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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精选多篇Word文档格式.docx

(六)保管、使用合同专用章。

对合同专用章实行专人保管、用章登记,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用章。

(七)做好合同归档、管理工作。

第九条合同具体经办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对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及相关证照等资质的审查。

(二)负责合同申请报批。

(三)负责合同初步洽谈;

参与合同审查、签订;

负责业务范围内合同的履行;

对合同履行动态监督和验收;

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四)负责本部门在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财务部门在进帐和付款时,必须凭合同书、验收单和发票为据。

否则,不准付款。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应保证其合法有效,做到条款完备、责任明确、切实可行。

第十二条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指定专人持合同草本和有关资料、附件,送合同主管部门,并说明有关合同签订的情况;

(二)审查。

合同主管部门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或认可意见;

(三)反馈。

合同主管部门审查后,将送来的有关资料发还经办部门。

根据合同的繁简程序,反馈期限一般为三日内,特殊情况除外;

(四)备案。

上述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正本和合同(协议)审批表,由合同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审查分工。

合同条款中的业务条款(技术条款)包括:

标的、规格、型号、性能、价格、期限等,由经办部门负责审查;

通用条款(法律条款)包括:

合同效力、中止、解除、附条件与期限、违约责任、争议选择条款以及条款的严密性与逻辑性等,由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第十四条审查方式。

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及全过程审查两种方式。

对书面审查的合同,合同主管部门要严把合法性关及完整性关;

对全过程审查的合同,合同主管部门还应对合同签订对方的资质进行审查。

资质审查时应核对资质原件,由核对人在复印件中写明:

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对方单位公章。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出具资质部门的证明。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签订合同前,合同经办单位必须会同合同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对方主体资格、信用情况。

重大合同,公司要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考察。

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书、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对国家实行资格准入的行业,要审查是否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

实地考察内容包括到对方生产经营场所了解其经营情况、履行能力,到工商、税务、质检等行政机关了解其信用情况。

经办单位和合同主管部门对资格、信用审查情况要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实行合同审批单制度,按程序由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合同主管部门依次审核,最后经总经理审批同意。

第十七条合同文本拟写后,由经办部门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合同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后由经办部门报总经理或者总经理授权的分管领导审批。

总经理或者总经理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由合同主管部门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八条合同主管部门对依法生效的合同进行登记归档,分发给经办单位和对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赴外地签订合同,应持总经理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不得持公司介绍信或盖章的空白合同书,对外签订合同,但总经理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条合同签订后,须签订技术协议和安全协议的,由分管领导牵头,经办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与相对方商订,并报合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签订合同:

(一)对方无营业执照或超越经营范围非法经营的;

(二)对方不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缺乏履约能力的;

(三)对方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超过代理期限的;

(四)对方信誉不好或在公司有过重大违约行为的;

(五)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

(六)以贿赂或胁迫、欺诈手段签订合同的;

(七)合同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

(八)其他违反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严禁先施工(修理)后补签合同,若确因正当理由,并经总经理同意除外,但应以书面形式报合同主管部门备案。

否则,不予补签合同。

第二十三条按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和xx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应招标投标的,投标人中标后七日内,由经办单位牵头组织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履行中,经办单位应加强监督,若发现合同有转包、分包、挂靠经营的,要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由公司组织处理,不得隐瞒或谎报。

否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将追究经办单位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办单位应做好合同验收、交接等履行情况的记录。

在交接、验收合同标的物时,必须书面签字验收。

经办单位和验收人员在验收标的物时,如发现履行内容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相符时,应在验收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一式两份)形式通知合同主管部门和相对方,同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不得动用,以保留证据。

经办单位和验收人员在验收后对标的物质量合格与否必须以签字形式确认。

经办人和验收人是标的物质量好坏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来往的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是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依据,经办单位和经办单位承办人应当妥善保管。

有关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都将成为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据,经办单位在发送前,应经合同主管部门审查,报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对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应定期确认债权债务;

在相对方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相对方的合同经办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账,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

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合同履行中任何信函或传真都将成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依据,合同经办单位应按原合同审查程序报相应审查部门审查后答复。

第二十九条因我方原因确实无法按原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合同时,经办部门应在征得总经理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条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我方应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由经办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审,以书面形式回复,因合同变更或解除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我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对方索赔。

第三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经办部门应当按原合同签订程序审查,将须变更或解除事项报请相应部门审查或备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三十二条合同发生纠纷后,经办单位应及时收集证据,书面向公司领导和合同主管部门反映。

合同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查清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总经理和分管领导汇报。

任何人不得在处理合同纠纷中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一旦发生纠纷,经办部门应自纠纷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合同审查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合同主管部门申报纠纷情况,由合同主管部门论证纠纷解决方案。

第六章合同的统计和归档

第三十四条经办部门每月底应将业务范围内的月度合同签订、履行数据以书面形式送合同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合同管理部门对管理的合同应建立台账,及时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下列材料应与合同一并归档:

(一)有关合同项目的批准文件、可行性调研报告,项目建议书、意向书及上级批复文件等;

(二)合同谈判纪要、有关合同往来的信函、电报、图表、电传、电话记录及各种单据等;

(三)合同草本、正本及合同管理机构的审查意见书等;

(四)我方及对方经办人员签约身份证明存根、委托代理书、所在单位的有关证照的复印件等;

(五)合同补充协议书、变更协议书及合同解除协议书;

(六)其他与合同有关的材料。

第七章检查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合同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合同签约、履行、变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各类合同的正确履行。

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应予制止,并向总经理书面汇报。

第三十八条合同签约、履行过程中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一)依法签订合同,认真审查、履行合同,及时处理合同纠纷,为本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成绩突出的,经领导小组核实,给予奖励。

(二)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被有关部门评为先进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经办单位在验收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虚假验收,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签订合同或经办部门不办理合同审批手续,擅自签订合同的;

(三)经办单位越权或滥用职权签订、变更合同(协议)或经办单位不办理签订、变更合同审批手续,擅自签订、变更合同(协议)的;

(四)违反本办法,合同未加盖合同专用章,财务人员擅自办理财务手续的;

(五)发生纠纷后,经办单位未及时向公司领导和合同主管部门反映,导致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期限的;

(六)经办人与相对人合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

(七)对外擅自提供担保的;

(八)违反合同签订审批程序,擅自指定签约方,强令签约,付款的;

(九)其他违反公司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对不按本办法操作,致使遭受经济损失,由合同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参与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合同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对外合同管理办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外合同的起草、会签、签订、履行及终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对外合同的管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全过程的管理,包括资信调查、意向接触、合同谈判、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终止及纠纷处理、合同文本的建档、保存等。

2.2

合同管理

是对外合同在起草、会审(会签)、履行、终止全过程的管理,包括资信调查、意向接触、合同谈判、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终止及纠纷处理、合同文本的建档、保存等。

3职责

3.1合同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合同条款的谈判、起草。

3.2企管科为公司的法律工作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以公司名义签订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和有关条文的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并登记、备案。

3.3审计科对签订前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4财务科负责对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以及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抵押进行监督审查。

3.5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分工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4.1.1对外合同的范围

包括公司及其所属业主、多经等各单位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的经济、技术合同。

具体包括:

a)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类工矿产品的购销合同、运输合同、备品配件委外加工合同、仓库

保管合同、设备租赁合同;

b)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类建筑、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c)与外单位签订的企业联营合同;

d)与外单位签订的征用土地合同、房产买卖、租赁合同;

e)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类融资、资金拆借、担保合同、财产、人身保险合同、固定资产出

租、转让合同;

f)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类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g)与各用户签订的合同;

h)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类广告合同;

i)其他以公司名义同外单位签订的合同;

4.1.2合同的管理内容

a)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b)保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c)制作各种规范的法律文书;

d)监督本单位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

e)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管及例行报表;

f)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g)发生纠纷后,会同有关部门收集资料,确定纠纷解决方案;

h)其他合同的管理工作。

4.2合同纠纷的基本要求

4.2.1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和公司法律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原则,并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和重大合同备案制度。

4.2.2机关各科室、各专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各直属单位无权以自己的名字同公司内外一切单位签订合同,但可以在公司经理授权范围内与外单位签订纯受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标的额较小的即时清结的合同。

4.2.3每一件合同需由法定代表人或业务机构确定主要承办人。

a)承办人可以是业务人员或法律工作人员,但不得是社会临时性借聘人员;

b)承办人应经法律培训合格,并取得承办合同资格证书;

c)承办人应依法律、法规及本标准进行工作;

d)承办人应自商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应即时与有关部门及法律事务人员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4.2.4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设置简直合同管理员,承办本单位、本科室合同副本的登录、保管、归档工作,协助合同承办人完成合同草拟、谈判送审、签署、履行工作。

4.2.5法律事务人员和各业务部门应在各自管理权限内对合同分类建立档案并对文本妥善保管。

4.2.6合同档案内容包括:

a)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文本存置记录;

b)承办登记;

c)合同附件、审查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d)履行情况记载

e)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4.3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4.3.1合同审查的基本要求:

a)合同的签订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b)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优先采用;

c)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本、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组成的部分;

d)计划书、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e)合同的起草应由我方或以我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f)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中药膏年应设专款解释;

g)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应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h)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4.3.2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a)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b)签约的目的和依据,标的,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c)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的方式,履行的地点、期限额方式;

d)争议解决方法及违约责任,变更或解除条件;

e)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应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应明确的条款;

f)正副本份数、存放地点,约定的联系方式,附件名称,签约的地点、日期;

g)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4.3.3授权委托要求

a)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b)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禁止期限不清的委托。

4.3.4对外签订合同投资额审查程序包括:

a)对外签订合同时,由归口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5万元以上合同由公司分管领导请示经理后,安排归口业务部门联系并确认承办人;

b)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一律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标书由财务科、计划科、审计科会同归口科室共同议定,经公司分管领导、经理审查签字后生效。

4.3.5对外谈判人员

a)签订合同时,一般应由合同归口单位与对方当事人拟定合同条款;

b)有关部门认为重要的或标的额度较大的及电力利用外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事务、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4.3.6在合同签订前,应对合同另一方的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a)主体资格合法:

具有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b)欲签订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c)由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d)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具有支付能力、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e)具有履约信用:

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实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4.3.7合同承办人应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查意见书,并与有关真实资料一同送合同归口管理机构验核。

4.3.8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若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

必须签订合同时:

a)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b)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应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的经济实体;

c)并应对担保人适用于前款的规定进行审核。

4.3.9上述所列各项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其文本为复印本时,应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4.3.10承办人与对方当事人基本拟定合同条款后,有关部门应做到:

a)将附有审核意见书的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请本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人员进行审核;

b)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人员在审查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

c)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应对审核的合同出具审核意见书;

法律事务人员应对审查的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书应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审核人员的签章;

d)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是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

e)各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人。

f)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申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各审核部门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不得拖延;

g)法律、审计、财务部门结束审核后,应将法律意见书、审核意见书连同合同草案退还合同承办人,由合同承办人报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4.3.11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

a)合同的经济性

1)市场序曲情况属实;

2)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

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b)合同的技术性

1)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2)技术标准、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c)合同的可行性

1)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2)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具有可操作性。

d)合同的安全性

1)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2)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机密及其他利益。

e)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4.3.12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

a)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1)资金*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法合法;

b)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

1)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c)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d)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4.3.13法律事务人员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

a)合法性

1)主体合法,签约各主体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于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

3)形式合法,签约程序合法。

b)严密性

1)条款齐备、完整,文字清晰准确,设定的权利、义务具体、确切;

2)相应的手续完备,相应的附件完备,相应的条件适当、合法。

c)可行性

1)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

2)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d)合同承办形式

1)承办人无误,符合规定程序,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书齐备;

2)合同文本文字无误,正副本及附件份数完备。

e)法律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4.4其他要求

4.4.1承办人向有关部门提交合同草案时,应留2~7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审核。

各审核机构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应向承办人申明理由并征的同意,且延长后要累计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4.4.2本条所称审核期限为各审核部门审核合同全部占用的时间。

4.4.3分管领导根据各审核部门及法律事务人员的审核意见书审批后:

a)承办人制作正式的合同文本并填写《公司合同签证单》,交办公室核稿、打印并盖章。

b)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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