司各项费用支出

是否严格按计划执行,计划外支出是否依照权限逐级审批,审查业务招待费控制是否严

格,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审查集团及子公司管理费用分摊是否及时、合理,审查车辆管理制度、审查交通费、旅差费标准、住宿要求是否按制度执行。

(七)工程款支付是否依照合同并有完整的审批手续,是否及时取得发票并结转工

程施工成本,使否存在长期挂账的预付工程款项,成本的归集和分摊是否符合有关制度,

成本的结转是否与销售配比。

第十条预算管理审计:

(一)审查财务预算编制是否有程序、方法说明及相关的控制制度,考评制度;

(二)审查预算执行环节是否能有效控制,有无不顺畅之处;

(三)审查预算差异分析后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四)审查预算调整是否有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在规定幅度之内。

附件三:

工程审计

第一条工程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决算、财务管理等过程的审查和评价。

第二条在开展建设工程审计时,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结合本组织内部审计资源和实际情况,既可以进行项目全过程的审计,也可以进行项目部分环节的专项审计,还可以

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审核。

第三条工程审计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及方法:

(一)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

(四)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所需的证据和项目审计各环节的审计目标选择不同的方法,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四条投资立项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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