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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我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市(县)、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县)、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县)、区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注: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一节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流程图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事故报告的范围

Ⅰ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引发Ⅳ级事故的苗头性事件。

全市各有关部门、地区实行食品安全事故月报制度(零报告制度)、日报告制度和即时报告制度。

月报制度:

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本地区辖区内当月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起数、人数在月底前上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日报告制度:

由市政府或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根据全市食品安全状况决定实行阶段性食品安全情况日报告。

即时报告制度:

凡发生如蔬菜农药中毒、瘦肉精中毒、河豚鱼中毒等情况或20人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如食源性疾患等需立即报告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事故报告的人员

3.1责任报告单位

a.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b.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有关的单位;

c.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d.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2责任报告人

a.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b.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c.消费者(义务报告人)。

4事故报告的时限

Ⅰ级、Ⅱ级事故:

1小时内报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部门;

2小时内报至省政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Ⅲ级、Ⅳ级事故:

1小时内报至市政府;

事故的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

事故的阶段报告:

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

事故的总结报告:

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5事故报告的程序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告至省政府。

(2)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部门报告。

(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6事故报告的要求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病、亡人数,主要临床症状、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尽可能报告事故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信息。

(见附录3)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见附录4)

总结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同时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

(见附录5)

初次报告是开展有效救治的关键,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趋势的事件,均按初次报告时限要求执行。

第二节事故通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

2通报方式

(1)市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2)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经确认后向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通报,对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对于特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在按要求进行报告同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第三节事故响应

1市级应急组织体系

1.1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1.2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1)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统一指挥、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见附录2);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市应急指挥部及有关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见附录6);

(5)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授权,向新闻机构发布或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3市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建立,服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事故调查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林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监察局等部门参加,同时委派食品安全专员、食品安全专家参加。

职责:

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协调指导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

评估事故影响,预测事故后果,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负责事故发生地的整改监督和督查工作。

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和市监察局负责。

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具体分工如下:

市卫生局、市医管中心负责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依法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经贸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协调、供应工作;

负责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农林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

依法开展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质监局依法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市工商局依法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盐务局负责食盐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同海关对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学校管理中心、市妇联分别负责协助市卫生局对各级各类工地食堂、学校(含幼儿园)食堂、外送学生食品单位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由于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辖区内污染源调查处理及环境监测工作;

协调、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医管中心负责。

组织、协调医疗抢救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食物中毒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

案件查办组:

由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和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负责。

迅速查办案件与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

因失职、渎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综合保障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和事故发生地有关职能部门参加。

负责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安定;

协助调查组、处理组、救治组、查办组开展工作和保障工作人员的生活;

汇总信息,报告和通报情况。

1.4专家咨询委员会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事故应急响应

2.1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无论级别大小、规模大小、损害轻重,事发地人民政府都必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按照事故特点,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抢救工作,查封可疑食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做好物资保障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迅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应急响应示意图

2.2组织实施

Ⅰ级事故:

由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Ⅱ级事故:

由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Ⅲ级事故:

由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实施。

Ⅳ级事故:

由市(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实施。

2.3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事故紧急处置

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力量。

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当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经报请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迅速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Ⅲ级事故响应

市政府应急响应:

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处置。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在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提出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相应工作小组应急响应:

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政府或者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Ⅳ级事故响应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决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负责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市(县)、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提出启动市(县)、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县)、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加强对市(县)、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2.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2.5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四章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和保障

第一节事故善后

1各级政府部门

(1)按事故等级分级负责组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回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2)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同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保险机构:

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第二节应急保障

1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事故信息应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由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2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3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食品安全专家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4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5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章其他防控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1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库和信息报告系统。

2定期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

质检、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发布全市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加强日常监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

4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5强化事故信息月报工作。

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市(县)、区将事故信息按月汇总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认真处理投诉举报。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接到举报后,应按照《无锡市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7加强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

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8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

采取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9开展演习演练。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

组织全市或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培训、演练。

附录1:

食品安全:

是指食品中不应包括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

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

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安全、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

亦称食源性疾病。

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

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附录2:

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

锡食药安委核查[200]号

主送:

市(县)、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事由:

无锡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年月日

附录3:

无锡市食品安全事故初次报告

编号:

1.报告人:

姓名联系方式

单位

2.报告时间:

3.报告事项:

(1)发生时间:

(2)发生地点:

(3)发生单位:

(4)危害程度(含死亡人数、财产损失):

(5)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6)采取措施:

(7)事故控制情况:

(8)简要经过:

(9)领导批示:

附录4:

无锡市食品安全事故阶段报告

1.新发生情况:

2.初次报告的补充、修正:

(1)发展与变化:

(2)处置进程:

(3)事故原因:

(4)其他情况:

附录5:

无锡市食品安全事故总结报告

1.鉴定结论:

2.事故处理工作总结(含事故原因及影响、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等):

附录6: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

锡食药安委办[200]号

无锡市(委、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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