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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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动物养殖场(小区)。

(三)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三、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畜禽养殖规模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和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四)畜禽养殖设施建设与农业发展、项目建设等规划相一致的原则。

(五)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四、划分依据

(一)《环境保护法》

(二)《畜牧法》

(三)《水污染防治法》

(四)《动物防疫法》

(五)《大气污染防治法》

(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HJ/T338—2007)

(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07]124号)

(十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十二)《阳朔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十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五、划分类型

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我县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六、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下列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

1.县城城区、各乡(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工业园区等人口集中区。

2.县城规划区、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工业园及新农村集中住宅规划区。

3.县城和各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

各村、组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周边500米以内陆域。

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

全县小

(二)型以上水库及周边500米以内陆域范围;

境内漓江河、遇龙河等主河道及两岸500米以内陆域范围。

5.十里画廊景区、世外桃源景区、漓江景区、龙颈河漂流景区、大源林场森林公园等景点景区及漓江风景名胜保护区的核心区、葡萄峰林平原、海洋山及架桥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地、文物保护单位。

6.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

阳朔县辖区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及县城到乡镇的交通干道两侧外延200米以内。

7.山洪、泥石流、滑坡、雷击区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带,自然环境污染和破坏严重的地区。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章程规定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县城规划区周边禁养区外延2000米以内的区域,乡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禁养区外延1000米以内的区域,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及规划住宅区周边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

且新建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不得位于上述敏感点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处。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500米以上。

3.高速公路、国道、铁路两侧禁养区外延1000米以内的区域,省道两侧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禁养区外延1000米以内。

5.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漓江风景名胜保护区的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内。

6.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包括漓江风景名胜保护区的控制协调区)。

各乡(镇)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养殖场(小区)与居民居住区、公共场所相对分离,与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的距离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七号)中有关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规定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适养区,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五)各乡(镇)应严格按照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切实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六)县发展改革、环保、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国土资源、住建、林业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尽快完成本辖区内的养殖区域划定工作,在行政区域图上标明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公众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县人民政府根据划分要求,实行目标任务制,落实到各乡(镇)和部门进行考核,确保任务具体,责任到位。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确保我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三)完善法规,严格执法。

县环保部门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

及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后发放《排污许可证》。

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排污费。

(四)树立典型,稳步推广。

县环保、农业(畜牧)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阳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朔政办发〔2014〕8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阳朔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结果一览表

2.阳朔县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结果

 

附件1

阳朔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结果一览表

保护区

长度

宽度

面积(km2)

一级

水域范围

1、现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定为取水口上游至双滩规划水源地取水口全长2000m(中间留出15米作为航道区,划为二级保护区水域),及取水口下游100m的水域长度。

2、双滩规划水源地取水口上游4000m(中间留出15米作为航道区,划为二级保护区水域)的水域长度。

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0.86km2

陆域范围

沿岸纵深50m。

0.75km2

合计

6100m

1.61km2

二级

1、现状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向下延伸200m。

2、双滩规划水源地:

水域长度为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10000m。

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1.94km2

沿岸纵深1000m(不含一级保护区陆域)

35.33km2

10200m

--

37.27km2

2.8km2

36.08km2

附件2

阳朔县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结果

一、杨堤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结果

(一)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

水域长度为规划取水口下游100m至该取水口上游2000m的漓江河段;

水域宽度为漓江航道左、右边界线分别至左、右岸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陆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水域河段两岸水平纵深50m的陆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面积为:

0.50k㎡。

(二)二级保护区

水域长度为规划取水口下游300m至该取水口上游4000m的漓江河段;

水域宽度为该河段两岸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一级保护区水域除外)。

二级保护区水域河段两岸水平纵深1000m的陆域范围(不含一级保护区陆域)。

二级保护区面积为:

8.96k㎡。

二、兴坪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结果

水域长度为现用取水口下游100m至该取水口上游2000m的漓江河段;

水域长度为现用取水口下游300m至该取水口上游4000m的漓江河段;

三、福利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结果

四、普益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结果

水域宽度为漓江航道西侧边界线至漓江西岸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一级保护区水域河段漓江西岸水平纵深50m的陆域范围。

0.25k㎡。

水域宽度为该河段漓江西岸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一级保护区水域除外)。

二级保护区水域河段漓江西岸水平纵深1000m的陆域范围(不含一级保护区陆域)。

4.59k㎡。

五、金宝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结果

水域长度为现用取水口下游100m至取水口上游2000m的金宝河河段(龙湾河与金村河交汇处);

水域宽度为金宝河两岸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0.17k㎡。

水域长度为现用取水口下游300m至该取水口上游2000m的金宝河河段,支流龙湾河和金村河从交汇处分别至两条支流上游2000m的河段;

12.07k㎡。

六、高田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结果

水域长度为现用取水口下游100m至取水口上游2000m的金宝河河段;

0.22k㎡。

水域长度为现用取水口下游300m至该取水口上游4000m的金宝河河段,支流朗梓河从交汇处至上游1000m的河段;

8.71k㎡。

七、白沙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结果

水域长度为规划取水口下游100m至该取水口上游1500m的遇龙河河段;

水域宽度为遇龙河两岸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0.16k㎡。

水域长度为规划取水口下游300m至该取水口上游3500m的遇龙河河段,支流水路底河从交汇处至上游1000m的河段;

9.27k㎡。

八、葡萄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结果

以岩溶管道为轴线,水源地取水口下游100米至该取水口上游2000米,两侧水平纵深1000米的陆域范围。

4.20k㎡。

不设二级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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