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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关联法律(为了增加案例的难度,一个案例中可能要同时涉及到几个不同的法律,通常是相关的几个法律)

4.创设案件情节,设置干扰因素(如果有现成的案例就可能用现成的案例,或在已有案例基础上改编)。

5.设计分析的问题。

以上五个步骤中,前三个是“因法”,后两个是“设案”。

针对这样的命题特征,考生应当采取与命题相反的解题思路。

考题是“因法设案”,考生要完成的任务就应当是“凭案找法”。

案例分析的解题过程首先是一个找法的过程,是司法工作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集中反映。

案例本身就是“事实”,需要你去找“法律准绳”并运用“法律准绳”来分析问题。

考生通常反映“案例分析”难,难在哪里呢?

我想首先是难在你找不到要考试的“法律准绳”,其次难在你找不准具体的“法律准绳”。

如果你能明白一道案例分析题要考查的“法律依据”,那你就至少完成了一半任务了,剩下的就是如何组织语言的问题了。

(三)案例分析的一般解题思路是:

1.亮明观点;

2.写出法律依据;

3.结合案情进行分析;

4.进一步明确和强调结论。

实践证明,这种解题思路对于综合性案例分析是非常适用的,这就是为什么17期辅导会收到显著效果的一个主要原因。

因为在17期之前,没有人来总结简单又适用的解题方法。

这也是17期以后,不少人过于迷信和依赖方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是现在情况有了变化,这样的方法对于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的案例分析就不太适用,选择题主要考的是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因此,我们就必须要总结新的解题方法。

这是我要讲的案例分析考题的第一个特征。

二.重点突出,紧扣拍卖

考试中的拍卖案例是指涉法的拍卖案例,这一点现在是非常清楚了。

但是拍卖师资格考试毕竟不同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资格的司法考试,拍卖师资格考试中的“法律”本身也是有特征的。

拍卖师资格考试中的案例都是紧扣“拍卖”的案例,而考试的重点是这些案例所涉及到的法律。

这个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考试的“涉法范围”问题。

在这个方面,案例分析试题具有另外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即考试的重点是非常突出的,考试的范围(涉法范围)是以拍卖法为主的。

考试命题的基本原则非常清楚,即要求考试要“以拍卖法为主,强调知识的综合性”。

这就需要我们正确地理解拍卖法。

(一)对于拍卖法的含义也有狭义上和广义上的两种理解:

1.狭义上的拍卖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拍卖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调整拍卖活动的专门性法律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一部非常小的部门法,统共只有69条,有些法律规定是很难出现在案例分析中的,如总则的内容,附则的内容,是不好出题的。

如果去掉总则5条和附则3条,充其量不过60条左右,而这其中还有些条文也不具有可考性,比如一些纯粹定义性的条款。

因此真正符合命题条件的条文不会超过30条。

2.广义上的拍卖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拍卖法,是调整拍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除了《拍卖法》外,还包括散见于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有关拍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规范拍卖活动的司法解释。

此外,还应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行业协会在法律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下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律性规定。

拍卖案例分析考试中,拍卖案例所涉法律指的是广义上的拍卖法。

广义上的拍卖法指所有与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

我在编写教材时,提出一个概念,即“拍卖法律体系”的概念,以拍卖法为核心,将与拍卖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归纳,使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我们现在已经作了一个基础性工作,将拍卖相关法律法规从原来的《通论》中独立出来,单独成书,这就是大家手中拿到的《拍卖相关法律与规则》。

《拍卖相关法律与规则》中包含四个部分,除了第四部分“附录”外,其他三个部分就是拍卖案例分析命题的涉法范围。

《拍卖相关法律与规则》中所收录的法律法规很多,但是通过分析近年来的试卷不难发现,考试的范围主要还是集中在狭义的《拍卖法》上。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拍卖师资格考试中的案例分析考题的第二个特征,这就是“重点突出,紧扣拍卖”,尤其是狭义上的拍卖法占的比例相当高。

因此拍卖法仍然是今年考试的重点中的重点。

(二)当然了在复习是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

1.考试中虽然以拍卖法为主,但是与拍卖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也不应忽视。

因为案例分析的命题原则是“以拍案法为主,注重考试的综合性”。

拍卖行业虽小,拍卖活动涉及到的领域非常广泛。

仅就拍卖的对象而言,就涉及到有形的房地产、艺术品、机动车,无形的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如果忽略与这些拍卖对象相关的法律法规,命题是不可想象的。

因此,在同一案例中,可能同时要考查几个不同的法律内容。

比如17期考试中,《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规定》共4处,占总考点的17%。

同样,在第18期考试中,《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共有3处。

占考点总数的16%。

2.从19期开始,考试有了一个新的趋势,就是考点越来越模糊。

以往对拍卖法条文的考查一般是直截了当的,我们能够清楚地说出一个案例考查的具体是拍卖法的哪一个条文。

但是从19期开始,对拍卖法条文的考查开始由直接转向了间接,你可以看出某个案例是在考查拍卖法,但是你却无法说出具体的条文。

这种倾向尤其在选择型题目中较为明显。

因为传统的解题思路是先找出并写出具体的法律条文,然后用法律条文来分析案情。

但是在单项选择或多项选择案例分析题型中,不要求你写出具体条文,只要求你在4个选项中作出你的选择,这种情况下,正确的理解法律条文的真正含义和精神可能要比你单纯的背诵法律条文要重要的多。

你背下了法律原文,但是如果你不能正确理解条文的含义,那么你照样会选错。

三.兼顾新法,反映热点

(一)从以往的考试来看,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往往会成为考试的重点。

比如,《拍卖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若干规定》都是2005年1月刚刚生效的。

但是在2005年10月份的第17期考试中,这两个新法律都出了考题,而且所占比例还不小。

其中《拍卖管理办法》共2处占总考点的8%,具体条文是第40条和第2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共2处也占总考点的8%,具体条文是:

第20条和第32条。

在2006年第18期考中,有一个案例专门考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这个办法是2005年7月刚出台的,在2006年刚刚收录到我们的《拍卖相关法律与规则》中,当时没有人注意到这个新的法律文件。

因此18期考试成绩比17期低,也与这个案例有关。

这个案例后来经改编后收录到我们的教材中了(见第三章案例五)。

今年《拍卖相关法律与规则》内容上有了变化,收录了《物权法》和《企业破产法》。

这意味着这两个法律将有可能成为今年考试的范围,大家一定要认真看看这两个新法律。

在拍卖师资格考试中,不仅要兼顾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而且社会发展和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也往往会成为命题的对象。

在去年第19期的考试中,没有出现关于新法律的考题,但是却考了行业发展中的几个热点问题,比如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的问题、外资设立拍卖企业的问题、拍卖师的刑事犯罪问题等等。

18期还考了外国公民报考我国拍卖师资格的问题等等。

这些都是我国拍卖业发展中面临的热点问题。

(二)考生有一个共同的缺点,就是不太关注行业动态。

去年中拍协召开了两次理论研讨会,8月份在成都召开的理论研讨会讨论的主题是“拍卖中的合同文本”;

11月份在北海召开的研讨会主题是“拍卖师的执业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

结果去年案例分析中最大的一道题就是一道“委托拍卖合同审查”案例,而且5道多项选择题中有4道题目是关于拍卖师的行为规范问题,同时通论的论述题考了“拍卖师的职业道德问题”。

去年我在博客上专门转发了这两次研讨会的通知,建议会议地点附近的考生最好前往听会。

同时在博客上发表了关于拍卖师职业道德和权利义务的几篇文章。

考试结束后,有考生说他参加了成都的理论研讨会,所以案例分析中“合同审查”的题做的很好,并且顺利通过了考试。

另外,还有学员说我在博客中写的《论拍卖师的才与德》对他回答通论的论述题有很大的参考作用。

这些并不是表明我有先见之明。

其实我也不知道我的博客文章对大家的考试还有作用。

在这里主要是想提醒大家注意,凡事总是有规律的,拍卖师资格考试也不例外,每年考什么内容,不是随便安排的。

拍卖行业关注的热点问题往往会成为考试的内容。

对考生来讲,考试的主要目的可能只是为了取得一个资格。

但是对行业来讲,拍卖师资格考试不仅仅是为了选拔拍卖师,它还应对行业发展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

考试还有宣传行业和普及拍卖知识等方面的功能。

因此,关注行业动态是考生复习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比如,《中国拍卖》上就专门开辟了拍卖师考试专栏,刊登了《拍卖经济学基础》作者们的几篇介绍性文章,对复习就很有用。

不知道大家是否有人看过这本杂志。

另外,中拍协主办的《拍卖通讯》,上面就有关于不少拍卖案例的复函,找来看看,对大家复习应该会有一些帮助。

四.注重加工,不疑不难

(一)每年考生都会问一个同样的问题,即什么样的案例可能成为考试中的案例?

拍卖实践中的疑难案件是否会成为考试中的案例?

可以肯定地讲,现实中的案例不管它容易还是疑难,都不会直接成为考试中的案例。

因为考试中的案例有自己的特征,即都是人为加工的结果。

为什么要加工呢?

因为考试是有目的性的,考题必须要符合考试的目的,因此就必须有可考性,这就要求必然要有一个加工过程,这个过程就叫“命题”。

考试中的案例是命题人员经过自己的思维,按照法律的规定创造出来的。

有的可能参考现实生活中的案例,但并不完全相同;

有的案例则纯粹是命题人员自己造出来的,现实生活中很难发生。

(二)案例分析题一般由两部分构成。

不论是传统的综合性案例分析,还是19期开始增加的选择型案例分析,都不例外。

一部分是题干,就是我们平常讲的案情;

另一部分是问题,就是考试中要求考生回答或通过分析做出选择的部分。

刚才我们已经讲过了,案情的设定遵循因法设案的规律,一般是从法条到案例,大部分案例是为了考试而人为制造出来的,是首先确定要考哪一个或哪几个法律条文,然后再依据这些法律条文来设定案情,而不是相反。

真正考试中的案例不但与拍卖实践中的真实案例有区别,与我们教材中的案例也是有区别的。

教材中的案例很大一部分是真实的案例,是先有案例,然后再找法律依据,按照法律规定来分析案例。

而考试中的案例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加工出来的,一般都具有明确的“考试”目的,考题必须具有较强的“可考性”。

(三)对案例进行加工的过程主要包括这样一些内容:

首先是语言文字的加工,即通过加工是案例变的更为简洁,以便减少考试中的“阅读量”,为考生节省宝贵的时间。

从历年的考题可以看作,真正的考试案例的语言是非常简洁的,没有一个字是多余的,包括标点符号,都是有其特定含义的,字里行间都在传递考试信息,而考生应当找的“法律准绳”就藏在这些细微的信息中。

考生在考试时,一定要认真阅读给定的材料,不要放过任何一点蛛丝马迹。

加工的第二项任务是设定案例的情节。

案例的情节包括两类:

一类是传递正面信息的情节,即引导你做出正确判断的情节,大部分属于这种情况;

另一类是传递反面信息的情节,即命题者故意安排的干扰信息,我们俗称“圈套”和“陷阱”。

(四)注意拍卖师资格考试不纯粹是一个“资格考试”或“水平考试”,不像考驾驶执照,只有符合条件的,都让通过。

拍卖师资格考试带有很强的“选拔性”,所以考试必须能将考生分出个“三六九等”来,通过设定干扰信息来使考生的成绩拉开距离,便于国家选拔。

所以考试中经常会出现“声东击西”的情况,18期有个案例就非常典型。

表面上好像要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收费的标准,实际上与该收费标准毫无关系,它的真正考核点是“公物拍卖”的范围,是在考拍卖法的规定。

这就是加工的重要性。

因此,考试中的案例与拍卖现实中的案例是有区别的,都是经过认真加工的案例。

现实中的疑难案件大家要关注,因为这有可能成为考试案例的素材,但是从来没有出现过照搬现实案例的情况。

考试中的案例绝对不会是现实中的疑难案件,经过加工的题目必然具有一个特征,即不再是疑难案件。

即便以现实中的疑难案件为原形,也要进行加工,使案例本身不再具有疑难性。

考生不会做并不是考题疑难,而是考生的基本知识掌握的不够扎实。

所以在案例分析考试中,注重基础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在案例分析这一科的复习中,没有任何捷径可走,只能踏踏实实地看书、思考和总结。

不少考生在我的博客上留言,询问为什么案例分析考试总是通不过的原因,对于这样的咨询,我一般是不回复的,不是我不想回复,而是我不知道该怎样去回复,因为我也没有“灵丹妙药”。

五.题型稳定,侧重能力

案例分析的题型稳定这样的结论在以往的辅导中是不敢讲的,顶多敢说案例分析的题型在逐年地趋于稳定。

今年我们可以讲案例分析的题型已经基本稳定了,因为我们从去年开始有了《考试大纲》明确了考试的范围。

今年的考试大纲增加了一项内容,即要明确告诉考生每一门考试科目试卷的题型结构和分值分配。

所以拍卖师资格考试越来越规范了。

从今年的《考试大纲》来看,案例分析题型与去年的题型保持一致,还是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综合案例题三种大的题型构成,但是题目数量和分值略有调整,单项选择题由去年的10个调整为15个,分值由每小题3分调整为每小题2分,总分值保持30分不变;

多项选择题仍由5道案例组成,每小题分值由去年的4分调整为3分,总分值由20分调整为15分。

另外可能由3-4道综合案例分析,总分值为55分,比去年提高了5分。

在考试题型走向稳定的同时,案例分析考试也越来越注重对考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考查了。

按照拍卖师资格考试的要求,考生都应当是有一定拍卖从业经验的人员,因此结合拍卖实践来考查实际能力历来是案例分析考试的一种重要目标,但是由于以往考试不够规范,这以要求的体现不是太明显。

从19期开始,能力考查成为了考试的一个重要特征。

19期考试中分值最大的一道案例分析题就一道考察考生“合同审查”能力的题。

原题如下:

白云拍卖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为800万元。

下面是该公司与委托人高大鹏签订的一份委托拍卖合同。

请仔细审查该合同的内容,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

高大鹏 

 

住×

×

市学府路38号,联系电话:

拍卖人:

白云拍卖公司

注册地:

市丰收路123号吉祥大厦201室

法定代表人:

常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人愿将位于本市幸福路21号面积56平方米的两间门面房、祖传唐三彩骆驼一对、当代某著名画家创作的山水画一幅、“奔驰”牌小轿车一辆委托拍卖人依法公开拍卖。

第二条 

拍卖方式为有底价(保留价)拍卖。

第三条拍卖人应于2007年8月8日之前完成对本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四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保证对拍卖标的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保证委托拍卖的标的物上不存在抵押或质押。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2、在委托拍卖期间,委托人不得擅自将拍卖标的再行委托其它拍卖人进行拍卖。

3、委托人有权亲自或委托其代理人到拍卖会现场观看,但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列各拍卖标的。

4、在本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当将上述标的中除门面房外的其他标的物交拍卖人保管,以便进行标的物展示。

第五条 

拍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1、拍卖人应保证自己是依法成立的拍卖企业,并在本合同签订后,将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委托人一份。

2、本合同签订后,拍卖人应依法发布拍卖公告,制定出适合本次拍卖活动的策划实施方案,做好招商宣传及竞买人的登记工作。

3、拍卖人有权依据市场情况确定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

保留价确定后,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也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本合同委托的标的。

4、拍卖人在拍卖开始前有确切证据证明委托人对拍卖标的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有权终止本合同。

5、拍卖人应对委托人的身份和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进行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6、拍卖人对委托人移交的标的物负有保管责任,因拍卖人的过错造成标的物损失的,由拍卖人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 

佣金和费用的承担

1、本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拍卖人预付受理费2000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保管、运输、公告等项费用开支,由拍卖人按实际开支在拍卖会结束后多退少补。

2、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

拍卖佣金为成交价款的15%,由拍卖人从拍卖成交价款中一次性扣除。

3、拍卖会前因委托人原因撤销拍卖标的、中止或终止拍卖时,委托人应支付拍卖人因拍卖活动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拍卖标的物交付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由拍卖人将标的物实物移交给买受人,需要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由拍卖人负责办理。

第八条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卖结束后,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5日内,将扣除拍卖佣金和相关费用后剩余的拍卖成交款转交给委托人。

第九条违约责任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大小以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限。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委托人交付税金;

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按成交价金额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2、拍卖人保证在每个标的物的保留价价位上有竞买人应价,如竞买人的应价没有达到保留价,则将该拍品按保留价拍归拍卖人所有。

3、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式四份本,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拍卖人: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常宁

合同签定日期:

2007年8月2日

拍卖师资格考试注重对实际能力的考查,这一趋势和特征不仅体现的《案例分析》这一科中,拍卖技巧考试是考实际操作能力的,这一点自不用多说。

从今年起,《拍卖经济学基础》的题型也将有重大改革,其中一个改革趋势就是要偏重对考生实际能力的考核。

根据《拍卖经济学基础考试大纲》的规定,今年取消了原来的名词解释、填空、判断等传统的考记忆力的题型,试卷将由单项选择、多项选择、简答题、论述题和综合能力题构成,尤其是新增加了“综合能力题”,其目的就是要加重对考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考核。

“综合能力”题的具体内容将由《拍卖经济学基础》的辅导老师给大家解释,我今年不参加《拍卖经济学基础》的辅导。

但我的博客上有一些关于《拍卖经济学基础》的文章,也许会对大家复习有一定的帮助,大家可以上我的博客上去自由下载。

但仅供大家复习使用,不要采取其他侵犯著作权的措施。

另外,我们中央财经大学刚刚成立了“拍卖研究中心”,《拍卖经济学》是我们研究生班的重要课程,大家手中拿到的教材,就是在我们研究生班的内部教材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我们中心现在正在面向全社会公开招收会员,感兴趣的同志可以来报名。

我们正在筹建中心自己的网站,网站建成后,研究员关于拍卖经济学的许多文章都会在网站上发布,不过对今年的考生来讲,不一定能赶得上了。

附带讲一下,由于编写和出版时间仓促,在《拍卖经济学基础》出版发行后,考生在复习时,陆续发现了教材中存在的一些文字错误,我的博客上专门开辟了一个“教材纠错专栏”,欢迎大家纠错。

明天请大家上课时带《拍卖经济学基础》来,我来给大家具体说明一下。

这是我要讲的第五个特征。

六.避免争议,追求通说

案例分析的考试重点是拍卖法以及与拍卖联系比较紧密的一些法律。

但是拍卖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拍卖法颁布也才10年多。

拍卖业还很不成熟,对拍卖理论研究还非常肤浅,而且研究人员也非常稀缺。

实践中,对于拍卖法还存在许多争论,有许多问题到今天为止仍没有定论。

因此,在考试命题问题上,就必须有所选择,选择那些没有争议的或认识一致的问题来考试。

我在写《案例分析教材》时,将关于拍卖法的争议分为了三种类型,对不同的类型的争议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对待。

第一类争议是认识错误造成的争议,这些争议实际上可以用现有理论解释清楚的。

我在写教材时就通过分析点评尽量予以澄清和解释。

这类争议事实上已经不是争议了。

可以纳入考试的范围。

比如拍卖的竞价条件问题,即一个竞买人是否可以拍卖的问题。

第二类是拍卖界有争议,但是没有本质上的分歧。

对于这类争议,我在写教材时就采用了拍卖界的通说。

比如落槌的同时又有人应价,拍卖是否成交的问题。

这类争议问题是可以考试的,只不过要以拍卖界大多数人的“通说”为评分标准。

第三类争议是由于立法上缺陷造成的争议。

这类争议在拍卖法修订前无法解决。

这样的问题就在教材中点出,或者仅作为每章节后的思考题供大家思考。

如拍卖师主持权的具体内容,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的地位,强制拍卖中的佣金比例等。

这一类争议不会成为考试对象,但是这些内容是可以作为“干扰信息”来使用的。

大家可能已经发现了,今年的案例分析教材与去年的教材实际上是不完全一样的。

去年考试结束后,我对教材做了细微的修订,主要是删除了个别存在争议的案例。

比如公告时间的计算方法问题。

这是我要讲的第六个特征。

七.全面考查,不漏细节

考题的第七个特征是“全面考查,不漏细节”。

我举去年的一个单项选择题来说明这一特征,大家感觉一下案例分析考试考得有多细,细到连标点符号都不放过的程度了。

例题:

长城拍卖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

出于开展业务的需要,长城拍卖公司计划成立一家分公司。

下列关于长城拍卖公司成立分公司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的表述,正确的是( 

)。

A.长城拍卖公司应当最近三年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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