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精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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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责任制。
各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
横向之间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三)明确工作责任
1.一级网格。
县政府负责指导、督促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情况,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履行一级网格监管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指导各相关部门、乡镇建立一、二级网格,汇总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填报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信息,建立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
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
对网格化管理及运行机制进行研究和维护。
2.二级网格。
镇政府负责建立和运行二级网格,并指导三级网格建设。
按要求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并建立监管和巡查电子监管台账;
落实网格监管责任人,对责任区域进行环境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上报辖区破坏生态环境、违法排污、环境信访、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涉及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污染坑渠河流、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等行为,并进行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追究三级网格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三级网格。
各村(社区)负责对本责任区域进行环境监管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上报责任区域内破坏生态环境、违法排污、环境信访、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涉及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污染坑渠河流、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等行为;
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并建立监管和巡查台账。
(四)网格运行方式
1.巡查监管。
二、三级网格责任人员和环境监管员、社会环保监督员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涉及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报告上一级网格办公室。
一级网格涉及的县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人员要结合工作职责、任务对有关方面进行巡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进行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
2.调查处理。
一级网格相关部门或二级网格责任人员,通过巡查、暗访或者接到三级网格责任人、和社会监督员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由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乡镇共同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对上级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媒体曝光、信访、群众举报等环境案件,由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对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3.信息反馈。
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相关网格责任主体,将巡查发现和存在的环境问题、污染隐患、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向上级网格反馈。
(五)加强网格管理。
1、建立督导检查机制。
镇人民政府对三级网格的运行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网格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督导落实;
同时要对三级网格的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三级网格的监管范围、监管内容和监管责任人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2、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开通环保热线和环保举报信箱,完善信访举报办法,多渠道掌握违法排污信息,对信访反映的环境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同时,聘请环保社会监督员,对全县环境管理和违法排污行为进行监督。
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政府网站、电视台等媒体要积极宣传网格化监管体系的成效和典型经验,及时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
3、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三级环境监管网格定期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环保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职责分工
镇政府:
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属地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涉及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监管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
镇纪委:
(1)负责对全镇和镇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实行通报、约谈和公开曝光制度,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2)根据环境保护监管部门移送的问题和线索,对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中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机关和工作人员,依纪依规调查核实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镇农业服务中心:
(1)统筹协调全镇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督促农牧、林业、水务等部门推进农村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秸杆焚烧整治和绿化等工作。
(2)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3)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镇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4)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定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
(5)严格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落实情况的管理和考核。
(6)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
(7)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指导辖区内河、湖、库的治理和开发。
(8)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9)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调配、监督的统一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负责做好县级应急备用水源的建设和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的有关法规,负责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地及保护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开山采石、围水造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行为;
负责查处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范围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出租或转让他人从事法规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负责查处破坏、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设施、标志牌或者标志桩的行为。
(10)负责辖区内水域漂浮物清理工作。
(11)负责组织编制场镇供水、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专项规划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12)负责场镇规划区范围内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的管理工作。
推进场镇雨污分流工程,督促污水处理厂加快落实建设、管网改造、提标升级改造,做到污水全收集处理。
(13)负责督促供水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14)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赋予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镇中小学校:
(1)负责学校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和环境宣传活动,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鼓励中小学开办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课堂;
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创建“环境友好型”和“节水型”学校。
(2)负责学校使用清洁能源,大力实施学校食堂燃煤锅炉(大灶)煤改气(或清洁能源)工程。
督促学校按环保要求规范处置实验室废水及各类污染物。
(3)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负责组织对污染区域内学校和教学点实施保护性措施。
(4)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镇财政所: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统筹安排生态建设、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保障涉及大气、水、土壤环境保护监管资金及监测、监察能力建设等所需经费。
(2)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财政有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3)加大环境保护财政资金的监管力度,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4)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国资企业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快环保工程项目建设。
开展对所出资金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督查,严格奖惩。
实施对各村和镇级部门的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资金方面的奖励和扣减。
国土资源所:
(1)负责将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推进国土开发空间优化、基本农田保护、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规划实施对环境的影响。
(2)按照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组织加强政府储备土地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政府储备土地倾倒建筑弃土和生活垃圾。
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区内已征地裸露地面绿化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3)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对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
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
(4)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区;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日常监管,加大对非法开采、盗采各类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5)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6)合理调整土地利用规划,保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用地;
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采取措施防治地下水污染。
(7)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8)负责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9)负责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
(10)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镇城乡建设与生态环境办:
(1)认真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拟订各类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
(2)负责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分解和下达环境质量目标、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目标考核。
负责大气、水资源、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等工作。
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核技术利用安全、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
参与核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5)组织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排污费征收等制度。
(6)负责制定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格,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
负责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统一发布环境质量信息。
(7)落实环境监管“双随机”制度,严格环境执法,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8)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排污权交易、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生态补偿。
(9)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共同推进环保产业发展。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10)与卫计部门共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
(11)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环境保护督察和大气、水资源、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相关工作。
(12)负责治理场镇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负责整治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
负责整治城区未采取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料、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13)负责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
(14)负责垃圾中转站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垃圾渗滤液的收集处理工作,监督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正常运行。
整治不规范的垃圾填埋场。
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防治、纠纷调处和监督管理;
负责建筑弃土堆场运行管理,取缔非法弃土场。
(15)负责场镇流动摊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16)负责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整治城区餐饮店店外占道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城区禁烧经营性燃煤专项整治工作,取缔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散煤经营和经营性炉灶,查处建成区焚烧废弃物污染大气的违法行为。
XX村建环卫服务中心:
(1)把好新建建筑工程环保审批和验收关;
新建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出具验收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负责将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科学规划建设城镇雨水、污水收集管网,将近期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3)编制和调整城乡规划,应严格保护生态红线,加强城市生态空间保护。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4)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绿线、蓝线管理制度。
(5)负责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园林绿化与养护工程等场地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
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加强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建筑工地环境卫生;
加强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者货运为目的的车辆)和运输车辆的扬尘及尾气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控制;
负责监督建设项目工地出入口冲洗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督促落实建筑工地裸露闲置砂土场地覆盖。
负责扬尘示范工程的创建和巩固工作。
(6)负责开展村庄环境整治,组织编制村庄整治规划,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优美城镇建设,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7)积极推行绿色建筑,推广环保、节能建筑材料的使用。
制定本部门环境污染防治计划,大力推行低碳绿色建筑,积极推动环保建材的使用。
(8)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镇交管站:
(1)负责将环境保护内容纳入交通专项规划。
负责组织编制的交通专项规划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规划实施对环境的影响。
(2)负责对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排放等防护措施的监管。
组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码头、船舶停靠点的依法关闭和搬迁。
(3)负责道路扬尘防治;
负责对交通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
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安全监督,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
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客、货运输船、工程作业船、游船、加油船、捕鱼船污染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船舶业主落实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积极协助开展水上污染事故、违法排污案件的调查处理。
(5)负责统筹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管理,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优化城际综合交通体系。
(6)负责牵头做好油罐车油气回收工作,落实国家关于加大“黄标车”综合性能检测频次的规定,督促营运车业主按规定做好“黄标车”及不达标车的淘汰工作。
对“黄标车”不予办理营运证。
强化机动车维修环节监管。
加强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严格机动车维修企业资质审批,加强超标车治理维修全过程监督,组织开展维修企业培训,提高机动车维护保养水平。
(7)负责做好城市客运车辆的污染防治工作。
镇畜牧站:
(1)负责拟订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治理计划和实施方案。
充分考虑规划实施对环境的影响,依法开展农业、畜牧业等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2)负责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种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3)拟定水域生态保护规划,按照职责权限对涉渔项目进行审查和审批。
(4)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指导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5)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负责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督促各乡镇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督促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开展污染治理,督促指导散养密集区环境整治。
(6)加强耕地污染防治与修复工作,加强耕地和农业外来入侵有害生物调查与评价,建立农业产地环境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
负责耕地质量和农产品及产地土壤安全监测。
(7)有效防范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丧失和农业外来入侵有害生物扩散。
(8)负责农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9)负责对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鱼类死亡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置工作。
负责严厉打击非法进行电、毒、炸鱼行为。
(10)负责江河生物多样性和江河生态环境保护。
负责江河水生生物、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和水产养殖区的环境整治。
(11)依法查处违规采用向河流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水生养殖行为。
(12)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镇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管理:
(1)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内容纳入组织编制的林业专项规划,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
(2)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加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和其他防护林的监管;
负责加强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等特种用途林的监督管理。
(3)负责监督落实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
严格执行林木采伐限额审批制度,采伐后应督促林主及时更新造林。
(4)负责对全县林地保护利用实施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
(5)负责加强全县湿地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6)负责加强全县陆生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加强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
(8)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乱砍滥伐盗伐林木、违法使用林地、破坏湿地资源、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挖滥采野生植物等行为。
(9)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镇卫生院:
(1)负责医疗机械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2)负责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防护监督管理工作。
(4)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镇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
(1)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因安全事故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及经营许可证。
(2)在行政审批时,充分考虑监管行业生产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
(3)监管行业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处置时,采取措施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防止、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镇船管站:
(1)负责加强对辖区砂石场、船舶、码头及所辖水域污染源的管控,杜绝场区、船舶、人员违规向河流排放油污、杂物及生活垃圾;
(2)加强日常环保巡查,及时查究环境污染事件,并及时报告。
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1)负责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年环境污染,特别是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2)充分利用一切宣传载体,开展环保公益广告宣传。
(3)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辐射设施的污染防治措施。
(4)负责文物保护及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监管。
(5)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镇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
(1)在镇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重视环境保护,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2)指导监督景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负责旅游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推动生态旅游。
(4)加强旅游从业机构和工作人员环境保护知识培训,提高其环境保护意识。
镇食安办:
(1)负责监督餐饮经营单位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台账,并送交有关资质的单位处置。
(2)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餐饮油烟、有机废气及废弃油脂的污染控制工作。
(3)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镇行政村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负责对网格风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
负责调处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
负责辖区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
及时向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其他部门和单位: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或按属地政府赋予的环境职能,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镇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镇人民政府镇长罗雨任组长,由镇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李虎任副组长,镇纪委、镇农业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