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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幸免显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十四条洁净室(区)应依照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

要紧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

对比度有专门要求的生产部门可设置局部照明。

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十五条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依照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度等级。

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洁净室(区)的窗房、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

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第十七条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无专门要求时,温度应操纵在18-26℃,相对湿度操纵在45-65%。

第十八条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第十九条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条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生产b-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第二十一条避孕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分开,并装有独立的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

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幸免与其它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包装和储存应使用专用的、安全的设备,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排气中应幸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要求与规定。

第二十二条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的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其贮存要严格分开。

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及灌装应彼此分开。

强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的区域与相邻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并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第二十三条中药制剂的生产操作区应与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区严格分开。

第二十四条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

第二十五条与药品直截了当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第二十六条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

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操纵应符合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仓储区可设原料取样室,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生产工要求一致。

如不在取样室取样,取样时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设施。

第二十七条依照药品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质量治理部门依照需要设置的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看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

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要分室进行。

第二十九条对有专门要求的仪器、外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阻碍的设施。

第三十条实验动物房应与其它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和修理、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第三十二条与药品直截了当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坦、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条与设备连接的要紧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第三十四条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

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幸免死角、盲管。

储罐和管道要规定清洗、灭菌周期。

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

注射用水的储存可采纳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第三十五条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外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畴和周密度应符合生产的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第三十六条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修理、保养和验证。

设备安装、修理、保养的操作不得阻碍产品的质量。

不合格的设备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标志。

第三十七条生产、检验设备均应有使用、修理、保养记录,并由专人治理。

第五章物料

第三十八条药品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治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药品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阻碍。

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

第五十条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

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阻碍。

第五十二条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适应,并不得混用。

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料性物质。

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使用的工作服应分不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

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

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

第五十三条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五十四条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截了当接触药品。

第五十五条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

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

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第五十六条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

直截了当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截了当接触药品的生产。

第七章验证

第五十七条药品生产验证应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和产品验证。

第五十八条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关键设施、设备应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

当阻碍生产质量的要紧因素,如工艺质量操纵方法、要紧原辅料、要紧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以及生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

第五十九条应依照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

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八章文 

第九章生产治理

第七十条为防止药品被污染和混淆,生产操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2.应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

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设施。

3.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4.每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志;

第七十一条依照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

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检验有记录。

应依照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

第七十二条产品应有批包装记录。

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应包括:

1.待包装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

2.印有批号的标签和使用讲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

3.待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领取数量及发放人、领用人、核对人签名;

4.已包装产品的数量;

5.前次包装操作的清场记录(副本)及本次包装清场记录(正本);

6.本次包装操作完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核对人签名;

7.生产操作负责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时期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

清场记录内容包括:

工序、品名、生产批号、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查人签名。

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

第十章质量治理

第七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治理部门应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治理和检验,受企业负责人直截了当领导。

质量治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治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药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第七十五条质量治理部门的要紧职责:

1.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2.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比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物等治理方法;

3.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

4.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5.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6.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

7.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各微生物数;

8.评判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固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

9.制定质量治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第七十六条质量治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要紧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

第十一章产品销售与收回

第七十七条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

依照销售记录。

依照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售出情形,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

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

品名、剂型、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

第七十八条销售记录应储存至药品有效期一年。

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销售记录应储存五年。

第七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

药品退货和收回记录内容应包括:

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缘故及日期、处理意见。

因质量缘故退货和收回的药品制剂,应在质量治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时处理。

第十二章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第八十条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治理。

第八十一条对用户的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

对药品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报告。

第八十二条药品生产显现重大质量咨询题时,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章自 

第八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自检。

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对人员、厂房、设备、文件、生产、质量操纵、药品销售、用户投诉和产品收回的处理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

第八十四条自检应有记录。

自检完成后应形成自检报告,内容包括自检的结果、评判的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四章附 

第八十五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物料:

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

批号:

用于识不"

批"

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

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

待验:

物料在承诺投料或出厂前所处的搁置、等待检验结果的状态。

批生产记录:

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形。

物料平稳:

产品或物料的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的比较,并适当考虑可承诺的正常偏差。

标准操作规程:

经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治理方法。

生产工艺规程:

规定为生产一定数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以及工艺、加工讲明、注意事项,包括生产过程中操纵的一个或一套文件。

工艺用水:

药品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水,包括:

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

纯化水:

为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它适宜的方法制得供药用的水,不含任何附加剂。

洁净室(区):

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操纵的房间(区域)。

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该区域内污染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验证:

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实能过到预期结果的有文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

第八十六条不同类不药品的生产质量治理专门要求列入本规范附录。

第八十七条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治理局负责讲明。

第八十八条本规范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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