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逐条解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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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逐条解读Word下载.docx

下面就《协议书》的内容及如何应用作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解释】 发包方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发包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或非法人的其他组织。

承包方:

是指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承包方必须是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

【常见问题】合同主体的确定是双方主张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如果连主体都无法确定,将为当事人主张权利留下难以克服的障碍。

现实中也有人利用虚假公司,虚假项目进行诈骗,一旦上当受骗,往往损失无法弥补。

【对策】作为发包方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应完整准确地写在《协议书》发包方位置内,不应简称。

如“某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某建筑公司承包住宅小区建设工程,签订合同时发包方应写全称,不应简称为“**房产”。

另,合同的签约主体不能是发包方的工程项目部。

承包方的名称应完整准确地写在《协议书》承包方位置内,不应简称。

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对方提供盖有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基本证书;

如为个人则要其提供身份证明及相关产权证明的文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解释】本条为鉴于条款的规定。

主要规定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意图及依据等。

同时,也表明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地位平等等意思在内。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是我国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如果违反上述原则,民事行为很可能是无效或者可撤销行为。

【常见问题】本示范文本规定的鉴于条款内容简单,当事人一般也不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

但实际上,一条规范完整的鉴于条款对维护当事人利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它可以防止一方利用优势地位,强加不平等条款给另一方;

也可以防止一方恶意磋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也可以防止一方要挟另一方;

还可以防止违约金约定过低时,一方损失无法得到保护等等。

【对策】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订立完整的鉴于条款。

最好把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工程用途等详细列出。

对当事人的资质等情形也应列出,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程概况的规定,主要是确定合同所指的对象。

【常见问题】本条如果不认真填写,出现错误,发生争议时,将极费周折。

我们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认真核对,把地址写错了一个字,结果对方主张是另一个工程。

虽然后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对方说谎,但毕竟浪费了人力物力。

工程内容一项在实践中,一般都填写十分简单如:

土建、桩基等。

但实际上有时难免有疏漏,如:

厂房施工项目,往往有配套的道路、水渠、绿化等,这些项目通常由承包商附带一起施工,费用记在合同款内。

如果只简单填写“某厂房土建”,那么这些配套设施,承包商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另外支付工程款。

【对策】

 1. 

工程名称:

应填写工程全称。

2. 

工程地点:

应填写工程所在详细地点。

如:

某某市×

×

区×

路×

号。

3. 

工程内容:

指反映工程状况的一些指标内容。

主要包括工程的建设规模、性质特征等。

群体工程包括的工程内容应列表说明。

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对于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立项才能建设的工程,应填写立项批准文号。

5. 

资金来源:

指获得工程建设资金的方式或渠道,如单位自筹、政府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

资金来源有多种方式的,应列明不同方式所占比例。

(三)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解释】 承包范围:

指承包方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是确定承包方合同义务的基础。

承包范围一旦确定就是衡量双方是否违约的量化标准。

【常见问题】国内建筑市场与国际建筑市场的区别之一就是:

国际市场一般严格按合同办事,凡是合同没有约定的,即使是对另一方有利的,如:

合同约定的是砂石路,如果承包方铺了柏油路。

那么,承包方不仅不能多拿工程款,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国内市场合同意识差,业主常会要求承包方多做工作,就象到市场买菜一样,临了要搭颗葱。

承包方有时为了取得合同,也会主动提出额外免费做一些边角工程。

【对策】应根据招标文件或施工图纸确定的承包范围填写。

可以填写稍具体一些,例如可填写包括哪些标段,是否包括绿化种植、景观小品、水景及水处理系统、路灯工程等。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

 【解释】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可以是绝对日期,如2007年9月1日(应填写完整的年月日)。

双方也可约定相对日期,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开工日期为收到发包方发出的开工指令的日期。

竣工日期:

同开工日期一样,既可以填写绝对日期,也可以填写相对日期。

绝对日期应填写完整的年月日,相对日期应在相对开工日期后加上合同工期总天数。

如合同工期为120天,开工日期为接获发包方指令后第7天,竣工日期则为接获发包方指令后第127天。

【常见问题】日期是衡量双方是否履约的重要依据;

也是索赔和确定违约金的最主要依据。

日期的确定要求双方必须对工程有必要的了解,同时承包方应对自己的施工组织能力有充分的把握,否则如不能按期履行,将承担违约责任。

业主如果不能在开工日期前完成必要的场地清理等工作,导致施工方窝工,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合同工期如果写成半年或几个月,容易发生争议,最后竣工日期不易确定。

【对策】合同双方都应对工程项目详细了解,认真衡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合同工期应填写总日历天数,如合同工期为180天,不应写为6个月或半年。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

【解释】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

双方也可以约定达到高于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常见问题】有时双方会约定较高的质量标准。

但质量标准的提高,会导致工期成本的变化。

有时,双方会约定不同的标准不同的承包款。

有时双方对标准的内容和评价机构发生争议,在“通用条款”中,将详细解释。

【对策】在订立合同时填写的工程质量标准不能高得不切实际。

如果发包方提出的要求过高,承包方应分析高标准可能潜在的风险和成本。

(四)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

        元

【解释】合同价款规定虽然只有一个数字,但要考虑到许多因素,如:

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是按工程量计价还是按审价等等。

【常见问题】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很少有工程是按合同价款最终结算的(固定总价除外)。

另外由于,许多业主利用优势地位压低工程造价,承包方为了拿到工程往往会先签合同,再利用签证多拿工程款,这样就造成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款形同空文。

有时双方会签订黑白合同,价款约定不一,但只有白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对策】1. 

对于总价包干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应填写双方确定的合同金额。

对于招标工程,合同价款就是被发包方接受的承包方的投标报价。

对于投标时工程量不能确定,约定今后按实结算的合同,在填写金额后可注明(暂定总价,工程完工时按实结算)。

本示范文本的合同价款支付用人民币表示。

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用外币表示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应同时填写大小写,数字填写应准确无误。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解释】本条是关于合同文件范围的规定。

该规定突破了一般人认为只有正规的书面合同正文才是合同的思维定势。

对于初次签订该合同的当事人有些不适应。

但这种做法却是国际惯例,也符合市场发展趋势,维护交易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是其他种类合同签订时应借鉴的规定。

【常见问题】由于合同组成复杂,文件众多,时间跨度长,当事人往往不能综合考虑,造成文件之间不一致或者前后冲突时有发生。

有时图纸或设计变更也会引起相应变更,但当事人往往就事论事,不对相关文件作出变更或更正,引起纠纷。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往往会花费较大精力,甚至会找法律人士提出修改意见,但后来的洽谈或变更等书面协议一般就不会找法律人士来把关,留下隐患。

【对策】当事人不仅要对合同主文充分注意,也要对其他文件重视,避免发生文件相互冲突的情况发生。

后签署的文件,一定要注意检查,一旦发生合同文件冲突,一定要及时更正,或者双方达成共识。

或者约定图纸设计变更时的解决程序。

这些将在下面详细介绍。

(五)

(九)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同时,也考虑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的惯例以及施工合同在签订、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虽然具有单件性,不同的工程在施工方案以及工期、价款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工程施工中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是统一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基本一致的,对于违约、索赔和争议的处理原则也是相同的。

因此,可以把建设工程施工中这些共性的内容固定下来,形成合同的《通用条款》。

发包方与承包方结合具体工程,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合同履行中是否执行《通用条款》要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

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

在工程招标中,《通用条款》是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无论是否执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都应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应只把《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作为全部合同内容

《通用条款》按条款内容可分为依据性条款、责任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

通用条款共分为十一部分、四十七条。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参见第一部分第七条的解释说明。

(十)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解释】本款是关于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的约定。

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因此,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工程施工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所有协议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除构成合同文本的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外,这里也列出了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对于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是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自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他如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卫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也是工程施工中所必不可少的。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是对合同的补充,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组成合同的文件是相互补充说明的,当出现不一致时,应按照本款给出的优先顺序进行解释。

此优先顺序是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确定的。

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对组成合同的文件进行补充,也可以对解释的优先顺序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

【常见问题】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是时间顺序在后的协议,与以前签订的协议有冲突在所难免。

如果,按本条规定解释顺序,实际上对双方都可能不公平,也可能引发更复杂的纠纷。

比较公平的规定是:

顺序在后的协议效力优先,即解释顺序优先。

【对策】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对解释的优先顺序进行调整。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解释】本款是关于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的约定。

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以求达到一致意见。

本款赋予了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由于监理工程师的中立性、专业性,在双方理解不一致时,监理工程师可以根据行业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对合同文件作出较公正的解释。

当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工程师的解释时,按约定的方式处理争议,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或者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在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提起诉讼。

【常见问题】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因此,无论是合同双方还是监理工程师,应按照以上原则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不能只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解释合同。

有时合同规定:

某一方拥有解释权。

这种规定不合理,也极容易出现合同陷阱。

一旦发生争议,很可能会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合同双方最好约定详细的程序和办法。

【对策】合同往往是由乙方起草,另一方修改,在此过程中起草合同一方占据优势,往往会写入一些有利于己方的条款,修改合同的一方由于合同文本复杂,仅通读一遍就要几小时,更别提仔细研究了,而修改合同时间一般要求很急,即使是有经验的法律人士,亦难免挂万漏一。

所以,当事人一定要把合同的起草权牢牢把握,实在无法取得起草合同的权利,也要争取修改合同的权利,另外最好约定起草合同相对方有优先解释合同的权利或者约定“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以非合同起草方解释为准”。

(十一)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解释】本款是关于合同文字的约定。

由于语言的差异性、文化的隔阂等因素所影响,相同的意思用不同的语言表达本身已是一项困难工作,对于追求语言文字严谨的合同文书更是如此。

对于跨语种的合同,由于文化的差异、法律传统的差异等因素影响,为防止争议无法解决,在合同中往往会约定以何种文字解释合同,这种约定当然只在涉外合同中有意义。

国内有些单位不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签订涉外合同时只注意合同的起草和修改,不注意合同的解释的约定,将解释合同的权利拱手让给外方,不仅是前功尽弃,也为以后己方维权留下重重隐患。

【对策】凡在国内施工的工程,国内一方一定要坚持汉语为解释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实在无法争取时,也可作变通约定:

以外语解释本合同时,中方有指定解释机关或个人的优先权。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解释】《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所以无论双方是否明示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明示的好处是,发包方项目部人员、监理工程师、承包方项目经理对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的具体内容可能不是特别清楚,明示出来便于各方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合同。

本合同文件除适用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外,中国作为缔约国签订的国际协定或准则,也适用于本合同文件。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策】当事人一旦要签订涉外合同,一定要首先弄清楚有关的准据法的规定,避免出现选择法律与国际协定等相违背,从而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

没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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