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十二五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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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9
3.62
小计
1095.55
88.40
建设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
54.29
4.38
其中:
城镇工矿用地
21.39
1.73
农村居民点用地
32.90
2.65
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
18.63
1.50
72.92
5.88
未利用地
70.87
5.72
合计
1239.34
100
备注: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按国土部门分类统计口径统计。
第二节 土地利用主要成效
“十一五”期间,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各项规划目标全面完成,各类建设用地尤其是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得到有效保障,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得到强化,建设占用耕地比例有所下降。
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别保持在133.85万公顷(2007.8万亩)和121.93万公顷(1829万亩),完成耕地保有量目标101.1%,实现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十一五”期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的比例比“十五”期间下降16.6%。
——社会经济发展用地得到有效保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逐步提高。
2006~2010年共审批新增建设用地7.55万公顷。
2010年与2005年相比,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从97.44万元/公顷增加到171.26万元/公顷,年均增长11.9%。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力度加大,连续十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2006~2010年全省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3.73万公顷,比建设占用耕地3.28万公顷多出0.45万公顷,连续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强化规划和计划管理,建立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管理机制,推进土地市场化和信息化建设,土地调控能力不断增强。
第三节 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未来五年,全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国务院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省委作出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大决策,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将有利于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布局和结构;
统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加强和改善土地宏观调控。
“十二五”期间是全省人口、资源、环境矛盾突出,瓶颈约束加剧的时期,土地利用中的供需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将进一步显现,对土地利用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
“十二五”期间全省城镇化、工业化水平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对用地的需求将越来越大,年均建设用地在1.7万公顷以上,而全省适宜建设的土地空间狭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限,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加剧。
专栏二适宜建设的土地空间狭小
1.全省山地丘陵多,平地少,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
2.坡度小于15度的土地面积约295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3.8%,但分布着全省97万公顷的耕地和39万公顷的建设用地,生产、生活和各项建设用地高度集中于此。
3.坡度小于15度的土地仍然是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的主要承载空间,同时也是农业主产区,建设用地发展空间与农业生产、生活空间重叠度高。
——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难度加大。
全省人均耕地仅为0.55亩,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人均0.8亩的耕地警戒线,且每年灾毁、农业结构调整等还将造成耕地减少。
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国家级耕地后备资源总量仅5.25万公顷,补充耕地难度大,耕地占补平衡形势严峻。
——土地利用效率有待提高。
建设用地布局不尽合理,闲置和粗放用地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农村建设用地和工业用地粗放利用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土地利用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统筹协调土地利用的任务艰巨。
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培育新兴重点发展区域,对调整区域土地利用提出了更高要求;
生态省建设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求相应调整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和行业土地利用结构,但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各行业、各区域土地利用目标的多元化,统筹协调土地利用的任务日益繁重。
第二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国务院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紧紧围绕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跨越发展为主线,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统筹城乡、区域土地利用,统筹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按照“遵循规划、有序释放、依法运作、注重效益”的要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为加快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土地资源支撑。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主题主线。
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跨越发展主线,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有效保障发展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调控和服务水平,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坚持耕地占补平衡。
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加大补充耕地力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现耕地保有量的目标。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坚持节约优先战略,严格用地标准,着力内涵挖潜,努力转变用地方式。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坚持统筹协调土地利用。
围绕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要求,优化国土开发格局,统筹区域、城乡和行业土地利用。
按照生态省建设要求,优化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
第三节 主要目标
——耕地得到严格保护。
到2015年,耕地保有量力争不低于国家下达的指标。
基本农田保持在114万公顷(1710万亩)以上,并确保质量有提高。
——建设用地得到有效保障。
“十二五”期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8.50万公顷以内,其中:
农用地7.40万公顷(耕地3.32万公顷)。
——耕地占补平衡得到落实。
“十二五”期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量不低于建设占用的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明显提高。
到2015年,单位GDP建设用地降低30%以上;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0.46万公顷。
——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得到优化。
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调整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
土地立体开发机制初步建立,地上、地下空间得到有效利用;
按国家下达的指标填海造地形成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空间不断拓展。
专栏三全省“十二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
万公顷
指标
数量
2015年耕地保有量
不低于国家下达的指标
2015年基本农田面积
114.00
2011~2015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8.50
2011~2015年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
7.40
2011~2015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
3.32
专栏四全省各设区市“十二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
单位:
行政区
新增
建设占用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
全省
福州市
不低于省下达的指标
14.93
1.66
1.45
0.72
厦门市
1.16
0.76
0.65
0.25
莆田市
6.17
0.42
0.37
0.22
三明市
16.20
0.69
0.61
0.20
泉州市
12.43
1.71
1.49
0.81
漳州市
16.68
0.98
0.85
0.40
南平市
19.61
0.77
0.67
宁德市
12.79
0.78
0.68
0.21
龙岩市
14.03
0.73
0.63
0.26
平潭综合
实验区
按“三规合一”的要求确定主要规划指标
注:
福州市的主要指标包含平潭。
第三章 严格保护耕地资源
第一节 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科学调整划定基本农田。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在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各项规划衔接和协调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依据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调整优化基本农田布局,优先将高产稳产优质耕地和成片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劣质、零星分布的基本农田,把真正需要保护的耕地保护起来,确保114万公顷(1710万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图1 基本农田布局
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各类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确需占用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并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严格基本农田监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动态监测和巡查,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定期通报制度。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加大基本农田建设的投入,优先在基本农田中开展土地整理,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按照“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要求,积极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
在原有示范区建设的基础上,适当扩大示范区范围。
第二节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强化规划和计划对占用耕地的总量控制,建设用地审批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引导建设项目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建设项目选址必须贯彻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
鼓励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对利用低丘缓坡地成效较好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资金补助。
第三节 合理引导农用地结构调整
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
按照适应市场和保护耕地的双重需要,引导种植业内部结构调整,禁止农业结构调整破坏土地耕作层,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降低耕地保有量。
通过经济补偿机制和市场经济手段,提高耕地利用的比较效益,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不减少耕地的方向发展。
各类防护林、绿化带等生态建设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
第四节 加强抛荒耕地监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加强抛荒耕地的监测,对已经抛荒耕地要实行分类指导,及时组织恢复耕种。
对因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积极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入股、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耕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节 加大受灾耕地复垦力度
加强耕地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减少自然灾害损毁耕地数量。
强化灾毁耕地调查监测,严格界定灾毁耕地标准,对灾害损毁程度不大,群众可自行复耕的,及时组织群众开展复耕;
对灾害损毁程度大,需要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复垦的,实施灾毁耕地复垦项目,尽快完成灾毁耕地复垦。
规划期间力争将灾毁减少的耕地数量控制在最小的规模。
第四章 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第一节 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按照年度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等因素,核定并下达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组织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以土地整理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重点,因地制宜实施土地开发。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基础上,增加补充耕地并有偿转让。
规划期间,全省补充耕地不低于3.32万公顷,实现省域内耕地占补平衡。
第二节 全面推进土地整理
大力开展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核心的土地整理,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对集中连片耕地、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区、粮食主产区优先安排土地整理项目,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同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十二五”期间,通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1万公顷。
土地整理项目完成后,其整理区的耕地应优先补划为基本农田进行严格保护,没有划入基本农田的,应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
第三节 科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
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科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
依据土地利用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地开发,重点开发坡度较缓、集中连片的耕地后备资源,严禁坡度25度以上的土地开垦。
统筹考虑海湾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依据填海造地规划,合理有序实施围垦工程。
“十二五”期间,通过宜耕后备资源开发补充耕地1.97万公顷。
第四节 推进旧村和工矿废弃地复垦
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整体推进,规范有序,以民为本”的原则,重点对农村空心村、空心房、危旧房(棚户区)及其他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进行重新规划和综合开发利用,农村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指标用于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出让收益反哺农村用于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重点对采矿、砖瓦窑、挖损压占等废弃土地的复垦。
“十二五”期间,通过旧村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0.35万公顷。
第五节 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
鼓励剥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用于新开垦耕地的建设。
坚持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通过科学规范设计、适度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土壤改良和培肥地力等措施,提高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质量。
第五章 统筹保障发展用地
第一节 明确用地调控方向
统筹区域发展用地。
认真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
适当扩大重点开发区域建设用地规模;
严格控制优化开发区域建设用地增量;
严格控制限制开发区域的建设用地规模;
严禁改变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用地用途;
严禁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土地的开发建设。
统筹城乡发展用地。
按照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要求,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落实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调整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建设用地中,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相应增加,城镇工矿用地适度扩大,农村居民点用地保持现有规模。
2015年,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10年5.88%提高到6.57%。
第二节 实施有保有控的用地政策
强化建设用地总量规模和时序控制,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使用土地。
按照“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保证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
优先保障环境保护、防灾减灾、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用地。
支持环三都澳、闽江口、平潭综合实验区、湄洲湾、泉州湾、厦门湾、古雷—南太武新区、武夷新区、三明生态工贸区和龙岩产业集中区等十个重点发展区域用地;
支持台商投资区等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用地;
支持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的项目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社会事业用地。
对“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等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用地。
第三节 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合理有序实施填海造地工程。
集约利用海域资源,合理高效使用岸线。
鼓励海湾外填海造地,控制海湾内填海造地。
充分利用海湾数值模拟与环境研究成果,统筹考虑海湾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依据填海造地规划,合理有序实施填海造地工程,有效增加建设土地空间。
鼓励综合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研究制订土地空间权利设定和登记的办法,积极引导城乡建设向地上、地下发展,实现土地的立体开发综合利用。
鼓励建设多层工业通用厂房。
第四节 统筹安排农村建设用地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组织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优化农村居民点、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等农村建设用地布局,保障农村生产、生活用地。
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不少于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5%。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村民零星建房,引导统一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聚。
严格执行农村居民“一户一宅”政策,农村居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整治,鼓励已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
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防止新产生超面积建房和一户多宅现象。
第六章 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第一节 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以需求引导和供给调节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安排的调控。
探索建立人口、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与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控制建设用地的低效扩张,促进土地利用模式创新和土地利用效率提高。
规划期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以内。
第二节 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
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评价体系,严格落实国家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控制指标。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我省区域经济发展、不同行业用地需求及节约集约用地目标,建立和完善地方性用地控制标准与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强化用地标准约束,引导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第三节 完善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
继续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不断扩大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的范围,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执行国家划拨用地目录。
强化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建立节约集约土地的内在机制。
深入实施工业用地价格调节机制。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且规划设计、建造施工采取先进工艺和节地措施节省用地规模的工业项目;
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并且投资强度超过规定标准10%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
凡属限制类的工业项目;
在工业用地集中区以外选址建设的一般工业项目,适当调高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通过价格杠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第四节 稳步实施“三旧”改造
按照“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
将按城乡规划需改变用途的用地,土地利用效率低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规划确定要改造的不具有保留价值的旧民居、旧商铺、旧街巷、旧市场、旧校舍等低效利用的各类建设用地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旧”改造实施主体和改造方式,制定和实施扶持政策,促进“三旧”改造实施。
第五节 引导使用低丘缓坡地
立足全省低丘缓坡土地资源较丰富的实际,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对适宜开发的低丘缓坡地做出规划,科学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因地制宜推广“坡地工业”。
继续实施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的鼓励政策,对利用低丘缓坡地的,由省级财政给予资金补助,引导各类建设项目少占耕地或不占耕地。
第六节 大力盘活闲置土地
开展闲置土地调查,查清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数量及原因,逐宗制定盘活方案。
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对土地供地率比较低的地方,控制其新申请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节奏,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第七章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第一节 构建生态良好的土地利用格局
按照建设生态省的要求,因地制宜调整各类用地布局,逐渐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空间格局。
经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世界遗产、水源保护区、海洋生态保护区、海岛生态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各类特殊保护区以及依法界定的生态公益林的用地,与基本农田一起,作为土地利用重点管制区域,实施特殊保护。
图2 土地利用重点管制区域
第二节 保护生态用地
严格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
严格控制对天然林、湿地等基础性生态用地的开发利用,对沼泽、滩涂等土地的开发,必须在保护和改善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严格依据规划统筹安排,禁止可能威胁生态系统稳定的各类土地利用活动。
防治土地退化和土地污染。
加大流域综合整治力度,防治水土流失。
支持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重点建设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和农田林网。
保护现有林地,鼓励荒坡地植树造林,提高区域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能力。
严格控制污染,综合整治土壤环境,积极防治土地退化。
第三节 恢复工矿废弃地生态功能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要求,及时恢复矿山生态环境。
因地制宜,开展集矿山的自然、文化遗迹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休闲于一体的矿山公园建设,发挥其更大的综合效益。
组织开展矿山植被恢复和“青山挂白”治理,2012年前完成对“沿江、沿路、环城”青山挂白点的恢复治理。
推广先进生物技术,提高土地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
坚决打击无证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第四节 创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充分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功能,在城乡用地布局中,将大面积连片的基本农田、优质耕地作为城市绿心、绿带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景观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的宜居环境。
大力发展城郊农业,建立闽西北山区“盆谷”型