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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Word下载.docx

现场检查通知书………………………..30

附件3—2:

现场检查通知书………………………..31

附件4—1:

现场检查通知书存根…………………..32

附件4—2:

现场检查通知书存根…………………..33

附件5:

现场检查进场会谈纪要…………………..34

附件6:

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35

附件7:

现场检查工作底稿………………….…….36

附件8:

现场检查取证记录………………….…...37

附件9:

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资料通知书..……38

附件10—1: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39

附件10—2: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40

附件11—1:

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41

附件11—2:

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42

附件12:

现场检查总结会谈纪要………………...43

附件13:

现场检查取证材料清单……………..….44

附件14:

《现场检查报告》…………………….….45

附件15:

现场检查意见书………………………...46

附件16: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47

附件17—1: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48

附件17—2: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49

附件18:

送达回证………………………………….50

附件19:

行政处罚决定书………………………….51

附件20:

移送案件通知书………………………...5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场检查,提高现场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第三条安徽省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检查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存款人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情况,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检查下级行实施银行账户行政许可、履行账户管理职责情况均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本指引所规定的现场检查包括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二章外部现场检查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五条本章所称外部现场检查是指安徽省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辖内各银行机构、存款人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情况实施的现场检查。

本章所称被检查单位是指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机构和存款人。

第六条对银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上级行可视情况与当地人民银行共同组织对银行机构的现场检查。

第七条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效率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第八条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人民银行公务活动的有关管理规定,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办事,做到廉洁自律、客观公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检查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现场检查按照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及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四个阶段分步实施。

第二节现场检查准备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事先进行立项。

现场检查立项依据包括:

(一)上级行的工作安排;

(二)年度工作计划;

(三)行长办公会议、行务会议或行领导的决定;

(四)根据非现场监测中发现的问题确定的检查项目;

(五)根据临时突发事件或风险确定的检查项目;

(六)其他需要立项的情形。

第十二条申报现场检查项目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附件1),由负责支付结算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行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应载明立项编号、立项依据、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期限、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组成员等内容。

检查组成员应不得少于2人(含2人,下同),并确定检查组长、主查人。

检查组成员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

第十四条检查立项被批准后,检查组内部应当建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实行组长负责制,具体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检查组组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将检查组分为若干专项小组,并指定专项小组主查人、协查人。

每个专项小组组员不得少于2人,保证各项检查内容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和监督。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组成员的基本职责:

(一)检查组组长的主要职责:

全面负责现场检查工作,协调解决检查中的重大事项,确认现场检查结论,组织与被检查单位的进场会谈和总结会谈。

(二)主查人的主要职责:

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制定检查方案,复核、确认检查中发现的事实,组织起草检查报告、检查处理文件,整理检查资料。

(三)检查组其他成员的主要职责:

负责完成检查组长、主查人分派的具体检查任务,填写工作底稿、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表格,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检查组在进驻被检查单位之前,应当做好与检查项目相关的准备工作:

(一)收集、了解与被检查项目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业务制度等;

(二)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近期现场、非现场检查及整改情况,群众举报材料及其他部门掌握的有关情况;

(三)收集其他需要了解的资料或情况。

第十八条检查组应当根据现场检查的目的和对相关资料的分析,制定详细的《现场检查实施方案》(附件2)。

《现场检查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检查依据、目的、对象、范围和内容,检查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检查组组成和人员分工,现场检查要求,现场检查报告要求等。

第十九条开展现场检查前,检查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3—1),并由被检查单位签收后,留存《现场检查通知书存根》(附件4—1)。

《现场检查通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文号、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起止时间、检查组成员、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等,必要时可要求被检查单位提前准备相关资料。

《现场检查通知书存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文号、检查项目名称、检查对象与范围、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期限、检查时间、部门负责人与行领导意见以及送达记录等。

特殊情况下,为取得被检查单位的违法证据,开展突击检查的,可不提前发送检查通知,但进入检查现场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

第二十条现场检查工作开始前,检查单位应组织检查人员学习有关法律规定、现场检查方案,通报被检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要求、检查方法以及注意事项。

第三节现场检查实施

第二十一条检查组应当按照《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进驻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如有变化,应当提前告知被检查单位。

检查组进入现场时,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进驻被检查单位后,应按照事先拟定的谈话提纲,举行由全体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谈。

会谈内容主要包括:

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检查目的、内容、时间安排,介绍检查组成员,告知被检查单位的权利、义务,向被检查单位提出安排工作场地、人员配合等要求,听取被检查单位相关工作汇报等。

会谈应当明确专人记录《现场检查进场会谈纪要》(附件5)。

第二十三条检查组在检查中,可根据检查目的与需要采取抽样、核对、分析比较、实地查看、询问谈话等具体方法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的内容,确定需要调阅的各种资料,并填写《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附件6)一式两份,由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分别签字保存。

调阅资料可以是纸质资料,也可以是业务系统采集的电子版数据或其他形式资料。

对于由于数据集中无法通过业务系统自行采集电子数据的被检查单位,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向其上级行申请采集数据。

采集电子版数据不应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

检查组对调阅的资料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泄密。

办理调阅资料手续应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审核,严密调阅手续,并在清单上注明调阅日期、签名。

第二十五条调阅的资料包括各类会计凭证、账表、登记簿、账户管理档案、业务管理制度、文件及其他与现场检查相关的资料。

主要有:

(一)指定时点的余额表。

(二)指定月份的月度分户账。

(三)指定时段的开销户登记簿。

被检查单位业务系统具有调取开销户记录功能的,应下载纸质或磁介质的开销户登记记录;

业务系统无法调取开销户记录的,调取开销户手工登记簿。

(四)指定时段、指定账户或指定交易类型的会计凭证。

(五)指定时段的账户管理档案。

(六)被检查单位的账户管理业务制度、岗位设置与职责分工,账户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与账户管理业务相关的工作计划、总结等资料。

(七)被检查单位业务系统相关情况,如交易类型代码设置规则、账户类型代码设置规则、单位和个人结算账户科目归属或账号标识等。

(八)与现场检查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附件7)。

制作《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应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并进行必要的审核。

《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应按顺序进行编号。

第二十七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情况的检查步骤和方法:

(一)查阅从业务系统调取的开销户记录,登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调阅账户信息,核对是否存在未报经人民银行核准或未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备案的账户现象。

(二)无法从业务系统调取开销户记录,查阅开销户手工登记簿,登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调阅账户信息,核对是否存在未报经人民银行核准或未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备案的账户现象。

(三)无法从业务系统调取开销户记录,或者手工开销户登记簿登记不完整的,依据余额表列明的存款人账户清单,调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账户信息,核对是否存在未报经人民银行核准或未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备案的账户现象;

(四)核对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核对被检查单位业务系统中标识的账户性质与账户管理系统登记的账户性质是否一致。

(六)查阅检查时段内账户管理档案,检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资料是否完整、合规。

对于核准类账户,重点检查是否报经人民银行核准,归档资料是否完整;

对于备案类账户,重点检查资料是否完整、合规、真实,是否符合开立、变更、撤销账户有关规定,归档资料是否完整。

其中,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重点检查是否有专项资金证明文件,是否具备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条件。

(七)查阅账户管理档案,检查是否对存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双人审查签章。

(八)核对业务系统记载的账户名称与核准或备案的账户名称、开户证明文件记载的名称、预留银行印鉴名称是否一致。

检查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后是否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对于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加内设机构(内设部门)名称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及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加项目部名称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核对是否出具授权书和申请书附页,授权事项以及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九)结合账户管理系统监测结果,检查账户业务违规及整改情况。

(十)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与存款人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核准类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是否移交存款人。

第二十八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情况的检查步骤和方法:

(一)查阅分户账,检查是否存在一般存款账户违规办理支取现金业务现象。

(二)查阅分户账,检查是否存在非取现专用存款账户违规办理支取现金业务现象;

查阅分户账,检查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等4类专用存款账户是否办理取现业务,取现是否经过人民银行审核批准。

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是否按规定使用,有无违规支取现金现象;

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是否按规定使用,是否按现金管理规定提取现金。

(三)查阅分户账、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查看核准类账户开户许可证副本上的核准日期,检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否存在未满3个工作日(自正式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的现象。

以下情况不受生效日制度的限制:

1.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

2.因银行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四)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查看系统公告,检查是否存在逾期临时存款账户逾期后仍办理支付业务现象。

(五)结合账户管理系统监测结果,检查账户业务违规及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情况的检查步骤和方法:

(一)调阅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户账、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档案资料或业务系统存储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检查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匿名账户以及个人结算账户缺乏有效身份证明资料的现象。

(二)抽取部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登录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对,检查是否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备案;

在将个人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是否按规定向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条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步骤和方法:

(一)查看、评价开销户登记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二)查看、评价结算账户管理档案建立、管理情况以及保管期限(销户后保管10年)规定执行情况。

(三)询问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查看账户业务岗位设置情况,检查是否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

(四)检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执行情况,评价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应用及管理情况。

(五)检查其他账户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取得充分的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取证记录》(详见附件8),记载证据的种类、数量、来源、依据、取证过程等。

第三十二条《现场检查取证记录》应由检查人员、主查人及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附证据资料,包括账、表、凭证等足以证实问题的复制件和检查工作底稿、反馈资料、会谈纪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资料。

复制件应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或业务章。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在《现场检查取证记录》上注明。

第三十三条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检查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要求被检查单位对有关证据资料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检查组应制作《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资料通知书》(附件9)一式两份,加盖本单位公章,送被检查单位签收。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收的,应在《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资料通知书》上注明。

第三十四条检查事实需要由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附件10—1),由检查人员签字和主查人审核,交被检查单位或有关部门确认。

被检查单位对《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中涉及的问题有异议的,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检查组应根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和《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就检查中发现和掌握的问题、事实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形成对被检查单位初步检查结论和基本评价,并编写《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附件11—1)。

第三十六条《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包括总体评价、检查事实和定性意见。

《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对事实的表述应当全面、真实、准确,有详细、充分的数据和文字资料支持。

评价应当对照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评述,做到定性准确、有理有据、客观公正。

对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作结论性评价。

第三十七条《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一式两份,由检查组组长签字后交被查单位,其中一份由被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退还检查组归档。

第三十八条《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反馈采取总结会谈或书面反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采取总结会谈方式反馈的,应在发出《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举行。

总结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被检查单位、业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参加。

会谈双方应当就《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认定的事实、发现的问题以及评价结论相互交换意见。

会谈应当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现场检查总结会谈纪要》(附件12)。

第四十条被检查单位对《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的,应当在《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每一页上加盖单位公章或业务公章予以确认。

被检查单位对《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提出异议理由成立的,检查组应当予以采纳,并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复查。

第四十一条采取书面方式反馈的,应通知被检查单位自收到《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

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第四十二条现场作业完成后,主查人对取证记录及证据附件进行汇总、整理,编制《现场检查取证材料清单》(附件13),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三条现场检查期间,检查组组长要掌握检查工作进度和检查情况,分阶段听取汇报,查看检查人员的检查记录,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分工,确保如期完成检查任务。

第四十四条检查组原则上按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结束现场检查。

退出现场前应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归还借阅的全部资料,并登记《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办理相关手续。

如现场检查需要延期,检查组应将延期时间、原因通知被检查单位。

第四节现场检查报告及处理

第四十五条检查组应当以《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为基础,结合现场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被检查单位反馈的合理意见,形成《现场检查报告》(附件14)报有关行领导审阅。

属于上级行安排的检查项目,应将《现场检查报告》报送有关行领导审阅后,书面报送上级行。

第四十六条《现场检查报告》是检查组报告现场检查情况的文书。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实施检查的基本情况,对被检查单位的总体评价,检查发现的问题,拟作出的整改建议或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现场检查报告》所列的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条件,划分为督促整改类问题和应予处罚类问题。

对于应予行政处罚类问题,应列明所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条款及其程度,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

第四十八条《现场检查报告》经有关行领导审定后,应形成《现场检查意见书》(附件15)。

《现场检查意见书》是向被查单位通报检查事实、作出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意见的专门文件。

《现场检查意见书》主要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意见等内容。

《现场检查意见书》经有关行领导审批,统一编制文号和加盖公章后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四十九条《现场检查意见书》发出后,支付结算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督促被检查单位认真落实整改意见。

第五十条如检查认定应当给予被检查单位行政处罚的,支付结算部门应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附件16)、《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附件17—1,附件17—2),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法律事务部门征求意见。

法律事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的,支付结算部门按行政处罚权限规定,将有关材料提请分管行领导、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获审查批准的,支付结算部门书面送达拟处罚单位,并留存《送达回证》(附件18)。

第五十二条拟处罚单位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

支付结算部门应对拟处罚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五十三条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事项,应告知拟处罚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拟处罚单位要求举行听证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组织听证。

第五十四条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19)等行政格式文书,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核,报有关行领导或行政处罚委员会签发后送达被处罚单位,并留存《送达回证》。

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具体事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事项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第五十七条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现场检查中发现被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决定移交的,应当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附件20),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后,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节现场检查档案整理

第五十八条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整理检查档案。

包括:

检查通知书、检查方案、会谈纪要、工作底稿、证明材料、事实确认书、检查事实与评价、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被检查单位书面反馈意见等。

第五十九条现场检查的所有资料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存,以备查考。

其中,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文书、证据及相关资料应当单独立卷保管,现场检查档案中应注明索引。

第三章内部现场检查

第六十条本章所称内部现场检查是指安徽省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级行承办银行账户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履行账户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的现场检查。

本章所称被检查单位是指接受检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六十一条合肥中心支行可以直接对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授权或指派下级行交叉检查。

第六十二条上级行对下级行开展现场检查(含上级行授权和指派的交叉检查,下同),应当规范现场检查程序,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做到评价客观准确。

第六十三条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检查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十四条现场检查按照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及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四个阶段分步实施。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内部现场检查,应当事先进行立项。

(四)其他需要立项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申报现场检查项目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附件1),由负责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行领导审查批准。

第六十七条《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应载明立项编号、立项依据、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期限、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组成员等内容。

第六十八条检查立项被批准后,检查组内部应当建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并保证各项检查内容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具体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十九条现场检查组成员的基本职责:

全面负责现场检查工作,协调解决检查中的重大事项,确认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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