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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年初,财政部发布立项指南。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按照立项指南的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排序,并填列《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以下简称《文本》),在规定期限内统一以正式文件并附《文本》一并向中央财政申报。

  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财政厅(局)申报的项目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申报项目的排序确定支持项目,并分配支持项目资金。

  (5)资金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的管理监督,及时拨付资金,督促项目实施,不得挤占挪用。

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要接受审计、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完工后组织检查验收,由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书面向财政部门报告检查验收情况。

  2.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发放的符合本办法贴息条件的贷款。

贴息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林业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2)贴息对象与范围。

  中央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

  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

  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3)贴息率与期限。

  对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

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中国林业集团公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5%。

  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的,贴息期限为3年;

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

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的,贴息期限为5年;

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是指在贴息年度内(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下同)累计额小于30万元(含)的营造林贷款。

  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

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

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4)贴息项目计划的申报与管理。

  林业龙头企业、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的贴息贷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林业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由省级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部门(国有森工企业)统一汇总,并以县级林业部门(国有森工企业)作为申报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由省级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

  省级林业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省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请。

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省级林业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国家林业局报送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报告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

  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报告和备案项目、上一贴息年度林业贴息贷款计划落实和贷款项目管理等情况,提出本贴息年度各地林业贴息贷款计划方案,经财政部同意后予以下达。

  (5)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部门具体负责对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贷款落实及其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本省应向中央财政申请的贴息资金额,并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本贴息年度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并抄送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中国林业集团公司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贷款落实及其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应向中央财政申请的贴息资金额,并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本贴息年度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比照第四条第(三)项执行;

贴息率比照中央单位执行;

贷款计划和贴息资金的申请按照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林业局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林业贷款项目落实情况,国家林业局下达的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和贴息建议,审核确定贴息资金,及时下达预算文件,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6)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地方财政和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确保贴息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并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

   

  省级财政和林业部门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告上年度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的效益情况和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填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效益情况表》。

  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单位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3.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农[2009]342号),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根据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支持优势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2)资金分配。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基准额度、客观因素以及绩效因素进行分配。

“基准额度”根据每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安排规模的一定额度确定。

“客观因素”包括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量、耕地面积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前三项因素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前3年的算术平均数进行测算,第四项因素按上年数据进行测算。

“绩效因素”为财政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情况的绩效考评结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量和耕地面积等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

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以财政部测算的数据为准。

  (3)资金申请与拨付。

  财政部每年年初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并明确扶持重点、工作要求等。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和工作要求,结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会同相关部确定资金使用的方向和支持的重点环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

省级财政部门要以正式文件提出资金申请并附项目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备案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以及财政部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及时下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报送财政部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除农业部直属垦区外,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按预算级次逐级下拨到财政(财务)部门,不得切块到有关主管部门。

  (4)资金使用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大宗农产品生产,突出本地优势和特色,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主导产业。

主导产业必须是优势特色农业的具体品种,不得笼统地将粮食、畜牧、水产、林业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一个主导产业,也不能将几个品种"

打包"

成一个产业。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同一主导产业一般要连续支持,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

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产业),重点支持支渠以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配套和改造。

畜牧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鸡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改造。

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贝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水果类产业(主要包括苹果、柑橘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油茶、茶叶、蔬菜、甘蔗、花卉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农民等项目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法,避免采用容易形成刚性支出和体制性补助的方式。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必须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并且只对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环节给予支持。

支持方式原则上采用贴息的方式。

对单个农业产业龙头企业文持额度超过 

100万元的,必须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

  财政部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申安排部分资金对开展支农资金整合的县给予奖励,获得奖励的县必须将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问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和大型设备以及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建设没有推广价值的"

示范园区"

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可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安排。

  (5)资金监督检查。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当规范管理,公开操作,实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国库直接丈什、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有效的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财政部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并将对省级财政的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立项的优势主导产业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经查实的项目县,下一年度不得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

对违规违纪项目县所在的省(区、市),财政部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按违规违纪金额1-3倍予以扣减,并予以通报。

  (六)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类。

  目前,国家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专项资金主要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新农村现代物流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等三项。

  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农[2004]87号),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而安排的预算支出。

  

(2)资金使用。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依据有关规定注册,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

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

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

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

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对合作组织成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

组织标准化生产;

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

获得认证、品牌培育、营销和行业维权等服务;

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服务。

  (3)资金监管。

  接受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向全体合作组织成员公开、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务核算,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监事会监督。

  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的管理,实行严格的现金报账制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对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组织验收和总结,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抽查复验,省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验收和总结报告,年终上报财政部。

  2.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

  

(2)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支持新建和改造农家店、农村综合服务社,加快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提升商品配送能力;

  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物流配送体系等项目;

  支持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冷链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以及仓储、分拣包装、加工配送等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支持县乡农贸市场对经营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

  支持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重点培育大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支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农村流通网络升级改造;

  支持农村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交易平台建设;

  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根据国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财政部会同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

  (3)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

  以奖代补。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贷款贴息。

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

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财政补助。

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比例较高及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的优先安排。

  (4)资金审核及拨付。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按照各地相关发展指标并考虑地方财力等因素,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各省级财政部门并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同时按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商务、供销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国家规定的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提出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级财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1%掌握,从严控制支出范围。

  各地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资金支持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并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中央直属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向财政部申报。

财政部按规定进行审核后,下达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5)监督管理。

  财政部、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地方财政部门、商务部门、供销部门和中央直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地和本系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新农村现代物流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

  依据《关于印发新农村现代物流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630号),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服务体系的改造。

  

(2)资金支持范围。

  农资经营企业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冷链物流系统、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升级改造项目;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供销合作社主管的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专业经济协会等各类组织以及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化服务体系、农副产品、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

  (3)资金支持方式。

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

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但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且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量化评价困难,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4)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

财政部每年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申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符合本办法和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项目单位,供销总社所属单位通过供销总社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供销合作社所属单位通过省级供销合作社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供销总社或省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供销总社或省级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要求,将项目补助资金申请及按规定应提供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会同供销总社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根据评审结果及当年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5)资金监督与检查。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供销部门加强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财政部会同供销总社将不定期抽查。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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