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测向竞赛规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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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条至95条)
第一部分竞赛通则
第一章竞赛办法
第一条项目定义:
无线电测向,全称为业余无线电测向(英文名AmateurRadioDirectionFinding,英文缩写ARDF),是业余无线电的运动项目。
无线电测向竞赛的基本内容是,运动员运用无线电测向接收机(简称测向机),通过徒步运动的方式,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寻找到若干个隐蔽在竞赛区域内的无线电台。
第二条竞赛组织
竞赛组织包括竞赛组织机构和参赛代表队。
竞赛组织机构由竞赛组织委员会、赛事监督、裁判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组成。
代表队由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组成。
运动员是按性别区分的个人。
第三条竞赛项目
无线电测向竞赛可设置以下项目
1、标准距离无线电测向竞赛
2、短距离无线电测向竞赛
3、快速无线电测向竞赛
4、定向猎狐竞赛
5、阳光测向竞赛
6、无线电制作竞赛
7、无线电测向机设计竞赛
第四条安全
1、运动员应充分认识无线电测向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考虑自身安全参加比赛的能力,并按照竞赛组织委员会的要求购买保险,承担赛事风险。
2、主办方应在制定竞赛规程时说明赛事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如果未在竞赛规程中说明,则应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告知。
3、竞赛规程应对运动员的身体健康检查做出规定,并在运动员报到时进行确认。
凡是身体条件不合规定的或不能提交体检合格证明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4、组委会应对赛事可能存在的安全和环保问题进行评估,制定赛事安全保障和环保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督查,负责处理赛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在赛场设置医疗点,确保运动员能够及时得到救助。
5、组委会在选择比赛场地时,应对场地的安全性及交通的便利性进行评估,必要时应能对重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否则不得进行比赛。
6、在诸如天气变化、比赛场地毁坏等异常情况下,组织者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出推迟、提早或取消比赛、缩短比赛线路等决定。
在高温湿热气候条件下,应缩短比赛的规定时间,调整线路难度。
7、场地裁判长应在线路设计中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尽量使线路能引导运动员避开危险的区域和路段。
8、赛区边界或者危险区域、禁区、不能穿越的地形等等应在地图上得到标注并在赛前公布或说明。
必要时应在实地设置警示带标识、派设安全监督人员值守。
运动员不得进入、通过或穿越这样的地区、地段或者地形。
9、所有运动员一经出发,无论是否完成比赛,都必须到位于竞赛终点区的赛事中心报到,录入个人比赛信息,必要时也可通过场地裁判长向赛事中心报到。
10、在本队运动员尚未全部到达终点之前,领队或教练员必须在终点等候。
如果有运动员超过规定时间仍没到达终点,领队或教练员应及时向赛事中心报告。
第五条竞赛场地
1、在赛前选定足够的竞赛场地,并由隐蔽电台裁判长负责在竞赛地图上标明起点和终点的位置。
2、在竞赛开始前12小时内,由隐蔽电台裁判长和总裁判长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布台方案。
3、在特殊情况下,总裁判长有权临时改变竞赛方案。
第六条竞赛线路
1、竞赛线路应符合本规则各项目和组别的要求,应能检验参赛者的无线电测向技能和奔跑能力。
2、竞赛线路长度以从出发线开始按最佳顺序通过各电台直至终点线的直线距离计算。
3、竞赛线路的总爬高量是指从出发线开始至竞赛终点止的最短有效路线上高程增加量的总和。
最佳路线总爬高量不应超过线路总长度的6%。
4、分配给各组别的竞赛线路总长度的定义是该组别竞赛线路长度加10个总爬高量之和。
第七条赛前预习
赛前应组织运动员试机或预习,并展示和试用竞赛器材用品。
预习中电台的频率应为竞赛中使用频率。
第八条竞赛起点
1、竞赛起点区是比赛开始前运动队集结和运动员开始比赛的地方。
竞赛起点区设有预备区、检录区、准备出发区、出发线和出发跑道,视情况设置参观区。
2、根据项目细则要求,在准备出发区附近设置集中存放测向机的场所。
代表队到达起点区后,应根据要求先将测向机存放于指定地点,然后进入预备区。
3、预备区为封闭性区域,并便于运动员做准备活动和休息。
4、代表队及随队人员进入预备区后不可擅自离开。
经允许离开后,不得再次进入,须在规定的地点停留。
5、代表队及随队人员进入预备区后不得使用任何通信工具,不得用测向机测听信号。
6、起点裁判长在预备区宣布比赛规定时间、各组别应找电台台号等信息,公布出发顺序表及其它与本场竞赛有关的事项。
7、运动员经起点裁判员传唤检录后进入准备出发区,在获得出发指令后越过出发线,经出发跑道进入竞赛区域。
8、出发跑道不长于250米,终端应有明显标志。
若提供2条或2条以上出发跑道时,各出发跑道终端之间及与出发线之间应尽量做到相互看不见。
9、同组别运动员应使用相同的出发跑道。
10、代表队由起点到终点的转移,应在组织方安排下有序进行,不得擅自行动。
11、运动员离开起点后不可返回起点区域。
只有当运动员无法到达终点时,方可返回起点区。
第九条隐蔽电台的放置
1、应细致地选择安放点,注意避开可能产生电磁干扰的物体和环境影响。
2、确保发射天线和电台连接良好、牢固架设。
在整个比赛期间不可改变天线的设置状态。
地线的安放不应对运动员奔跑产生影响。
3、每个隐蔽电台均应有专人看护。
4、隐蔽电台应放置在运动员可以接近或不易触碰的位置,但应顾及到运动员的安全和电台的安全。
还应考虑到不影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尊重电台所在地的产权人的权益。
5、应尽量避免迎面过来的运动员被刚离开的运动员引导到隐蔽电台前的情况出现。
6、隐蔽电台和终点信标台附近设置的点标(或称标志旗)是一个由3个正方形组成的三面体构成,每个正方形均以一条对角线为界,一半为白色,另一半为红或橙色。
点标的悬挂高度为其下边缘离地面0.3至1.5米,在整个比赛期间不可改变点标的设置状态,运动员在抵达电台天线时应能看到点标。
7、是否设置点标以及点标的尺寸和标注内容根据各项目细则确定。
第十条竞赛终点
1、竞赛终点区包括终点跑道、终点线、成绩采集统计处、赛事中心、运动员休息区和参观区。
2、终点跑道的入口宽度不应小于2米,应有明显标志并考虑到运动员可能进入的方向。
跑道两边有绳带警示标志,跑道终端是终点线。
在采用终点信标台的比赛中,信标台及其标志旗和打卡器设在终点跑道入口旁边。
3、终点跑道是运动员结束比赛前规定的必经路段。
运动员寻找完隐蔽电台后,应按地图或信标台的指引经终点跑道入口进入并沿终点跑道到达竞赛终点线。
4、终点线上设有终点打卡器,由运动员本人自主打卡计时。
在采用人工手动计时时,由终点裁判员在终点线侧计时和回收竞赛卡片。
5、运动员到达终点后应立即到成绩采集统计处报到和读取指卡信息,然后进入休息区。
6、成绩采集统计处和赛事中心设在终点线附近,并有明显标志。
7、运动员和代表队其他成员抵达终点后,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再次进入比赛场地和起点区。
8、在本队完成比赛后,领队或教练员在带领运动员离开赛场前必须在竞赛中心签到。
第十一条记时打卡设备
1、竞赛应以经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认可的电子打卡系统为主要竞赛信息记录系统,以传统的针式打卡器为辅助备份系统。
2、电子打卡系统包括记录运动员竞赛信息的电子芯片检查卡(即“记时指卡”)和将有关信息写入记时指卡的电子打卡器。
3、记录有运动员基本信息的记时指卡在运动队员报到时分发。
4、竞赛时,紧靠电台点标处应设置一个或多个电子打卡器,以及备用的针式打卡器,供运动员取得通过该电台的凭证。
5、运动员找到隐蔽电台时,需主动将计时指卡接触电子打卡器(即“打卡”),使电子打卡器对指卡进行读写操作,提供过台凭证。
6、运动员在打卡时要确认是否接收到了反馈信号。
如果没有接收到反馈信号,指卡内不会留下打卡记录,即使打卡器中可能记录了指卡编号,该成绩仍然无效。
7、当发现电子打卡器未能正常响应时,运动员应立即向守台裁判员示意,并运用该隐蔽电台备用的人工打卡器在竞赛地图相应位置上打孔记录。
8、在使用针式打卡器时,应将针孔打在纸质竞赛卡片或地图上指定的备份卡片空格内。
打在空格外或大部分打在空格外的记号无效。
在不使用纸质卡片和地图时,运动员可以在运动员号码布边缘打卡,同时告知守台裁判员记录其号码和通过时间。
9、运动员丢失指卡、使用非大会分配给本人的指卡者成绩无效。
10、记时指卡无记录或纸质竞赛卡片上的印记或卡孔无法辨认时,不计该台成绩。
11、记时指卡清零、起点启动或终点计时不成功时,指卡所记载的成绩信息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备份针式打卡器所做的过台记录也无效。
第十二条竞赛时间
1、规定时间是运动员必须完成比赛的时间段。
规定时间应不分组别。
每场比赛的规定时间由场地裁判长决定,并由总裁判长批准。
规定时间应在比赛之前公布。
2、竞赛中,运动员从获得出发指令时起,到通过终点线时止,所用时间为该运动员的测向时间。
测向时间超过比赛规定时间者,成绩无效。
因犯规增加测向时间而超过规定时间者,不以超时论。
3、采用电子记时系统时,竞赛时间以该系统的起点和终点计时器为准。
每场竞赛前均应对电子打卡系统全部打卡器进行校准,以消除可能存在的时间误差。
4、竞赛时间的统计精度精确到秒,不足1秒忽略不计。
第十三条竞赛出发顺序
1、运动员的出发顺序,可通过人工抽签方式确定,或通过计算机专门程序随机产生。
采用人工抽签方式时,在仲裁成员的监督下,由总裁判长组织各代表队进行;
采用程序排序时,在仲裁成员的监督下,由成统裁判长协助起点裁判长执行。
2、每场竞赛的出发顺序应分别抽签确定。
3、竞赛出发顺序编排的原则是,来自同队同组别的运动员,不能在同批或相邻的批次出发。
若出现这一情况,裁判长应进行调整。
4、同组别各批次之间的间隔时间相等。
5、为控制竞赛总时间,可由总裁判长确定增加每一批同组别(不同队)运动员的出发人数,以减少总出发批次。
6、竞赛出发顺序表应在竞赛前公布,并为先出发的运动员留有足够的准备时间。
7、非正式参赛的运动员应在最后一批正式运动员出发之后相隔10-15分钟出发。
第十四条人工抽签编排出发顺序的方法
1、各代表队通过抽签方式各获得一张签条。
每张签条上均按照该队各组别运动员人数量,核配相应数量的出发批数。
教练员将各自队员的姓名填写在每个出发批数后面的空格内。
起点裁判长综合各队签条内容产生出发顺序表。
2、每张签条上的出发批次用“等间隔编排法”确定产生,其基本方法是:
根据竞赛规程,确定参赛队总数T、每队同组别最多允许选手人数G、同场竞赛的不同组别数I。
总出发批次P=T*G,同队同组别选手的间隔批次A=T,同队不同组别的间隔批次B=T/I(当有余数时,B取整数再加一)。
根据A、B、P计算出抽签单上的出发批次。
计算举例:
某抽签单签号为N,同场竞赛有3个组别,每一组别有3名选手,该抽签单上各组别的出发批次是:
男子组:
选手1第N批,选手2第(N+T)批,选手3第(N+2T)批。
女子组:
选手1第(N+B)批,选手2第(N+B+T)批,选手3第(N+B+2T)批。
青年组:
选手1第(N+2B)批,选手2第(N+2B+T),选手3第(N+2B+2T)批。
当出发批次的计算结果大于P时,应取其与P的差值。
计算举例:
签号N=6,队总数T=6,同组人数=3,不同组别I=3,P=T*G=18,间隔B=2批
男子组出发批次为 6、12、18;
女子组为8,14,20-18=2;
青年组为10,16,22-18=4
此时女子组和青年组选手3的出发批次均大于P,故该选手的正确出发批次是(计算值—18)=2和4(批)。
在以上计算公式中,如组别数增加,则第2项系数递增;
如同组人数增加,T系数递增。
减少则递减。
抽签单基本式样如下:
签号
第1号
竞赛项目
3.5MHz标准距离
比赛时间
*月*日上午
队名
组别
出发批次
运动员姓名
运动员号码
成年男子
1
21
41
成年女子
6
26
46
青年男子
11
31
51
青年女子
16
36
56
教练员确认签名:
抽签单样例说明:
假设20个参赛队、4个竞赛组别、每队同组别参赛人数最多3人。
第十五条出发
1、运动员应按确定的出发批次与间隔时间出发。
后面出发的运动员和其他人员不能看到竞赛地图和正在出发的运动员所选择的出发路线。
2、运动员在进入准备出发区后可获得竞赛地图和竞赛卡片、对计时指卡进行清零操作,并在指定位置等候出发。
在要求集中存放测向机的比赛中,运动员在进入准备出发区后方可取回自己的测向机。
3、起点线上设有记时指卡启动设备。
运动员得到出发指令后,应在起点打卡器上打卡以启动计时指卡,并立即离开起点线开始比赛。
4、运动员出发后应立即沿出发跑道前进,并可打开测向机测听信号。
行至跑道终端后方可开始寻找隐蔽电台。
5、除测向机故障外,运动员出发后不得在出发跑道上停留,也不得返回起点区域。
6、在离开出发跑道前发现测向机故障,可请求换用自己的备份测向机,起点裁判长将在不影响其他运动员出发的前提下安排其从出发跑道上再次出发,但对该运动员所造成的影响自负。
7、由于运动员本人原因而延误出发,可由起点裁判长确定其重新出发的时间,但应不对其他参赛者造成影响,且这些迟到运动员的测向时间从他们原来的出发时间开始计算。
8、非运动员本人的原因被延误出发,应给予新的出发时间。
第十六条弃赛
1、运动员在竞赛出发前因故不能参加竞赛时,可由领队或教练员向起点裁判长递交书面报告确认该队员弃赛。
2、出发时间结束仍未到达起点者按弃赛论。
3、弃赛等同于未参加该项比赛,这有可能对规定参赛人数的团体竞赛项目产生影响。
第十七条退赛
1、竞赛途中,运动员因健康原因或测向机故障、遗失号码布及检查卡等原因不能继续比赛者,应立即就近向裁判员报告要求退赛。
退赛的运动员需服从裁判员安排,不得私自离开赛场或给比赛造成影响。
2、已经出发但超过比赛规定时间仍未能到达终点者按退赛论。
3、退赛运动员本场成绩无效。
第十八条竞赛地图
1、应根据竞赛项目细则使用竞赛地图。
2、竞赛地图应按我国《定向地图规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CH/T4016-2010)绘制和印刷。
竞赛地图的比例尺由项目细则规定。
3、竞赛地图应包含全部竞赛区域,包括起点、终点信标和所有电台所在区域。
起点、终点信标和终点跑道应清晰地标注在地图上。
其中起点用一个三角形(CH/T4016-2010线路符号701)表示,终点信标用一个圆圈(符号702)表示,终点跑道用一段虚线(符号705)表示,终点用两个同心圆(符号706)表示。
根据竞赛项目的要求需要在地图上标注其他电台所在位置时,电台位置也用一个圆圈(符号702)表示。
4、禁区或危险区、禁止通行的线路段和区域应标示在竞赛地图上。
5、竞赛地图空白处还应印有供手动打卡记录用的备份竞赛卡片。
6、竞赛地图应进行防潮处理。
7、运动员到达终点后应立即交回竞赛地图。
第十九条运动员使用的器材
1、每名运动员须自备相应波段的测向机参加比赛。
测向机的型号及其天线的形式不限。
2、测向机(包括备用机)不得在竞赛频率范围内,对10米及以外的其他测向机产生可听干扰,否则不得用于比赛。
裁委会可以在竞赛前对任何运动员使用的测向机进行检验。
3、未经总裁判长允许,在竞赛期间代表队所有人员都不得在包括起点区、终点区和比赛场地在内的竞赛区域内使用任何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二十条竞赛号码布
1、组织方应为每名运动员提供两块相同的号码布。
2、每块号码布的尺寸不应大于25×
25厘米,数字高度不应低于10厘米,号码应清晰可见。
3、运动员应将号码布分别佩带在前胸和后背的显著位置。
号码布不得以任何形式裁剪、折叠或遮挡。
4、号码布是运动员在竞赛中的身份识别标志。
竞赛时未佩带号码布、遗失号码布或未按规定佩带号码布被警告后未改正者的竞赛成绩无效。
5、出发前遗失号码布,应向起点裁判长报告并要求补发。
非经起点裁判长认可的自制号码布无效。
第二十一条竞赛用电台
1、竞赛中使用的无线电台(简称电台),包括隐蔽电台、终点信标台、快速测向控制台在内的竞赛电台和和保障裁判员通信联络用的电台。
所有电台的性能指标及其设置使用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2、竞赛电台参数由各项目细则规定。
3、凡与本规则要求不一致的在用电台,应于2019年前逐步停止运用于全国性竞赛。
4、组织方向裁判员提供竞赛场地内保障通信联络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这些通信设备不能对竞赛电台的发射和运动员的测向造成干扰。
5、必要时,可在竞赛场地内设置运动员定位信息、视频图像信息等无线电收发信装置。
这些装置的使用应得到赛事监督的批准,并在裁委会的指导下进行,且不能对竞赛结果造成影响。
第二十二条公平竞赛
1、所有参加无线电测向竞赛的人都应恪守公平和诚实。
应该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尊重工作人员,尊重竞赛区域内的其他人。
在竞赛区域内应尽可能地保持安静,保护竞赛区域的环境。
2、竞赛中,运动员应徒步寻找隐蔽电台,禁止使用任何交通工具和除测向机外的任何通信工具;
应独立完成赛事,禁止协助他人或接受他人协助;
不得损害群众利益、损坏公共设施和破坏隐蔽电台的正常工作及其伪装。
3、运动员不得使用任何违禁药物,并有义务接受赛前或赛后检查。
4、裁委会对竞赛线路必需严格保密。
5、不得进入竞赛组委会已宣布为禁区的地方进行探察或训练。
6、竞赛时代表队所有成员和观众只能在指定地区停留。
7、处于竞赛场地内的裁判员不能向运动员提供任何信息。
对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也作同样要求。
8、裁判机构在执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独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9、对于犯规的运动员,或者从犯规中受益的运动员,将视其犯规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10、对于违规的裁判员,将视其错误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竞赛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竞赛组织委员会
1、竞赛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是应届赛事的领导机构。
2、组委会主要成员由竞赛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协商推荐产生,并应包括总裁判长和各代表队领队。
第二十四条赛事监督
1、赛事监督是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或主办方和承办方分别委派的官方代表,后者协助前者工作。
2、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或主办方指派的赛事监督也可由承办方指派的赛事监督兼任。
承办方指派赛事监督不受地域限制。
3、赛事监督应对保证赛事组织的公平性及与规则的一致性负责。
如有必要,赛事监督可要求裁委会依实际情况行事并于实施前予以说明。
4、赛事监督应与承办方密切协作,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5、发布有关赛事的官方信息应得到赛事监督的认可。
6、赛事监督发现违规或可能违规的情况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或避免。
如有必要,可要求组织者取消某场比赛甚至赛事。
7、赛事监督应于赛前对赛区进行监督性考察。
考察计划应与指派机构和承办方取得一致。
考察结束后应立即向指派机构提交考察报告,同时向承办方提交报告副本。
所有检查和评估工作至少应在比赛开始两周前完成。
8、赛前考察的基本任务包括:
(1)考查、评估比赛场地的适宜性和安全性;
(2)评估赛事可能带来的环保问题和环保方案。
(3)批准比赛地点和比赛区域;
(4)考察承办方的赛事筹备工作,评估食宿、交通、日程、预算安排,以及训练可行性;
(5)检查地图质量,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
9、赛事监督在竞赛前的监督检查任务包括:
(1)检查起点、终点、接力交接区的位置、设置和组织方案是否适当;
(2)评估线路设计和布台方案的质量并提出修改建议,包括:
.是否符合规则要求;
.线路的安全性,特别是可能出现的危险和危险的位置是否得到适当处理;
.线路的公平性;
.难度是否适当;
.线路的环保性,环境敏感区域是否得到适当的保护。
(3)批准布台方案和竞赛实施计划。
(4)根据需要批准并指导裁判委员会组织赛场巡视监督小组。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人选由主办方和竞赛组委会协商确定,通常为3人或5人,呈单数。
2、仲裁委员会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开展工作,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对运动队的申诉进行裁决。
第二十六条裁判委员会
1、裁判委员会(简称裁委会)由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和各组裁判长组成。
2、全国性无线电测向竞赛的裁判长应由国家体育总局主管部门或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选派,其中担任裁判长及以上职务的裁判员应具有国家级无线电测向裁判员资质,副裁判长应具有一级及以上裁判员资质。
其他无线电测向竞赛的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裁判长应具备相应级别的裁判资质。
3、裁委会直接领导竞赛工作,负责竞赛的组织实施,对竞赛过程中的犯规和抗议进行裁决,审核和确定竞赛成绩,保证竞赛规则和规程得到正确执行,使运动员的技术水平和运动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和验证。
4、裁判机构及人数:
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1-2人
裁判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
起点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1人
场地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1人
终点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1人
成绩统计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1人
技术裁判员1-3人
场地裁判员11人
起点、终点和成绩统计裁判员8-14人。
裁判机构的人数可以根据竞赛规模作适当增减。
第二十七条赛场巡视监督组
1、赛场巡视监督组由赛事监督根据实际需要,会同裁委会确定组织方案,并于赛前公布。
2、监督组由赛事监督领导,成员为竞赛组织方代表和参赛代表队经协商或推荐产生的代表。
3、竞赛中,可根据场地裁判长的安排,在比赛区域内巡回观察,进行必要的视、音频记录。
4、对在比赛区域内身份不明且对竞赛产生影响的人员,有权查询其身份。
对于标志不清的参赛人员,有权责令其明示标志。
5、不能帮助运动员接近电台,不能向运动员提供任何信息及其它帮助,不应影响运动员的正常比赛,未经赛事监督同意不能使用通信设备。
6、巡视监督组的现场记录是裁委会对犯规行为进行判罚重要依据,应在赛后立即报裁委会,不应传播扩散。
第三章裁判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总裁判长的主要职责
1、遵循竞赛规则、规程,全面领导应届竞赛的裁判工作。
2、负责裁判队伍的组织和分工,指导和管理裁判队伍。
3、召开裁委会会议,制定裁委会公告文件。
4、主持和领导裁判长教练员联席会议,说明和解答与竞赛有关的问题。
5、接受组委会领导,向组委会汇报工作,执行组委会的有关决定。
协调裁委会和组委会各机构的工作。
将裁委会不能解决的问题提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